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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转型与新走向

2019-03-21

长白学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共治斗争准则

(1.南宁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2.南宁师范大学 法学与社会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腐败是各国历史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腐败现象有多严重,文明史的大势都是反腐败;不论腐败者是否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历史舞台的主角都是反腐败者而不是腐败者。近年来,中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其特点和走向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对于如何把握这个问题,学术界见仁见智。在我们看来,有必要从反腐败斗争的要素和结构来分析。要素有变有不变,结构也有变有不变。要素有变而结构不变,这是小的变革;要素和结构都变,这是大的变革。从宏观历史的角度看,当前中国的反腐败斗争是一场大变革的不断深化。

一、反腐败斗争的转型标准和基本类型

(一)转型标准:反腐败要素及其结构

对于反腐败斗争的类型及其历史变化问题来说,要素上的变化固然值得重视,而结构上的变化才是关键。有腐败就有反腐败。有反腐败就有劝人远离腐败的教育,就有对腐败的预防,就有惩治腐败行为的组织形式、制度规范和手段方法,就有协调反腐败的体制机制,这些是反腐败中不变的要素。反腐败的各种要素及其状况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廉洁教育有临时性和常态化之分,有粗放型和精细化之别,有脱离生活态和寓于生活中、局限于眼前和立足于长远等的不同。腐败的预防或只是观念上的重视和内部人的规劝,或有一定的制度但制度不严实,或是以制度的刚性约束为基本特征。从古到今,腐败的惩治,有以法律制度为标准,或者综合运用道德、纪律和法律等手段惩罚腐败者,有连带对家庭、家族的惩罚等的不同。反腐败的动力机制有个人意志驱动型、政府体制驱动型、政府-社会博弈驱动型以及法律制度驱动型的不同。反腐败斗争涉及的范围有区域性的、国家性的和全球性的不同。反腐败斗争所关注的事项有贪贿、枉法、渎职、侵权、个人生活、政党政治乃至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等的不同。以上各种要素及其状况的不同组合方式,决定了某一历史时期的反腐败斗争究竟处在何种阶段上。

有学者指出:“人们常常提到的反腐败战略或对策有三种:打击、预防和教育。根据人们流行的说法,打击使人‘不敢’,预防使人‘不能’,教育使人‘不想’……。理论上说,只要任意实现一‘不’,治理腐败就将取得成功。”[1]110,111其实,无论是“三不”,还是打击、预防和教育,都可视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要素。人们不应该在目标要素上设想只有“一不”的反腐败斗争,而要从结构上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反腐败各要素里面有一个中心要素,或者首要要素,其他要素围绕着这个中心要素,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素,就是我们所说的结构。以某个要素为中心,不意味着对其他要素的忽视或舍弃,而是使其他要素在某一结构里面重新获得地位和特征。表面上看同样属于教育手段,或同样属于预防、惩治手段,在不同的结构中就可能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反腐败发展既可能是反腐败斗争要素上的变化,也可能是要素之结构的变化。

(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类型

一是自发反腐。历史上,反腐败斗争是从自发反腐开始的。这种类型的反腐败以对腐败者的惩治为中心,并以此为基准安排教育和预防的问题。腐败者的发现主要依靠政府的反腐机构,而以公众的举报等为辅助;在腐败行为的种类、内容以及处罚程度的规定上,则完全由政府决定,政府定义的腐败和反腐败不完全合乎民众的要求,而民众定义的腐败和反腐败如造反、起义等则得不到法律制度的认可。在这种反腐败中,廉洁教育采取的是比较粗放的道德说教形式,突出个体的修养能力。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预防,基本上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从民众方面来说,他们对腐败的预防主要体现为对腐败勒索等的消极抵抗,以及对清官和圣君等的热切期望。在这种反腐败中,选人用人机制对于预防腐败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而严刑惩罚腐败者也被认为具有特殊的教育作用。无论是政府方面的反腐败,还是民众方面的反腐败,实际上都是基于求生存的本能需要。

二是自觉反腐。这种类型的反腐败是以预防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为中心,而将教育和惩治变成必要的辅助手段。权力制约、民主监督、选举制度以及相对独立的反腐败机构等,被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对腐败者的惩治往往不采取加倍报复的办法,而着重于提高其在社会中生存发展的长期代价。一般情况下,预防腐败的规章制度以及各种体制机制是日趋完善的,立法和司法也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对公民开放。对于腐败行为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在各种力量的博弈中定型的,因此是一种社会共识。廉洁教育融入到公民教育、公职人员的培训以及各种政治仪式里面,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体制机制,有关监督的理念、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占有重要地位。这种类型的反腐败出于对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的清醒认识,因此称之为自觉反腐。

三是自律反腐。之所以称为自律反腐,是因为它的核心目标是在反腐败中实现政党、组织和公民现代意义上的“有耻且格”。《论语·为政》里记载孔子的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种反腐败斗争以廉洁教育为中心要素,预防和惩治服从和服务于教育,以实现正人心的目的。不但教育在各种要素中居于中心地位,其内部结构和总体特征也发生质的变化。教育不再是一种行政手段,而是各主体努力做到自律的过程;教育也不是自由放任的状态,因为自律是在共治格局中的追求。在共治的小团体中,既有个人的努力,也有成员相互之间的帮助和监督;在各团体之间,也是相互帮助和监督的关系。从逻辑上说,不敢腐和不想腐是主观上的变化,不能腐是客观上的变化。以共治实现克己,最终还是要帮助人们把自己的那份公天下之心或者良知,从永远有可能不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受到污染的政治生态、社会生态中剥离出来。

如果说自发反腐的刀刃是对准腐败者的,自觉反腐的刀刃是对准权力拥有者的,那么,自律反腐的刀刃首先是对准反腐败者自身的。一政党把反腐刀刃对准自己,就不会成为腐败的政党;一政府把反腐刀刃对准自己,就不会有腐败的政府;一团体、一个人把反腐刀刃首先对准自己,就不会首先成为别人眼中的反腐败对象。这是一种以各类主体的自我革新为起点和归宿的反腐败,是从制度上对反腐败的教育、预防和惩治等要素关系的结构性调整。

二、中国历史上反腐败斗争的三次转型

一个国家的反腐败斗争和其他方面的治理一样,都有明显的历史接续性。纵观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到三次较为明显的转型。

(一)由粗线条的自发反腐向比较成熟的自发反腐的转型

中国古代的反腐败斗争从总的历史轨迹来说,基本都属于自发反腐的范畴,但也有明显的转折。这要从反腐败斗争的成熟度来分析。所谓成熟度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体制内的监察机制的成熟度;二是体制内相关法律制度的成熟度;三是体制外民众抗暴斗争的成熟度。

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轫于西周,确立于秦汉时期,至隋唐时期臻于完备,历经变革延续至晚清,可谓源远流长。”[2]就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发展来说,汉武帝时期是一个重要阶段,“汉代进一步完善了监察体制,构建了以中央监察、区域监察和部门监察为节点的多维监察网络,以汉武帝设立刺史为标志,对官吏的监察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对官吏的权力制约有所强化”[3]163,164。就相关的法律制度而言,汉武帝颁布的《六条察郡之法》(《六条问事》或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法[4]32,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有内容可查的地方性监察法规,它的制定反映了汉初统治集团内部在权力分配上的斗争,带有特定时代背景加给它的深刻烙印。它所包含的基本规范和所确立的原则,奠定了地方监察法的基础,具有深远的影响。不仅如此,它的条款分明,操作性强,表现出立法技术上较高的水平。”[5]对民众抗暴式反腐是否成熟的判断,可依据两个方面的标准,即是否提出了有代表性的纲领,以及是否对政局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以此为对照,则陈胜、吴广所领导的起义及由此引发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毫无疑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成熟的抗暴斗争。陈胜、吴广先后提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和“伐无道、诛暴秦”的口号,[6]而陈胜作为“诛暴者”形象,也由此定格在中国历史中,“在相当大程度上被中国古代正史、官方、士大夫和主流意识形态承认合法性,甚或将陈胜视同‘汤武’圣王,这与其后农民起义都被贬斥为‘盗’‘贼’等判然有别”[7]。

很显然,由秦皇中经陈胜到汉武,是中国历史上反腐败斗争的第一个重要的转折期,而较晚出现的《六条问事》是这一转折期的显著标记。六条中第一条对地方豪强“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监察,以及第二、三条对官员“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烦扰刻暴,剥截黎元”等的监察,反映的是体制外的反腐与体制内的反腐在法律制度上的汇聚。据此而论,实施刺史制度的公元前106年是中国反腐败斗争历史上第一个重要年份,在这一年,原本比较粗放的自发反腐变成了比较成熟的自发反腐。

(二)由成熟的自发反腐向初步的自觉反腐的转型

中国反腐败斗争历史上第二个重要年份是公元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历史上自觉反腐的开始。无论是北京国民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腐败盛行都是它们留给时人和后人的深刻印象之一,但一个腐败盛行的时期在反腐败历史上也有光彩的一页。

自觉反腐不同于自发反腐之处,首先在于它把反腐败当作一种责任担当,而不是将其作为求生存的策略。在反腐败的方式方法上,它突出地强调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和公民权利,并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固然,中华民国时期始终没有成熟的自觉反腐,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反腐败历史由自发反腐转向自觉反腐的标志。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它成功地将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宪法理论转化成近代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8]即便果真是因人立法,也不应该遭受过多指责,因为“这种因人立法其出发点虽然针对个人,但其前提却符合一般的人性假设;而通过制宪对统治者个人权力进行限制,恰恰契合近现代兴起的民主宪政精神”。[9]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标志了历史转向的开始。不过,历史转向的总面貌并不能从某个个体和局部那里得到完整的体现。例如曾经担任立法院院长的胡汉民,针对当时的腐败多有批评和建言,但是“他的反腐败思想主要还是停留在行政监督和道德操守方面,还没有涉及更基本的民主政治制度”[10]。转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人们对监察制度的转向进行了肯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法制从监察思想到立法形式均不同于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开启了中国近代社会崭新的监察模式。”[11]当然,南京国民政府的监察制度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例如“弹劾权与惩戒权的脱节”“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对监察院的抑制”“弹劾主席权受到限制”等。[12]

反腐败的历史性转向还体现在一些腐败案的处理过程中。在古代的腐败大案要案的处理过程中,知情者举报、上级权力机构的批示、监察部门的调查、御史言官的弹劾、社会舆论的关注以及司法机关的审判等,都是常见的情节。通过对1945年孔祥熙等人的美金公债舞弊案的梳理,人们依然可以看到这些情节。[13]449-466要说这里面有什么新的变化,那就是社会力量在其中发挥作用及其作用的方式。作为抗战时期的一个民意机构,国民参政会里面活跃着共产党代表、民主党派人士、社会贤达,他们的活动不受国民党的制约,并且对受国民党控制的政府有着影响力。新闻媒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进行的报道,无疑使舆论监督的功能发挥得更好。这些新的变化,使与古代反腐败相同的情节具有了新的展开方式。

(三)由自觉反腐向自律反腐的转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全国性反腐败斗争转型的开始,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型自律反腐发展而来的,2015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制定和颁布是其重要标志。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指出的那样,《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14]。《准则》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和历史性文献,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和新实践的点睛之笔。

第一,《准则》把从制度上落实执政党及其成员的自律作为中心问题。《通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14]以立德修身为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准则》无疑继承了中华优秀的文化传统,但追求从制度上或者体制机制上把自律落到实处、推向高处,这是中国古代史所未有过的,也是近现代那些以赢得政治选战为能事的政党所未曾企及的。因此,不能把《准则》仅仅视为一般性的道德箴言,而必须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结构性转向,以及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的历史性要求的角度来看《准则》。反腐败斗争的结构怎么转,相关的体制机制怎么改,相应的党纪国法怎么建,《准则》都勾画出了它们的基本原理。

第二,《准则》对腐败和廉洁的阐释发展到一个新高度。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关键之一,是从道德、纪律、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什么是腐败、什么是廉洁。反腐败斗争的深化,包含了对腐败现象和廉洁要求认识的深化。《准则》通过对“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规定,间接倡导了中国特色的廉洁观。这种廉洁观和反腐理论包括了这样的一些内容:

一是在公私关系的处理上,明确了避让原则。从理论上说,公和私是相对的,同时,公私之间又是一条连续的线段。在公私可以通过法律制度明确区分的地方,固然要先公后私;在公私难以通过法律制度明确区分的地方,便要以最大限度的克己来避免损公的可能。避让原则为一些行为的定性立下了标准,处世做事要立足于公,而且站位要高,不因小公废大公。法律制度建设就是要把这样的避让原则固定和明确下来,法律制度的天平不向私利倾斜。

二是在纪律和法律的关系上,使党纪严于国法有了理论上的依据。在对人的处罚上,纪律和法律何者更严格,其关系是复杂的。如果法律的规定已经穷尽了所有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处罚的行为,那么,一种行为受到来自纪律方面的处罚,这就是纪律严于法律;如果法律的规定并未穷尽人们普遍认为那些在性质上已经是腐败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一种行为受到来自纪律方面的处罚,人们就会认为这样的处罚实际上是放纵。《准则》昭示了前一种可能性,使得廉洁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廉洁,还是纪律意义上的廉洁;不仅仅是行为上的遵纪守法,还是精神境界上的自觉追求。

三是在反腐败策略的选择上,回应了一些流行的主张。一些理论主张用物质利益来激励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对此,《准则》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即这种激励不是物质性的,而是精神性的,是要用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激励,以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是在反腐败战略的性质上,突出表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特色。在《准则》中,尚俭戒奢、吃苦在前等规范,回应了人民群众通过反腐败斗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在过去的时代,人民群众反腐败是为了求生存;在今天的时代,腐败更多地表现为对人们的公平感的挤压,所以反腐败主要是为了求正义。《准则》顺应了这种时代潮流,把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和中华传统美德上升到基础性法规的高度来对待,超越了单纯性的道德说教的那种软约束。

第三,《准则》把中国反腐败制度理论的系统性提到一个历史新境界。在反腐败斗争中,人们都知道制度体系完善的重要性。但是,如果没有可用的经典文献作为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则制度创新极有可能陷入事务主义的状态,制度体系建设极有可能是在打乱仗。《准则》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所带来的贡献包括:把从制度上实现执政党自律作为反腐败战略的核心,实现个人自律的关键是树立理想信念,树立理想信念要同时做好规制和引导工作,教育是战略布局的中心,反腐败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于党的宗旨和使命。

三、新时期中国反腐败斗争的特点与走向

中国的反腐败业绩总的来说是借势而行的结果,这个势就是中国各方面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处在改革开放的成就这个势上,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就是个历史性话题。新的时期,中国反腐败斗争主要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与走向。

(一)面对不容失败的历史关头,担负改写历史的重任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历代中央领导人都高度重视反腐败问题。在90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已经成功闯过了两个历史性关口。第一个关口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如果闯不过这个关口,中国革命就会夭折。第二个关口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如果闯不过这个关口,新生的政权就得不到巩固。早在革命胜利前,毛泽东就预判了这一关口的存在,并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作出了闯关的部署。这一次闯关的思想准备很充分,但制度准备不足,致使20世纪50年代初的“三反”运动“许多地方和部门曾发生过火斗争的偏差”。[15]368但即使如此,这一场反腐败斗争在总体上还是值得肯定的,就连外国的观察者也能比较准确地把握其性质和意义。[16]383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来看,第一个关口已经不容易闯过,第二个关口难度更要大得多。第一个关口就闯不过,洪秀全是典型;第二个关口闯不过,李自成是典型。

当前,中国反腐败斗争再次走到了一个不容失败的历史关口,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三个不容失败之势。

第一,社会矛盾叠加使反腐败面临不容失败之势。无论是从历史记载中,还是从社会学的实证研究看,人们对社会矛盾状况的认识都不尽相同。因为社会矛盾的演化机制既包括客观上利益冲突的变化,也包括人们主观上对冲突认识的不同。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社会矛盾的爆发时常超出人们的预料。如果不是这样,历史上乱局的形成就无从解释。因此,不能忽视任何矛盾。学术界关于各种社会矛盾化解之道的讨论中,几乎都涉及到反腐败这个问题。这既说明腐败与各种社会矛盾产生的关系,也说明随着社会矛盾的频发与叠加,反腐败已成为国家治理中的承重梁。

第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机遇使反腐败面临不容失败之势。在当今之世,民族复兴不同于以往任何时候的拨乱反正,因为以往的拨乱反正是“中国史”意义上的起衰振废,如今的民族复兴是“世界史”意义上的赶超跨越。“中国史”意义上的复兴可以从容不迫,对时机的要求不严格;“世界史”意义上的复兴时机不能单靠自身的努力生成,而且稍纵即逝。如果因为腐败继续蔓延而导致社会失序、资源损耗、目光短浅和动力不足,则千载难逢的民族复兴机遇就可能会再次被错过。

第三,腐败数量上所表现出的特点使反腐败面临不容失败之势。在认识腐败程度时,有两种量必须弄清楚,一是腐败的破坏力即腐败当量是多少;二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东西即反腐败变量是什么。政治体制、经济模式、通讯传播和文化传统等的不同,同一数量级的腐败存量和增量的破坏力在理论上是有较大差别的。考虑到当前腐败当量大的特点,因此,不管腐败存量和增量是多少,中国的反腐败已经到了不容失败的历史关头。

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在兴盛时期成功反腐、从而打破一治一乱循环怪圈的先例,可见闯过第三个历史关口的难度之大。中国目前的反腐败是要做前无古人的事业;所要闯过的关口,是中国古代盛世的君臣和百姓所未曾面对过的。因此,今天中国的反腐败和其他许多事业一样,正处在一个不得不开辟历史,而且必须重造中国历史的态势上。

(二)反腐败要素变化明显,再结构化进程加速

新时期中国反腐败要素上的变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些传统要素经过改造以后,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例如巡视制度就很具有代表性,是人们关注的新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十八大后的党内巡视制度建设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巡视机构具有了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立了更为严格的巡视官员选拔标准;巡视范围实现全覆盖;巡视方式新增专项巡视。”[17]二是通过深化改革,推出反腐败斗争的一些新要素。例如监察委员会从试点到设立等。

要素上的变化很容易被观察者注意到,但影响更深刻的变化是在反腐败斗争的结构方面,尽管这个结构化的过程还在进行之中,其大体的方向却可以描绘出来了,这就是以思想教育为中心,统筹预防和惩治,实现思想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和组织化,从正人心这个本源上来反腐倡廉。这既是对历史上中国共产党成功经验的回归,又是对注重从思想上建设党这一历史经验的发展。从实践的角度来说,也是为了解决反腐败中的教育、预防和惩治各环节的实践联系不够紧密,各环节的制度规范不够协调,形不成理想合力的问题。以《准则》的制定作为标志,各方面的统属关系有了一个核心的支点。如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持制定《公民廉洁自律准则》,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配套,那么,反腐败斗争的这个核心支点就更牢固,画龙点睛之笔就更完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全覆盖,从理论上说也需要有相应的公民廉洁自律准则。

注重思想教育是很传统的做法,新时期的变化是在继承传统经验基础上的再结构化,并且这种再结构化又得到来自要素新变化方面的支持。作为支持的要素变化包括民主化程度和法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结构、经济状况等,这些都使得再结构化的思想教育能够有效地避免历史上的思想教育中存在的一些偏差,对于广大公民来说,再结构化的思想教育的最佳结果,是法治认同而不是畏惧权力,是服从社会总意志而不是服从个人意志。

新时期以自律为首要目标,或者说,以不想腐为终极目标的反腐败需要得到民主和法治以及其他诸多要素的新变化的支持,恰好诠释了历史发展是螺旋式上升的原理。但是,基于一定的结构的需要在反腐败中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和无原则地把不管什么形式的法治置于反腐败体系的核心,这是两码事。法治化反腐只是要素变化意义上的新特点,而不是结构变化意义上的新特点。而新时期反腐败斗争以思想教育为核心的再结构化这一特征,也能够更好地解释这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些策略抉择,例如选择“零容忍”而不选择“最佳限度腐败量”,选择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而不选择“赦小过”,选择把纪律挺在前面而不选择法无禁止即可为等。

不先立定特色,借鉴的过程就是模仿,借鉴的结果就是杂凑。对于任何一种借鉴来说,在开始借鉴之前确定自己的结构都是至关重要的。所谓战略眼光,就是要形成什么样的结构的智慧;所谓战略定力,就是维护业经选择的结构的意志;所谓战略能力,就是实现战略的结构性目标和调整这种目标的行动力。因为先立定了结构上的特色,所以要素创新过程中的借鉴就可以做到更加开放。

(三)各主体依法共治腐败的程度不断提高

新时期中国反腐败的教育、预防和惩治所取得的成效,反映了依法共治程度的提高,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及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都突出地体现了依法共治的内在要求。

一些观察者指出,新时期中国努力“建立‘政党主导共治型’腐败治理结构,回答了‘靠谁反腐’的问题”[18]。通过各方面主体合作或制约来共治腐败,这样的思路和机制也是由来已久,关键在于共治程度的高低不同。具体说来,要考虑这几个方面:一是是否所有的社会主体都成为共治者;二是是否所有的公共事务都成为共治事项;三是是否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共治过程;四是是否有良好的机制来确定和统合共治中责任性行为和非责任性行为的关系。

一些人可能认为新时期依法共治腐败程度的提高是通过制定新的法律制度的途径实现的。这种解释忽略了时间问题。一项新制度从酝酿、论证、制定到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是需要时间的。新时期依法共治腐败程度的提高,主要是通过不断地激活业已甄别的原有制度和机制的途径实现的。在甄别的基础上激活原有制度和机制,使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固有能量充分释放出来,以取得显著的反腐败业绩,这是短时期内能够做到的,并且是睿智之举。有研究者指出:“从1949年到2012年6月份,党内法规,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的有1部党章、2部准则、7部条例、2部规则、50个规定、31个办法、7个细则,还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总共是有398件。”[19]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并不缺少制度,问题的重点是在科学甄别的基础上激活原有制度。

激活原有的制度精神和规范,一是通过重温和修订的方式来激活。例如从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重温《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的制度精神和规范被激活;又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在其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的再次修订版”[20]。在相应的学习、宣传、执行和检查活动中,以教育为中心的共治腐败得到加强。二是通过增加一些药引子,使固有制度的能量比较充分地释放出来。例如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和纪委的“两个责任”,反腐败机构官网开通网上举报和曝光平台等,都如同药引子一样,使原来运行效果不十分理想的固有制度,瞬间焕发出令人意想不到的活力。三是对原有制度进行结构上的调整,增强其活力。在这个方面,最为典型的是巡视制度的调整。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围绕着巡视制度建设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21]

新时期依法共治腐败程度的提高,是和地方治理的创新[22]、协商治理资源的开发[23],以及依法治国的推进[24]联系在一起的。这其实也是更宽泛意义上的共治腐败。而不断完善的依法共治腐败的实践机制,则为全社会法治认同的形成提供助力,使自律反腐走向新境界。

总而言之,接续不断的中国反腐败史在21世纪显示出不同以往的新走向,以《准则》为标志,一个以执政党从制度和机制建设上加强自律,由此带动社会风气转变和民族新文化生成的反腐败大格局逐渐成型。当然,同以往的反腐败斗争一样,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理论成熟、机制完善和实践成功,还必须应对各种干扰和挑战。

(本文为反腐败的法治认同功能研究系列论文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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