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批判
2019-03-21王鹏伟
王鹏伟
(广东医科大学 社科部,广东 湛江 524023)
现代西方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坚持自然内在价值论,即认为大自然具有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在价值,并据此认为大自然拥有不依赖于人类的道德地位。因此,所谓的自然内在价值论实质上是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我们认为,大自然确实具有内在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传统哲学的主客体关系模式得到证明。实际上,非人类中心论者对大自然内在价值的证明以及内在价值概念的最早提出者摩尔对内在价值的证成,都没有逃脱传统哲学对价值的证明模式。传统哲学正是基于价值的关系模式存在、从终极意义上说唯独人类具有(内在)价值,我们认为大自然确实也具有内在价值,但大自然并不因此就具有独立于人类的道德地位。
一、 大自然确实可以具有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在价值
现代西方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都主张人类应该关爱非人大自然(自然物)。然而,他们的根据和理由却是截然对立的:前者认为大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类的道德地位,因为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和(或)权利;而后者则认为大自然没有(直接的)道德地位,因为大自然不具有内在价值和(或)权利。我们认为,大自然确实具有内在价值,但它并非如非人类中心主义所声称的那样是基于大自然自身的。因为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大自然内在价值的证明实际上依然遵循着传统哲学对价值的证明模式,即价值只能以关系态存在;而且,证明是在比附人类具有内在价值的意义上进行的,即人能够将他物(或自身)作为工具而满足自己的生存发展需要。正是在大自然也能利用他物满足自身的意义上,非人类中心论者认为大自然,具体说非人生命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这种比附在动物保护论者,即动物权利论者譬如雷根和动物解放论者譬如辛格,对相关动物具有不依赖于人类的道德地位的证明上表现得尤其突出。
(一)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大自然内在价值的证明
自然内在价值论的典型代表罗尔斯顿认为:“内在价值是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1]253。罗尔斯顿等非人类中心论者正是从大自然因其自身的特点、特征、特性、属性、功能等而作为主体,有自身的目的和利益等方面来证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但是,除了个别泛内在价值论者,如罗尔斯顿,认为一切存在物,无论是生命的还是非生命的,都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外,大部分非人类中心论者认为唯有生命存在才具有内在价值。而且,即便是泛内在价值论者,他们也认为一切存在都是有内在价值的,就是因为生命是有内在价值的。而生命之所以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是因为唯有生命体是主体性存在,具有自身的目的和利益,能采取主动性的活动来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非人类中心论者对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证明主要集中在证明大自然(像人一样也可以)是主体,有目的和利益等。
1.目的性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重要根据
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也有自己的目的、是目的性存在,这是它们具有内在价值的重要根据。比如,余谋昌就认为:“自然内在价值,是由生命和自然界生存主体的目的性来定义的。生存是生命和自然界的目的,生存表示它的成功。或者说,生存是生命和自然界的第一要务,追求生存,实现这种目的,就是它的内在价值。”[2]从系统科学角度看,目的是物质系统(事物)的运动、活动与行为的一种状态,事物总是倾向于达到它,而不论其初始条件如何,因此,目的实际上就是系统的自稳定状态[3]。按照这种理解,即便非生命物,比如人造物水雷也是有目的的,从而也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我们认为,非生命存在的人造物完全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它们的目的是由人预先设定的,与其说它们具有内在价值,还不如说它们有着对于人类而言的工具价值。
确切地说,唯有生命体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与非生命存在相比,生命体是由基因驱动的,能够进行新陈代谢,在一定时限内通过主动的活动来维持自身的动态同一,从而通过与环境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实现其目的,这也意味着生命体具有对环境的选择和评价能力。生命体的内在价值的目的根据表明,内在价值归根结底是生命个体的自利价值,即非人类中心主义所说的生物体对自己的“善”“好”和“利益”。
2.主体性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充要条件
笛卡尔创始的近代哲学认为主体是抽象的自我,即思维,并且它因被实体化而具有本体论地位,包括大自然在内的其他一切存在都是人的思维产物,因而是可以随意对待的。这是导致近代以来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思想根源。从这个视角看,内在价值就只能是人因其自身存在或自身所是而具有的价值,实际上即人的思维所具有的价值。因而,在人类(思维)出现之前世界上是无所谓价值的。彼时,自然物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只是前价值现象,而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价值现象。人类出现以后,他把其他一些存在都作为自己的对象即客体,而仅把自身当作主体。既然如此,离开人的主体性去谈论环境哲学及其实践是荒诞的。这也意味着,要赋予自然以内在价值,就必须拆除唯有人是主体的藩篱,认定大自然也可以是主体。
非人类中心论者多从系统科学和生态学角度证明大自然可以是主体,具有主体性。比如,系统科学家拉兹洛就认为:“所有具备神经系统的生物机体,所有具有趋向目标行为迹象的生物机体,全部有主体性”[4]78,甚至原子也有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可以定义为:“系统以感觉的形式记录内部和外部作用于它的存在状态的那些能力的能力。”[4]77专事于人类主体性的郭湛也认为:从广义角度看,“每一有限的物质存在物,都与他物即周围别的存在物发生作用。在这种作用中,作用的发出者、主动者即为作用主体,而作用的接受者、被动者则为相应的作用客体。”[5]动物权利运动的旗手雷根就认为一些非人动物拥有独立于人类的道德地位,它们是生命主体,其范围包括“一岁以上精神正常的哺乳动物”“鸟类”,可能还有“鱼类”[6],而动物解放运动的代表辛格则认为具有知觉能力的动物即命主是主体。
我们认为,主体就是积极、主动活动的实体,它能通过自身活动保持实践过程中的动态统一,从而能根据环境的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行为以达到自身的目的和利益。非人生命存在也都具有这些能力,因而也都是主体,具有主体性,也当像人类主体一样具有内在价值。何况,在实践上认为唯有人是主体是经不起质疑的。动物的捕食行为明显具有主动性,也几乎没有动物天生以自身为攻击和食用对象。虽然动物的这些能力相对于人类而言整体较弱,但以此说它们不是主体、没有内在价值是没有说服力的。马克思关于“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7]的论断常被人引用以否定非人存在可以是主体。但是,这是在谈及商品时说的,如果因此得出“主体是人”的一般结论就错了。
主体性是和能动性联系在一起的。能动性表现在事物具有内在动力及由此所引发的相互作用上。人的能动性在整体上远高于其他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存在没有能动性。因为,“哪里有原生质和活的蛋白质生存着并发生反应,即由于外界的一定刺激而发生某种哪怕极简单的运动,哪里就已经以萌芽的形式存在着这种有计划的行动方式。这种反应甚至在还没有细胞(更不用说神经细胞)的地方,就已经存在着。”[8]
3.生命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根源
目的性之所以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根据、主体性之所以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充要条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都是生命的特征和属性。生命体与非生命体是不同的。非生命体只能被动地受自然率的支配,而生命则是由基因驱动的,具有主动性,能够进行物质变革活动,从而改变自然律对其的作用形式。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根据,如利益、主动性、认知和评价能力等,其实都是从生命存在是主体、有目的推导而来的。高级哺乳动物甚至还有感觉和意识,乃至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一句话,只有生命体才真正具有内在性质,从而具有自我目的和自我利益,因而具有内在价值。正如张华夏指出的:“生命系统的‘自我’特征(自我利益、自我目的)是它具有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的本体论根源。”[3]自然内在价值论者罗尔斯顿是个泛内在价值论者,认为不但有机物,而且无机物也具有内在价值[1]289。我们认为,无机物是没有内在价值的,因为它们不是自主性的生命存在,而物种、生态等具有内在价值的关键是有生命体参与其中。
(二)自然内在价值论没有超越传统哲学对价值的证明
严格说来,即便从非人存在是主体、有目的和利益等角度也不能证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因为,传统哲学认为价值只能以关系态存在,而除了人之外,其他任何存在都不是关系性存在。环境哲学人类中心论者常常引用马克思的下列论断,即“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9],并以此来否认其他事物也可以是关系性存在,进而否认非人存在具有(内在)价值。我们认为,说动物根本没有关系、不是关系性存在是与事实不符的。而且,如果机械地理解的话,马克思的话本身就是矛盾的:一方面说动物可以建立起“它对他物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说这种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这该如何理解呢?实际上,任何生物都是关系性存在,既对外物存在着依赖又能主动地作用于外物,否则它将无以存活。马克思指出:人是对象性存在物,一方面指他是能动的存在物,有欲望和需求;另一方面是指他“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存在物。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是,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并且,“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物。”[10]103生物在自身之外显然有自己的对象,能够利用外物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不是将自己与外物相等同,因此,是对象性存在物。非对象性存在物则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想象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10]104生物,乃至无机物都绝不是想象出来的抽象存在物,它们即便没有自己的对象,也还可以是其他存在物比如人的对象,因而都是对象性存在物。然则,只有生物才可以是为我性的对象性关系存在物,它们能够主动地将外物作为自己的对象而与它们建立起关系并靠外物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在这方面,人和动物之间虽有程度的不同,但无有其他区别。人不但面向整个自然界,而且也面向整个人类社会;不但面向具体的物质世界,也面向抽象的精神世界。人把其他一切存在都称为自然界,而把自己显著不同于其他存在的活动、行为和事件等称为社会,而造成这一切的就是人所具有的远高于其他一切存在物的称之为实践的物质改造活动。因此,人的主体性才远远高于其它存在。所以,马克思说“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根本就不是说动物与世界上其他事物彼此隔绝,而仅仅是说:动物与他物的关系,不像人的关系那样,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11]动物的活动也会对外部世界产生影响,只是它远不如人类的那样大而已。既然生物也可以是为我性的关系性、对象性存在物,它们也就应该具有内在价值。
实际上,非人类中心论者也是、并且也只能是从传统哲学角度,即关系角度来证明大自然是具有内在价值的。譬如,罗尔斯顿对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证明就深受摩尔“对自然美的欣赏是一种善”[1]54观点的影响。他认为,观察者对风景的欣赏性评价是一种“合伙行为”,这形成了“以主客体的结合为基础的境遇性价值”[1]228,而合伙行为显然是一种关系态。他还指出:大自然所承载的价值完全是我们主观投射的观点是一种价值唯我论,犯了定位错误;而认为大自然的价值与人无关的观点则犯了情感误置。这都表明价值(无论是内在价值,还是工具价值)只能以关系态存在,也意味着罗尔斯顿实际上是认为无论是价值主体论,还是价值客体论都是错误的。此外,罗尔斯顿认为大自然承载的“生命支撑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等14种价值显然都是关系性价值,而且绝大部分都是大自然对于人类的工具价值。但是,罗尔斯顿却主张大自然的价值是客观的。这犯了他自己所认为的情感误置的错误。
内在价值概念的最早提出者,英国分析哲学家摩尔实际上也是从关系角度论证内在价值的。摩尔的目的是探讨什么样的人类行为,而非大自然,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哪些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呢?摩尔认为:“我们所知或所能想象的极其有价值的事物,就是一定的意识状态;可以简单地将其称为人类交往的快乐和欣赏美客体的快乐。”[12]按摩尔的简化表述,“爱人”即对人行良善之事和欣赏美客体具有内在价值。“爱人”就包括了不同人之间的关系;而如果人不与大自然发生对象性关系,对它们没有意识,或者即便对它们有意识,但既不爱也不鉴赏它们,“美事物”怎么能美起来了呢?可见,摩尔根本就没有摆脱从关系角度来界定价值的传统哲学窠臼。
虽然大自然确实可以具有内在价值,但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并不具有终极的、独立的意义。因为,价值的终极来源在于人、人类。价值是围绕着人,因人而存在的。从本体论上讲,没有人的存在是不可能有价值的存在的。没有人,虽然物质世界将依然存在,但一切都是纯自然的事实性存在。那时,非人事物间的所谓价值关系只能是存在于事物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现实的大自然都是人类的大自然。自从人类诞生以来,自然史和人类史就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的。在人类存在的前提下,任何事实实际上都蕴涵着价值——相对于人、被人所赋予的价值。当然,在此前提下,从人类超然的视角看来——自然科学相对于人文社会科学往往更需要这种视角——也可以认为非人生命存在具有内在价值。生态科学、系统科学就是将大自然看作是具有目的、利益和内在价值的典型学科。
二、 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
虽然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它并不具有道德意义。因为,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标示的是自然物本身以及自然物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是自然物和人之间的关系,更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而唯有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才有可能具有道德意义。只有自然物对人具有工具价值时,自然物才可能具有道德地位,但也仅仅是间接的道德地位。因为,唯有人有道德地位。这是人的物种特权。由于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没有直接的道德意义,因而可称之为非道德价值。严格说来,自然内在价值论是指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论点,而非指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从而它们具有道德地位的论点。前者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可以得到传统哲学证明的,而后者,可以称之为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却是不能得到传统哲学辩护的。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的推导在逻辑上是错误的:第一步,把大自然的非道德价值,即自然物本身或它们的属性或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即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上升到大自然对人类的工具价值(现实的大自然当然对人具有工具价值);第二步,把大自然对人的工具价值上升到人际间的道德价值。从逻辑上说,该推导存在着范畴不周延的错误。
环境哲学、环境伦理是关于人类生态环境行为的哲学和伦理,是要推导和证明人类的环境责任和环境伦理道德的。大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对于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并不是如非人类中心论者所认为的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必须证成人类的环境伦理。而要推导出人类对于大自然的责任,大自然就必须对人具有工具价值。这样一来,大自然就被必然纳入人的社会关系中,成为人的现实的大自然,而非与人无关的大自然,通过人的生态环境行为等对人际关系产生利害影响,从而使得人对人具有利害关系而产生道德性。只有此时,大自然才具有间接的道德地位。如果大自然对人类没有工具价值,即便它们具有内在价值,人类也不会对它们负责。为什么呢?这是因为,道德的首要性就是人的社会性,它来自人类社会生活本身,是为了调整和维护社会秩序而产生的,只有人的行为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时才具有道德性。道德之所以存在于同物种的人之间,是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人性价值;而人与自然是不同物种之间的异类关系,因而没有共同的价值基础。所谓人性价值,即“每个人都是人,无论能力大小,出身怎样,都有共同的价值和独立的平等的人格。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的同类。”[13]这就是人道原则,也是区别对待大自然的终极解释,也是人具有同等的内在价值的根源。在生态环境实践中,当人的行为通过生态环境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时,才具有道德上的对与错。因此,环境伦理(道德)表面上看是人对大自然的责任,实际上体现的是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和人对人的责任。试想:如果自然资源取之不竭,不会被污染,而且即便污染也不会对任何人产生哪怕丝毫不利的影响,反而会有极好的结果,人们怎么还会有必要和动力保护大自然呢?
一般认为自然内在价值论不但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而且犯了休谟错误。但严格说来,该指责并不准确。因为,自然主义谬误原本是指“自然的就是善的”,即将自然实在等同于善(有价值的)。而且,这里的价值和善,主要是对人的价值和对人的善,而非自然物对自身的价值和善。而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却将自然实在及它们的属性当作“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即具有内在价值的,即大自然对自身的价值和善。休谟错误指在道德推理中跨越“是”与“应该”之间的壕沟,即从“事实”直接推导出人在道德上的“应该”。跨越这一鸿沟必须要架桥,该桥梁是一个价值判断,即“某物是有价值的”,它也不是大自然对自身有(内在)价值,而是对人有价值。人们通常所谓的、实际上虚假的自然内在价值论所犯的休谟错误是指:以与人无关的大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一“事实”,即大自然对自身有价值,要求人类给予大自然以道德关怀。而环境哲学中真正的休谟问题应该是:在“大自然事实上对人是有价值的”这一价值判断缺席的前提下,要求人类给予大自然以道德关怀。因此,说自然内在价值论犯了休谟错误实际上是不恰当的。虽然如此,它与自然主义谬误一起,仍不失为批评自然内在价值论及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的有力武器。
其实,自然内在价值论潜藏着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即人类并非如非人类中心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基于大自然的内在价值,而是基于大自然对人的工具价值而保护它们的。自然内在价值论要在实践上是可行的而非反动的,就必须设定不同自然物的内在价值是不同的,并且人的内在价值最大。但这就必然意味着:人对大自然的工具性利用是正常的,对大自然中存在的价值攫取应予允许,只要它们不危及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罗尔斯顿就持此观点。该观点实际上与环境哲学人类中心主义,至少是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毫无二致!这也使得自然内在价值的设定成为不必要。因为,人类完全可以仅仅基于自身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来保护自然。罗尔斯顿指出:“自然物身上存在着某些自在的价值,当具有义务意识的人接触到这些事物时,这些独立的价值就成了确定人的行为是否恰当(即正当)的根据。”[1]131为什么呢?罗尔斯顿认为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实际情况是:双方一旦接触,天然自然就通过人的实践转化为人化自然或人工自然,从而对人具有功用了。当然,功用并非一定是物质性的消费价值,也可以是审美价值。这显然是非人类中心论者所没有清醒认识到的,或是嘴硬而不愿承认的。罗尔斯顿指出:“一个生于混凝土上又死于混凝土上,双脚从未踏过大地的纯粹的城市人,是一个单向度的人。”[1]55正是为了免于成为单向度的人,人才应该尊重大自然。
总之,虽然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并不正确,但从价值的关系态存在看,也可认为大自然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揭示出大自然是系统的和规律的,这昭示人们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文明之路。但从根本上说,生态文明更要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际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