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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中的缔约能力与民事责任问题

2019-03-21岳靓福州大学法学院

传播力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缔约民事责任交易平台

岳靓 福州大学法学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网购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也逐渐成为网购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订立合同需要追认方才有效,这在网络交易中是十分不现实的。英国三岁儿童网络购车案引人关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基本上认定无效。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网上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故该案如果在中国发生,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购物平台,无论其购买的是何物品,法院都将判决该合同无效且不承认其缔约能力。

然而,这种一刀切的判断不符合网络交易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英美法系的“必需品”的理论,不应单从商业交易的角度看待未成年人的缔约行为,还应考量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购买其生活发展的“必需品”时,应当视其为有缔约能力,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此,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的缔约能力问题,我们不应该仅停留于法条框架下对缔约能力的区分,应该开拓视野,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潮流,从个人本身的发展权出发,引入价值平衡原则,通过司法判例,完善“必需品”这一概念的外延,从而推动网络认证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完善的民事责任立法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中的权利,网络交易平台中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类型。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合同解除以及随之产生的不当得利等。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合同义务主要体现在网络经营者违反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合理解释义务、安全权与知情权保障义务以及有关消费者审查义务等,违约责任属性为民事责任,恢复原状、不当得利等方式虽被某些学者认为是返还责任但也可归于民事责任一类。

网络交易平台的格式条款主要反映在平台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中。一般情况下,这种《用户注册协议》是经营者单方面起草订立的,消费者只有全盘接受该协议之后,才能进行交易,这使得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了谋取私利经常通过模棱两可或模糊不清的表达,违反相关义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违约责任。例如: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未经明确的书面指示,京东不对此平台上的产品(包括软件),信息,服务或材料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保证或担保。”该条款是京东商城免除其担保义务的典型表现,使得产品质量的把关没有保证。这条款都违反了《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不得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义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的权利。

以上种种都是违反网络购物合同义务的体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格式条款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平台提供商单独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与《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对与消费者生活和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没有进行资质审查,或者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种责任可归因于平台供应商的行为,但从本质上看,这类侵权责任只是利用互联网交易的外壳,与一般侵权责任没有特殊区别。

2.平台提供商连带责任

此责任主要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由于其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能够承担一定的间侵权责任。为防止虚拟网络交易求助无门的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网络交易中的平台提供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卖方或服务提供商使用该平台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卖方或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商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平台内运营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此种侵权责任应有合理的限度,否则平台商将会因承担过重责任而影响其积极性,抑制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所以,一般情形下,只有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网络经营者具有过错,没有做到应尽的监管义务,或者是涉及生命健康等重大问题时,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然网络交易复杂且多样,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常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笔者认为采用违约责任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理由如下:

1.举证责任

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构成上总的来说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中国民法上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过错责任场合,受害人要对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进行举证,没有特殊的情形,一般不适用于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只需要证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即可,若是主张侵权责任,受害人还需证明相对方具有过错。在复杂且虚拟的网络交易下,双方信息资源差异大,消费者很难充分举证,故此,在发生两种责任竞合时,选择主张违约责任对消费者来说更为容易。

2.赔偿范围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小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此外还有相关减轻损害规则、双方违约及有过失规则等限制。而相对于追究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上的种种限制,侵权责任的范围则显得十分广泛,其不仅赔偿直接损失,还赔偿间接损失。其目的不只是弥补损害,还包括惩罚经营者的不当行为。在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上,现行法律没有采纳可预见性的规则。或有人认为,侵权责任的范围广、力度大更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笔者认为,民商法的宗旨是追求公平,如若对经营者的赔偿范围设定的过于严苛,则会打击网络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我们必须理性、正确的对待网络交易中的风险,把适度的网络交易风险视为“可容忍的风险”,毕竟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说,消费者除了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之外,还负有获取知识的义务。维护网络交易平台中格式条款的顺利运行,不单单只依靠经营者,还需提高消费者的相关风险意识。因此,适用违约责任,对赔偿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制不失为良策。

3.责任方式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但在合同法中主要是财产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赔偿金,赔偿损失和价格制裁。侵权责任主要是停止侵权行为,消除障碍,恢复声誉。在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使用违约责任比侵权责任更为现实和恰当。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伴随着“先付定金后付尾款”等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出现,常引发种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实例。然规制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法律作为捍卫公民权利的武器,在针对网络交易的保护上,并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网络购物主体范围的扩大,传统认定方式遭遇实务瓶颈,以未成年主体为契机,实务中对于网购缔约主体的认定应将发生改变。多种民事责任竞合,消费者如何更好维权引发关注。网络平台民事纠纷的追责途径也呈现多种渠道,本文只是提供一种思路,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但对于大多数网络交易的当事人而言,选择违约责任不失为一种便捷且更有胜算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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