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美案”探析促销服务费的法律规制
2019-03-20王晓琼
摘 要:本文以上海传雅实业有限公司诉杭州天天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典型,浅析目前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大型零售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压榨了供应商的利益,使其生存空间不断缩小。由此,分析现有法律法规规制促销服务费时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竞争关系。
关键词:促销服务费 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5年底上海传雅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天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买卖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传雅公司主张被告物美公司收取相关费用是违法的,如促销服务费。但是在法院最后审理中,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真实有效,部分费用是原告知晓并同意的,且有证据注明“其中扣款金额涉及的服务已经由物美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因此被告的扣款行为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一、促销服务费概述
我国在2006年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1]。
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促销服务费做了基本的界定,且促销服务费是目前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前的主要矛盾表現之一,因为收费高问题使得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但零售商大型化、连锁式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应当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除了2006年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的还有两份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后一项行政法规现已失效;另外还有九份部门规章。首先可以看出,我国自2006年就开始了促销服务费方面的法律规制,说明了我国对这一方面的重视,也说明了促销服务费的合理合规发展对于市场竞争自由的重要性;但通过本文案例的裁决理由也反映了即便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法院依然认为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而不予支持,就说明关于促销服务费的法律规制方面我国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需要我们重视。
二、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不足
在本文案例中,因为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而法院不予支持,其同样的裁决理由在其他类似案件中也有适用。比如有的原告起诉依据的是《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但该方案是2012年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结束后则不能作为法院的裁决依据,因此无法有效支持原告的诉求。所以我们更需要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最高法与最高检出具更权威的法律、司法解释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环境。其次,就是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即便是现在的部门规章,很多都是含糊其辞的用语和规定,笼统的规定为“规范促销服务费”,如何规范,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性的方案,那么在司法执法中,也很难让法院去自由裁量。
(二)基础理论研究有待明确
通过阅读一些文献笔者发现,对于类似促销服务费的收费问题,最开始是界定为商业贿赂的行为,而现在则更倾向于界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的学者认为商业贿赂的本质并非利益引诱交易,而是职务利益交换。在重构商业贿赂界定标准时,既要考量行贿方以不当利益引诱交易的属性,更要考量受贿方出卖他人利益换得不当利益的属性,以及受贿方利用身份便利为行贿方提供商业竞争优势的属性。应当明确商业贿赂受贿人通过出卖他人利益换得不当利益的本质属性,从而将商业贿赂行为与滥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区别开来,分别立法规制[2]。所以,对于零售商向供货商强行收取不合理费用问题,很多学者提出应从反垄断法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探讨如何规制,对此笔者认同,但目前规制促销服务费的行为界定理论并不明确,仍有争议,因此在没有立法内容的规范下,理论方面也是雪上加霜。
三、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建设上主要有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加强法律效力。规制促销服务费,单单靠部门规章的效力是不够的,只有基本的法律法律才能更好地实现保障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型供应商,自身生存能力薄弱,完全靠市场自由竞争很难壮大自己的实力。二是明确法规内容。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零售商领域的发展特点,明确大型零售商的法律含义以及对大规模零售企业优势地位的行使和滥用做出清楚的界定,对促销服务费的收取条件与标准进行合理规定,有效保障中小型供应商的利益,同时对司法裁判的明确性也具有很大帮助。
(二)进一步明确基础理论
笔者认同把大型零售商这种根据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之类的费用的行为界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商业贿赂具有受贿人通过出卖他人利益换得不当利益的本质属性,而大型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是面向全体供应商的,是为了争取自己的最大利润而压榨对方,所以不成立出卖他人利益换得不当利益这一要件。只是高额的收费使得供应商们只能不断地被压榨,形成了并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我们应当首先明确收取促销服务费的行为如何定性,其次考虑大规模零售商利用收取促销服务费滥用优势地位的界定标准,有了深厚明确的理论基础才有利于立法具体内容的制定。
综上,促销服务费的收取关于两者的根本利益,如果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基本保障,长期被零售商压榨而亏空经营,那么会导致众多供应商面临破产,从而也间接切断了大型购物中心的利润来源,影响大型购物中心乃至整个商圈的长期建设,不仅降低人民大众的生活水平,也影响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因此应当开始重视这些大型零售商或者购物中心与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冲突,运用法律途径,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双方利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 陈立平著:《零售商优势地位的滥用特征和演变方向》[M].中国零售商,2007.08。
[2] 黄璞琳著:《商业贿赂界定标准之思考》[M].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09。
作者简介:王晓琼(1991.06.25)女,汉族,山东人,硕士学历,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