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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政治法律思想评析

2019-03-20杨师群

创意城市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韩非专制君主

杨师群

提 要: 韩非子的政法思想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以法治国, 实质是用法加强专制统治; 二是君主至上, 即对君主绝对专制地位的精心设计; 三是奴化臣道,将君臣间的主奴关系放大到极致; 四是全面专制, 在社会生活、 思想文化各方面要求实行专制统治。 其以法专制思想及其办法, 对此后中国皇帝制度的完成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韩非(约公元前298 年或280 年至前233 年) 是韩国王室贵族, 曾与李斯一起受业于荀子, 喜爱刑名法术之学。 曾多次上书韩王, 建议改革政治, 以图富国强兵,却不得采纳而受排挤, 愤而著书立说, 写就《韩非子》 十余万言。 秦王政读后极为赞赏, 感叹道: “嗟乎! 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 死不恨矣!”[1]便发兵伐韩, 索要韩非。 韩非出使秦国, 上言《存韩》。 李斯嫉妒韩非才能在己之上, 便趁机加以谗害,秦王遂将韩非下狱, 次年其被迫服毒自杀。 一位竭力倡导君主专制统治的思想家,死于专制统治之下, 真乃历史的绝妙安排。

一 国家兴亡与治理思路

韩非子对国家兴亡可谓忧心忡忡, 《韩非子》 讨论了当时诸侯国统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他也看到了君主专制体制的一些弊害。 比如《难言》 谈到上言之难:“故度量虽正, 未必听也; 义理虽全, 未必用也。 大王若以此不信, 则小者以为毁訾诽谤, 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 并举出十数起忠臣上谏被害的史例。 《奸劫弑臣》 也谈道: “今为臣尽力以致功, 竭智以陈忠者, 其身困而家贫, 父子罹其害;为奸利以弊人主, 行财货以事贵重之臣者, 身尊家富, 父子被其泽; 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 《说难》 总结道: 龙有逆鳞, “若人有婴之者, 则必杀人。人主亦有逆鳞, 说者能无婴人主之逆鳞, 则几矣”。 点明问题其实就出在君主专制体制上。

《十过》 中谈到君主治国的十种过错, 其中大多是君主专制体制所造成的弊病。如“行僻自用, 无礼诸侯”; “不务听治而好五音”; “耽于女乐, 不顾国政”; “离内远游而忽于谏士”; “过而不听于忠臣, 而独行其意”; “国小无礼, 不用谏臣”等。 《亡征》 中列举的数十种亡国征兆, 也大多如此。 如“很刚而不和, 愎谏而好胜, 不顾社稷而轻为自信者”; “大心而无悔, 国乱而自多, 不料境内之资而易其邻敌者”; “婢妾之言听, 爱玩之智用, 外内悲惋而数行不法者”; “简侮大臣, 无礼父兄, 劳苦百姓, 杀戮不辜者”; “好以智矫法, 时以行杂公, 法禁变易, 号令数下者”; “变褊而心急, 轻疾而易发动, 心悁忿而不訾前后者”; “主多怒而好用兵, 简本教而轻战攻者” ……不一而足。

《孤愤》 中对君主专制体制的控诉更是悲愤交加: “则法术之士欲干上者, 非有所信爱之亲, 习故之泽也, 又将以法术之言矫人主阿辟之心, 是与人主相反也。 处势卑贱, 无党孤特。 夫以疏远与近爱信争, 其数不胜也; 以新旅与习故争, 其数不胜也; 以反主意与同好恶争, 其数不胜也; 以轻贱与贵重争, 其数不胜也; 以一口与一国争, 其数不胜也。 法术之士操五不胜之势, 以岁数而又不得见; 当涂之人乘五胜之资, 而旦暮独说于前。 故法术之士奚道得进, 而人主奚时得悟乎? 故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 法士之士焉得不危? 其可以罪过诬者, 以公法而诛之; 其不可被以罪过者, 以私剑而穷之。” 对专制体制可谓痛心疾首。

那么, 韩非提出的治国思路有哪些呢? 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是以法治国。 《有度》 指出: “奉法者强, 则国强; 奉法者弱, 则国弱。” 问题在于, 这“法” 的实质内涵是什么? 《二柄》 提出: “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 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 刑德也。” 也就是刑、 赏二柄为君主治国之主要手段, 其中以“刑” 为主导。 所以《有度》 认为: “厉官威民, 退淫殆, 止诈伪, 莫如刑。 刑重,则不敢以贱易贵; 法审, 则上尊而不侵。”[2]且主张严刑重罚。 尽管《亡征》 中将“喜淫刑而不周于法” 列为国家将亡的征兆之一, 然而其严刑峻法治国的主张在书中可谓俯拾即是。 《奸劫弑臣》 道: “夫严刑重罚者, 民之所恶也, 而国之所以治也; 哀怜百姓, 轻刑罚者, 民之所喜, 而国之所以危也。” “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 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 再三要求统治者“操法术之数, 行重罚严诛”。《难二》 强调: “今缓刑罚, 行宽惠, 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 此非所以为治也。” 《八经》 一语道破其天机: “行义示则主威分, 慈仁听则法制毁。” 就是统治者决不能心慈手软, 一定要进行严酷的刑法统治, 这大概就是其“法治” 的实质内涵。

二是君主至上。 《扬权》 提出, 要树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 《三守》 提出君主必须把握的三条原则: 深藏不露, 自主决断, 大权独揽。 《爱臣》 告诫君主, 必须对亲近大臣严加防范, 防止他们坐大、 篡权。 《饰邪》 强调: “君之立法, 以为是也。 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 是邪以智。 过法立智, 如是者禁, 主之道也。”明确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君主立法为是, 他人就不能以法为非, 与君上不同的意见必须禁止。 且在执行君主的法令方面也不得有任何错失, 哪怕是时间先后: “昔者舜使吏决鸿水, 先令有功而舜杀之; 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 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 以此观之, 先令者杀, 后令者斩, 则古者先贵如令矣。” 《外储说右上》 诸篇,详细阐述了君主如何运用势、 术、 法控制臣民的道理与方法。

三是奴化臣道。 《外储说右上》 中讲了一个故事, 齐东海上有两居士立议: “吾不臣天子, 不友诸侯, 耕作而食之, 掘井而饮之, 吾无求于人也。 无上之名, 无君之禄, 不事仕而事力。” 他们就被太公望派吏杀了, 并借太公望的嘴说, 不肯为君主统治效力的臣下, 哪怕再贤能, 也要杀掉。 因为臣下贪图君主的俸禄, 服役于君主给的名位, 怎么能不驯服呢? 《难一》 中谈到, 齐桓公时, 有处士小臣稷, 桓公数往而不得见, “五往乃得见之”。 韩非评论道: “使小臣有智能而遁桓公, 是隐也,宜刑; 若无智能而虚骄矜桓公, 是诬也, 宜戮。” 在此基础上, 将君臣间的主奴关系放大到极致。

四是全面专制。 《六反》 要求消除“贵生之士” “文学之士” “有能之士” “辩智之士” “兼勇之士” “任誉之士”。 《五蠹》 要求取缔“学者”、 “言谈者”、 “带剑者”、 “患御者” (逃避兵役者)、 “商工之民”。 许多篇目要求禁止私学, 禁止各种不利于专制统治的思想品德……总之, 要将不适合专制统治、 农战生活以外的一切社会结构、 精神生活与文化成果予以铲除。

这四个方面的治国思路, 下面再详细展开。 至此, 有一个现象很是耐人寻味:一个已经对专制统治之弊害有所觉察并深表愤恨的思想者, 提不出任何有关制约专制权力的正面意见与方案, 反而背道而驰, 要用更为全面的手段去加强君主专制统治! 这样的政法思路到底是士人缺乏政治智慧, 还是中国传统文化存在基因局限的宿命?

二 以法专制与剥夺民权的理论

韩非认为法是帝王的统治工具, 用于赏罚臣民。 赏罚要根据人情之好恶, 而其主要内容是禁令。 禁令的颁布与执行, 使君主尊贵而不受侵害, 能强有力地掌控国家机要, 统治制度就完备了。 《问辩》 提出: “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说疑》曰: “是故禁奸之法, 太上禁其心, 其次禁其言, 其次禁其事。” 就是用法治条款,全面禁止对君主专制统治不利的所有思想言论、 行为事项。 刘泽华指出: “人们不只在行动上要遵守法, 在思想上也必须是法的婢女。” “用法禁心禁言, 从根本上扼杀了人们的精神生产活动。 人类不同于动物的重要标志之一, 是人们有能动的意识活动, 有丰富的精神生产。 把人们的精神生活限制在法令之内, 不准有与法令相违背的精神生活和超出法令规定的新思想的产生, 是对人的本性的剥夺。 这种专制主义无疑是非常严酷的专制主义。”[3]

韩非要求建立立法和司法的专制体制。 《外储说右下》 认为“赏罚共则禁令不行”, 是说如果君主与大臣共同执掌赏罚大权, 法令就不能推行, 要求由君主单独掌握最高司法大权。 《问辩》 谈道: “若其无法令而可以接诈、 应变、 生利、 揣事者, 上必采其言而责其实。 言当, 则有大利; 不当, 则有重罪。 是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 智者无以讼。” 就是法禁不足的地方, 完全由君主来辨是非, 并加以问责。为了使君主牢牢控制这一“邦之利器”, 韩非要求君主在一定程度上需隐藏有关统治意图, 机密地行使相关的赏罚权力。 他提倡君主控制臣下要用阴谋权术。 《难三》概括道: “人主之大物, 非法则术也。 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术者, 藏之于胸中, 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故法莫如显, 而术不欲见。” 这是说统治者既要公布法律, 也需玩弄权术; 将明法规范与阴谋权术这两手结合起来, 才能达到专制统治之效果。 这里进一步透露出其法治之实质内涵。

如此严酷而恐怖的法制统治, 却依然要涂上“爱民” 的色彩。 如《饬令》 言:“重刑少赏, 上爱民, 民死赏; 多赏轻刑, 上不爱民, 民不死赏。” 《心度》 道: “其与之刑, 非所以恶民, 爱之本也。 刑胜而民静, 赏繁而奸生。 故治民者, 刑胜, 治之首也; 赏繁, 乱之本也。” “故法者, 王之本也; 刑者, 爱之自也。” 将严刑与爱民混为一谈, 实际上韩非将民众完全视为给统治者奴役、 卖命的对象。 《六反》 大言不惭地宣言: “君上之于民也, 有难则用其死, 安平则尽其力。 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不听, 君以无爱求民之死力而令行。” 父母因为厚爱子女, 把子女限制在安全有利的环境中, 但子女并不听从; 君主不慈爱民众, 而要求民众出力效死, 其命令却能得以施行。 为什么呢? 《外储说左上》 讲: “利之所在民归之, 名之所彰士死之。” 就是用“利” 进行动员, 而其利民绝不是目的, 只不过是利君统治的一种手段。 所以其“爱民” 只是骗人而已。 《五蠹》 指出: “今先王之爱民, 不过父母之爱子, 子未必不乱也, 则民奚遽治哉!” 《八说》 说: “母不能以爱存家, 君安能以爱持国?” 《显学》 也说: 明主对人民“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 “上所以陈良田大宅, 设爵禄, 所以易民死命也。” 在韩非的眼里, 民众只是因为对君主有利用价值而活着。

韩非也反对富民。 《六反》 驳斥了要求君主爱民而足民财用的论点, 认为: “财货足用则轻用, 轻用则侈泰。” 又说: “凡人之生也, 财用足则隳于用力。” 就是民不宜富, 因为富则淫, 富则懒, 所以提出“论其税赋以均贫富”, 即用评定赋税的办法来“均贫富”, 不可使有的民众过富。 《爱臣》 也坚决反对“国地削而私家富”的情况出现。 《奸劫弑臣》 禁止民众“行货财事富贵, 为私善立名誉, 以取尊官厚俸”。 然而在《显学》 中又说: “侈而惰者贫, 而力而俭者富”, 反对“敛于富人,以布施于贫家, 是夺力俭而与侈惰也”。 似乎在保护富人的财产。 其实战国时期,在以诸侯国土地所有制为经济基础的条件之下, 靠“力而俭者” 得富的所谓富农,其“富” 有的财产是非常有限的。 韩非这里所保护的, 其实是国家农战政策中非常卖力而又俭朴的农民, 因为这是国家得以富强争霸的基础。

同时, 《难三》 说: “有君以千里养其口腹, 则虽桀、 纣不侈焉。 齐国方三千里, 而桓公以其半自养, 是侈于桀、 纣也; 然而能为五霸冠者, 知侈俭之地也。”甚至说“侈倍景公, 非国之患也”, 强调: “惠之为政, 无功者受赏, 而有罪者免,此法之所以败也。” 这里, 韩非形成这样一种理论: 政权统治在于能有效控制局面,横征暴敛; 生活奢侈, 即使“侈于桀纣”, 也不会覆灭。 如果施行惠政, 引起动乱,就会失败。

《外储说右下》 中秦昭王说: “彼民之所以为我用者, 非以吾爱之为我用者也,以吾势之为我用者也。 吾释势与民相收, 若是, 吾适不爱而民因不为我用也, 故遂绝爱道也。” 民众是因为君主有权势不是有仁爱而为其所用, 如果君主一旦放弃权势, 民众便不会为君主出力, 所以对君主重要的是权势, 而仁爱之道可摒弃。 一次“秦大饥”, 臣下要求赈发库存果蔬以拯救于死亡线上的百姓, 秦昭王却认为: “令发五苑之苽、 蔬、 枣、 粟, 足以活民, 是用民有功与无功争取也。 夫生而乱, 不如死而治, 大夫其释之。” 其思维逻辑是: 饥荒时赈发瓜果蔬菜以活民, 会使不同层次的民众起而争夺, 与其让他们活着而国家动乱, 不如让他们死掉而国家安定。《难二》 也同样倡言: “夫发囷仓而赐贫穷者, 是赏无功也; 论囹圄而出薄罪者, 是不诛过也。 ……此乱之本也。”

《显学》 在列举民众与君主对一些国策的不同认识之后, 断言: “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 “民智之不可用, 犹婴儿之心也”。 完全排斥民众的智慧对完善社会运行机制的作用, 要求统治者“不务得民心”, “故举土而求贤智, 为政而期适民, 皆乱之端, 未可与为治也”。 将统治政策要合民心的观念, 看作国家动乱之根源。 《有度》 说: “古者世治之民, 奉公法, 废私术, 专意一行, 具以待任。” 认为盛世时代的民众, 完全奉行国法, 废弃谋私手段, 集中思想和统一行动, 以等待君主的召唤。《六反》 提出: “故明主之治国也, 众其守而重其罪, 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 是说君主治理国家, 对百姓要多设监守, 加重惩罪, 总之用法令来役使民众, 而不是靠其廉洁自爱来遏止作恶。

君主之权既然为天命之最高权力, 法作为其工具, 其目的就是维护君权而剥夺民权, 其法与民众的个人权利格格不入, 势不两立。 所以, 韩非要求统治者应毫无顾忌地剥夺民众应有的基本权利。 《诡使》 宣言: “夫立法令者, 以废私也, 法令行而私道废矣。 私者, 所以乱法也。” 一再强调: “所以治者, 法也; 所以乱者, 私也。法立, 则莫得为私矣。 故曰: 道私者乱, 道法者治。” 这里所谓的“私” 或“私道”, 在很大程度上包括了臣民个人的基本权益。 《壹言》 诸篇也说: “释法而任私必乱。” 韩非把“法律” 与“私道” 完全对立起来, 从而理直气壮地剥夺臣民应有的私人权利, 甚至对民众合理的生产活动、 生活方式也横加干涉, 将民众圈羁于极其狭隘且愚昧的空间范围内。

《制分》 还要求实行连坐法, 使人们互相监视, 互相告奸。 “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 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 则使相窥奈何? 曰: 盖里相坐而已。 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不相窥, 唯恐不得免。 有奸心者不令得忘, 窥者多也。 如此, 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 告过者免罪受赏, 失奸者必诛连刑。 如此, 则奸类发矣, 奸不容细, 私告任坐使然也。” 《八经》 也谈道: “明主, 其务在周密。 ……故以一得十者, 下道也; 以十得一者, 上道也。 明主兼行上下, 故奸无所失。 伍、 闾、 连、 县而邻, 谒过赏, 失过诛。 上之于下, 下之于上, 亦然。” 总之, 要求实行一种居民邻里之间、职务上下级之间互相告密、 连坐的恐怖统治, 一种以法专制的“特务” 政治。

有关法治, 《韩非子》 中有些话说得相当“漂亮”。 如《守道》 言: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 强不得侵弱, 众不得暴寡。 托天下于尧之法, 则贞士不失分, 奸人不侥幸。” 《安危》 谈道: “明主之道忠法, 其法忠心, 故临之而治, 去之而思。”然而这种没有任何保护民众权利因素的“法治”, 如何会使“强不得侵弱”? 又有多少公正之“心” 可言? 所以, 以上这些话只能是自欺欺人而已。 就如《和氏》 中所讲故事, 楚人和氏向楚王献宝玉, 两次都被误判为普通石头而被刖去左、 右两足。人问其何以伤心痛哭三日, 和氏居然回答: “吾非悲刖也, 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 此吾所以悲也。” 人们在遭遇到如此悲惨的事件后, 居然没有任何保护自己基本权利的意识, 只有不遇明君、 不识宝玉之悲戚。 民众有关政法的思路中权利基因的现实已荡然无存, 应该就是这种残酷法治的统治后果。

三 对君主绝对专制的精心设计

《爱臣》 指出: “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 位之至尊也, 主威之重, 主势之隆也。”认为天下最重要的是君主地位之尊贵、 君主权势之隆重, 所以君主专制是其法治理论之核心。 《三守》 论述了君主必须遵循的三项行事准则: 意图深藏不露, 大权君主独揽, 政策自主决断。 同时, 君主必须避免大臣各类擅权的“三劫”。 《备内》说, 专制君主对什么人都不可亲信, 信人就会受制于人。 《有度》 强调: “威不贰错, 制不共门。 威、 制共, 则众邪彰矣。” 即君主的威势不能被臣下分掌, 权力不能出自君臣两个门户, 否则邪恶就会明目张胆地活动。 并说: “独制四海之内, 聪智不得用其诈, 险躁不得关其佞, 奸邪无所依。 远在千里外, 不敢易其辞; 势在郎中, 不敢蔽善饰非; 朝廷群下, 直凑单微, 不敢相逾越。 故治不足而日有余, 上之任势使然也。” 在专制统治下, 聪明人不能玩弄欺诈术, 阴险者不得施展谄媚才,群臣百官都得老老实实躬行职守, 不敢弄虚作假、 互相推诿, 这也是君主运用权势的结果。

慎到(约公元前390 年至前315 年) 为尚“势” 论代表, 提出只要君主把握住权势, 就能统治天下。 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 的统治理论。 《人主》 强调: “万乘之主、 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 以其威势也。 威势者, 人主之筋力也。 今大臣得威, 左右擅势, 是人主失力。 人主失力而能治国者, 千无一人。 虎豹之所以能胜人执百兽者, 以其爪牙也。 当使虎豹失其爪牙, 则人必制之矣。 今势重者, 人主之爪牙也。 君人而失其爪牙, 虎豹之类也。” 《八经》 告之: “君执柄以处势, 故令行禁止。 柄者, 杀生之制也; 势者, 胜众之资也。 废置无度则权渎, 赏罚下共则威分。” 君主执掌权势, “废置” “赏罚” 都需有一定章法, 不能让臣下分渎权威。总之, “势” 就是严刑峻法造成的一种威慑力量, 形成专制统治的恐怖气氛。 《内储说下》 告诫: “权势不可以借人, 上失其一, 臣以为百。” 君主不能给臣下任何权力和势位, 绝对不能旁落自己的权势。

申不害(约公元前395 年至前337 年) 为重“术” 派鼻祖, 将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 与法家的权术融为一体。 后为韩非所继承发扬, 进一步充实了内容, 成为法家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称“申韩之术”。 《定法》 言: “术者, 因任而授官, 循名而责实, 操生杀之柄, 课群臣之能也, 此人主之所执也。” 《八说》 指出:“故无术以用人, 任智则君欺, 任修则君事乱, 此无术之患也。” 君主在用人方面如果没有权术, 就会被聪明人欺骗、 被有修养的人搞乱。 “是以有道之主, 不求清洁之吏, 而务必知之术也。” “治国是非, 不以术断而决于宠人, 则臣下轻君而重于宠人矣。 人主不亲观听, 而制断在下, 托食于国者也。” 君主统治如果没有权术, 决断权被臣下控制, 君主就成了寄生于国中的傀儡。 所以《制分》 强调: “治法之至明者, 任数不任人。” 法治“至明” 靠的是权术而不是大臣。 《内储说下》 重申:“赏罚者, 利器也。 君操之以制臣, 臣得之以雍主。 故君先见所赏则臣鬻之以为德,君先见所罚则臣鬻之以为威。 故曰: ‘国之利器, 不可以示人。’” 认为应将赏罚利器隐藏于权术之中, 从而才能随心所欲地控制臣民于股掌之上。

《奸劫弑臣》 提出: “明主者, 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 天下不得不为己听。” 认为君主观察事物不用权术, 而单靠自己的眼睛、 耳朵来观察那是不行的, 只有用权术才能使所有耳目为自己去监视整个天下。 《主道》 主张: “明君无为于上, 群臣竦惧乎下。” 就是君主以一种虚静无为的姿态高高在上, 群臣由于不知君主心思而竦惧于下, 不得不诚惶诚恐地尽其职守, 这样便可“臣有其劳, 君有其成功”。 《八经》 中有关权术的论述最为详尽。 要求君主: “握明以问所暗, 诡使以绝黩泄。 倒言以尝所疑, 论反以得阴奸。 设谏以纲独为, 举措以观奸动。 明说以诱避过, 卑适以观直谄。 宣闻以通未见, 作斗以散朋党。 深一以敬众心, 泄异以易其虑。 似类则合其参, 陈过则明其固。 知罪辟罪以止威, 阴使时循以省衰。 渐更以离通比, 下约以侵其上。” 即使用各种阴谋手段对臣下进行探测和考察, 如明罚不便, 就心狠手辣地用直接诛杀、 饮食下毒、 交给仇敌等各种手段除去臣下。 《内储说上七术》 论述了“主之所用也七术”, 其中包括“疑诏诡使” (发疑令使诡诈)、 “挟知而问”(明知而故问)、 “倒言反事” (用反话试探) 等手段。 就是说君主不能透露自己真实的意图, 要想方设法去摸清臣下的思想, 然后加以利用或制裁。 《外储说右上》谈道: 君主对臣下, “势不足以化则除之”。 有些篇目甚至教以离间、 盯梢、 人质、暗杀等各种鄙劣手段。 其大讲阴谋诡计, 凶残诡谲之权术成为专制统治之法宝。

《韩非子》 也谈到君主做事不能太过分, 否则统治地位就危险了。 如《用人》说: 君主“不察私门之内, 轻虑重事, 厚诛薄罪, 久怨细过, 长侮愉快, 数以德追祸, 是断手而续以玉也, 故世有易身之患。 人主立难而罪不及, 则私怨生; 人臣失所长而奉难给, 则伏怨结。 劳苦不抚循, 忧悲不哀怜; 喜则誉小人, 贤不肖俱赏;怒则毁君子, 使伯夷与盗跖俱辱, 故臣有叛主”。 其出发点完全为君主考虑, 就是为了避免“易身之患” 和“臣有叛主” 后果的出现。 “故至治之国, 有赏罚而无喜怒, 故圣人极; 有刑法而死无螫毒, 故奸人服。 发矢中的, 赏罚当符, 故尧复生、羿复立。 如此, 则上无殷、 夏之患, 下无比干之祸, 君高枕而臣乐业, 道蔽天地,德极万世矣。” 其一方面是为君主之位传之万世考虑, 另一方面又显示出其有关君主政治乌托邦空想的幼稚。

同时, 韩非明确反对君主自律以法。 《难三》 认为: “为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谓之劫; 不能饬下而自饬者谓之乱; 不节下而自节者谓之贫。” 作为君主, 不能约束臣下而约束自己的, 可称作劫难; 不能整治臣下而检点自己的, 可称作混乱; 不能节制臣下而节制自己的, 可称作穷困。 《外储说左下》 指出, 商纣王就因不听费仲“人臣不以其贤为其主, 非可不诛也。 且主而诛臣, 焉有过” 的劝谏, 没有杀周文王西伯昌, “三说不用, 故亡”。 公开宣扬君主为了专制统治, 可以不惜采用任何非法手段。 即使臣民没有过错, 甚至贤义有德, 君主也可以心安理得地滥施刑罚, 乃至杀戮。 其为君主专制之辩护可谓煞费苦心, 却也矛盾显见。

韩非还公开为专制暴君辩护和翻案。 《说疑》 提出: “舜逼尧, 禹逼舜, 汤放桀, 武王伐纣, 此四王者, 人臣弑其君者也, 而天下誉之。 察四王之情, 贪得人之意也; 度其行, 暴乱之兵也。” 《忠孝》 也一再谈道: “尧、 舜、 汤、 武或反君臣之义, 乱后世之教者也。 尧为人君而君其臣, 舜为人臣而臣其君, 汤、 武为人臣而弑其主、 刑其尸, 而天下誉之, 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 “所谓忠臣, 不危其君;孝子, 不非其亲。 今舜以贤取君之国, 而汤、 武以义放弑其君, 此皆以贤而危主者也, 而天下贤之。 ……是故贤尧、 舜、 汤、 武而是烈士, 天下之乱术也。” 并说:“明王贤臣而不易也, 则人主虽不肖, 臣不敢侵也。” “故人臣毋称尧、 舜之贤, 毋誉汤、 武之伐, 毋言烈士之高, 尽力守法, 专心事主者为忠臣。”

《外储说右下》 指出: “国者, 君之车也; 势者, 君之马也。 无术以御之, 身虽劳, 犹不免乱; 有术以御之, 身处佚乐之地, 又致帝王之功也。” 韩非认为, 国家完全是君主的私囊之物、 私用工具, 所以君主可以对其不择手段地加以控制和利用。具体来讲, 就是君主需用法、 势、 术诸手段对其进行全面、 立体的专制统治; 君主应该高高在上, 威慑臣民, 手段不厌其诈, 凶狠毒辣。 其中, 权术研究为《韩非子》 一书的重中之重, 它把君主设计成一尊令人毛骨悚然、 十分阴险可怕的魔鬼之神。

四 竭力奴才化的臣道理念

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君臣利异观”, 认为在某种程度上, 两者是商品买卖关系。《外储说右下》 概括为: “主卖官爵, 臣卖智力。” 《难一》 说: “臣尽死力发与君市, 君垂爵位以与臣市。 君臣之际, 非父子之亲也, 计数之所出也。” 君臣之间是计算两者利害得失的关系, 如控制不当, 臣下对君主将大有威胁。 《孤愤》 指出:“主利在有能而任官, 臣利在无能而得事; 主利在有劳而爵禄, 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 臣利在朋党用私。 是以国地削而私家富, 主上卑而大臣重。 故主失势而臣得国, 主更称蕃臣, 而相室剖符, 此人臣之所以谲主便私也。” 由是告诫道: “爱臣太亲, 必危其身; 人臣太贵, 必易主位。” 即君主要时刻提防臣下图谋不轨, 篡弑夺位。 甚至认为: “人主有二患: 任贤, 则臣将乘于贤以劫其君。” “君有贤臣, 适足以为害耳, 岂得有利焉哉?” 贤臣也是君主专制统治之障碍, 更不要说其他诸臣了。 所以说: “君臣之利异, 故人臣莫忠, 故臣利立而主利灭。” “知臣主之异利者王, 以为同者劫, 与共事者杀。” 很清楚, 韩非根本就没有把君臣看成同属一个有着共同利害关系的阶级集团, 而只是“君臣不同道” 的主仆关系[4]。

这样, 专制主义者的法家, 要求君主对不同道且时有威胁的贵族官僚也实行严酷的刑法控制, 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有度》 篇在“法不阿贵” 后说: “刑过不避大臣, 赏善不遗匹夫。” 矛头主要是指向贵族官吏。 所以“法不阿贵” 是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统治的基本条件, 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思想存在本质的区别。 《扬权》 提出: “凡治之极, 下不能得。” 治理天下的最高境界, 就是臣下无机可乘。“欲为其国, 必伐其聚; 不伐其聚, 彼将聚众。 ……臣之所不弑其君者, 党与不具也。” 要治理国家, 就必须斩伐草丛般的朋党, 否则奸臣将聚集愈多。 而臣下之所以还不能够弑其君主, 就因为还没有形成朋党。 同时《主道》 《爱臣》 《二柄》 诸篇告诫君主: 大臣不得擅专军权, 不得擅专财权, 不得擅专用人权, 不得擅专刑赏权等, 说得苦口婆心, 一再告诫。

《难一》 要求提防臣下借极谏的名义行篡弑活动: “为人臣者, 君有过则谏, 谏不听则轻爵禄以待之, 此人臣之礼也。” 就是君主不听谏言, 臣下最多放弃爵禄而等待君主的省悟, 不得有过分的举动。 主张对不为君主所用, 且有过分举动的人才,应该“非刑即戮”。 《饰邪》 谈道: “故人臣称伊尹、 管仲之功, 则背法饰智有资;称比干、 子胥之忠而见杀, 则疾强谏有辞。 夫上称贤明, 下称暴乱, 不可以取类,若是者禁。” 连以史为鉴的类比、 借喻, 都在禁止之列。 《说疑》 说得更直接: “若夫关龙逢、 王子比干、 随季梁、 陈泄治、 楚申胥、 吴子胥, 此六人者, 皆疾争强谏以胜其君。 言听事行, 则如师徒之势; 一言而不听, 一事而不行, 则陵其主以语,待之以其身, 虽身死家破, 要领不属, 手足异处, 不难为也。 如此臣者, 先古圣王皆不能忍也, 当今之时, 将安用之?” 对古代出名的直谏忠臣进行全盘否定, 其奴性化臣道之卑鄙用意让人叹为观止。

《二柄》 提出: “为人臣者陈而言, 君以其言授其事, 专以其事责其功。 功当其事, 事当其言, 则赏; 功不当其事, 事不当其言, 则罚。 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 非罚小功也, 罚功不当名也; 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 非不悦于大功也, 以为不当名也, 害甚于有大功, 故罚。” “言小而功大者亦罚”, 臣下何以措其手足。“故明主之畜臣, 臣不得越官而有功, 不得陈言而不当。 越官则死, 不当则罪。 守业其官, 所言者贞也, 则群臣不得朋党相为也。” 《八奸》 更提出, “为人臣者散公财以说民人, 行小惠以取百姓, 使朝廷市井皆劝誉己, 以塞其主而成其所欲, 此之谓‘民萌’”, 属于人臣“八奸” 之一, 明君不可不察。 要求: “利于民者, 必出于君, 不使人臣私其德。” 就是爱民惠民的各类政事, 一定要由君主亲自来施行, 不能让臣下将此类恩德归功于自己。 《八经》 说: “明主之道, 臣不得以行义成荣, 不得以家利为功, 功名所生, 必出于官法。” 还说: “成败有征, 赏罚随之。 事成则君收其功, 规败则臣任其罪。”

《说难》 这样要求上言者: “凡说之务, 在知饰所说之所矜而灭其耻。 彼有私急也, 必以公义示而强之。 其意有下也, 然而不能已, 说者因为之饰其美而少其不为也。其心有高也, 而实不能及, 说者为之举其过而见其恶, 而多其不行也。 有欲矜以智能,则为之举异事之同类者, 多为之地, 使之资说于我, 而佯不知也以资其智。 ……” 给君主进言的要领, 在于懂得粉饰君主自鸣得意的地方, 而掩盖其认为耻辱的地方。君主有私人的急事, 说者必须指明这是合乎国家利益的并劝勉他去做。 君主有卑鄙的念头, 且无法抑制, 说者就应该替他把此卑鄙念头加以美化并抱怨他还没去做。君主有崇高远大的目标, 而事实上根本做不到, 说者就应该替他举出此目标的缺点,揭示其坏处, 并称赞他没有去做。 有君主想夸耀自己的智能, 说者就为他举出同样类型的其他事情, 多给他提供根据, 使他从说者这里取得说话的材料, 而说者却假装不知道, 来帮助他表现自己的智能。 ……总之, “故有爱于主, 则智当而加亲;有憎于主, 是智不当见罪而加疏。 故谏说谈论之士, 不可不察爱憎之主而后说焉”。

《说难》 提出著名的“逆鳞说”, 其用意就是告诫臣民千万不能去触动君主之“逆鳞”, 否则便会遭杀身之祸, 所以只有唯唯诺诺, 竭尽愚忠, 去做君主奴颜婢膝的驯服工具。 《有度》 厚颜无耻地提出: “贤者之为人臣, 北面委质, 无有二心。 朝廷不敢辞贱, 军旅不敢辞难, 顺上之为, 从主之法, 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 故有口不以私言, 有目不以私视, 而上尽制之。” 就是要臣下全心全意地为君主服务,乃至献出生命。 并指出臣下决不能涉足的事态领域: “轻爵禄, 易去亡, 以择其主,臣不谓廉。 诈说逆法, 倍主强谏, 臣不谓忠。 行惠施利, 收下为名, 臣不谓仁。 离俗隐居, 而以诈非上, 臣不谓义。 ……卑主之名以显其身, 毁国之厚以利其家, 臣不谓智。”

上文谈到《韩非子》 公开为专制暴君辩护和翻案之说, 其中也暗含要求臣民对夏桀、 商纣这类暴虐君主也不得反叛, 应俯首帖耳, 任其宰割。 为了维护君主的私利, 甚至可以滥加罪名, 滥行处罚。 《忠孝》 说: “为人臣常誉先王之德厚而愿之,是诽谤其君也。” 就是说做人臣的, 除了赞誉当今君主以外的其他任何行为都可能有罪。 更荒谬的还有, 《外储说右上》 道: “赏之誉之不劝, 罚之毁之不畏, 四者加焉不变, 则除之。” 连“不劝” “不畏” “不变” 之类的处事态度都要被杀头( “除之”), 那臣下只有像哈巴狗一样活着了。

五 主张实行全面的文化专制统治

《五蠹》 谈道: “境内之民, 其言谈者必轨于法。” 文化统治也必须用严刑搞专制, 而不是以慈爱倡仁义。 《说疑》 说: “有道之主, 远仁义, 去智能, 服之以法。”那么是怎样一种法呢? 《说疑》 提出用法禁心、 禁言, 即不准有与法令相违背的精神生活, 不准产生超出法令规定的新思想。 具体来讲, 首先要禁止的是私学。 《心度》 指出: “国不事力而恃私学者, 其爵贱; 爵贱, 则上卑; 上卑者必削。” 要建立强劲的王权, 必须禁止私学。 《诡使》 直言: “凡乱上反世者, 常士有二心私学者也。” 将春秋以来社会进步的标志——私学教育, 看作国家动乱之源。 《亡征》 认为: “群臣为学, 门子好辩, 商贾外积, 小民右仗者, 可亡也。” 把臣民治学、 学子好辩、 商人积财等现象看作国家灭亡的征兆。 由是, 《五蠹》 要求将人们引入“无书简之文, 以法为教; 无先王之语, 以吏为师; 无私剑之捍, 以斩首为勇。 是境内之民, 其言谈者必轨于法, 动作者归之于功, 为勇者尽之于军”。 要建立这样一个“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唯以农、 战为业的单调野蛮的专制社会, 令人不寒而栗。

其次是要将法治、 农战以外的一切精神生活与文化成果予以铲除。 《八说》 中列举了许多要禁止的道德品行, 竭力加以诋毁, 如“轻禄重身” “弃官宠交” “离世遁上” “行惠取众” 等, 都是“匹夫之私誉, 人主之大败” 类品行。 再如《诡使》所言: “难致, 谓之正。 难予, 谓之廉。 难禁, 谓之齐。 有令不听从, 谓之勇。 无利于上, 谓之愿。 少欲、 宽惠、 行德, 谓之仁。 重厚自尊, 谓之长者。 私学成群,谓之师徒。 闲静安居, 谓之有思。 损仁逐利, 谓之疾。 险躁佻反覆, 谓之智。 先为人而后自为, 类名号, 言泛爱天下, 谓之圣。 言大本称而不可用, 行而乖于世者,谓之大人。 贱爵禄, 不挠上者, 谓之杰。 下渐行如此, 入则乱民, 出则不便也。 上宜禁其欲, 灭其迹而不止也。” 这里将不愿为君主统治服务的有关品行, 包括隐居、安静、 少欲、 宽惠、 仁爱、 自重、 私学、 能辩……都作为要禁止的范畴。 凡此种种,书中俯拾即是。 如此严厉控制之下, 每个人的兴趣爱好、 独立人格诸方面都受到极大的限制, 由此也限制了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和健康发展。

再次就是要消灭专制统治下农、 战以外的各种行业及其生活方式。 《五蠹》 论证道: “今修文学, 习言谈, 则无耕之劳而有富之实, 无战之危而有贵之尊, 则人孰不为也? 是以百人事智而一人用力。 事智者众, 则法败; 用力者寡, 则国贫; 此世之所以乱也。” 提出“事智者众, 则法败; 用力者寡, 则国贫” 之谬论。 把学者、言谈者、 带剑者、 患御者、 工商技艺诸种人, 都视为社会蛀虫( “五蠹”), 要求清除。 《六反》 中, 要求铲除“贵生” “文学” “有能” “辩智” “任誉” 之士等。 此外, 一切行业和生活方式都在禁止之列。 《执一》: “王者执一, 而为万物正。 军必有将, 所以一之也。 天子必执一, 所以抟之也。 一则治, 两则乱。” 社会上任何文化, 都必须统一在王权之下。

韩非对民众的品行有非常苛刻的要求。 《六反》 提出, 只有以下六种百姓才是对君主统治有用之民, 即所谓“寡闻从令, 全法之民” “赴险殉诚, 死节之民” “力作而食, 生利之民” “嘉厚纯粹, 整谷之民” “重命畏事, 尊上之民” “挫贼遏奸,明上之民”, 他们都可被称作“耕战有益之民”。 就是说, 只有敦厚尊君、 唯命是从、 卖力效死的百姓, 才是君主所需要的, 才可以得到统治者允准的生存权。 所以说: “君上之于民也, 有难则用其死, 安平则用其力。” 此外的贵生重学、 有能好辩、 敢做敢当的百姓, 不愿为君主贡职的士人, 都是“奸伪无益之民”, 都要加以严惩, 甚至格杀勿论。 总之, 韩非心目中的民众概念, 没有任何权利方面的规范,唯有被蛮横无情的统治者任意摆布与宰割。

不过, 《安危》 提到“安术有七, 危道有六”, 主要内容就是国家要有是非法度, 并依此去执行, 人们就会“乐生” “重死”, 否则“人不乐生, 则人主不尊; 不重死, 则令不行也”。 还谈道: “废尧、 舜而立桀、 纣, 则人不得乐所长而忧所短。失所长, 则国家无功; 守所短, 则民不乐生。 以无功御不乐生, 不可行于齐民。 如此, 则上无以使下, 下无以事上。” 似乎看问题也有民生角度的考虑, 与上述立场有明显差别。 但深入探究, 其主旨还在“主尊” 与“令行”, 并懂得: “上以无厌责已尽, 则下对‘无有’, 无有, 则轻法。 法所以为国也, 而轻之, 则功不立, 名不成。” 就是君主不能以无厌的贪欲向已被搜括干净的民众再行索取, 要给民众留那么一点还能维持生活的条件, 这就是韩非所谓的“乐生”。

《五蠹》 提出“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就是要求教育内容以法令为主, 并以君主的爪牙和专制法令的执行者为师, 打破私学多元及“以圣为师” 的文化传统,将人们尊法守令与教育学习混为一体。 刘泽华指出: “以吏为师的提出, 一笔勾销了教育的相对独立的性质, 使教育完全变为政治的从属品。 同时也取消了教育的认识价值。 教育的职能只有一个, 这就是政治驯化作用。 从先秦的教育发展史看, 以吏为师的提出扼杀了教育的发展, 窒息了人们对知识的追求和探讨。”[5]

《心度》 主张: “国事务先而一民心, 专举公而私不从, 赏告而奸不生, 明法而治不烦。” 要用举公废私、 告奸服法的原则来统一民众的思想。 《忠孝》 提出: “臣事君, 子事父, 妻事夫。 三者顺则天下治, 三者逆则天下乱, 此天下之常道也。”日后中华文化的基调“三纲”, 实由韩非首先提出。 《外储说右上》 里, 假借太公望之手杀了两名齐国的隐士, 理由是: “彼不臣天子者, 是望不得而臣也。 不友诸侯者, 是望不得而使也。 耕作而食之, 掘井而饮之, 无求于人者, 是望不得以赏罚劝禁也。 ……是以诛之。” 一句话, 一切个人的道德品质、 行为准则, 都要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前提, 凡不合此标准的, 都在严禁、 取缔之列。 这一登峰造极的专制法治统治模式, 这种反文化的统治观, 当时为统治者所认同与采用, 并为此后皇帝制度的完成准备了相关的文化背景条件, 给中华社会的制度、 文化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很清楚, 韩非的所谓“法治”, 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法治国, 实乃极端专制,且是一种不择手段、 充满恐怖的专制统治。 法家的法律所维护的, 在某种程度上是君主的恣意横行。 中国历史发展到战国后期, 不见有任何民主思想萌芽, 却出现了如此极端、 如此凶残的赤裸裸之专制理论, 以指导君主统治, 或是中华文化发展之宿命。 韩非一生致力于君主专制学说, 最后也被专制君主与自己的师弟害死于狱中。虽说死得颇为冤枉, 却又让人觉得有点咎由自取。 然而从揭露君主专制统治的实质性方面来说, 其理论也可谓有独到之贡献, 这是韩非始料不及的。

注 释

[1]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2] “以贱易贵” 原文为“以贵易贱”, 据陈奇猷校注的《韩非子集释》 有关注文改, 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第110 页。 本文关于韩非子的引文, 均引自陈奇猷的校注本, 只注篇名。

[3] 刘泽华: 《先秦政治思想史》, 南开大学出版社, 1985, 第308 页。

[4] 《韩非子》 之《爱臣》 《二柄》 《忠孝》 《内储说下》 《八经》 《扬权》。

[5] 刘泽华: 《先秦政治思想史》, 南开大学出版社, 1985, 第308 ~30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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