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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自用煤的涉税事项及处理

2019-03-19崔展伟

财经界·上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

崔展伟

关键词:自用煤  增值税  所得税

一、基本情况说明

煤炭企业自用煤用途是锅炉用煤,锅炉用煤主要用于职工澡堂供气、主副井井口加热、吊篮烘干、办公室供暖和职工宿舍供暖等,按照用途可以将自用煤分为生产自用煤(如职工澡堂,办公室供暖用煤)和非生产自用煤(如职工宿舍供暖、食堂供暖),由于供热统一由单一锅炉输出,具体各使用地点的自用煤用量很难量化区分。

二、税务机关征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之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还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应对措施及征税金额的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的应对措施及征税金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生产性用煤,如职工澡堂等,企业认为煤矿工人升井后必须进行洗澡,他是煤炭采掘企业生产的必须环节,且煤矿职工澡堂也不对外开放经营,所以不应该按视同销售核算,从而就不存在任何涉税问题;而对于非生产性用煤,因用于职工福利项目,根据有关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但由于供热统一由单一锅炉输出,需按照供暖期和非供暖期换划分,且供暖期要按照供暖建筑物建筑面積进行分配,细分核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供暖期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3月,4月至10月份为非供暖期,只有供暖期的自用煤才有可能按照非生产性用煤列支和核算。

(2)供暖期用煤分为生产办公区、综合楼等生产用煤,以及职工宿舍楼、职工食堂等非生产用煤,对于非生产性用煤还要按照供暖建筑物建筑面积进行分配。

(3)供暖期非生产供暖用煤计算公式=当月自用煤量×非生产性供暖区占用比例。

(4)建筑面积为全部固定资产卡片所有房屋建筑面积,价格为当月原煤对外销售平均价格。

由此可知,对于增值税环节应对的重点是划分好生产性用煤和非生产性用煤,并对非生产性用煤进行合理的分配,这就要求我们日常工作中,必须加强自用煤的台账和结算工作,不能混为一谈。除此之外,因税企双方对税务政策的理解不同,对于存在的税企分歧和争议,需要与税务机关做好充分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尺度及裁量权的把握时,对企业合理合法的涉税诉求予以认可。

(二)企业所得税的应对措施及征税金额的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认为,既然非生产性用煤为视同销售,缴纳了增值税,那么对应的视同销售收入也应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对于企业内部结算中,结算价格明显偏低的视同销售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1)企业自用煤管理及成本情况。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根据现代化矿井的煤炭生产流程,下设煤矿和选煤厂为两个独立单位,而锅炉由煤矿管理和使用,所以锅炉自用煤为提井原煤,不是商品煤,商品煤是煤矿将原煤输送到选煤厂车间后,经机械筛选、破碎、洗选、加工后形成的,包括精煤、块煤、粒煤等品种,满足了客户不同需求,增加了产品附加值。因为锅炉加热对煤炭没有产品要求,就没有必要洗选加工,如果使用洗选加工后的商品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

为此,企业的自用煤没有附加值,不存在利润增加的因素,所以不应该进行核定,也就谈不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2)即使非生产性自用煤视同销售,这部分销售收入应是福利费范畴,按福利费对待,列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职工福利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4%,不用调增所得税。

为此,缴纳与否,需在本单位工资总额,允许列支福利限额,账面已列支福利费金额,以及调整后是否超过福利费限额等金额之间进行比对。

综上所述,非生产自用煤为煤矿原煤,不是商品煤,首先不存在价格核定的问题。其次即使按照福利性质用煤对待,只要调整后仍未超过单位福利费限额的,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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