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迷失到文化自信: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
2019-03-19曹海滨
曹海滨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徐州 221116)
一、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
(一)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文化相得益彰
我国是一个有着5000年历史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传承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舞蹈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少数民族舞蹈大多源于生活中的基本动作,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展现出民族的特点,体现了少数民族的精神。例如蒙古族人民世代居于大草原上,以游牧生活为主,性格豪爽,这种民族性格形成的蒙古舞蹈舞姿大气、奔放,展现出草原民族追求自由与信仰的游牧生活,对大自然的热爱与敬畏,以及民族的图腾崇拜。少数民族舞蹈与民族文化之间有着相得益彰的效果,相互补充相互影响,让民族精神源远流长。少数民族舞蹈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特有的民族环境,在特有的民族环境中,少数民族舞蹈不断发展演变,反映当地少数民族的生活情况。
(二)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民族认同感
少数民族舞蹈是民族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需要对其保护与发展,从而使民族文化有更好的发展,增强文化自信。然而,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会导致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步丧失,民族精神和民族特色不能充分得到展现。对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有利于增强民族认同感、自豪感,激发人们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为民族文化的发展奠定基础。
(三)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当今世界的竞争不仅仅是依靠经济和科技的竞争,更重要的是一种文化软实力的竞争。但文化软实力的竞争是一种潜移默化的竞争,因而容易被我们所忽视。当前,中华民族文化活跃在国际舞台上,要展现出中华民族的文化特点就离不开各少数民族文化的鼎力相助,而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据着少数民族文化的半壁江山。要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就必须重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二、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的文化迷失
(一)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少数民族舞蹈代表性传承人对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当前社会上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一是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特别的明确,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等的,有义务既有权利。截至目前,我国仅有两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予以保护的法规——《非遗法》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然而,在这两部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对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的规定。这样就容易产生弱化国家对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加重传承人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责任。二是许多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日常生活难以维持。随着社会生活条件提高,许多传承人促进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但自己的日常生活捉襟见肘,难以为继,因而许多传承人为了生计问题,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转而从事其他工作,这对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笔巨大损失。三是当前从事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大多年事已高,年青一代从事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经验不足,但是少数民族舞蹈是通过肢体动作传达民族精神,这对传承者的身体素质要求非常高,年事已高的传承者在展现舞蹈过程中的身体状况令人担忧,这提醒了我们必须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注重年青一代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让传承人队伍年轻有活力。
(二)体系传承的基础不够牢固,缺乏有效的社会力量维护
目前我国针对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保护制度,但这些保护政策主要集中于调查制度、传播制度,对如何具体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空白。保护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不仅仅是保护,更重要的是在保护过程中能够让其传承,只有重视了传承,才能提升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我国在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是,如何使投入的力量转化为让其科学健康的发展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现代文化的冲击,某些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濒临失传,所以,对体系传承方式的改进和优化已经是刻不容缓,要让少数民族舞蹈在保护中得到传承,真正体现保护的价值。
当前主要是政府部门承担着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但随着对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的深入,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会越来越多,政府的财政支出会越来越大,无论是在人力、财力还是在物力方面,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保护主体还应增加到社会团体和个人,这样有利于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增强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基础,避免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总之,我们要使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智慧的保护下充满生机与活力,鼓励和引导民间力量多参与其中,让传承体系多元化。
(三)少数民族地区对“非遗”申报存在认识误区
当前国家倡导少数民族地区有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贴,导致许多地方在为申报“非遗”时,把它看作为一种经济资源,申报工作成为了一种经济利益的追逐。因而在申报成功后并不注重项目的保护与发展。同时,一个少数民族舞蹈项目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每个地区都想将此舞蹈作为自己的非遗项目,因而在申报过程中重复申报情况突出,不利于项目的保护。出现这种情况源于大家对申报存在误区,申遗是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开始,申遗后具体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开展才是重点。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与时间赛跑的工作,既需要各少数民族地区积极挖掘本地区传承的民族舞蹈申遗,同时也需要让具体的保护与发展的工作得到落实,走出申遗即保护的认识误区。在具体保护与发展工作开展中可借助互联网力量,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社会群体认识和了解,也可借助舞蹈类院校的力量,增强舞蹈的专业性,使民族文化底蕴更为浓厚。
三、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分析
(一)完善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机制
当前对少数民族舞蹈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已经避免了许多老龄传承人的后顾之忧,给予传承人国家和社会资助,让其生活无忧。但同时当前少数民族舞蹈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机制有传承人认定数量上的限制,这样就会导致部分地方将传承人的认定作为一项固定任务去完成:人数达到上限就不再进行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数不达“编制”数量时就会大量认定少数民族舞蹈代表性传承人,欠缺实质性考察。因此,政府部门在对少数民族舞蹈传承人认定时要注意:一是防止人亡技失现象的发生,对濒临失传的民族舞蹈传承人要抢救性数量上的认定,避免优秀的少数民族舞蹈的失传;二是少数民族舞蹈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取消数量上的限制,少数民族舞蹈作为其民族精神与文化传承的一种途径,太过具体性的量化评定对他们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纳入标准并不适宜,要不拘一格降人才地扩大候选范围,因地而异,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经济文化状况等因素,全盘考量认定标准,使对有利于少数民族舞蹈保护和发展的各个方面,均进入到代表性传承人的候选名单。
少数民族舞蹈的表演传承是多环节类的活动,除了表演者还有其他参与者。目前的传承人的认定是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这样打击了其他环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限制了少数民族舞蹈存续的文化空间。其实,在少数民族舞蹈的传承上,各个环节上的人员作出不一样的贡献。因此,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细化分类,在从事宣传和学术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也应有参选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这样才能充分提升所有从事保护发展少数民族舞蹈项目人员的积极性。
现阶段的少数民族舞蹈类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是一种被动模式: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自己向地县级文化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批方可成为少数民族舞蹈类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由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后,向文化部门提交推荐材料。这种方式不利于充分发掘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资源。因此,我们可采取登记式认定方式,深入到民间去了解掌握并统计具备代表条件的传承人,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这对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健全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实践性保护方式
教育实践性保护是传承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方式。把少数民族舞蹈教育引入到舞蹈类高校教育体系中,确保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进入高等教育体系,有利于增强专业性人才对少数民族活态文化的认知和发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切入点,把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等教育时,对挽救濒临消亡的少数民族舞蹈是可持续发展的途径。这样对于高校教师和学生不仅是教与学的形式,更是一种文化传承上的责任。少数民族舞蹈教育传承的可行性主要在于它是特定地域性独特的生活产生的真实性文化,它具有民族舞蹈文化的本质特性,不同民族孕育不同风格与特色的舞蹈,而同一个民族群体有着相同的文化背景。所以少数民族舞蹈的真实性、民族性为其教育传承提供了有力的条件。
目前高等教育阶段的舞蹈教育课程很少涉及少数民族舞蹈的学习,偶有涉及也是为了演出而临时排练的节目,专业性的学习少数民族舞蹈更是一种奢望。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各个民族舞蹈内容丰富多彩,是我国文化的瑰宝,有条件的高校应引入到学校教育当中来。对其中的具有代表性、传承性的少数民族舞蹈进行专业学习,普及大众对少数民族舞蹈的认知,激发大众对传承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致。将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舞蹈纳入高校学习深化,不仅弘扬了中华民族文化,增强了文化自信,又有利于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文化方面的融合,少数民族舞蹈类等文化的传承受到了现代文化的冲击。少数民族舞蹈是民族传统文明的载体,是民族文化的延续,所以,将少数民族舞蹈引入高校课堂尤为迫切。教育是文化传播及继承的重要手段,我们应充分发挥高校的文化教育功能,以期少数民族舞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并继续传承下去。“少数民族舞蹈类非遗进校园”的提案一直是非遗研究者普遍认可的做法,高校是人才与文化贯通的桥梁,具有保护发展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为少数民族舞蹈教育保护创造了条件,而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让优秀的文化遗产与文化精神继续传承下去。
(三)建立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协调发展的保护模式
建立与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协调的发展与保护模式,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共文化生活中的参与度,有利于促进提高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若要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保护达到群众性参与其中,就需要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回归到大众生活领域,少数民族舞蹈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可真正地实现大众传承的目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没有地域上的限制,也没有专业上的高要求,参与者的年龄跨度非常大,这些有利条件都为少数民族舞蹈回归生活、回归群众提供便利条件,可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公共文化体系,一方面依靠社会参与和政府购买式服务,定期组织少数民族舞蹈表演队在各地演出,提高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和影响力,满足群众的不同文化需求。采用政府购买式服务,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形成政府购买和社会响应的良好局面。通过民间组织和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方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舞蹈传习所,为舞蹈爱好者和文化传承者提供交流的场所,使学习少数民族舞蹈氛围更加浓烈。另一方面各地文化部门定期举办各类少数民族舞蹈专题活动,号召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专家学者加入其中,使普通群众对少数民族舞蹈有进一步认识,以此激发群众对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在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少数民族舞蹈表演晚会,让少数民族舞蹈走进群众的生活,从而促进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四)发挥政府在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主导职能
根据少数民族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自然生态规律,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在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中发挥主导职能。针对少数民族地区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缺少统一法律法规的指导,政府应加快相应可操作性文件的出台,让我国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保证少数民族地区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工作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行。政府还要出台可行性的激励政策,保证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持续健康推进,通过有针对性的培养方式,培养出一批适应当前发展节奏的高水平文化传承人,而且创新人才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淘汰式的培养模式和奖励式的激励制度。
政府在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扮演的角色不仅是引导者,更为重要的是创造出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加强政府的参与力度,一是为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二是对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形成传承民族舞蹈的良好氛围,实现优秀的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政府的参与有利于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持久力、生命力,是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四、结语
保护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弘扬民族精神与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和观赏价值,有利于增强民族的自信心。但随着经济发展与文化交流的增多,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文化涌入少数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一定冲击,使其甚至面临消失的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积极倡导,社会组织的努力,以及民众的参与,在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重拾文化自信,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将有利于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与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