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出栏动物申报检疫的义务主体
2019-03-19李雪芹
李雪芹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 陇南 746000)
养殖环节是动物防疫的关键,其中督促经营者落实申报检疫主体责任、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物疫病流行传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日常监管中,动物养殖场户容易与动物贩运户推诿动物申报检疫义务,给相关监管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困扰。本文选取个案进行分析,希望合法合理界定动物的申报检疫义务主体。
1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20日,陇南市武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镇××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3月初该合作社有3 000只淘汰蛋鸡调出,未向辖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在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当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在辖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办公室询问了××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及该批蛋鸡贩运户武某,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查封扣押了合作社养殖档案。经调查,2019年3月5日××养殖合作社以45 000元将该场3 000只淘汰蛋鸡出售给贩运户武某,武某已将其销售至外县,该批蛋鸡从始至终未向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和贩运户武某对以上调查结论均无异议,但都辩称自己不是该批蛋鸡申报检疫义务人,因而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案情分析
接到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及贩运户武某的陈述申辩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专门就该案如何定性裁量,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题讨论,讨论认为:一是该批蛋鸡所有权人负有申报检疫义务。《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按照文义解释,“货主”是指货物所有权的拥有者。因此该批蛋鸡离开产地前,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事先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及时履行申报义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6条给予处罚。
二是养殖专业合作社、贩运户武某是该批蛋鸡不同经营阶段的所有权人,都负有申报检疫义务。一方面,××养殖合作社在出售该批蛋鸡前,原始拥有该批蛋鸡的所有权,合作社有义务在出售前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另一方面,按照《物权法》规定,在支付相应对价且完成交付后,该批蛋鸡所有权转移至贩运户武某。此时,该批蛋鸡未经检疫且未取得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继受所有权的贩运户武某也负有申报义务。
三是应当对合作社、贩运户实施双罚。原因在于:该案存在“××养殖合作社经营(出售)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蛋鸡”和“武某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蛋鸡”二行为,二行为不完全重合,独立符合违法构成要件。××养殖合作社和贩运户武某均负有申报义务,但两者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综上,按照一事一罚的原则,××养殖合作社和动物贩运户武某应当分别承担违法责任。
综合上述讨论意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最终分别向××养殖合作社和贩运户武某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执法决定,既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也能有效督促养殖者和贩运户共同遵守维护养殖环节出栏动物监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