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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法治财政之路

2019-03-19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9年6期
关键词:进程约束财政

●本刊评论员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是实现公共领域的良法之治,需要可靠、可预期的法律制度提供公共生活的规范,摆脱对人治的依赖,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财政是当代社会涉及范围最广、利益关系最深刻、体量不断扩张的公域,法治财政建设是实现善治的关键。自中国走出统收统支的“前财政法治期”始,40年来中国财税改革和法治财政建设取得了很多突破,也有诸多缺憾。有关研究表明,我国现行的约21695部财税法规,法律类占比仅0.52%,目前18个税种只有3个税种有法律规范;现有的法律也没有覆盖所有的政府支出行为;在约束公权力和政府财政行为方面,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预算软约束特征还比较突出。法制财政建设进程滞后,无疑会拖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步伐,使财政的绩效性、公正性失去有效的法治保障,容易滋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财力浪费、财政分配领域的腐败等问题。这说明,我国的法治财政建设还在路上,还有很多拦路虎和绊脚石需要清除。

法治精神缺失、没有形成健康的法治伦理易使法治财政建设失去紧迫感,增加时间成本,我国法治进程滞后,有这一方面的原因。旧的传统观念,对人治的路径依赖,对法治约束的“不习惯”甚至抵触的情绪,对财政上的“便宜行事”及其包含的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留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与此相联系,现代财政治理的一些伦理底线、共识也有待达成,财政税收的国家主权属性与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创收”冲动的冲突,财政法律作为不可“勾兑”的刚性公法与取财、用财便利诉求的冲突,纳税人权利保障与不重视公民产权保护、规避社会监督和公民权利的传统思维的冲突,也会使法治建设的供给意愿与社会需求失之平衡。所以,加快法治财政建设步伐需要体现现代政治文明要求的“人的现代化”,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知要与时俱进,真诚地推动这一进程。不能迁就旧财政意识和既得利益诉求,使改革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继续延搁。

客观地看,法治财政进程也易受阻于财政、事权配置的扭曲和财力结构的不合理产生的“倒逼效应”。突破法治要求的公权创收、收取过头税和地方政府高负债,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利益的诱惑,也有财政权责不匹配,财权上收、事权下沉和不合理的政绩考核“倒逼”的原因。必须将财政改革嵌于法治财政建设进程之中,使符合财政要求的法律制度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信心比黄金还重要”,必须重建人们对财政法律制度执行力的信任。无法可依是问题的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是问题的另一面。预算的执行与法定预算的偏离度高了,财政透明度达不到法定要求等等问题的存在,其背后责任人是谁,受到了什么样的问责,这是法治财政的要求,也是财政法律具有公信力的必要条件。解决财政领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问题,也是财政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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