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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用风险研究

2019-03-18程瑞

商情 2019年1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对策

程瑞

【摘要】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当中,构建了以借贷人、贷款人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三者为核心的互联网借贷模式,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较短,在不断的野蛮生长当中,也滋生出不少的问题,带来不少风险,其中以信用风险的影响最为突出,本文以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信用风险为研究对象,研究造成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信用风险概况

所谓的信用风险,是借款人或金融交易的一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约导致贷款人者或交易对方受到资金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的可能性就会产生信用风险。具备完善管理体系的银行在多年经营中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频率最高,损失最大的就是贷款资产中的信贷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以互联网P2P借贷为例,其正面临着极为严峻的信用风险困让。互联网P2P借贷以平台作为运营的中心,通过互联网面向投资者与借贷人作为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同样也会面对信用风险,P2P借贷平台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贷款人无法偿还资金时中介公司和贷款人要承担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贷所服务的对象一般以贫困人群、中小企业为主、这些主体的自身偿还能力不强,并且互联网借贷的平台收费较高,所以较为容易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款项的情形。同时,又因为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完善的信用登记机制,所以对于贷款人的信用等级的真实性无法真实判断。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信用风险的危害性有着潜伏性,一旦集中爆发对于还处在快速发展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带来毁灭性的影响,一方面给那些经营能力差导致信用等级不高的个人或者中小企业蓄意骗取资金的机会,把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项目,故意逾期不偿还贷款,而其所提供的抵押品通常也用于多头借贷,最后给借款人和平台带来重大损失。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信用登记机制的不完善,如果出现借款人的逾期不履行偿还款项的行为,其信用状况可能也不会因此而被记录下来,对于那些本来信用等级较高的个人或者中小企业就会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融资上缺乏优势,可能导致“劣质借款人驱逐优质借款人”的结果,影响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基于借贷主体的信用风险产生原因

(一)借款人角度

第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在信贷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债权债务为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同样也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并且由于互联网P2P信贷的交易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信息不对称现象比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更为明显。因为贷款人一般很难辨别网上公布的信息是否准确真实,较为容易做出非理性的贷款决定,进一步加大了信用风向的发生的概率。

第二、个人抗风险能力较弱。说到底,互联网金融中的P2P借贷属于个人信贷的范畴,贷款的偿还责任由个人承担。但相比于企业,个人的抗风险能力是很弱的,一个单体的经营状况、消费状况、道德状况、身体状况等内外部原因都有可能引发信用风险。

第三、信用与道德观念的问题。根据信贷活动中,贷款人将资金交给借款人使用和管理,换个角度可将其视为一种委托关系,委托人将资金交予代理人使用和管理。那么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人不一定会从委托人的利益为行动的出发点,即使贷款人对借款人进行外部监督,但也需要借款人进行自我的道德约束,如果借款人缺乏一种信用和道德观念,在利益的诱导下,违背信用,引发违约风险的产生。

(二)贷款人角度

在现在竞争激烈的信贷市场上,资质较差的借款人知道自身信贷风险较大,因此一般都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相比之下资质较好的借款人愿意支付的利息一般都缺乏竞争性。由于互联网借贷平台上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往往不能够很好的正确区别借款人的资质。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贷款人很可能为了获得高利息收入愿意将贷款出借给高风险的借款人,出现了我们常说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产生逆向选择的风险,而高风险的借款人本身就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在正规的金融机构中难以获得贷款,若贷款人不顾风险而为了高收益而出借资金,将会面临借款人信用违约的风险。

(三)互联网借贷平台

互联网借贷平台作为整个信贷交易的组织者,对信贷风险的产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贷现状看,借贷平台导致行程信贷风险的原因有三点。

第一、目前普遍的互聯网信贷平台规模都较少,资本实力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弱。作为中介人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在信贷过程中都承担了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的责任,除了收集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外,同时还要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判断是否真实,最后再网站公布评审结果。但是如果互联网信贷平台内部审核出现漏洞或者信贷技术有缺陷,信贷交易的风险将会增大。当一旦出现了较大资金流动性问题时,互联网借贷平台公司将无法持续经营。

第二、互联网借贷平台收取的交易中介费,相当于变相增加了借款人的利率,间接增加借款成本会引起违约率的增高。根据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信贷平台中除了拍拍贷和人人贷两个平台的借款平均年利率是在15%附近,其他平台的借款平均年利率都是在20%左右。同时互联网借贷平台还会收取充值费、提现费和管理费等交易服务费用,那么综合起来借款人的年华借款利率成本高达25%以上。面对如此高的融资成本,借款人需要有70%-80%的回报率才行。但是据目前统计所得,我国中小企业的年平均利润还不到10%,所以普遍借款人都会面临高借款成本的压力,这样更容易引起互联网信贷平台上的信用违约事件发生。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征信系统,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

(1)推动互联网金融并入人行的征信系统。现今,中国人民银行已建立了具有社会公信力和政府监管下的征信系统,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进行信贷过程中,这个征信系统的信息无疑是对风险控制的莫大帮助。同时,人行建立的征信系统也还在一步步的完善中,系统中的信息还需要不断的补充更新。因此,在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贷业务中可对征信系统现有的信息进行有效补充,加以更加全面和准确地放映借款主体的信用状况,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分层次地授予对征信系统的使用权,并且事后严格监督,一旦出现平台恶意泄露客户信息的情况将予以严格的查处。

(2)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在明确监管部门的主体后,应该在其监管下积极建议网络借贷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并且该系统应该使用各平台共同认可使用的信用评级标准。因此,若在无法得到人行征信系统的授予权时,可为单个平台建立信用评级系统减少大量时间和金钱,同时,一个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征信系统也为将来的网络信贷业务减少信用风险,避免信用恶劣的借款人在多个平台恶意诈骗的机会。

(二)加强信息披露,防范平台的信用风险

目前,国外成熟的互联网借贷平台Prosper的网站上有专门的学术研究版块,还会公布平台的贷款人数、贷款总金额以及对于产品长达100页的详细介绍。同时,另一个成熟的Zopa平台也是适时对借款者的信息、平台用户特征以及贷款总金额进行更新公布。在与国外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高信息披露程度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十分简陋。为此,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要求互联网借贷平台对信息披露列出具体要求,让投资者对平台的整个运营情况和信誉有充分的了解。

(三)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根据英美两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美国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是由州和联邦进行双重的监管,英国则通过金融行为监管局对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监管,两国的监管主体都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营运状况进行事前事后的监管和追踪,因此英美两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相对较小。所以明确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是十分重要的。而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调研小组,这一举措体现出了我国监管部门开始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监管的高度重視。不管是否其中的任一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互联网借贷平台还是由全部监管部门统一监管,都应该对互联网借贷平台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指标体系,及时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目的和还款情况等进行监管,进而降低平台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牛自委.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研究[D].天津工业大学,2017.

[2]苗慧怡.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控制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7.

[3]朱宏,陈习定.信用风险角度的国内互联网金融现状分析及完善措施[J].时代金融,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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