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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少数民族音乐:一个文化符号的形塑与意蕴

2019-03-18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原生态民族音乐少数民族

陈 娟 王 芳

(中北大学 艺术学院,山西·太原 030015)

一、引言

我国少数民族音乐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反映着各个少数民族的自然环境、人文风貌、宗教信仰、民族精神、思想观念、审美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少数民族音乐不仅是我国民族音乐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世界音乐文化的一部分,承载着民族群众的智慧与精神。在高度发达的当今时代,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发展能够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其内涵与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开发与保护无疑是贯穿新时代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符号形塑的三大推动力,本文就这三个方面对新时代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符号的塑造加以阐述。

二、自我的形塑:少数民族音乐的文化价值

历史价值:据历史文献记载,我国少数民族音乐产生于各个民族的日常生产生活,并且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音乐文化不断交流互融,在长期的发展历史中,少数民族音乐形成了独特的艺术价值。据《竹书纪年》中记载:“少康即位,方夷来宾,献其乐舞。”此书中记载有“四夷舞”,就是周朝当时宫廷附近的少数民族舞曲。周朝之后,也有许多史书记载“四夷舞”,大多出现在宫廷乐舞中,由此可知,少数民族音乐起初在宫廷音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丝绸之路”开通之后,少数民族音乐与乐器更加丰富多样,不断丰富着我国民族音乐文化。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少数民族音乐与汉族音乐相互吸收、融合、改进,使得少数民族音乐更加成熟,这为我国民族器乐发展的历史考证提供了线索,文献对于少数民族乐器的记载与保存,对我国民族乐器发展史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我们可以从多个少数民族的文献记载中追寻某一文化的存在,例如可以从朝鲜族、蒙古族、壮族、侗族等民族追溯其民族音乐中鼓文化的存在,这些文献记载资料是我国研究民族乐器发展史的重要依据。也许一些少数民族缺少诸如此类的书面文献记载,但其民族音乐艺术特色也能够在口传心授的传递形式中得以世代相传。少数民族气势恢宏的史诗,既属于文学,也属于音乐,其以丰富的内容、精巧的艺术形式记载着民族英雄人物的故事与生活,在少数民族音乐的发展历史中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蒙古族的《江格尔》、藏族的《格萨尔》并称为我国少数民族三大史诗,当今这些宏伟的史诗已被专家学者收集整理并纪录成册,这无论是对于少数民族历史的研究还是对于音乐艺术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艺术价值: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并且各民族具有独特的自然环境、人文特色与丰富的创造力,这为少数民族音乐艺术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艺术体裁与表现形式。少数民族歌曲种类繁多,是少数民族人民在日常的口耳相传中创作出来的,是少数民族艺术表现形式的主要部分。长期以来,由于外国研究学者对我国的音乐文化了解较少,一直误认为我国的音乐体系是“单音体制”,认定中国民族缺失多声部音乐,然而我国大量关于多声部音乐的著作无疑驳斥了这种错误的观点。根据樊祖荫先生的研究数据显示,我国56个民族中有将近一半的民族民歌中存在多声部音乐。数不胜数的少数民族民歌为我国音乐作品的创作提供不竭的来源与理论基础,例如,侗族大歌、苗族的情歌、壮族的双声、布依族的小歌等等,这些极具地域特色与民族特色的音乐是我国音乐理论研究的重要来源。少数民族音乐通常源于各民族人民日常的生产生活,往往与各民族人们的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有关。我国各个少数民族之间人们的生活环境与文化习俗差别较大,各民族人们的思维方式、情感观念也就很不相同,由此产生了各具特色的民族艺术形式。少数民族歌舞可分为鼓舞、跳乐和踏歌三大类,南方地区的少数民族通常以鼓舞为主,有“铜鼓舞”“手鼓舞”等;跳乐主要有彝族的“阿细跳月”、锡伯族的“贝伦舞”等;踏歌则主要有壮族的“采茶舞”、藏族的“囊玛”等。先有各种类型的歌舞,之后少数民族人们发明创造了为歌舞伴奏的乐器,如马头琴、葫芦丝、冬不拉等等,丰富的少数民族乐器促使少数民族器乐作品的创作。我国少数民族博大精深的音乐文化并非各民族音乐艺术形式的简单堆砌,而是由各个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淀下来的文化传统,凝结着民族智慧与民族精神,这是塑造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符号的重要条件,我们应全面地认识新时代少数民族音乐的文化价值与内涵,掌握不同文化背景下少数民族音乐体系的不同标准。

三、市场的孕育:少数民族音乐的经济价值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文化交流不断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音乐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更加凸显,世界各国开始重视对原生态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这也激发起世界各地人民对民族原生态文化的兴趣,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旅游随之而兴起。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原生态音乐文化资源,这些文化资源可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载体,以此打造音乐文化品牌,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少数民族音乐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具有对外宣传价值。在21世纪新的发展时期,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的出现培育了少数民族原生态民歌市场,带动了民族音乐文化产业的发展,这也有利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原生态音乐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少数民族音乐,打造音乐文化产业品牌,由此涌现出许多优秀的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作品,使公众感受到我国少数民族本土音乐文化的魅力,得到了公众的喜爱与认可,这无疑促使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作品形成市场。通过电视综艺节目与声乐比赛使许多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歌手从偏远的山区走出来,推动少数民族原生态唱法的传播,使其受到更多人的关注与喜爱,促使各类音乐产品市场的繁荣,推动我国音乐文化产业化发展,进而带动民族区域经济的发展。

其次,能够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充分开发、推广本民族音乐文化资源,打造音乐文化品牌,并以此为平台进行对外宣传,推动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播,以此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做好服务。例如通过大众媒体对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的对外传播,能够引发观众对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的好奇,吸引更多的公众走进少数民族地区,感受少数民族民间音乐文化,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成为公众喜爱的旅游胜地,带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当前在内蒙古、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餐厅和酒店里,游客都可以观看到当地原生态唱法的民间音乐。此外,一种少数民族音乐类型的广泛推广与宣传,能够推动相应伴奏乐器的流行,由此带动该乐器相关的制作销售、光碟发行以及乐器培训行业的发展。例如,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学习葫芦丝的热潮,一些地方中小学甚至高校将葫芦丝设置为专门的音乐教学课程,并将其列为教学必考科目,葫芦丝培训班也遍地开花,相关葫芦丝的教材、光碟等产品走俏市场,目前葫芦丝已联合出版业、培训业、产品加工业、教育业、旅游业等产业进行发展,其产业化已初具规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带动着一系列相关产业的繁荣发展。

四、国家的助力:对少数民族音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

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符号的塑造,不仅需要少数民族音乐的自我塑造与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孕育,还需要国家加强对少数民族音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这是推动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符号的意义稳定化的最主要力量,也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符号的进一步巩固与传递创造了空间与条件。

第一,对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开发。我国55个少数民族拥有丰富的音乐文化资源,各民族音乐文化历经长期的传承与发展,能够在新时代不断丰富其内涵与价值,成为极具代表性的文化符号,这不仅在于对音乐文化的传承,更重要的是我国注重对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资源的开发与运用,这是少数民族音乐发展的目的,也是塑造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符号的要求。我国众多少数民族经过长期的发展积淀下深厚的文化底蕴,其音乐文化资源无论在任何时期都有着重要的价值,在当今新的发展时代,需要不断深入开发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资源,进一步提炼其精神价值与文化内核。我国为开发少数民族音乐资源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例如在2016年,国务院制定印发的《“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规定了“十三五”期间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明确提出要促进旅游与文化融合发展,培育以各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支撑的研学旅行、休闲体验旅游产业发展,以此为政策背景,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纷纷制定《全域旅游建设发展规划》。此外,我国各地方政府,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制定各种针对本地区少数民族特色的政策,制定详细的开发策略,指导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例如各地区承办民族文化国际会展活动、民族声乐国际比赛等,为民族音乐资源的开发推广搭建了国际平台,鼓励各民族以节庆促发展,举办各类民俗表演,支持民族工艺品的开发,打造少数民族音乐经典剧目等等。

第二,对少数民族音乐的保护。传承发展是对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真正的保护,也是最有力的保护。在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保护方面,必须以国家为主导,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项复杂的长期工程,必须紧紧依靠国家、依靠政府的组织与领导,遵循政府主导与民间力量参与的原则,社会各个主体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合力。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16字方针,这是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性规定。近年来,我国在对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保护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各省、市、县也开始对本地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资源的保护采取一些实际的、具体的措施。此外,对少数民族音乐的保护需要依靠社会民间力量,各级政府部门积极组织民间力量,对少数民族地区音乐文化资源进行实地考察,组织相关机构与专业人士制定当地音乐文化保护与发展规划,将本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纳入制度保障,从人员、资金、制度等各方面保护本地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三,对少数民族音乐的管理。国家对少数民族音乐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中央和地方制定的系列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政策、法规、条例、方案、规划、意见、通知等之中。对少数民族音乐的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复杂工程,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指导,也需要地方各个部门的具体落实与执行。我国对于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管理主要贯穿于中央和地方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从结构上可将各类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管理的规定是概括性的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对我国管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具有指引作用;第二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涉及对少数民族文化的规定部分,具体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政策与法规,这是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政策的基本依据;第三层次是国家颁行的全国性政策,其中涉及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容是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政策的核心内容;第四层次是少数民族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这是管理少数民族文化的地方性法令与规定,是管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主要内容与直接规定,对于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管理措施具体体现在第四层次的政策法令中。

五、结语

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不仅是我国的艺术瑰宝,更是世界音乐文化的艺术财富。21世纪,我国少数民族音乐随着新时代的发展,其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不断丰富与提升,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做好对少数民族音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使少数民族音乐获得传承与发展,巩固与拓展少数民族音乐面向未来的多赢文化符号之路,这不仅是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符号得以巩固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国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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