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的日本司法判例与探析
——以搜索服务运营商删除义务为焦点
2019-03-18宇贺克也
〔日〕宇贺克也/文
(日本最高裁判所, 日本 东京 102-8651)
杨 琴1,余梦凝2,石龙潭3/译
(1.贵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 JAE航空电子(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欧美市场营业部, 上海 长宁 200051;3. 日本山口大学 东亚研究科,山口市 吉田 1677-1)
一、前言
近年来,有关“被遗忘权”的讨论在全球范围内比较盛行,但对于何谓“被遗忘权”尚未达成共识。以我的观点:首先,与搜索服务有关的“被遗忘权”里的遗忘,是以防止信息的扩散为目的的,与日常用语中的遗忘从某种意义上讲完全不同。(1)俊谷彰旋「電子的想起と〈忘れられること〉の情報倫理」信学技報ll5巻57号(2015年)11以下参照。在关于2012年11月正式公布的《欧洲网络信息安全机构安全部门的“被遗忘权”的报告书》中,有关“被遗忘”的解释:(1)某些信息即使借助技术也不能复原的删除。(2)除非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非法解密,允许拥有加密的个人数据。(3)只要不显示在已经公布的索引或搜索服务的搜索结果中,认可保存个人数据的选择。 European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Agency.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between expectations and practice. 3. 3 (November 2012). 围绕“被遗忘权”的讨论,虽然以第三者将过去的犯罪经历、滞纳史等灾事(不光彩的事)公布在网络上,然后通过检索服务检索到而想起的记录设置为多,但是博客或微博上的轻率留言,在互联上也会“火上浇油”,即使本人对此提出删除请求,批判该记载者的检索结果也会达到庞大的数量,对于本人来说,沦为严酷社会制裁的事例也不少。在 杉谷真「忘れてもらう権利——人間の「愚かさ」の上に築く権利」 Law & Practice ,7号(2013年) 166页以下中主张,根据某些实际情况,认为决不能底估人权论对提高人类的非理性方面的必要性。此外,这不是一个全新的权利。我固执地认为,对于名誉毁损、隐私侵害以及涉及侮辱的信息,围绕这些基于人格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影响请求的相关讨论,从很早以前就已经开始,[1]11而且还可以演变成持续延伸讨论的课题。[2]272,24然而,近年来,作为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的重要内容,当“被遗忘权”在发达国家引起广泛讨论的背景下,与搜索服务成为互联网上信息搜索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相关连的新课题,还引发了搜索结果的删除义务等问题。因此,在本文中,拟以搜索服务运营商的删除义务作为焦点,(2)关于搜索服务的法律问题,不仅限于搜索结果的删除,还涉及著作权等多方面的问题。 相关内容参见 高田覚「検索エンジンの社会的影響と法的問題 -Googleを例に」 産業能率大学紀要29巻1 号(2008年)55页以下. 同「web検索サー ビスの法的諸問題」 情報管理52巻5号(2009年) 267页以下. 上沼紫野「検索サー ビスに関する米国·欧州における争訟事例に関する考察」法とコンピュ ー タ28号(2010年) 29页以下等参照。另外,有关包括街景·服务的互联网地图信息服务和隐私保护的资料,参见 屈部政男=字賀克也編『地理空間情報の活用とプライパシ一保護-インター ネット地図情報サービス等の法制と課題·対応策」(地域科学研究会. 2009年)。围绕日本的“被遗忘权”作一些研讨。
二、有关搜索结果删除的国际动向
首先,我想概述一下删除搜索结果的国际动向。在美国的帕克诉谷歌案中(Parker v. Google, Inc., 422 F. Supp. 2d 492(2006)),根据美国《信息质量法》的规定,搜索服务运营商,被认为是交互式计算机服务运营商而获得广泛免责,将作为搜索结果而显示的信息出版或描述的,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淫秽信息、过度的暴力信息等,善意地任意删除的免责。(3)小向太郎「「忘れられる権利」と米国通信品位法」情報処理学会研究報告(IPSJ SIG Technical Report, Vol.2015-DPS-164, No.15. Vol. 2015-EIP-69 No.15, 2015/9/11) 4页参照。即使在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中,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对运营商规定了广泛的免责条款。对于积累来自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的服务运营商,如果确实没有认识到有违法的行为或信息,或者在认识后立即采取删除措施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14条第l项),不对运营商强加持续监测违法行为的义务(第15条第1项)。
有不少学者认为,“被遗忘权”起源于法国。(4)法国“被遗忘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81年制定的新闻自由法,有关1983年4月20日在巴黎大审判所的判决中提到“被遗忘权”的资料,参见村田健介「「忘れられる権利」の位置付けに関する一考察」岡山大学法学会雑誌65巻3.4号(2016年)496页以下。该国在2009年11月6日提交给参议院的、旨在加强隐私权法案的解说中,阐述允许数据主体以简单的方式在数字世界中删除自我信息时,提到了“被遗忘权”( droit a l'oubli )。(5)野澤正充「「忘れられる権利」(droit a l'oubli)とプライパシー の保護」 L&T 70号(2016年)51页,宮下紘「忘れられる権利——プライパシー権の未来」時の法令1906号(2012年)44页以下参照。有关法国的“被遗忘权”,参见 伊藤英一「情報社会と忘却権——忘れることを忘れたネット上の記憶」法学研究(慶応義塾大学)84巻6号(2011年)183页以下,石川裕一郎「フランスの「忘れられる権利」」奥田喜道編著『ネット社会と忘れられる権利——個人データ削除 の裁判例とその法理』 (現代人文社 2015年)140页以下。村田健介「「忘れられる権利」の位置付けに関する一考察」岡山大学法学会雑誌65巻3.4号(2016年)496页以下参照。有关德国、英国、加拿大、瑞士、韩国的“被遗忘权”问题,参见 賓原隆志「ドイツの「忘れられる権利」 奥田喜道編著『ネット社会と忘れられる権利——個人データ削除の裁判例とその法理』 (現代人文社 2015年)154页以下,江島晶子「イギリスの「忘れられる権利」」, 奥田喜道編著『ネット社会と忘れられる権利——個人データ削除 の裁判例とその法理』(現代人文社 2015年)70页以下, 榎澤幸広「カナダの「忘れられる権利」, 奥田喜道編著『ネット社会と忘れられる権利——個人データ削除 の裁判例とその法理』(現代人文社 2015年)194页以下,奥田喜道「スイスの「忘れられる権利」『ネット社会と忘れられる権利——個人データ削除 の裁判例とその法理』(現代人文社 2015年)212页以下,水島玲央「韓国の「忘れられる権利」,奥田喜道編著『ネット社会と忘れられる権利——個人データ削除 の裁判例とその法理』(現代人文社 2015年)228页以下参照。阿根廷在一综名艺人以谷歌和雅虎公司为被告,以其搜索结果侵犯了她的人格权、著作权为由,要求两公司删除相关搜索结果并赔偿损害的诉讼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删除搜索结果和部分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在上诉审中,二审法院则认为,搜索服务运营商只是简单地显示信息而已,原则上不对信息内容负责(但是作为搜索结果显示的信息,在意识到已致他人个人名誉受损等的情况下不删除的,不免责), 所以不支持删除请求。但有一名法官却持反对意见,他认为搜索服务运营商不仅发挥了信息媒介的消极功能,更是发挥了激起搜索者兴趣的信息表达的积极作用,而且搜索结果也会助长对被显示人产生持续的损害,由此他支持一审判决。在这个二审判决中,由于这位法官在其补充意见中使用了“被遗忘权”这个词,因此,此案作为“被遗忘权”的审判,引起了个人信息保护专家之间的讨论而广为人知。[3]64,42
然而“被遗忘权”一词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契机,则是在2010年11月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综合方案》中的解释而言及,即根据收集的目的,“被遗忘权”是删除不必要的个人数据的权利。(6)这个时期,请求删除搜索结果的诉讼,在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院有多起诉讼被提起的背景(アントニオ · デルガド「EU主導で「忘れられる権利」を議論」エコノミスト90巻18号〔2012年〕89页参照)。关于レディング副委员长主导的欧洲委员会的“被遗忘权”讨论,参见 伊藤英一「「記憶する義務」から「忘れられる権利」の時代へ」 Jour nalism & Media 5号(2012年)231页。随后,在2012年1月25日公布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规则提案》(以下简称《委员会提案》)(7)关于委员会的提案,藤原静雄「EUデータ保護一般規則提案の概要」 NBL975号(2012年) 4页以下. 新保史生「EUの個人情報保護制度」ジユリ1464号(2014年) 38页以下. 石井夏生利「EU 一般データ保護規則提案の動向(1)~(3) 」 NBL1025号(2014年) 30页以下. 1029号(2014年) 30 页以下. 1031号(2014年) 18真以下 .同「EU一般データ保護規則提案と日本の課題——欧州調査及び最新動向を踏まえて」InfoCom REVlEW 60号(2013年) 38页以下, 石井夏生利 =牧山嘉道「海外の個人情報·プライパシ一保護に関する法制度 —— 最新の国際的動向(2) 」国際商事法務42巻6号(2014年) 901页以下.宮下·前掲注⑥参照。关于委员会提案的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的修改讨论问题,参见 石井夏生利『個人情報保護法の現在と未来——世界的潮流と日本の将来像』(勤草書房. 2014年) 123页以下 . 同-前掲InfoCom REVIEW 60号46页以下,中西優美子「EUにおける個人データ保護権と「忘れられる権利」」奥田編著·前掲注⑥29页以下, 岩村浩幸告「改定案から読み解く欧州個人情報保護規則への備え」ピジネス法務14巻2号(2014年)104页以下参照。第17条的叙述中,出现了“被遗忘权和删除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and to erasure)”的标题条款。其实,《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中的第12条已经有删除权的相关规定,《委员会提案》第17条是加强利用目的限制,强化先前的删除权,更加重视本人的同意等,(8)在网络时代,针对重视本人同意的个人情报保护法制提出了质疑。有关这方面的文献,参见 宮下紘「「忘れられる権利」をめぐる攻防」 比較法雑誌47巻4号(2014年) 52页以下. 同『プライパシー権の後継—— 自由と尊厳の衝突』(中央大学出版部. 2015年) 239 页以下参照。 同意の射程の不明確化について, 藤原静雄「国家による個人の把握と行政法理論」公法研究75号(2013年)27页参照。规定当数据管理者已经将个人数据公开的情况下,在本人申请删除该个人数据的链接等时,作为数据管理者的义务之一,要通知处理该数据的第三者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可以说其意图不仅是要删除个人数据,而且还要防止其扩散。[4]70围绕相关权利认定的讨论,有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既然承认可以在网上删除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那就相当于允许个人对自己的过去进行有利的编辑,这不是侵害“知情权”吗? 此外,对于是否认可由搜索服务运营商检阅信息内容等问题,也有批判的情况。有不少学者认为,如果认可,有可能会造成与表现的自由、“知情权”之间的紧张关系。[5]84,97,6因此,《委员会提案》第17条将用于“表现的自由”“历史及科学的研究目的”等的个人信息,规定为适用除外。
2014年3月12日,欧洲议会在第1次讨论会议上通过了《委员会提案》的修正案,在第17条的标题中删除了“被遗忘权”一词,改成“删除权”。 然而在内容方面,与《委员会提案》第17条的听证意见并无太大差异。相反,在认可第三者也有删除请求权这一点上,强化了数据主体的权利。最终确定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条例》于2016年5月4日颁布,自2018年5月25日起施行。在第17条中,增加了 “删除权(被遗忘权)”(Right to erasure [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标题。其中的内容,规定数据主体在下列情况下,拥有要求数据管理者立即删除自己的个人数据的权利:(1)根据收集个人数据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的目的,该数据已不再需要;(2)为特定目的而同意处理的个人数据已经被撤回,处理理由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3)当数据主体对自己的个人数据的处理不满而提起诉讼时,无正当处理理由的(当收集的个人数据用于直接促销用途时,如果数据主体提出异议,毫不例外地必须删除);(4)当个人数据被违法持有;(5)数据管理者应该遵守欧盟或加盟国的法律,有删除个人数据义务规定等时必须删除。
美国的情况,2013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在《商业与行业守则》(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中,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投稿的文章等,规定了删除权的条款(22. 1章22 580条以下)。(9)另外,在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满足一定的条件、提交相关证明,就可以申请删除过去的刑事案件记录。但是,这并不等于赋予了删除请求权,是否支持删除申请,要委托法院作全面的裁量。Fla. Stat §943.0585.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还不能完全认识到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扩散以及删除的困难性的未成年人,也被称为《在线橡皮擦法》。
欧盟司法法院在2014年5月13日对谷歌案的先决裁定中,虽未使用“被遗忘权”一词,但是裁决谷歌公司及谷歌西班牙公司有义务从谷歌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该页的内容和链接,从而受到全世界关注。在这一案件中,原告因滞纳社会保险费而被扣押不动产,其公示拍卖程序的新闻报道电子版,在谷歌的搜索结果中有存储。原告认为,滞纳的社会保险费已缴清,以这个报道已与现在的自己无关为由,向西班牙个人数据保护机构(AEPD)提出救济请求。AEPD审理认为,报社是依法报道属正当行为,无需删除公示报道,但却责令谷歌及谷歌西班牙公司删除。因此,谷歌和谷歌西班牙公司不服,遂向西班牙法院提起诉讼,西班牙法院委托欧盟司法法院作先决裁定。其实,早在2013年6月25日,有法务官在审理时却持不同的观点,认为搜索服务运营商不能管理报社微博网页的内容,不是数据管理者。此外,根据《委员会提案》第17条所规定的权利,不能解读现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案件处理陈述意见。对此,欧盟司法法院依照《欧盟基本宪章》第7条(私生活及家庭的尊重)及第8条(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进行解释,以《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12条b号的订正、删除理由,作为判案根据;将数据主体的利益跟数据管理者、信息利用者的利益作衡量比较,认为数据主体的利益优越于搜索服务运营商的经济利益和访问该信息的人们的利益,因而责令谷歌公司删除。然而,虽然监督机关和法院都没有责令报社删除相关网页,但报社却自行删除了该链接信息。作为可以责成删除搜索结果的要件——即搜索服务运营商的义务,相对于发布链接微博网页的报社而言是相对独立的这一点上,其搜索结果的显示无疑会对数据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不是认定搜索结果删除权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备受关注。(10)有关该先决裁定的文献,参见 山口いつ子「EU法における「忘れられる権利」と検索エ ンジン事業者の他人データ削除義務—— グーグル·スベイン社事件EU司法裁判所2014年5月13日先決裁定を手掛かりにして」堀部政男編著『情報通信法制の論点分析』(商事法務. 2015年) 181页以下. 中西優美子「Google と EU の「忘れられる権利」 (削除権)」 自治研究90巻9号(2014年) 96页以下. ( 同 『EU権限の判例研究』〔信山社 2015年〕321页以下に所収). 中村民雄「忘れられる権利事件」 法時87巻5号(2015年)132 页以 下. 羽賀由利子「「忘れられる権利」 ——忘れることを忘れた世界の新たな権利」コピライト 655号 (2015年) 46页以下. 村田 · 前1Ui.主6)506页以下. 宮下絃「「忘れられる権利」を認めたEU-検依サイトから の情報削除」時の法令1955号(2014年)44页. 平野晋 「Google Spain SL and Google Inc. v. AEPD and Gonzalez——欧州司法裁判所が 「忘れられる権利」を認めたとされる事例」国際商事法務42巻6号(2014 年) 984页 以下.今岡直子「忘れられる権利」と消去権をめぐる EU司法裁判所の裁定」カレントアウェアネス ·E No. 261 (2014年6 月 19日 )参照。在该裁定的背景下,由于搜索结果的显示,使互联网用户对该信息的访问更容易,这在信息传播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可见,与链接的微博网页的显示相比,搜索结果的显示对隐私权也造成严重侵害。
案件裁定后,谷歌公司创建了一个删除申请格式表,接受来自欧盟内部的申请,这表明谷歌公司在欧洲域内的搜索站点已经接受删除请求。对于这一先决裁定,欧盟加盟国内也有赞成和反对的异议。2014年9月18日,欧洲委员会发布对相关批判论的答辩,欧盟第29条工作部会也于同年1月26日公布上述先决裁定的实施方针,[6]276,122015年2月6日,谷歌公司咨询委员会发布有关上述先决裁定的意见书。[7]277,8在日本,雅虎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也发布“搜索结果与隐私权专家意见会”的报告,为此,公司颁布《雅虎股份公司关于接收申请搜索结果的非显示措施情况的对应方针》。[8]280可以说,上述的先决裁定成为搜索服务运营商对搜索结果的删除标准进行再讨论的契机,(11)对于谷歌公司和雅虎公司的删除标准的比较请参见,宮下紘「検索サイトの削除基準—— プライパシ ー権と知る権利の衡量」時の法令 1977号(2015 年)50页以下参照。而且这还有助于激发学者们的思考。例如,如何理解只有在欧洲范围内才承担删除义务?(12)谷歌公司,最初只在欧洲域内采取删除措施,在欧盟以外的谷歌网站,还处于未被删除状态还可以检索。关于欧盟和谷歌公司对于这个问题的见解,请参见,今岡直子「『「忘れられる権利」の適用範囲——EUと Google の見解」カレントアウェアネス ーE No. 276 (2015 年2 月 19 日 ). 成原慧「『「忘れられる権利」を めぐる日米欧の議論状況」 行政&情報システム51 巻6号(2015年) 55页。谷歌公司于2016年2月开始,设置了如果有从欧洲区域内的删除请求,对于所有的域名都采取了无法从欧洲区域内搜索到的措施。但是,同年3月,法国的CNIL以在全世界都应该不能搜索为由,对谷歌作了罚款决定。同年5月,谷歌公司对此处罚不服提起了诉讼。为了与表现的自由进行协调,对于已经删除的事实是否需要通知网站管理员?(13)谷歌公司采取将删除的意思通知微博网页的管理者,接到通知的管理者由此公布该事实,对于比较删除前后的信息传播的事例,请参见,インターネット法律研究部「ネット社会の法的諸問題( 忘れられる権利·マイナンパー法·電子出版権について)」法律実務研究30号 (2015年) 307页[楠本雅之]参照。 この問題に対するグーグル社の対応について, 今岡直子「「忘れられる権利」をめぐるEUの裁定とGoogleの対応」 カレントアウェアネス ーE No. 263 (2014 年 7 月 24 日 )。
三、日本的裁判例
东京地决 平成24年(2012)3月19日(判例集未登载),以暗示(相关搜索)功能侵权为由,作了停止暗示显示的准处理决定。[9]58在本案中,东京地判 平成25年(2013)4月15日(判例集未登载),认为暗示功能造成了隐私侵害和名誉毁损,责令停止暗示显示、支持不遵从准处理决定造成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请求,否定暗示功能的显示与造成就业困难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主张。该判决,不管搜索结果的显示,只是支持停止暗示显示而已,因为即使没有暗示显示搜索也可以照样进行,由此可以判断,“表现的自由”和“知情权”受到了严重制约的说法不成立。不过,上诉审的东京高判 平成26年(2014)1月15日(判例集未登载),虽然认可暗示功能使侵害原告人格权的记录浏览更容易,但认为权利侵害的程度不大,考虑到搜索服务的重要性等,判决支持停止暗示显示已经足够。另外,对于损害赔偿请求的判断,认为该显示也仅限于微博网页很少的摘录,据此称不上对本人的名誉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10]72而东京地判 平成25年(2013)5月30日(判例集未登载)则认为,从暗示功能显示本身来说,微博网页的内容侵害名誉和隐私是不可接受的社会常识一目了然。(14)有关提示功能外国的裁判例,参见 中島美香 「Googleの検索サ ジェスト機能をめぐる訴松の動向と影響について」 InfoCom REVIBW 63号(2014年) 60页以下参照。德国法院认为,用谷歌公司的提示功能的相关搜索关键词,在谷歌公司自己提供的信息中,当谷歌公司知道该搜索关键词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后,没有为此采取充分的防止该侵害设置的措施,根据排除和通知原则,判决谷歌公司承担责任。详细参见,鈴木秀美「「忘れられる権利」と表現の自由」メディア·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 66号(2016年)22页以下参照。
东京地判 平成22年(2010)2月18日(判例集未登载)认为,即使搜索服务运营商违法,也并不当然包含违法显示的微博网页的管理,所以受害人应在第一审中,向违法显示的运营商和包含违法显示的微博管理者提出删除申请。另外,根据搜索服务的公益性特征,可以申请搜索服务运营商删除的要件是:(1)微博网页本身明显违法;(2)整个微博网页或者至少大部分网页是违法的;(3)限于因收到申请等,搜索服务运营商已经意识到其违法性,但却放任的。在该案中,因为没有满足(1)和(2)的要件,原告请求被驳回。
东京地判 平成23年(2011)12月21日(平成23年(ワ)25033号)认为,当搜索服务运营商的搜索结果的显示,有违法表示的微博网页时,应该承担删除义务的情况是:(1)不能够解决显示的收件人与该微博网页管理者之间的问题的,即从该微博网页本身就可以知道其违法性的程度,在强度上以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说已无法容忍,而且(2)限于因收到搜索结果删除等的申请,搜索服务运营商很容易地意识到了其违法性,但却放任不管的。以此作为判断标准,该案未满足这些条件,因而申请被驳回。该判决也重视搜索服务的公益性,从认定搜索服务运营商重视的只是提供一种方法来访问微博网页这一点上,与前述东京地判 平成22年(2010)2月18日的判例相同。东京地判 平成25年(2013)5月20日(判例集未登载)中的上诉审 东京高判25年(2013)10月30日(判例集未登载)也判定搜索服务运营商不承担名誉毁损和隐私侵权的责任。
有关用谷歌公司的搜索服务输入自己的姓名进行搜索,立刻就显示申请人过去是不良集团成员的报道,因此要求删除搜索结果的准处分请求的案件——东京地判 平成26年(2014)10月9日(判例集未登载)[11]7,111认为,搜索结果的标题和摘录本身侵害了债权人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即使将删除义务强加于债务人(谷歌公司),也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另外,虽然清楚记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报道,可以在包括微博在内的网页上搜索到,但也考虑到利用该网站的人们的正当利益,因此只对谷歌公司作出责令删除相关信息的决定。(15)虽然在这个事件中认可美国谷歌公司作为债务人,但东京地判 平成25(2013)·10·21(平成25年(ワ)17366号),京都地判 平成26(2014)·9·17(平成25年(ワ)2894号),(其上诉审的大阪高判 平成27(2015)·6·5〔平成26年(ネ)2838号)也相同)在以谷歌公司的日本子公司为被告而提起的诉讼中,以搜索网站的管理运营是由作为母公司的美国谷歌总部操作为由驳回了请求。对如此判决进行批判,主张也可以向谷歌等的搜索服务运营商的各国子公司申请删除,而且,作为子公司承担共同非法行为的情况也有的观点,参见 小倉秀夫「自動収集された違法コンテンツについての検索サー ビス提供者の義務および責任」 法とコンピュータ28号(2010年)45页以下参照。 この問題について. 西口博之「インターネットを通じたプライパシー侵害——最近のグーグル検索被害事件に関連して」 知財ぷりずむ 123号 (2012年)20 页以下も参照。另外,有关搜索结果的删除请求国际私法问题,参见 羽賀由利子「国際私法から見る「忘れられる権利」金沢法学 58巻 1 号(2015年)61 页以下(特に71页以下)。虽然在日本,有关支持对公告牌管理者的删除请求的判决、准处分决定并不少见,(16)对此观点,参见 西口博之「インターネットを通じたプライパシー侵害一一最近のグーグル検索被害事件に関連して」知財ぷりずむ123号(2012年)8页以下。关于对传送侵害情报的微博网页管理者的差止请求、损害赔偿请求的方法,参见 久保健一郎「インタ ーネット上のトラブルの解決手段」ひろば(开放空间)68卷3号(2015年)12页以下。但是该案作为法院支持删除搜索结果(准处分决定)的首案,受到了社会的很大关注。不过,前述欧盟司法法院的先决裁定,是因链接网址的信息对本人不利而责令删除搜索结果。与此案相对应的是,前述东京地判 平成26年(2014)10月9日有关链接的标题和摘录信息因侵害了人格权而责令删除有不同之处。(17)东京高判 平成24(2012)·4·18(平成24年(ネ)127号,当投稿者有意识地在进行了超级链接的设定显示时,作为包含肉眼所能浏览的记录,说明已经认可信息发布者信息的公开要求(相关这个问题的加拿大案例,参见 松井茂記『表現の自由と名誉毀損』〔有斐閣. 2013年〕366 页以下参照))。故意链接粘贴行为和机械搜索结果显示的不同,差止请求中,提出能够区别两者截然不同的疑问,参见 森亮二「検索とプライパシー侵害·名誉毀損に関する近時の判例」 ひろば68巻 3号 (2015年) 56页参照。
有关因谷歌的搜索结果显示了原告过去的被逮捕事实及相关记载,因而要求停止在微博上显示和损害赔偿的案件——京都地判 平成26年(2014)8月7日(判时2264号79页)认为,该案搜索结果显示中的链接部分,仅表示链接页面的存在,搜索服务营运商自己并不能选择出链接页面上描述的逮捕事实,如果摘录部分是从链接页面中机械自动提取包含搜索词在内的内容并显示的,不应该看成是搜索服务营运商自己对该事实进行了摘录。再者,假如认为摘录部分中描述的逮捕事实是搜索服务运营商摘录并显示的,从名誉损害、隐私权侵害的合法性角度看也被阻却,因此判决违法行为不成立,不支持违法侵害人格权的主张、无停止侵害的理由。这个判决的基本观点,是全面否定搜索服务名誉毁损成立(违法性阻却的判断只是出于慎重起见)。与此案相反,极其例外地肯定的案件是前述 东京地判 平成22年(2010)2月18日、东京地判 平成23年(2011)12月21日,这些案件,是对搜索服务运营商的搜索服务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消极理解。
而此案的上诉审 大阪高判 平成27年(2015)2月18日(平成26年(ネ)2415号)的审理认为,根据自动摘录的显示方法,采用现行体系推断,可以预见有可能会显示降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本案的搜索结果是根据搜索服务运营商的意图显示的,在普通公众关注及阅读摘录时,会给人留下原告与原记载的内容相符的事实。自动摘录部分所记载的逮捕事实的显示,事实上已经致使原告的名誉遭受损害。但是,考虑到与公共利益有关、且逮捕及缓刑判决经过的时间不长,所以名誉毁损、隐私侵害的违法性被阻却。[12]93,110该判决虽然仅限于摘录记载,但当其中陈述的事实与名誉毁损相符时,从搜索服务运营商基本上承担名誉损坏的责任为前提,审理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有无。该案是依据搜索服务运营商作为媒介者所作的构架设计,应承担媒介者的责任。[13]57
有关因搜索结果显示被逮捕的经历,作为不妨害原告恢复的利益超过了忍受限度而受到的侵害,在基于人格权的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的请求权作为被保全权利、假定地位、准处分的请求案件,对搜索服务运营商的搜索结果责令其删除的原审判决,债务人(搜索服务运营商)申请撤消原判、并提出保全异议的案件——埼玉地决 平成27年(2015)12月22日(判时2282号78页)认为,作为搜索结果,什么样的微博网页应该显示在顶部、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何创建摘录并显示等,这显然是由搜索服务运营商基于自己的业务策略构建的,即使是机械性的编辑工作,因债务人作为搜索服务的管理者,在判断搜索结果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应采取主动删除搜索结果等措施,这是赔偿人自己也认可的行为。因此,可以判断搜索结果的显示是以搜索服务运营商为主体的表现,这是不能否定的。而且,曾经被逮捕的历史报道,作为被社会所知的犯罪者也有“被遗忘权”(人格权),并根据忍受度的理论,认可同意删除请求的准处理命令。这个判决,运用了“被遗忘权”这个词,而且明言搜索服务运营商的搜索结果的显示,是该运营商自主的“表现”这一点,引起了极大的关注。(18)东京地决 平成27(2015)·5·8案例集未登载,札幌地决 平成27(2015)·12·7案例集未载 都作出责令删除检索结果的准处理命令。
前述 东京地决 26年(2014)10月9日的案件及该案的申请人在以雅虎公司作为债务人要求删除搜索结果的准处分申请案、东京地决 平成27年(2015)12月1日(判例集未登载)案,认为对于申请人现在还是不良集团成员的印象记述,虽以人格权侵害成立已责令删除,但因大约10多年前,申请人已在多家杂志的采访中承认自己属于不良集团的事实,早已作为证据公开出示,以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权益已经放弃,请求被否决。另外,前述埼玉地决 平成27年(2015)12月22日的保全上诉审、东京高决 平成28年(2016)7月12日(判例集未登载)案则认为,对于“被遗忘权”的要件及效果,即使有必要根据现代状况进行讨论,作为人格权内容之一的名誉权与基于隐私权的差止请求权(停止请求权)没有什么不同,驳回以搜索服务运营商是单纯的信息媒介者的主张。
有关将搜索结果的标题和摘录作为独立显示的正常功能的观点的案件——“北方日报”事件 最判 昭和61年(1986)6月11日(民集40卷4号872页)案、 “逆转”判事件 最判 平成6年(1994)2月8日(民集48卷2号149页)案“石に泳ぐ魚(石头鱼)”事件 最判 平成14年(2002)9月24日(集民207号243页)案的判决,都一至认为应该删除,但认为应该先删除链接微博网页的补充责任说未被采纳。一方面,搜索结果的非显示措施,即这种阻止公众访问的方法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重视产生侵犯多数人的表现自由及知情权的结果,撤销了原决定。原决定与结论不同的最大理由,是案件中成为问题的犯罪历史,仍与公共利益有关。从价值判断的角度,也许帮助本人重新做人的益处,与访问该信息的公众利用的公共利益等相比,后者更为优越。
四、解释上的论点
在日本,请求搜索服务运营商删除搜索结果,以人格权为基础进行,(19)对于从“被遗忘权”的宪法基础方面进行考察的文献,参见 飯島滋明 「「忘れられる権利」の憲法的基礎としての「個人の尊厳」「幸福追求権」」奥田編著·前掲注7) 581耳以下参照 。有关基于人格权的删除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日本已积累了相当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判例。再讨论请求删除搜索结果和损害赔偿的问题时,还是有必要在之前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考察。关于这一点,之前的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网上的搜索服务不是阅读物,需要根据搜索服务在网络社会中的信息传播起决定性作用去讨论。一方面,从搜索服务对网络社会中表现的自由、“知情权”有实际效应上,证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对待这一问题要慎重考虑。[14]105对于国民应该知道的公益性信息,不能因为对本人不利就删除。但从另一方面看,搜索服务对于网络上的名誉损害和隐私侵害信息的扩散,起到的作用也非常大,以搜索服务运营商没有发送或管理相关信息为由,对删除搜索结果的义务一律否定也不妥当。(20)对于搜索结果删除相关的表现自由与隐私的关系,参见 宍戸常寿 ほか「〔鼎談〕インターネッにおける表現の自由とプライパシ——検索エンジンを中心として」 ジュリ l484号 (2015年) 69页以下参照。
关于搜索服务运营商的搜索结果的法律责任,应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考虑。
第一,搜索结果的标题、摘录、缩略图等,有损害他人名誉或侵害隐私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浏览链接地址的网页,搜索结果的标题、摘录的记载、缩略图等,也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因为作为搜索结果显示的数据,被保存在搜索服务运营商的搜索服务器的外部记忆装置中,可以发送给搜索服务的使用者;创建摘录或缩略图的结构体系的是搜索服务运营商,即使在删除链接的微博网页信息后的一段期间里,这些摘录或缩略图上的信息还会持续留存,因此,将搜索服务运营商仅看作是单纯的信息媒介者就留下了疑问。笔者认为,应优先考虑对信息来源的删除请求,搜索服务运营商的责任只是补充的“补充责任说”,即对造成名誉损坏和隐私侵害的首发信源追究第一次的责任,这样会更合理些。理由是,即使删除了搜索服务运营商的链接,但来源信息还留存,还可通过键入别的搜索服务中搜索发布的电子公告牌等的URL继续浏览;另外,发送者的信息披露实际上是费时和耗财的,如果难以掌握电子公告牌等设备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困难的事则会出现上升趋势;删除电子公告牌等公布栏也有多个镜像网站,要对所有网站提起诉讼很难,即使成功删除,通常相同内容的贴子很快就会完成很多。从另一角度讲,即使互联网上存在信息,如果不通过搜索服务来搜索,实际上对信息的访问也是极其有限的;搜索服务运营商处于垄断状态,如果用市场占有率高的谷歌公司和雅虎公司的搜索服务搜不到的信息,其他方法获取信息的可能性被认为是非常低的事实,前述搜索服务信息扩散的观点,不得不说存在问题。(21)小仓秀夫「自動収集された違法コンテンツについての検索サー ビス提供者の義務および責任」法とコンピュータ 28号(2010年)39页以下参照。明确表示,检察服务运营商因为以与本人无关的信息链接作为搜索结果的显示,当与侵害本人的权利利益情况相关时,搜索服务运营商自身应该承担第一个责任。有关具体事例,参见 小仓秀夫「自動収集された違法コンテンツについての検索サー ビス提供者の義務および責任」法とコンピュータ 28号(2010年)40页以下。再有,关于是否由搜索服务运营商来决定页秩的问题,参见 名和小太郎「サーチエンジンと表現の自由」情报管理51卷4号(2008年)294页以下。另外,关于侵害赔偿责任,搜索服务运营商是根据《限制特定电信服务运营商的赔偿责任法和来电信息披露法》(简称《提供者责任限制法》)3条1项正文的规定而限制责任呢?或是按照该项解释中所写的该“信息披露人”成为该项规定的责任限制对象外?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回过来说,即使解决了“信息披露人”就是责任人,那也与基于人格权的删除请求的情况不同,为了使不法行为责任成立,还必须确认是故意或过失。 参见 小仓秀夫「自動収集された違法コンテンツについての検索サー ビス提供者の義務および責任」法とコンピュータ28号(2010年)44页以下;小仓一志「インターネット上の名誉毀損一一最近の2つの事件について」 法セ707号(2013年)23页。
第二,链接的微博网页中包含有名誉毁损或隐私侵害的信息的,是否承担删除链接责任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搜索服务运营商仅仅显示信息存在,可以认为只是信息的媒介者而已。大阪高判 平成21年(2009)10月23日(判时2066号142页)的判决认为,将他人在微博网页上刊登的儿童色情的URL(通用资源位标、网址)显示的信息,张贴到其他微博网页上的行为,从有新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这一点上,因其行为样态的相似性,可视为与自行在微博网页上刊登儿童色情片相同。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作为儿童色情公开陈列罪名的犯罪构成。考虑到对此行为进行惩罚,就会避免对国民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处罚作为儿童色情公开陈列罪的行为,是十分合理的。但是,有关谷歌和雅虎的搜索服务有儿童色情的超级链接设定的问题,又该怎样理解? 那样的儿童色情的超链接,是因为搜索服务的使用者通过输入与儿童色情相关的关键词进行搜索等才被设定的,搜索服务运营商建立和运营搜索服务等行为,绝不属于儿童色情公开陈列罪的主罪,是否是帮凶还待讨论。通常情况下,缺乏如前述那样的积极诱因,但判决否定了帮凶说。这是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对于搜索结果链接的信息,很难将其看作是搜索服务运营商自身的表达,所以将其定位为信息的媒介者。谷歌和雅虎公司使用的是机器人型全文搜索引擎,可以自动、机械性地显示URL,(22)但是,对于搜索服务运营商所使用的算法是否可以说是自动的而没有真正的人为操作提出了疑问。参见中岛美香「Googleの検索サジェスト機能をめぐる訴松の動向と影響について」InfoCom REVIBW 63号(2014年)65页; 名和小太郎「サーチエンジンと表現の自由」情报管理51卷4号(2008年)294页以下。关于搜索偏见,参见 市川芳治「インターネット上一一流通と法的規制一一根底への問い:憲法·競争法からのアプローチ」法セ707号(2013年)4页。这在与链接地址的微博页面的关系上,很难将搜索服务运营商当成信息发布者。
然而,搜索服务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扩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鉴于认为应该优先删除链接的补充责任说,对于有效的权利救济非常困难,即使仍然将搜索服务运营商视为信息的媒介者,但如果链接在微博网页上的信息与名誉毁损或隐私侵犯的要件相符,则人身权侵犯成立,应该支持删除该链接的请求。这种情况下,通过司法判决而删除理所当然,但仅此还不够,由搜索服务运营商自己接受申请并删除的运用更受欢迎。这样一来,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允许搜索服务运营商的自行删除,不就是承认了私人“审查”了吗?或者说将这样的重要判断留给搜索服务运营商是否适合?(23)大谷卓史「「ディジタルパーソン」概念とプライパシ——侵害情報信理学とドラマトゥルギー理論による理解」信学技报114卷118号(2014年)212页参照。宫下紘「日本の「忘れられる権利」のゆくえーー検索サイト上の個人情報削除要請」時の法例 1961号(2014年)67页强调,认为针对搜索服务运营商承担大量个人信息问题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因此,就像大型搜索服务运营公司所做的那样,咨询外部相关专家、参考审判例,制定并公布删除的判断标准。另外,有关搜索服务运营商的自主规制,必须保证其透明性,从这个观点来看,谷歌公司的《透明性报告》是可以肯定的。
最后,对相关历史研究等和其他的“被遗忘权”作一些阐述。“被遗忘权”也引起了图书馆和档案馆领域的重视。国际图书馆联盟(IFLA)于2008年12月3日公布《关于历史记录中访问个人信息的声明》,2016年2月25日发布全力支持必要的个人信息研究人员宣言,公布了《关于被遗忘权的声明》。为了行使历史性的、统计的、研究目的、公益上的需要、表现的自由而需要搜索服务的链接时,明确了不适用“被遗忘权”的情况,是用公务的身份进行搜索的结果不应该删除,搜索服务运营商的搜索结果的删除标准和过程应该透明等意见。(24)即使在日本,图书馆相关人员也表示担心“被遗忘权”会阻碍历史研究。参见 井上靖代「「忘れられる権利」と図書館」みんなの図書館(大家的图书馆)462号(2015年)56页以下,前川敬子「忘れられる権利」をめぐる雑感」图书馆界66卷4号(2014年)253页。在《欧盟个人数据保护规则》第17条规定中,对于历史档案等的保存、管理,因历史研究需要的个人数据,属于删除权(被遗忘权)的对象外(同条3项d号),必须避免以“被遗忘权”的名义造成历史研究的困难。包含档案馆等移管的档案等的个人信息,与因“时间太长”降低了非历史性档案等的情况相反,作为个人信息的必要保护不能减少,[15]160即使在未来也将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