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打赏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2019-03-16杨晓悦
杨晓悦
[摘 要]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也衍生了许多新的收入方式。但是目前对于互联网的打赏征收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征税税种难以核算、税收核算难以进行等。文章对互联网征管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为互联网打赏个人收入的征管提供借鉴性建议,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缴纳制度平稳有序地施行。
[关键词] 互联网;打赏;个人所得税;征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3. 044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3- 0109- 03
0 前 言
随着网络的发展及手机App的普及、各类直播平台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必刷的平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我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7.72亿人,普及率高达55.8%,位居世界首位。
网络打赏是一种新兴的非强制性的付费消费方式。网络打赏已经成为许多自媒体盈利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关于网络打赏获得的收入性质、如何纳税等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1 互联网打赏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1.1 互联网打赏收入的性质难以界定
只有明确了互联网打赏的性质,才能确定打赏收入适用何种税率、如何征税。很多网络主播以及网络文章作者并非平台职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与平台约定打赏收入分成。有些人只是借助平台发表文章等作品,平台不收取分成或费用。所以网络打赏难以用工资薪金来进行定义,也就无法适用工资薪金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关于打赏收入性质的讨论,现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互联网打赏为赠予收入。目前在个人之间的现金赠与行为,受赠人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也没有开设赠予税。目前法律上并没与关于网络打赏是否属于赠与行为的明确规定,而个人之间的现金等赠予目前是不征税的,也就是说如果将互联网打赏视作个人之间的赠予,那么就是不征税的。
第二种观点:针对微博文章和微信平台文章获得的打赏收入应当属于稿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稿酬所得范围,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微博打赏的文章作品是通过网络形式发表,其收入也并不是出版方或新闻单位等支付的,而是读者个人打赏的,从这种角度来看,網络打赏不符合上述规定。
第三种观点:互联网打赏应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观点认为微博、微信公众号文章获得的网络打赏应当视作著作权人的劳动所得,网络直播收入也应当视为个人提供表演的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其中列举的劳务并没有关于网络发表文章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明确网络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等,而网络打赏收入是否符合“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界定。
第四种观点:互联网打赏属于偶然所得。例如YY直播平台就是以“鱼丸”为虚拟货币,平台根据鱼丸奖励性质,按照偶然所得适用税率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指的是个人偶然性质的所得,但是网络打赏是很多网络直播红人的个人收入来源,而且这种收入是可以持续获得的,那么这种收入也就不具有偶然性。从这个角度来说,简单以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是不合理的。
目前税务部门大多是将网络打赏收入按照劳务报酬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但也如上所述,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打赏收入的征管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1.2 网络平台代扣代缴责任不明确
目前网络直播平台众多,打赏收入管理方式不统一。但是根据不同的打赏模式,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应当区分征收方式。通常消费者是购买平台的虚拟礼品,然后将这些礼品送给主播,所以打赏的金额是先进平台账号,然后由平台再进行分配,所以平台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的网络打赏是直接进入个人账号,平台不从中获得收入,例如腾讯的微信公众平台上的文章打赏收入就是直接进入个人账户,那么应当是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目前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大多数是签订合作协议,双方通过按比例分成来分配打赏收入。观众要先购买平台的礼品,然后将礼品打赏给主播,而平台则根据一定的比例来提成。例如映客直播,平台与主播以31:69的比例分配打赏收入;花椒直播,平台与主播以30:70比例分配打赏收入。在这种模式下,打赏收入先进入到平台的账号,平台应当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受赏者的年收入超过12万,或符合单独申报纳税条件的,应当自主纳税申报。
很多大型的网络直播平台,其财务管理系统比较正规,通常可以良好的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很多中小平台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平台的收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人气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带来的打赏等收入,因而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动力。从法律角度看,互联网平台并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也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平台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在这一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
还有一部分平台不参与打赏收入的分配,打赏金额直接进入个人微信或者支付宝等账户。例如腾讯2015年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明确表示腾讯只作为提供平台的中立方,赞赏用户获得的打赏等收入不进入平台账户,平台也不提供代扣代缴的义务。也就是说,打赏收入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个人可以直接获得并随时提取打赏金额,那么对于个人获得的打赏收入的具体纳税行为就缺乏必要的监管,其实质上是平台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和责任的规避。
1.3 互联网打赏收入难以监管
一方面,消费者购买的虚拟礼物为商家自主定价,物价部门目前也还没有对于虚拟物品定价的相关规定,所以即使虚拟礼物的价格高昂,只要明码实价,物价部门就无权干涉。加上网络打赏的异常火爆,很多人气主播的打赏收入奇高。另一方面,当前的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主要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进行,与银行系统不同的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动很难界定其收支是属于个人所得还是企业的经营所得,这也给税务机构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此外,很多平台对于打赏收入缺乏有效管理。例如腾讯的微信公众平台文章打赏收入,平台不参与分配也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个人可以直接提取打赏金额,这就造成大量的个人所得税流失。网易CC采用日结免税,底薪月结纳税的模式,那么纳税人很明显会选择分日结算来避免纳税的打赏收入结算方式。
1.4 网络打赏自主申报存在困难
一方面受赏者自主申报纳税意识不高。与工资薪金不同的是,网络打赏收入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打赏收入的纳税核算数据难以确定,再加上纳税管辖权不明确等原因,使得纳税人有了较大的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是网络打赏收入性质不明确,对不同性质的打赏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和起征点也是不一样的。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能明确的对网络打赏的性质做出统一规定和解释,就会造成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征税部门的认知错位。
2 对完善互联网打赏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2.1 应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的修订和补充方面有待进行法律规范层面的完善,使得网络打赏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法可依。
2.1.1 明確网络打赏收入的性质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收入形式,只有明确规定其适用税目,才能合理合法的依法征税。目前对于网络打赏的收入除雇员适用工资薪金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他一般都是将打赏归属于单一劳务报酬。单一的归于劳务报酬征管模式过于缺乏弹性,而由于网络打赏的多样性,可以从其收入来源来进行界定,将不同收入来源的打赏收入分别规定其适用的税目。针对网络直播收入可以适用劳务报酬,而网络发表文章界定为稿酬所得更加合适。
2.1.2 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要应当明确网络平台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播或网络文章发表人如果是平台雇员,那么平台应当按照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主播或网络文章发表人与平台是签约非雇佣关系,平台依然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对于适用个人自主申报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2.2 增强收入来源的监管
2.2.1 建立公民纳税身份识别
可以借鉴欧美将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号码作为自热人纳税身份识别的做法,以我国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税务代码,并与金融、社保、工商等领域对接。税务机关应加强征管,运用大数据管理以及通过信息技术加强与工商部门、银行等之间的信息共享,多方位监控网络打赏的资金流向。
2.2.2 加大对网络打赏收入的账户监管
目前的网络打赏难以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网络平台资金流动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等支付平台进行,而这类平台的资金难以被税务机关等合理监管。因此,可以明文规定网络平台的打赏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帮助税务机关准确了解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收入,也就能减少税收的流失。
2.2.3 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
可以对纳税人实行信用评级,建立纳税信用不合格的人员名单,并建立失信人员公示制度,限制这部分人的贷款、留学、高额消费等,增加其违法成本。
2.3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2.3.1 施行网络打赏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双向监管
平台应当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和提交详细资料信息,包括受赏者收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等。税务机关定期核查部分网络平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以及个人申报纳税情况,核准其纳税情况。对存在的偷逃税等情况依法惩处并公示,强化平台和个人的纳税意识。
2.3.2 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一方面建立统一的税务平台,个人可以登录查询自己的纳税情况,并且通过该系统自主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降低纳税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等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形成警示作用。同时,还应当加强税法宣传,提升公民的纳税意识,让公众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和违法后果,创造一个良好的征税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