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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内容和机制

2019-03-15陈自立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人力资源部选人缝隙

陈自立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北京 100031)

党的十九大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对于国企选人用人监督而言也进入新时代,国企选人用人监督进行与新时代相匹配的新方略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坚持党管干部,建设专业化的人才干部队伍,以及监督好领导干部的要求和指示,但是在具体环节和措施方面,尤其是在国企中,众多监督力量仍然无法有效监督好国企选人用人。在党的十九大精神对于国企干部的监督指导下,构建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机制,通过监督主体的整合、监督内容的界定、监督机制的重组,旨在为新时代国企选人用人监督提供新的监督路径思考。最新修订的《党政干部选任工作条例》是习近平总书记选人用人思想的最新反映,更加体现对进入新时代后选人用人工作的重视。

一、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问题破解与职责履行

(一)国企选人用人监督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骨干,是治国理政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来源,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对于国企人事方面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保证人选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廉洁不出问题”[1]。党要管党,首先要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关键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2]。构建科学化的选人用人机制,更需要强化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的监督。如果监督缺失,选人用人机制就会存在漏洞,带病提拔、任人唯亲等问题就会甚嚣尘上,严重腐蚀国企选人用人机制的科学化建构,同时也会严重损害国企人才队伍以及领导班子的构建,并进一步影响国企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和发展。目前,关于国企选人用人监督主要呈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碎片化、断裂化的选人用人监督现状。当前国企选人用人过程中,国企党委(党组)、国企人力资源部门和国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主体的构建已配备齐全,但是在对国企选人用人的监督上呈现出监督的碎片化和断裂化。受现有制度的约束和限制,国企选人用人工作监督碎片化严重,各自职能业务分工明确,各个监督力量之间缺乏相互的统筹,缺乏互联互通的整合,无法形成跨部门的联合监督合力。这就导致在选人用人监督过程中容易留有监督的死角和缝隙。另外,从国企纪检监察部门来看,只是一些关键环节要征询纪检部门意见,缺少对国企领导干部的全过程监督以及全方位的了解,那么关键时刻,纪检监察部门又怎么能够拿出科学而又有效的监察意见?

二是选人用人程序设计不合理,不规范。由于原有选人用人工作机制的原因,国企领导干部的选任主要是依靠国企党委(党组)决策,而人力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同时还要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监督,即在国企选人用人过程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从国企选人用人的职能上来说,这就是国企人力资源部门既是选人用人的直接管理部门同时也是监督部门,相当于自我监督选人用人。其次,“一把手瓶颈”助长选人用人漏洞的放大。党委(党组)一把手往往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力发起人事动议,而人力资源部门往往居于执行地位,无法对一把手在选人用人问题上的干涉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主体的职责

全过程无缝隙的监督机制就是要在国企选人用人过程中改变现有选人用人监督割裂化、碎片化的状态,重塑国企监督力量,实现监督在选人用人领域的全覆盖。而在构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机制过程中,明确界定由哪些监督力量来形成监督合力是重要的一部分。在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机制中,国企党委(党组),国企人力资源部门和国企纪检监察部门构成三个重要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督主体。从各自职能属性而言,三个主体本身就具有监督的属性,国企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实行主要监督责任,人力资源部门是选人用人的直接责任部门,而纪检监察部门是选人用人过程中的专职监督责任的承载者。

国企党委(党组)是党在国企中的一级组织,在党的事务、党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管理等方面享有充分的决定权[3]。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要坚持党的建设和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党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不仅明确了国企党委(党组)在国企中的核心作用,同时也间接体现出了国企党委(党组)监督核心的作用。坚持党对干部的领导,深化国企党委(党组)对国企选人用人监督的主体领导责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国企干部管理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原则,加强对国企选人用人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督是国企党委(党组)深化主体责任的体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就指出,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要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高校党委(党组)(党组)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中特别指出要强化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问题的问责[4]。因此在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中,突出国企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中的核心作用,这是深入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管理干部的具体表现,也是坚持党对国企领导,党管干部的内在要求。

国企人力资源部门是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的直接责任者。国企选人用人工作本身就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发挥部门特性履行监督职能是国企人力资源部门进行选人用人监督的职责所在。在当前选人用人工作不断加强的语境下,国企人力资源部门提名考察程序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作为主管部门的国企人力资源部门,执行与监督其规范性都是由自身来承担。这种执行与监督集齐于一身的做法使得人力资源部门监督的权威性和信任度饱受争议。自我监督的缺失,就会直接导致相关的选人用人方面的钻制度漏洞等各种选人用人腐败问题的出现。因此,在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中,人力资源部门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履行好自我监督,正如在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中增加了“切实发挥把关作用”,更加突出了国企人力资源部门的监督责任,以高度的自我监督责任感把好国企选人用人关。

国企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定位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主要职责在于监督执纪问责。这一监督职责界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纪检部门主要承担保证政治路线和纪律约束的政治职能,而并不是一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为其主要职能[5]。针对国企领导班子成员的选任监督主要来自于上级纪委,主要解决的是国企内部的纪检部门无法对内部的国企领导形成有效的监督,“国有企业中的纪检部门以接受同级党委(党组)领导为主,‘以下’不能‘犯上’的体制矛盾决定了国企纪检监察监督的软弱”[6]。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纳入监督范围,因此针对国企领导班子成员的选人用人程序需要上一级纪委的监督,就如国资委监督下的央企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内部由于行政级别和监督权限很难受制于同级的纪委监督,只有中央纪委机动式巡视监督方能形成监督震慑。而国企内部则需要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发挥党内监督选人用人的重要作用。

二、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内容

国企选人用人模式基本沿用党政机关的选人用人模式,即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开展选人用人工作。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选人用人的条件、程序、监督等方面更加突出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以及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的内容。同时在国企的中层干部级别还会实行市场化的选任用人模式探索,国企选人用人的范围是越来越广阔。因此在多元化的选人用人的背景下,保证并监督好国企选人用人就是保证党对国企干部队伍的坚强领导,需要国企选人用人的监督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

(一)岗位需求的合理性

一要监督好国企岗位的设置。在以往的国企选人用人中,因人设置标准,因人设置岗位的情况时有出现,这就是岗位设置缺乏监督,从而导致后续的选人用人完全走形式。国企岗位的设置应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监督工作岗位是因工作需要而不是因人设岗,这是国企选人用人从源头控制和监督的要求。岗位需求是否真正符合,因岗选人、因岗设人,是科学把握国企岗位的重要方法。同时监督好岗位,岗位需要什么样的人就按照什么样的人进行选人用人,而不增加多余的闲杂人员,避免了站岗不做事的不良风气。监督好国企各个岗位需求,保障精简高效、提质增效的发展理念在选人用人中的贯彻,为建设高素质、高质量的国企人才干部队伍把好源头关。

二要监督好人岗匹配性。如果选用的是与岗位要求不相符合的领导干部,这不仅让领导干部难以胜任工作岗位,同时也会破坏工作氛围和影响干部队伍团结。在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对于选任的原则特别增加了“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一条,避免人浮于事,而全过程监督就是要重点监督两者的关联性,既要监督好岗位,又要监督好人。将什么样的人选拔到合适的岗位上,看重的是候选人的知识,能力和技能,更加侧重工作岗位与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企业管理知识的水平。例如,进行市场化选聘的国企领导干部,更要加强对其人岗匹配性的监督,把握好市场化选人中监督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二)衡量标准的科学性

一是厘定好衡量标准的正面清单。这些正面清单所罗列的衡量标准来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党的领导干部所提出的一系列的要求。其中,政治标准是第一标准。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在选人用人上突出了四个标准:一是政治标准,二是实践标准,三是纪律标准,四是责任担当标准[7]。其中摆在第一位的就是要突出政治标准。而强调政治标准也是党一直以来的优良传统。国企要对选任的领导干部的政治标准进行监督,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而这一标准也是“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高素质骨干队伍,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迫切需要”[8]。

其次,牢记“好干部”标准为衡量尺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即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如何科学对照这些标准进行衡量,是监督选人用人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在选人用人中时刻对标这些标准去监督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作为国企党委(党组)要突出在党管干部原则上的主体责任,与国企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照“好干部”标准,紧盯标准,对选人用人过程进行监督,强化对选人用人领导干部“好干部”标准的衡量。

二是划定衡量监督的负面清单。这主要包括将习近平总书记和中组部提出的领导干部不准涉及的标准明确界定,划好边界,制定出“干部选任标准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中列出的领导干部标准的项目,要加强监督,对于发现违反负面清单中规定的标准,坚决不得任用。例如,对于在政治上与党中央大政方针相违背甚至心怀不满的人,背离党中央决策阳奉阴违的人,心术不正有政治野心的人[8],要坚决实行负面清单的“一票否决制”,保证国企领导干部没有违背负面清单的标准。同时,国企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提出的对于领导干部的52个“不准”进行监督,例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对于监督发现违背“负面清单”中所规定的标准时,要发挥监督的作用,严格按照程序和办法进行提醒和谈话,并及时上报国企党委(党组)进行联合监督惩戒。

(三)提名考察议决程序的规范性

国企选人用人中提名考察议决程序是必经之路,全过程的监督好这条必经之路,是对选人用人程序规范性的重要把握。无论是参照现有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行政模式”还是市场化选人用人的“市场模式”,都不代表对提名考察程序规范性的降低,反而要以国企党委(党组)为监督核心,集合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形成监督合力,做好提名考察议决程序规范性的监督。因此全过程无缝隙的监督可以从本位横向、纵向和历史四维监督选人用人中提名考察议决的规范性

从本位视角选人用人个人事项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处理办法》,这两个规定突出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规范化以及程序化,同时也让报告个人事项成为干部选任提拔的一道重要关口,成为选人用人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依据;从横向所在部门视角考察候选人情况,作为平时接触时间最长的群体,本部门的考察能更为真实地了解到想要的情况,而监督的重点就是从这一横向视角了解候选人的廉洁倾向和是否存有违背党章和法律规定的问题;从纵向领导层级考察选人用人情况,从候选人所在单位领导,到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再到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纵向上的与候选人相关的领导层面的考察覆盖;从历史发展视角考察选人用人情况,这主要是以候选人的个人档案情况和各年度考核记录表以及信访记录等一系列与候选人相关的历史资料为载体进行监督,以保证候选人在个人档案方面的情况符合领导干部的要求,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方面的廉洁。

(四)使用实践的效能性

在选人用人事后监督的阶段,作为国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的选人用人,监督好领导干部使用实践的效能性就要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使用实践效能低下的领导干部,要及时采取相关的监督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工作中贯彻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选人用人的使用效能,只有在工作岗位中才能检验出是否真正按照“好干部”标准切实履行职责,是否将贯彻党的要求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同时,这也被列为考察环节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作风考察和强化廉政情况考察,不仅要做到勤勉敬业,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还要廉洁自律,秉公用权,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人。而监督的载体就是依靠党章规定的各项制度民主测评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日常监督作用的发挥,监督好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

二是工作能力业绩的监督。国企领导干部与岗位合不合适,是由工作的业绩来说明,注重对其工作日常的监督以及工作业绩的监督,一是通过考核监督工作业绩,其监督的载体主要是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对于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则明显需要被问责。同时,要注重对工作经历的监督,有些重要的领导干部更是需要一定的基层企业工作经历,这主要是通过实践经历的磨炼来提升领导干部的在选人用人工作岗位上的适应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对于其工作能力的提升具有一定的优势。二是运用国企董事会的监督力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董事会职能,与党对干部领导,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的全面结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业绩情况,这也是对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监督,这就使得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监督更加能够体现其全过程性和无缝隙性的独有特征。

三、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机制

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机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加强选人用人监督的制度创新,其重点在于打破国企内部监督职能与业务之间的藩篱,树立以国企党委(党组)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的核心,强化国企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对选人用人进行全过程无缝隙的覆盖。

(一)监督规则

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是以对监督对象的全过程无缝隙覆盖为目标。因此,其监督机制应是内外结合、制机互动的监督规则,即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制度监督与机动监督相配合的监督规则。

内部监督主要是党内监督体系的完善。以党内监督的强化为核心,从而形成以国企党委(党组)为全过程监督核心,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为监督两翼的内部监督格局。从内部监督来看,事前自我监督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为基础,事中联合监督形成监督合力监督好选人用人,事后监督是共同对领导干部在岗位工作和执行党纪国法的监督。国企党委(党组),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整个选人用人链条上共同履行选人用人监督,这就从整个选人用人流程方面实现了全过程无缝隙监督。这三个国企内部监督主体的协同合力,是对现有碎片化和割裂化的监管方式的重塑,不仅监督好国企选人用人的各个程序和环节,也将强化选人用人后的监督,从监督环节上实现了全覆盖和无缝隙。必定要对现有的监督壁垒和监督漏洞进行破除和填补,进而从国企内部构筑新的选人用人监督机制,为国家监察体系的完善做好相关工作。

外部监督作为国企内部党委(党组),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补充,重在弥补内部监督对于国企“一把手”监督乏力的症结以及防止内部监督的关系网络所带来的监督死角。外部监督又分为制度内的监督和制度外的监督。制度内的监督有如下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从选人用人党纪监察方面的上一级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中纪委派驻纪检组在内设机构当中单独建立了第五监察室,专门负责对国资委和央企的监督执纪工作。尤其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家监察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标志着公职人员全覆盖的监察监督体系的完成,将对国企选人用人监督的覆盖产生重要的影响;二是从选人用人专业业务方面,国资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外部监督。例如“国资委通过审批权和任免权的行使来实现对国企的控制”[9],国资委通过出资人监督、外派监事会监督,让党组织进入董事会强化对董事会依法选聘经理层人员的监督。而制度外的监督包括,社会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其所提供的监督信息能够有效弥补其他监督方式的盲点,是国企内部监督力量的重要补充。

机动监督,除了相关规定的制度监督以外,机动监督也是针对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是上级纪委和监察委的巡视巡察监督,这种机动监督方式有两个突出的监督效力——权威性和不确定性,权威性来自自上而下的监督,使得下级国企单位很难隐瞒选人用人中的问题,而不确定性更是将可能存在的操作空间压缩。二是上一级国企以及国资委的选人用人专项监督和各级纪委的专项巡视巡察监督,把制度监督以外的情境因素以及未按照规定程序的选人用人利用专门的专项巡视监督,这就能够聚焦问题,专注选人用人工作,重点突击监督,以严堵制度监督框架的漏洞,进一步压缩了可能存在的选人用人操作空间,从而做到了在机动监督下的巡视监督与专项巡视监督的结合和覆盖。

全过程无缝隙的监督必然是有一套能够覆盖住可能存有缝隙空间的监督规则。这个监督规则包括了制度监督和机动监督两个部分:国企纪检部门要根据党中央的各项工作制度安排,联合国企人力资源部门从而以监督方的视角,这是“静”监督的体现;而从机动监督看,就是从动态层面把国企领导干部纳入监督范围,这是“动”监督的体现。两者的结合,从而形成“动静结合”的选人用人全过程无缝隙的监督规则,实现对选人用人的常态化和动态化监督的结合,达到监督的全覆盖无缝隙。

(二)监督流程

程序和环节的科学架构是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素,制度的程序化建设非常重要[10]。

一是选任流程监督。监督流程主要以国企选人用人程序为主线,三个主体对这些环节实行全覆盖。在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选人用人程序。在监督流程中明确各个主体的监督责任,确保各个环节都是三个主体同步参与监督。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监督中,以往当国企领导干部岗位出现空缺之时,采用何种方式,是内部提拔还是外部选任,是竞争上岗还是其他来源渠道,并没有作出详细的制度化规定,这就给国企“一把手”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11]。而在新修订的制度中,动议之前增加了分析研判环节,并将这一重任赋予国企人力资源部门,深化日常了解,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人员情况,国企党委(党组)根据研判情况启动动议,不仅加强了人力资源部门的选人用人的职责,而且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往“一把手”动议问题。民主推荐环节监督,监督好选票的作用,避免有违民主性的拉票等情况的出现,同时又不以惟票数论,在民主选票的基础上,严格监督领导干部任用标准,进行国企党委(党组)的集体讨论;考察环节监督,在国企党委(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国企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前述个人、横向、纵向、历史四个维度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了解备选人。讨论环节监督,发挥国企党委(党组)的监督作用,坚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中组部2016年发布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细化了党委(党组)讨论环节的事项,特别指出了“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和少数专断”[12],根据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的考察情况,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到国企党委(党组)对讨论监督的把关;任职环节监督要积极接纳来自社会群众尤其是内部职工的反馈,并对来自任何的监督信息和意见都要进行三方监督主体联合反馈。

二是选任程序后监督流程。这主要是强调在国企领导干部履行完选人用人程序之后,在所任用岗位上依然要接受监督主体的监督。就是在国企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国企人力资源部门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日常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日常监督内容,定期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集中汇报对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监督情况。其次,关于考核监督中的年度考核和党建绩效考核等,要严格把控,对于监督出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国企党委(党组),对于年度各项考核指标不合格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等多种方式的监督方法,督促领导干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真反思工作岗位中的工作。而国企纪检监察部门不仅要在协调监督中针对人力资源部门做好职能监督,还要保持监督的独立性监督好选任程序后对领导干部执纪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违反党纪的领导干部,要及时反馈给国企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及时的处理。

(三)监督方法

职能监督。发挥国企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能监督和纪检监督的监督职责。国企人力资源部门,首先要掌握好对于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领导干部问题,运用好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等监督方法,恰当灵活运用,开展谈话提醒,有利于防微杜渐,及时以柔性监督的方式提醒领导干部,防止小问题变为大问题。其次,以职能业务工作中的载体作为监督方法,例如,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等监督工具,监督领导干部履职履责情况。国企纪检监察部门,首先要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密切监督干部的日常情况,作为后续国企领导干部任职和使用的依据,从而实现国企内部对选人用人监督方法的无缝隙监督。再次是对职能监督的再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国企人力资源部门履行选人用人职能的监督,监督其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选人用人监督,对于相关监督制度的缺失或者是未按时履行选人用人相关的监督职能,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监督执纪的作用,履行好对人力资源部门在选人用人过程中的监督。

巡视监督。这是上级对下级监督的典范,也是破解国企“一把手”监督困境的有效形式。因国企内部的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管理权限的阻碍,对更高级别的领导很难有效监督,此时外部上级纪委巡视,自上而下的巡视监督对于国企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更是监督的利器。以往很多国企的腐败问题,包括国企(央企)的选人用人问题都会被上级纪委点名,并且对于选人用人的监督检查也是纪委巡视巡察的重点之一,可见巡视监督成为针对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的有力武器。而在国家监察委成立之后,国企领导干部作为公职人员之一,亦是在监督之列,纪委和监察委的监督执纪合力将会在对国企巡视监督中发挥更强的监督力量。因此,面对不同的管理权限,针对国企一把手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要加强上级纪委监察委的巡视监督,涉及党的纪律问题要依照党的规章制度,涉及国家法律层面的要监察委发挥监督的作用。

社会群众监督。包括社会公民监督,媒体监督以及基于各种互联网为平台的监督力量。当前网络传播的及时性,不仅为国企及时公布选人用人提供了基本路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尤其是涉及相关利益的职工提供了监督的通道。其作为重要的外部监督方法,能够以更为公正和客观的视角来对国企选人用人监督。而这种客观性来源于,社会群体监督主体并不是体制内的涉利人员,能够打破国企内部设置好的监督生态,为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发挥更为重要的外部助推作用。社会群众监督,尤其是中纪委巡视央企过程中提供问题线索的来源大部分是来源于社会和群众的信访意见,为国企纪检监督发现国企选人用人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四、总 结

国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排头兵,是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而这样的主体需要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来执行党中央的发展政策。无论是国企内部的选人用人还是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新时代下的国企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只会更加严格,一方面加强党对领导干部管理的原则不变,另一方面要加强纪检监察监督的深化。国企选人用人程序全过程无缝隙监督将会为国企党委(党组)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和人力资源部门的直接责任提供坚实的监督保障,为选好任好国企领导干部发挥监督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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