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刍议文化遗产价值规律及其评估表达
2019-03-13徐怡涛
徐怡涛
摘要:价值评估是制定保护规划、修缮方案乃至申遗文本等工作的最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价值评估均未缺席,但评估普遍不深入、不具体。基于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总量、与遗产价值相关的状态评估要素、遗产的稀有程度、时间属性、空间传播度等设定的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公式,体现了对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规律的几点认识——遗产价值衍生过程中的历史决定性、研究决定性和价值类型的可扩展性,且直观地表达了遗产各价值类型之间的结构性关系,表达了遗产价值必须通过对其历史价值的科学研究才能准确体现的特点。
关键词: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价值规律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分类虽有不同,但是其共性在于,任何类型的文化遗产均具有特定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对非物质遗产的“价值”定义为: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条中,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定义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2015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文物保护法》价值类型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了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综上,文化遗产得到官方确认的价值类型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学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其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和《准则》中共存的价值是: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系中,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所有文化遗产联系所共同拥有的价值类型。因此,本文以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探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的相关问题。
在确认文化遗产价值类型的基础上,《准则》指出,“价值评估”应置于文物工作程序的首位:“保护必须按照本《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应置于首位,保护程序的每一步骤都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以上对价值评估的要求,在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实际工作有所体现,例如,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时必须有专门的价值评估章节,价值评估是制定规划的最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保护规划、修缮方案乃至申遗文本,价值评估均未缺席,且居于显著位置,但评估普遍不深入、不具体,价值认知浮于表面,价值判断疏于笼统。笔者认为,目前价值评估普遍性空泛的主要原因至少有三点:1.对文化遗产本体的研究不够深入;2.对文化遗产价值的提炼和阐释不到位;3.对文化遗产价值规律缺乏研究,认识不清。
为尝试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在2007年笔者对不可移动文物经济价值规律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探讨如何评估文化遗产价值的问题。在2007年的论文中,笔者论证了不可移动文物经济价值规律的几个基本特点,简述如下:1.不可移动文物的经济价值发源于其学术价值,学术价值包括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等价值,因其必须通过学术研究获得,因此定名为学术价值;2.历史价值是不可移动文物价值体系的核心,是其他价值类型存在的前提和基础;3.在合理使用和科学保护与管理的前提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经济价值并不因利用而减少,将随时间而递增;4.正确的研究、保護和管理,可提升不可移动文物的经济价值,因此,重视研究、保护和管理的投入,是获得文化遗产经济价值所必须的投入。
不可移动文物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价值规律亦可作用于整个物质文化遗产之中。基于以上前期成果,本文侧重于探讨,在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中,如何表达科学研究、科学保护、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与文化遗产价值总量评估之间的数学关系。
首先,我们设定在评估时可被认知的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总量为V,其各分项的价值类型,如,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分别为V1、V2、V3、V4、V5……
其次,我们设定与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相关的状态评估要素,真实性为C1、完整性为C2、有效管理为C3、合理利用为C4,各项状态评估要素的取值区间为[0,1];
再次,考虑被评估的物质文化遗产的稀有程度,以同型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存世数量为衡量标准,设定为A;
再次,设定物质文化遗产的时间属性,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的始建年代为T2,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在评估时所处的年代为T1,存世时段为(T1-T2)根据物质遗产一般生成的最低年限并综合目前中国古代建筑断代的精度综合考虑,本文设50年为一个时间度量单位,则物质文化遗产存世时间的度量值为:0.02(T1-T2);
最后,设定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传播度,即在空间上所能见证的传播影响范围为S,根据范围的等级,从县域、州域、省域、国域、国际为标准,取值分别为介于[1,5]的整数。
根据前述研究,历史价值是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核心,是其他价值产生的基础,而在现有价值评估中,往往将各种价值类型进行简单的叠加,即V=V1+V2+V3+V4+V5……这种评估方式既不能体现历史价值在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生成中的核心地位,也不能体现科学研究在评估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时所起的核心作用。针对既有评估公式的缺陷,本文根据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价值构成要素决定于其时空属性的特点,设定历史价值V1=[0.02(T1-T2)],其他价值类型可叠加,即V2+V3+V4+V5……而历史价值对其他价值的决定性以乘法体现,再考虑到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与其存世数量成反比,则,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公式为:
以上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公式,体现了我们对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规律的几点认识:
1.体现了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衍生过程中的历史决定性。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基于历史而产生,历史的具体体现是物质文化遗产的时空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时间属性为遗产原构的存世时段,而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影响范围,则取决于其形制渊源在历史中所处的文化势位,势位越高,则范围越大,其所见证的历史越重要,所以,本公式以存世时段度量值0.02(T1-T2)表示物质文化遗产时间价值,以其空间传播度表示空间价值,并以存世时间的n次方的形式,表达物质文化遗产基于时空属性而得到的历史价值。
为直观表现时空因素对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的作用,本文假设公式中除时间和空间变量外,其他因素的总值为1,则从图1中可见,时空因素对遗产价值具有显著的影响能力,且居于不同文化势位的物质文化遗产,其价值差会随时间的延长而剧烈扩大。
2.体现了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衍生过程中的研究决定性。在以往简单叠加价值类型的价值评估中,对物质文化遗产本体进行深入科学研究的重要性无从体现,这也是目前价值评估往往浮于表面的根本原因。在上述公式中,遗产的存世时间及其空间影响范围,对价值总量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考古学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精确时空框架和区系类型学研究,即可分析出时间和空间要素,在价值评估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而解决当前价值评估中因研究不足而带来的弊端。例如,在考古类遗址的保护规划评审中,最受考古专家诟病的就是,规划编制单位往往不能全面掌握考古研究成果,因此,价值评估的准确度自然也就无从谈起,而错误的价值认知,又如何能引导出正确的保护和利用呢?就筆者所见,不但考古遗址中存在大量因研究认识不足而导致的价值错判;在文物建筑领域,时空研究不精确这一现象也十分突出,笔者在建立文物建筑形制精细时空框架的研究过程中,即更正了一批文物建筑的年代。在本公式中,对遗产价值总量影响最大的即是断代精度、空间影响范围。和同类型遗存的存世量,对以上关键因素的判断,都必须经过科学和持续的研究才能得到,所以,本公式充分体现了研究对物质文物遗产价值评估的决定性作用。
3.体现了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衍生过程中价值类型的可扩展性。如前所述,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类型,会随着研究的深入,随着文化遗产与社会生活的不断结合,而产生新的价值类型,具有扩展性,因此,本公式在科学、艺术、社会、文化等价值类型中(V2+V3+V4+V5……)留出了可继续叠加扩展的表达。
笔者认为,上述公式的最大意义在于直观地表达了遗产各价值类型之间的结构性关系,表达了遗产价值必须通过对其历史价值的科学研究才能准确体现的特点。文化遗产具有巨大的价值,可造福于当代和未来,整个文化遗产事业也围绕着价值的发现、保护、延续和弘扬而展开,那么,我们就有必要研究其价值规律和特点,并使之尽量直观地表达给社会公众。因为,文化遗产所遭受的破坏,归根结底,源于相关各方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上的分歧。所以,文物工作者有必要、有义务研究文化遗产的价值规律及其评估表达方式,引导社会各方正确地认识文化遗产的价值,从而达到保护、延续、阐释和弘扬文化遗产的责任。
总之,本文以笔者多年来,在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中所积累的认识为基础,提出了一个重视研究、重视文物本体历史时空属性的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公式,由于文化遗产的复杂性,这一公式肯定还有很多待完善之处,现权做抛砖引玉,供方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