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及其风险与监管分析
2019-03-12王冰
王 冰
众筹是新网络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型集资形式,而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广阔传播性,能够激励社会潜力,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因此对它目前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变得极为重要,尤其是如何控制风险和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这两方面极为关键。
在国外,众筹已经相对成熟,而在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方面显露出诸多问题及弊端,比如平台自身存在问题,发起者或投资者出现各种不确定状况等,极大地提高了行业风险。因此,对互联网众筹的未来前景是否会遇到阻碍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国内众筹基本情况
国内众筹的平台也在近年来兴起了不少,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参与和发起众筹项目。
对于众筹参与者来说,都想选择一个安全性更高的众筹平台,让自己的投资更省心更省力。
(一)国内主要众筹平台
通过查找资料与筛选,包括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型、权益型、公益型、物权型以及综合型平台,其中京东众筹综合排在第一位;淘宝众筹排名低于京东排在第二;腾讯乐捐作为公益性众筹综合排在第三位。
(二)当前我国众筹融资种类划分
国内外已经有比较多的对于网络众筹平台的研究,没有异议地众筹可以分作四大类:债权类众筹,股权类众筹,回报型众筹,公益众筹。
债权类众筹由于P2P平台的宽泛性,只算是狭义众筹,不是很常见,某种意义上是信贷的一种。在国内的代表有人人贷和积木盒子。
股权类众筹在我国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一般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种。我国的股权众筹代表平台就有人人投和天使汇。
回报型众筹也是大众普遍认知上的众筹,在国际上最知名的就是众筹网两大先导者,Kickstarter和Indiegogo,国内较为出色的就是京东众筹和淘宝众筹。
公益众筹实际就是做慈善活动。像十字会这些非政府组织的捐款也可算是公益众筹的前身,目前单纯的公益众筹在国内没有占主流地位。
二、互联网众筹存在的风险
众筹集资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筹集资金完成一个项目。这个集资举措的基础理念是资金不来自专业投资者,而是由数量庞大的人群来参与,而这个人群中的每个成员只要用小资金来参与贡献。
在这样的情况下,融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各种限制就会降低很多,有利于民营企业和各种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同时大量的非正式的投资者都会参与,因此,众筹的各项过程都需要风险的监管,本章将详细分析众筹所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者准入风险
互联网众筹在运作方式上的不同体现在,不同平台对投资者资格的审查标准都是自行设定的,也就意味着其考察条件和范围是大不相同的。
第一,会使得投资者自带风险,不利于其未来发展。即使交由专业的评测机构来评估检测,最终检测报告是否值得参考也是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
第二,创业集资者的利益也会面临极大风险。企业最初的设想计划、创新方案和经营管理方法等商业机密都会有极大的可能被暴露出去。
第三,会给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带来危害,会致使平台运行效率下降,极大的损害用户的消费体验。
(二)融资期限风险
调查研究发现,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对集资期限的界定是大不相同的。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等设定一个月为集资时间,如果集资失败,必须要将资金全部还与消费者。设定融资期限本质上是对创业集资者、集资项目的保护,但不乏有一些时间长的项目,对此平台往往设定无限制,以来吸引更多投资。融资期限长,资金利用率和项目成功率就越低。
(三)入资风险
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发行者做出了明确规定,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发行证券的特定对象要控制在200人以下。根据这则规定,各个网络股权众筹平台几乎都采用设置最少投资额的手段来限制投资人数,并且用投资人的名义形成有限合作公司。身份确认这个过程就使得投资者需要承担更多的潜在风险隐患。
三、互联网众筹监管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的发展具有两面性,虽然能使信息得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传播,但是,高度虚拟化的特征潜在欺诈的风险。
(一)投资者准入审核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合格的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审核需要:
首先,收入是投资资金流的主要来源,这个标准需参照各个地区的平均薪资水平以及基本生活消费需求。
其次,通过对过去投资状况、涉及行业和工作的经验、过去退出的项目及情况等进行审查后衡量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
最后,首先是做到法律规定的不能多于两百人,其次避免因投资者分散带来管理上的麻烦而延缓了融资进度。
(二)防范超额超期融资风险
互联网众筹平台的融资项目资源要想实现合理配置和适时更新管理,对于融资项目的融资期限要有确切的规定,在融资金额上也要有明确规定,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各个行业的发展情况并且联系投资者的真实投资能力来规定,既能防范法律方面存在的风险,又能对融资规模及投资者的风险进行合理控制。这有利于互联网众筹平台稳定、高效、可持续的发展,又是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安全的重要保障。
(三)入资规制监管
通过建立有限合伙公司使得投资者变为创业企业的股东,投资者不插足公司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投入金额持股得到相应的报酬。在不违反法律条例的情况下,平台可以创新入资方式。所以,不管是从潜在的法律问题或与入资方式不合规范相关的环节上看,禁止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引导投资者在进行融资前就建立有限合伙公司,以防出现股权代持情况,而且要对融资人数及金额进行明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