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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思想的创新与发展*

2019-03-11乐勤

观察与思考 2019年4期
关键词:列宁监察监督

邢 乐勤 周 萍

提 要: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奠定了党内民主监督思想的基础。列宁在领导建设苏维埃俄国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丰富、系统的党内监督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同志站在从严治党的高度上,创新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

党内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据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是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本文在对马恩经典作家关于党内监督思想进行历史考察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同志对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的创新与发展。

一、马克思、恩格斯党内监督思想主要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政党建设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党内监督对于政党权力正常运行的重要性,在他们的著述中对如何开展党内监督进行了详细论述,形成了党内监督的基本思想。

(一)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明确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75、574页。;“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75、574页。。由此可见党代会具有崇高地位,它是党内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负责党内一切重大事务的处理。同级党的权力执行机关即中央委员会必须对党代会报告工作,反映了党的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党内监督形式,拥有党内最高监督权,在党内发挥着对其他机关的监督、制约职能。《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还提到党代会举行的时间是每年8月,如遇特殊情况,中央委员会必须召开非常党代会,对特殊事件的处理方式同样凸显了党代会的权力和其在党内的地位。党代会的成立使得党内最高监督制度更加及时化、制度化与规范化,让党内监督的有效展开有了机构和制度上的保障。

为确保党的代表大会能对全党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无产阶级政党实践过程中制订了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进一步发展完善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1892年,恩格斯写给倍倍尔的信件中指出:“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即使为了遵守党章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74页。党代会的年会制度给了党员每年至少一次公开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也是对党章的严格遵守,不至于让党代会形同虚设,提高了党内监督的时效性。即使在斗争时期,在需要采取集体统一领导措施之际,马克思、恩格斯也一直重视和强调党的代表大会监督作用的发挥,要求加强对最高领导集体的监督。总之,党的代表大会制明确了代表大会的最高监督权、处置权和裁决权,实现了党内最高监督权与立法权的统一,实现了党的领导机构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推动了党内最高监督形式法定化、程序化和实体化的进程,为党内民主监督的正常开展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上的双重保障。

(二)确立民主选举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人民选举权和罢免权的使用,这就为党内监督的顺利进行开辟了另一条有效途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明确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由选举产生。”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22页。第一国际期间,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每一个会员有参加选举全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利”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78页。,进一步明确民主选举,强化了党内监督。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在选举的过程中,党员群众在认识、鉴别候选人的基础上选择满意的人选,其实就是监督领导干部的过程。民主选举使得候选人自始至终都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而为了让候选人当选之后权力不膨胀,能够始终运用自身权力造福人民,不发生背离人民利益、意愿的情况,章程中所提到的人民罢免权是必要也是必须的。一旦当选人滥用自身职权,不符合人民的要求,人民就可罢免该当选者。选举权与罢免权同时存在,使得人民既拥有选举人民公仆的权利,也确保对党员干部日常工作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

此外,《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还对任期制度作了一定说明,规定委员有一年的任期,失职、违纪、违法的人员将随时被革职撤换。任期制度是党内监督的另外一种表现。任期制度的确定使得任期内每个人的职务都是“临时”的,对党员干部形成一种持续的制约与监督,有助于提高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加快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党员干部任用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同时,任期制的存在将党员干部的任免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结合,使得人民监督有了更充足的动力。对于滥用职权的党员干部,人民群众有权对其进行罢免,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危害。这同时也对党员干部有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使其有所顾忌,明白当选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还必须继续正确运用自己职权。否则,就会面临被罢免的危险。总之,民主选举的存在,加快推进了党内监督的发展,把候选人和各类机关都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使其严格接受全体人民的监督与考验,减少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情况,使执政党能够真正做到谋利为民,为人民服务。

(三)遵循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一直强调每位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指出:“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72页。首先,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规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0页。这表明党规党纪面前没有特殊性可言,任何党员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两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其次,在监督与被监督方面,每一位党员都是平等的,既拥有监督别人的权利,也必须意识到自身的义务,时刻接受别人监督。尽管党员在党内职务会有所不同,地位却是平等的,没有特殊性可言,光享受权利带来的便利却不履行自身义务的“特殊党员”是不存在的。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原则,是所有党员都应该遵守的原则。总的来说,党内监督的深入展开必然需要坚持和维护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原则。

(四)确立党内自由交换意见和自由批评原则

开展党内批评与交流是解决党内矛盾、纠正党内错误的基本方法,是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的团结,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党内出现矛盾和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一般都是思想、认识层面上出现了偏差,而思想、认识层面上所出现的问题只能借助民主的方式、批评的方法加以解决。所以恩格斯鼓励在党内展开自由交换意见,党内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与交锋不仅可以针对党内急需解决的问题讨论出最佳处理方式,还可以在此过程中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中还提到了党内自由批评原则,认为这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的展开必须借助党的会议、党的报刊等重要载体进行批评,加强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内部监督,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政党成为大公无私、光明磊落的党,积极主动代表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因此,在党内进行意见自由交换和自由批评是必要的,这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是无产阶级政党不断发展壮大、生生不息的内在动力。

马克思、恩格斯党内监督思想是一种双向互动的监督机制,它体现了从上到下的集中监督与从下到上的民主监督的有机统一。由于所处时代的原因,当时特定的社会情况和历史条件严重限制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未能提出系统、完整的党内监督理论体系,但依旧奠定了无产阶级党内监督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列宁党内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

列宁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历史条件,对于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的自身建设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列宁有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较为丰富、系统,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张实行民主集中制

十月革命后,在国内战争和帝国主义的双重压力下,为了更好地进行国家建设,俄国在政治、经济上采取了高度集权的模式。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列宁明确提出以民主集中制作为苏维埃政党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主张把党建设成为“集中的战斗组织”。民主集中制的提出是列宁对马恩民主制思想的一个重大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关于党的建设理论的重大贡献。俄共实践表明,民主集中制的实行确为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供了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第一,党员严格遵守党章与民主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统一。列宁始终强调党章的重要性,认为党章是“党组织的形式和准则的总的决议”①《列宁全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5页。,即党的章程是一个政党宗旨和行为规范,其本质就是彻底实现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所有行为都应该符合党章的要求,任何违反党章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党章在要求党员严格遵守纪律的同时也明确赋予了所有党员民主参与党内活动的权利,列宁认为党章中关于党员民主参与的规定使得每一位党员都可以参与到党内事务中来,为党的发展出谋划策,解决党所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

第二,党员严格服从和执行党内决议与自由讨论党内问题的权利相统一。在党章赋予党员所有的权利中,言论自由权是最基本的。列宁认为全体党员都拥有言论自由权,可以在党内平等、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与意见,提出不同的主张,甚至在党的会议上都可以发表与主报告所不同的观点。党内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党内一言堂的情况,避免对领导人的盲听盲从。按照列宁的思路,党内所有的决议都应该通过公开讨论、民主的方式加以确定,而通过民主方式所确定的决议也必须严格执行,这是与言论自由权相对应的每一位党员的义务。

第三,部分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这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其中部分服从集体与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相近,体现了集中制原理,下级服从上级是集中制原理的具体说明,但这并不代表形式化的、机械式的集中。列宁认为在集中的基础上,党内应该推崇民主,全体党员地位一律平等可以参与党内事务;全体党员可以发表自己不同看法,并且有批评监督的权利;全党性的决议应该是由全体党员公开讨论之后才能落实制定,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二)主张成立党的专门监督机构

列宁党内监督思想中很重要一方面就是提出构建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这是列宁领导无产阶级政党所创立的第一个较为完善的党内监督体制,是列宁党内监督思想的重要体现。它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创新:

第一,成立监察委员会,遏制集权化倾向。针对当时俄共党内集权化的倾向,列宁思考从机制上深化党内监督。1920年,在俄共(布)九大上列宁提议组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即成立监察委员会。 这次大会把列宁的提议写进大会决议。在列宁的领导下,开始组建党内监督机构。1921年,俄共(布)十大上研究并成立了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大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它可以监督、检查国家公职人员和相关国家机构,对其工作进行质询、审查。1922年3月,在俄共(布)十一大上,俄共(布)建立和完善了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

第二,强调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俄共(布)十一大上,列宁领导并制定颁布了《监察委员会条例》,这是列宁领导无产阶级政党所创立的第一个较为完善的党内监督体制。《监察委员会条例》对“党的监察委员会、党委会和党代会之间的关系、监察委员会与党委会意见分歧解决方略、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①黄勇、武彬:《列宁构筑“三位一体”权力监督体系的思想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3期。,有力保障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一是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监察委员会和党委会都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直接向党代会报告工作,两者属于平行关系,两者既相互独立又可以互相监督。监察委员会和党委会的平行关系使得监察委员会在实行监督的过程避免了同级党委的干扰,保证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确保可以公平有效的对党委会进行监督。二是监察委员会的权威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于重大问题的处理方式上。监察委员会与党委会对于一些重大问题难免会有意见分歧,针对这类情况,条例也做出了规定,即监察委员会在党组织建设中具有崇高地位,监察委员会与党委会一旦有意见相背离的情况,严格遵循两者的平行关系;监察委员会不仅有权出席苏维埃党委会、本级党委会、本级党组织的一切会议,在会上还具有重要发言权;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撤销监察委员会已通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将问题交由代表大会处理。这些条例大大提高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与地位,在党内形成了一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集权的出现。

(三) 强调加强工农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

首先,人民的监督权至上。列宁党内监督思想中赋予人民群众广泛的权利,以人民监督来加强党内监督。列宁认为所有国家公职人员都应该由选举产生并可以依照选民的意志进行撤换,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人民公仆变为人民主人的最好办法就是让所有人参与监督,把领导干部纳入到人民监督体系之下,让人民群众监督其言行。十月革命后,列宁进一步强调通过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和罢免权来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人民拥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就会在领导干部之间逐渐形成一种“适者生存”的竞争机制,让领导干部可以时刻做到谨言慎行,合理、规范地使用自身的权力。

列宁认为人民监督权的落实必须建立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如果人民群众对政务一无所知,人民监督也就是无稽之谈。为此,列宁建议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农会议定期举行是党内政务公开化、透明化的过程之一,把党内政务面向群众,有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监督政务,有机会向国家机关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国家机关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批评,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来保障人民的监督权,从而推进党内监督的实施。

其次,成立工农检查院。1920年,列宁对《工农检查院条例》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应该是一种临时性机关”②《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页。,认为贯彻落实工农检查制度后,这个部门就可取消。之后通过的《关于工农检查院条例》中根据列宁的提议改组了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机关以及检查政府的政策、决议的具体执行和落实情况。此外,针对工农检查院在实践中运行不太理想的情况,列宁提出了缩减工农检查院人数,把工农检查院和监察委员会相结合的主张。按照列宁的设想,由于苏维埃执政党的地位,许多党员同时在国家机关担任要职,工农检查院与监察机构结合也就将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有机的统一起来,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把工农检查院置于监察委员会相同地位,提高了工农检查院的权威性。工农检查院顾名思义,是由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所组成的,与人民群众时刻保持着密切联系,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又有着必然的、紧密的联系,两者的结合,就等于在人民与中央之间搭筑起了桥梁(工农检查院),有助于中央委员会实时了解民情民意,确实维护苏维埃人民的利益。

加强工农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列宁党内监督思想中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将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统一了人民监督、党的监督、国家监督,最终提高了监督的效果和效率。

(四)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党内监督

列宁始终认为,法律条文是党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以及人民监督的重要保障和依据,因此在强化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完善法律监督。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领导干部更应该接受严格的法律监督。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党员在法律面前更应该遵守该原则,不能有特例。在《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关系的通告》中有一项规定,“不经地方党员会同意不能对共产党员进行审判”①李毅弘、张苏:《列宁党内监督思想及启示》,《理论探讨》,2011年第3期。,这个规定实质上为某些党员谋私利、逃惩处提供了便利,使得党员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定了司法机构的独立审判权。列宁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强烈的批评,甚至主张对犯错的党员应该进行更加严厉的惩判。

二是建立专门检查机关监督法律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统一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列宁看来,执法机关应该是独立的,其工作不应受到任何党政机关的制约,不应受地方官僚利益的影响。列宁强调各级检查机关必须发挥自己的作用,保障法制的统一,监督法律的实施,对于党政机关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坚决提出异议,这是检查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为保障检查机关独立行使自身权利,列宁主张检查机关应该由中央进行垂直领导,即“规定地方检查机关只受中央机关领导”②《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7页。。

总之,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是在借鉴、吸取马恩党内监督思想的基础上,依据具体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所作出的探索与创新。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列宁创设了权力制约与平衡的新思想,在各方面为党内监督的发展保驾护航。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以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以工农群众的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外部力量,以法律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制度屏障,这些理论创新有力地促进了当时苏联的发展。

三、习近平对马恩党内监督思想的创新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加深了对党内监督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党内监督的新思路、新观点和新理念,实现了对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的创新与发展。

(一)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党内监督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在马恩时期虽未形成党内监督的系统论述,但对党内监督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在列宁时期,在借鉴马恩党内监督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党内监督的系统理论。

中国共产党人在加强自身执政党建设的过程中,结合本国实践,继承和发展了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并且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上,指出党内监督对于加速中共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能力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在2013年全国组织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就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①《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42页。这就要求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否则权力的滥用将无法得到遏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打铁还需自身硬”,无疑对新时代下对全体党员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重要要求。所以,为更好推进新时代党内监督工作,做到党内监督无死角、无空白,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②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我们必须立足具体国情总结、汲取过去的发展经验,与时俱进创新、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把加强党内监督作为基础性工程,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打下基础。

(二)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监督的核心

追根溯源,民主集中制来源于马恩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同盟时期已有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萌芽,显示出与资产阶级不同的建党思想。列宁是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人,并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

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建设过程中始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把它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核心工作来抓。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党内监督的论述中,首先强调的就是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认为民主集中制是激发党的创造力、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法宝,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制度保障和关键核心。坚持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必须发扬党内民主,确保全体党员在党内可以自由交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党内集中,对中央保持绝对的服从,确保在民主基础上所形成的政策、路线、方针得到贯彻执行。只有这样,党内监督才可以顺利进行。针对目前在实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存在的许多突出问题:如有的党员对于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不够、重视不足,没有严格执行;有的领导干部没有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搞“家长制”“一言堂”等,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我党必须着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切实完善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推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过程。

(三)抓住“关键少数”是党内监督的重点

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是推进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根本。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中一直都很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在列宁时期,一开始就提出构建专门的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来进行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各类机关以及领导干部,特别是对党和国家最高机关和领导人的监督。在列宁逝世前期,依旧强调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在职位上是平行的,并以加强监委会的权力来对中央委员会权力的运行进行制约与监督。

习近平同志继承马恩经典作家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与监督这一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与把握,突出对党的高级领导干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③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这就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之后,他又阐述了“关键少数”的具体指向。一是对高级干部进行监督。高级干部是党的骨干力量,习近平同志在多次讲话中指出加强监督必须对这类人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营造党内监督的良好氛围。对于高级领导的监督是对“关键少数”这个概念的清晰化与具体化。二是对“一把手”进行监督,“一把手”主要指的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党内具有关键作用,可以说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由于“一把手”掌握权力,一旦出问题,那就是系统式的、坍塌式的,辐射影响范围广泛,因此对“一把手”进行监督与制约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四)构建监督体系是党内监督的保障

实现对权力的监督是一项较为专业、系统的工作,只有在明确监督主体及其具体职责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党内监督的高效展开。在马恩时期,《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就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监督的最高形式,具有党内最高监督权。在列宁时期,为强化党内监督,设置了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便监察委员会可以不受干扰进行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探索党内监督的实践中,着重强调了党委和纪委这两个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明确指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83页。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从源头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切实发挥好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党委与纪委作为监督主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所以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具体职责,双管齐下,构建一个完善、系统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党内监督的具体工作。从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出发,习近平同志深刻认识到我国监督主体还存在着党委责任不明确、监督缺位和纪委定位不清、监督不力等现实问题,强调必须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②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以监督主体的政治责任为主线,将不同的监督主体纳入到党内监督体系中,理顺各类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聚焦中心任务,准确把握不同监督主体的职能定位,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齐抓共管、优势互补,发挥整体优势,打造监督合力。习近平同志首次提出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是在监督主体问题上的重大理论创新。

(五)完善制度建设是党内监督的基础

马恩经典作家强调以制度建设来强化党内监督。马克思、恩格斯就很重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希望通过党的代表大会的完善来推进党内监督的进行。列宁党内监督思想中坚持以完善的党内监督法制建设作为全体党员遵守党规党纪的保障,推进党内监督有效、持续进行。

习近平同志继承马恩经典作家重视制度建设这一思想,认为党内监督问题上制度建设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强调:“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③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因此,习近平同志立足于党内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强调党内监督制度的创新,构建了完整、健全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推进与强化了党内监督工作。成熟、完善的监督制度体系必须执行才能发挥其作用,才能成为党内监督有序进行的依据和基础,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对于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习近平同志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④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这释放了“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创新,是制度建党的必然要求。

(六)巡视监督是从严治党的利剑

巡视是党内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形式。在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中,提出过以巡视加强党内监督的想法,要求中央监察委员会到党的各个部门进行视察。虽然这只是列宁的初步构想,但作为一种积极的探索,已经非常宝贵。

对于我国来说,巡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手段。因此,习近平同志在继承列宁以巡视加强党内监督这一构想的基础上,结合党内监督的长期实践发展,强调必须深化巡视监督,发挥巡视监督这把反腐利剑作用。习近平同志指出,“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安排”①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并强调要从四个方面来加强巡视监督的效果。第一,巡视监督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重点应该放在三类干部身上:一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为所欲为的干部;二是有可能进一步提拔的年轻干部;三是带病依旧提拔的干部。这三类干部应成为巡视监督的重点,从根源上防止领导干部由“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从源头上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第二,巡视监督的形式必须要有所创新,必须以现实问题为导向,推进巡视监督形式的创新和发展;必须坚持巡视“回头看”,体现杀“回马枪”的威慑力,“回头看”不仅是以复查的方式监督旧问题是否进行整改,更是要发现新问题,推动被巡视组织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第三,巡视监督的成果必须准确落实,中央巡视组必须将获得的相关意见反馈给党组织,做到责任明确,限期整改。第四,巡视工作的展开必须依据相关的条例,巡视监督的工作条例必须抓紧时间修订,并且严格执行。

(七)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内监督的武器

在马克思、恩格斯时期,他们认为应该通过民主的方式在党内展开讨论和批评,达到党内监督的督促目的,约束、规范每一位党员的言行举止。在列宁时期,同样坚持党内民主,主张在党内展开各种批评,批评的时候应该实事求是,针对不同的问题应有不同的分析。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习近平同志指出:“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清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②《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问答》,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第205页。这也就是说,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武器要是运用得当,对于防治党内不正之风、贪污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思想武器。与列宁一样,习近平同志指出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原则、出以公心”,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恰如其分,不能胡乱批评也不能不痛不痒。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使得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流程与章法。做到端正认识,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说、少说为佳等庸俗错误认知。必须做到与人为善,坚持以理服人、以诚待人,切实帮助同志改正错误。

(八)党内监督的实践创新

理论只有指导实践才能实现其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以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为基础,以党内监督思想创新为前提,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在党内监督实践层面上有了创新和发展。

第一,全面落实“两个”责任。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中多次强调责任的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也就难以进行。面对我国党内监督的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监督主体责任问题,习近平同志着重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③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人民日报》2014年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党委与纪委的职能定位和责任分工,既要牵住主体责任的“牛鼻子”,又要发挥纪委专门的监督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再次强调:“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和教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4页。从而更加明确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的提出也从法规层面上有了具体的针对性,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督主体责任缺失问题。此外,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还进一步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这一字的变化突出的是责任,体现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对纪委在党内监督实践中所处地位的认识深化。

第二,强化巡视和派驻监督功能。巡视监督是一种直接的自上而下的政治巡视,承担着党章的权威和中央的信任,是强化党内监督过程中的战略性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内监督实践中恢复巡视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实行“三个不固定”,即巡视组组长、被巡视对象、巡视组和巡视对象关系的不固定,建立起了巡视组长库,一次一授权。同时,还以专项巡视制度配合常规巡视,取长补短,以专项制度的灵活变通弥补常规巡视的短板。关于巡视工作的性质,中央作出了具体说明,属于政治巡视而不是业务巡视,巡视的不是地方、部门、监督机构的业务成绩,而是地方、部门、监督机构尊崇党章、履行监督职责、执行党的纪律等情况,这就坚定有力地指明了巡视工作的方向。派驻监视同样是党内监督的有效形式,是党内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派驻监督中“派”和“驻”的监督优势更加明显,精准定位,对重点人和事采取重点监督,发挥“不走的巡视组”的监督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派驻机构全面覆盖,派驻监督全面落实的要求,这种“全覆盖”的派驻监督理念成为党内监督无死角、不留白的关键措施,切实加强了对一些重要部门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的职能:创新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延伸监督范围;抓住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同时加强对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三,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的推进必然需要健全的制度体系作为保障。习近平同志在探索党内监督的实践中,继承与发扬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面从严治党,把制度元素创新和制度整体创新有机统一,进一步创新发展了党内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增加了党内纪律处分的内容,而且侧重点由过去的对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扩展到对全体党员,要求所有党员遵守党纪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员之间存在的不做实事等违纪失职行为进行严厉问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条例法规的形式推进了党内监督,加强了党的建设。这些成果作为制度性元素的创新又推动了整个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发展。

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是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建设与发展依旧面临着许多问题与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党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以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为指导,继续行之有效地进行实践与探索,更好地推动马恩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中国化与时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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