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2019-03-10解学芳臧志彭
解学芳 臧志彭
〔摘要〕 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AI等现代科技引发了一场全新的文化创意产业革命,在颠覆传统文化创意产业的同时,也成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获取新竞争制高点的契机。尤其人工智能技术业已成熟的学理性为其进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提供了基础,并正在逐级助推人工智能进入文化创意产业由选择性介入到全面进入。AI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是选择主动型追随还是被动型接受将直接决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高度与广度;创新思维与变革理念的与时俱进则塑造着AI进入文化创意产业的方式与速度。目前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现状是崛起与阻滞并存,如何立足我国文化自信构建,积极利用AI打造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在主体优化机制、创新扩散机制、分类跃迁机制与制度支撑机制等实现机制上重构全球文化创意产业价值链,提升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能力与国际文化话语权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 AI赋能;人工智能;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文化自信;文化伦理生态
〔中图分类号〕G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9)01-0035-10
一、引言:AI赋能
美国学者麦克高希在其《世界文明史:观察世界的新视角》一书中以“文化技术”为参考值界定世界文明史。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历史,每一次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都强有力地推动着人类文明向前迈出一大步,无论是印刷术、蒸汽机还是正在进行中的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等。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机器智能(MI)的一部分,近年在大数据、算法、自主学习、深度学习、传感器等软硬件演进基础上不断实现革新。同时经过60多年的发展逐渐从第二产业渗透到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现已进入与文化创意产业跨界融合的全新时期,起着加速文化生产方式变革的革命性作用——AI为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带来全新引擎和不竭动力,激发创意产品的多元化、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产生全新的文化创意业态……为此,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也将完成语义重建、范式转变和产业重塑,一场以人工智能为导向的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创新融合的研究将势在必行。如何借助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技术体系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建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中国独有的创新体系与文化自信是当下亟须思考的重要理论与现实命题。
从现有研究成果看,云计算、大数据应用、算法创新、生成式对抗网络(GAN)、物联网的崛起与智能制造的革新推动了AI时代的加速到来。而智能化生产、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智能语音与视频融合、视频图像识别与视频理解、跨媒体融合等技术创新则推动智能化成为发展的新方向,也给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研究带来挑战与变革。有学者提出,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一系列科技创新为一种集聚创新,是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Kumar,2017)〔1〕,可促使多种技术与文化资源融合,实现文化生产链条的无缝隙链接,推动文化创意过程被数字技术重塑(Le、Masse & Paris,2013)。〔2〕由于人工智能中的数据处理、语音与图像识别、机器学习/深度学习、智能算法等在新媒体传播中具备普遍适用性,大数据技术能对隐藏的未被发现的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进行价值聚合与利用(刘雪梅、杨晨熙,2017)〔3〕;而融合媒体则呈现“中心化”向智媒体转化的趋向,“第一现场”介入解构了传统媒介的“权利中心”意志(Arsenijevic & Andevski,2015〔4〕;陈长伟,2017〔5〕)。一方面,人工智能利用大数据分析能够最快地锁定信息热点,实现快速审查和对内容的把关,从而保证信息生产的及时有效完成;新闻内容推送方式由大众化覆盖转向个体化定制,表征现实机制则由记者中介转向算法中介(张超、钟新,2017)。〔6〕另一方面,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智能耳机、智能电视、VR和AR等使体验式信息消费成为可能(Shahzad et al.,2017)〔7〕,智能反馈机制则能让生产者更好地洞察用户的心理与需求,完善信息生产、传播和体验(喻国明,2017)〔8〕;此外,人工智能提高了媒体产业的盈利能力,而且智能媒体融合在不同的媒体专业之间展开密切合作,实现了商业思维与受众的互动(Wagner,2016)。〔9〕但是,人工智能也引发了对人文伦理的思考(Cerka et al., 2017)〔10〕,需要技术人员与媒体专业人员协同对抗人工智能存在的偏差(Hansen et al., 2017)。〔11〕
综上所述,现有人工智能与文化创意产业创新方面的研究尚停留于媒体领域,关于AI对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建构的重要性缺乏关注。由此,本文将探究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机理,提出由AI牵引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体系,建构基于AI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跃升机制,为提高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智能化创新水平提供理论思考。
二、人工智能技术学理性: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原理与逻辑
在“互联网+”时代,伴随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的科学技术以及经济社会需求的协同驱动,人工智能已具备了加速发展所亟须的基础设施要素、科技创新要素,同时这一背景也折射出人工智能发展变迁的一些脉络。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开始呈现深度學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精准智能等某些新特征,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深度分析能力以及刺激感应能力,而这些能力成为人工智能在互联网时代走向“智能化”与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创新领域的基础,并凭借链式革新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
从学理基础看,由大数据驱动的知识学习、跨媒体协同处理、人机协同增强智能、群体集成智能、自主智能系统与优化决策控制是人工智能的发展重点,算法理论、认知科学与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理论是人工智能发展形成的理论基础。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形成是建构在三大理论观基础之上的,其中符号主义(又称为逻辑主义或计算机学派)强调符号是人类的认识基元,人的认识过程即是对符号的计算与推理过程;联结主义(称为仿生学派)认为人的认识基元是人脑神经元,强调认识过程是人脑进行信息处理的过程,其主要原理是人类智能是由人脑生理结构和工作模式决定的;而行为主义(称为控制论学派)的主要原理则是智能取决于感知和行动,智能行为通过与现实世界环境的交互作用而体现,其研究重点是模拟人的各种控制行为〔12〕……上述三大理论为人工智能进入以创意、感知、体验为鲜明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新一代人工智能理论的发展已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夯实了根基。一是大数据智能理论,该理论侧重数据驱动与知识引导相结合、自然语言理解和图像图形为核心的认知计算等理论与方法,以深度学习模型生成式对抗网络等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提供了新手段;二是跨媒体感知计算理论,该理论强调超越人类视觉能力的感知获取、主动视觉感知计算、自然声学场景的听知觉感知与交互环境的言语感知计算、面向媒体智能感知的自主学习等,直接助推了智媒体时代的到来;三是混合了增强智能理论,该理论研究混合增强智能、人机智能共生行为增强、联想记忆模型与知识演化方法、云机器人协同计算以及真实世界环境下的情境理解与人机群组协同等,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人机协同创新提供了基础。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已从单个智能主体的研究转向互联网语境下的分布式AI研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自主学习能力使其开始具有了一定的人的一般逻辑思维和感应能力,这是人工智能进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重要基础,即人工智能带来语义变迁、交互性与文化创意产业重塑。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以及智能终端应用背景下,信息属性已由知识型向社交型、娱乐型、生活型方向转变,人工智能惊人、高效的生产和精准的定位能力正在彻底改变文化创意行业的内容生产、平台分发、用户消费等链条——从会作诗的微软“小冰”到Facebook的“DeepFace”、Adobe的“Sensei”,从意大利的弹琴机器人“TeoTronico”到打败柯洁并不断进化的谷歌“AlphaGo”“Duplex”,从登上《最强大脑》舞台的百度AI“小度”到阿里巴巴的ET大脑与“鲁班”……AI正在挑战传统文化创意与生产流程,重塑文化创意产业链。所以,将AI作为自主体进行透析并反观AI的文化创意创作行为,一方面有助于对人的自主性创新创意的激发与高效率的实现,另一方面AI创作与审美行为有助于人类思辨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技术伦理,从这一层面而言,人工智能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已形成互动与博弈。
技术是双刃剑。技术创新总是一种建构性创新与破坏性创新的同行。人工智能在给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带来契机的同时,也潜含科技伦理、人文主义与“道德过载”等问题。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重塑文化创意产业链的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人文主义反思,相比福柯所言“知识序列的崩溃”导致哲学意义上的“人将被抹去”的现实或将更加严重,而人工智能未来自我认同的思想系统的形成或将挑战现实意义上的人的生存〔13〕;同时人工智能也带来了管控难题,必须警惕人工智能的盲目研发。〔14〕此外,人工智能系统是否拥有法人资格以及选择的伦理也引发了争议〔15〕,Spilioti(2017)就新媒体环境中的“公共性”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以语言为中心的多语言数字写作以及互联网数据挖掘带来了社会“公共性”伦理的紧张〔16〕;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问题也亟待理清。另一方面,伴随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介入文化创意领域,“道德过载”(morality overload)问题开始凸显。AI被认定知道得越多,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也越大。本质上,文化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精神性和与精神的关系性:重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精神关系和精神秩序是文化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维。在由人工智能主导一系列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意产业融合的时代,创意空间的人文生态,特别是将以人为本、公正、和谐、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与道德观嵌入人工智能体系,对于实现人工智能的人文化至关重要。〔17〕
三、从选择性介入到全面进入:基于AI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机理
目前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领域的应用呈现多元化。赋能性技术创新开始转化为文化创意的诱发源与载体〔18〕,内容创新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融合成为AI崛起的时代特征。〔19〕换言之,人工智能牵引创新重点从技术为导向的硬创新演变为以创意和设计为主导的非技术软性创新。例如在现代视频游戏的复杂和现实环境中,人工智能的介入成为统一范式〔20〕,基于AI的智能角色广泛分布、应用于游戏的创新活动中。〔21〕一方面,伴随虚拟现实技术、新媒体技术、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加速应用,一系列科技创新已渗透文化创意与设计等诸多领域,催生出新的文化业态、激发了新的商业模式〔22〕,如創意设计、文化创意(内容)、动漫网游、数字出版、移动传媒等都是典型代表。〔23〕另一方面,基于人工智能的多目标决策系统可以为决策者提供科学高效的制度创新决策支撑,虽然也潜含了强势国家数字文化产品的殖民政治问题〔24〕,但人工智能带来的新的安全机制与新的内容分发机制,如智能算法、数据挖掘与预测建模等功能将对文化创意内容进行多元反复有序的组合与延伸使用,不断创新产品形式和动态视觉效果,推动其向更高层次发展。〔25〕
当然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有其内在的逻辑与演化机理。大数据挖掘与深度学习是弱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广泛应用的基础。一方面,人工智能以新技术革新与迭代填充机制实现文化大数据的识别、挖掘、加工与深度利用,挖掘大数据背后潜含的信息与内容,并进行文化价值的聚合、文化资源的高效整合与更新;另一方面,则利用智能算法处理、仿生识别、深度学习等功能重塑文化创意产业的业态与价值链,实现文化创意的精准化、智能化。此外,人工智能的发展让人们有更多的“闲暇时间”用于文化精神的消费或高端内容产品的生产。按照凡勃伦提出的“有闲阶级”,即从事非生产性质工作的上层阶级可获得大量的闲暇时间,由AI时代的智能机器人承担大量耗时、复杂而重复性的工作,从而有更多的时间用于自我学习、更有尊严地进行创意与思考。从创新生态演化机理看,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演化形成了内生竞合、开源交互、群智多元和跃迁演化等四大机理,凸显出AI对内生、开放、竞合、协同、多元与动态等方面的聚焦和关注。
1.基于AI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需求牵引的内生竞合机理
大数据驱动、跨媒体协同、群体智能与人机协同等人工智能技术介入文化生产、文化资源分配、文化产品交换与文化消费过程,加快了文化创意产业的业态培育、链式创新与更新换代,形成了新的智能化与数字化文化产品、新的运营管理模式与运行引擎机制。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是建立在一定的混合智能与群体智能资源优势之上的,创新主体自身携带“创新基因”,并在多资源条件以及从宏观至微观等多层次的智能化市场需求的刺激下开展创新活动,正是人工智能让创新创意变得可达可塑;而智能识别与服务机器人则使文化艺术创作手段多元化,创新空间无限扩展,各类文化产品通过人工智能后台数据的精准推送,传播范围变得空前扩大〔26〕;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牵引各种创新资源要素与多元化创新群落组织高度集聚,改变了传统的文化生产与运作模式,形成一种新型竞争合作关系,以实现创新活动的开展和创新价值的创造,并在智能化创新主体“共赢”范式下催生新的文化产品、新的文化服务、新的文化业态与新的运营模式。
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也带来了数字化颠覆,特别是在参与式时代,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数字制造技术成本的下降,相互分割、独立的利润单元串成链式流,构成内容无比丰富、无比密集快捷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状文化创意产业体系;移动互联网技术则通过与可便携终端设备的结合,如智能型植入式营销服务系统(IEMSS)将创意产业链的价值放大化〔27〕,通过复杂场景感知、人机协同情景学习与混合增强智能的运用,提升创意阶层的内容创新水平及效率。同时“内生竞合”不仅是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牵引机理,也是内源化机理。从人工智能主导的文化创意产业链的变迁看,在创意端,AI的深度学习与群智开放功能为信息与内容生产者提供了精准信源,塑造了智能化的创作与想象空间;在运营端,AI智能识别能力的增强与大数据挖掘的深度应用使文化创意产品实现个性化、精准化匹配,推动精准传播实现智能化;在营销端,智能算法、人机协同、自主交互与智能化反馈则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再生产良性循环的保障。
2.基于AI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开源交互机理
在人工智能主导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主体与外界环境之间始终保持着开源创新的姿态,大数据驱动的人、机、物三元协同,不断进行着机器学习、知识循环、开源开发、智能传递,以维持创新活动的开展和资源的补给。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网络视听、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移动手游等新兴行业正在蓬勃兴起,而数字技术带来了全新的数字创意文化体验方式与数字化展示载体〔28〕,推动从内容单一轨道向“技术+内容”的双轨跨界融合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开源性也将满足文化创意产业在云端训练与终端执行的跨界发展诉求——开源性开发平台、开源性技术平台与开源性社区平台将有助于文化创意企业构建新型产业业态与新型产业生态。此外,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频出,也对文化创意产业全球价值链带来颠覆性影响,特别是以智能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为核心的国际贸易新通道的形成,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放性的跨境传播产生了重要影响〔29〕,意味着人工智能将为我国建构全新的文化创意产业创新价值链提供契机。
同时,在人工智能牵引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内部,各创新主体、创新组织、创新要素之间的产业链、价值链衔接紧密,形成了智能化为主导的科技创新生态“开放协同”模式。该模式强调AI算法为核心的主体依赖、以数据为基础的信息共享、以人机交互资源为保障的协同利用,不仅保证了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系统内外资源的循环流动,也提高了创新系统内部的创新效率,而感知识别、深度学习、认知推理等可以确保人工智能创新因子在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系统中保持高效、持续运作。例如,写稿机器人通过智能化标注、内容聚类和精准匹配能大大缩短文本与视听新闻生产与发布的耗时,其包含的多媒体形态的智媒体产品不但打破了时空局限,也重构了新闻内容的生产流程。此外,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主体、智能机器人与文化科技资源之间通过建立开放兼容、开源创新的包含数十亿实体规模的跨媒体知识图谱,使大数据挖掘、知识推演、可视化交互、智能识别与群智融合等各创新要素被编排到共同的关系网上,通过线上聚合、线下交流的形式实现资源对接,形成类似生态系统的一种“拟态聚合”形态。
3.基于AI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共生要素聚合的群智多元机理
AI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可看成是一个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集聚科技创新资源的协同创新综合体,它强调以人工智能指引下的人机协同创新活动为节点,在内部搭建文化创新资源信息采集网络与自动控制诊断系统,实现创意设计与研发的智能化,科技创新资源要素的多元化与创意生产的个性化,提高人工智能对用户需求和用户习惯的深度学习能力,并不断完善和优化创新服务功能方面的能力。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带来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在功能上的全新定位,其开放、开源式的“全要素”“集成化”服务平台具有创新效率高、群智感知协同的特点,这决定了内部功能配备需要具备“群智性”“多元性”。换言之,人工智能主导下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生产运作机制建立在群智知识框架之上,既能动态满足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知识获取与要素供给,也能从整体上为文化创意企业在科技创新的不同阶段提供混合增强型智能服务。例如,在文化创意产业应用人工智能的初级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已实现了大数据深度运算与智能感知应用,以及网络广告投放对象的精准定位、投放过程的精准可控、广告效果的精准可估。〔30〕
在创新要素聚合方面,人工智能进入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表现为文化创意与生产智能化、运营平台智能化、文化传播与营销智能化,形成了人工智能主导的创新要素的系统性与多样性。一是人工智能+信息文本编辑,即自动写作与提供资讯服务正在逐渐形成序列的深度学习,并可大量阅读与思考;二是人工智能+内容信源捕获,基于知识库和传感器应用进行内容的精准匹配,通过信息传播可视化追踪,实现个性化精准生产、内容创意与个性化定制投放;三是人工智能+视听资源生产创作,通过深度学习实现视听资源与信息文本的无缝切换,并进行精准创意与创作;四是人工智能+智能分发与传播,通过精密算法找准与缔结网络的结构洞,基于大数据在深度挖掘的前提下实现用户文化需求的精准定位,并将内容精准传递到不同文化需求的受众手中。
4.基于AI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动态优化的跃迁演化机理
人工智能在推动个性化服务代替标准化服务过程中将促进人类社会进入智能化与精细化社会,并带来整个社会环境乃至文明程度的质的飞跃〔31〕,也给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带来跃迁。所谓跃迁(quantum transition)是指事物从低层次或低级别(阶段)向高层次或高级别(阶段)发展的过程或现象。文化创意产业跃迁特指通过与新科技的协同创新驱动,向现代化、智能化文化创意生产体系跃升的过程。文化创意產业科技创新系统的演化主要表现在两大维度:对内表现为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主体的壮大、创新功能的提升、创新价值的累积;对外表现在基于互联网的群体智能主导下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规模扩张、创新群落数量衍生以及自主创新生态环境优化等。在内外力量的驱动下,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跃迁发展到最高阶段则是超级智能机器人的集聚,乃至“智能爆炸”,即在文化创意产业及其各个领域的无限扩散化。
人工智能主导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持续演进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开放、耗散、自我组织、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人工智能从传统制造领域向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对外扩张、对内不断优化的内外协同、动态演化过程。人工智能的技术演进效应与技术诱导效应的释放将引发其在文化创意产业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带来文化创意产业创新生态的重构——文本信息、图像、音视频等文化内容的自动搜索与智能拍摄,大数据驱动的群体智能与生产创意决策的智能化,网络视听产品与语音服务的智能识别与跨媒体的融合传播,VR与AR支撑的人机智能交互的文化终端环节的新体验……不断刷新着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形态与业态;与此同时,智能化深度学习与群智开放将促使产业外部生态发生变化,带来资源集聚并倒逼内部功能的优化与提升,形成人工智能助推下的创新升级和动态演化自动升级的协同机制;进一步的,通过“动态演化”“智能升级”过程实现基于数据驱动、多元融合与人机协同的智能创意经济形态。
四、建构与跃迁:AI主导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产业转型的战略性技术,全球发达国家将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我国作为文化大国也应在新一轮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文化创意产业人工智能化发展战略的主导权,特别是,立足中国文化自信构建与新一轮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布局,积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造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重构全球文化创意产业价值链,积累AI文化竞争优势、拓展发展空间,高效保障人工智能时代的国家文化安全。
1.基于AI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形成的“三度”
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应用聚焦于计算机视觉、虚拟助理、知识图谱、智能推荐、自然语言处理、情感感知计算等。作为挑战乃至淘汰旧技术与旧文化生产体系的AI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新引擎,在文化创意产业细分行业的应用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加快培育与壮大文化创意产业智能化水平与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跃升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导向。
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中的应用是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形成的重要参数,即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各细分行业应用的频率和应用能力成为AI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评价指标。鉴于此,可将基于AI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归结为“三度”:一是广度,人工智能进入文化创意产业的细分行业领域,可以衡量人工智能进入的广度;二是宽度,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诸行业的应用情况,可以衡量人工智能进入的宽度;三是深度,人工智能与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协同情况,可以衡量人工智能进入的深度。在“互联网+”时代,需要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实现新一轮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核心助推器,释放最新科技创新所积蓄的巨大潜能,将其转化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动力,并基于人工智能优势从国际视野重构全球文化创意产业价值链,包括文化生产、文化分配/交换、文化消费链,形成文化创意产业各个相关领域的智能化需求,进而催生新技术、新文化产品、新文化业态、新商业模式,实现我国现代文化生产力的整体跃升。
2.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构成的“六要素”
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形成涉及技术创新要素、内容创新要素、人才集聚要素、制度创新要素与创新生态要素等一系列内外部要素与创新主体要素之间的良性交互与耦合。
从内部要素看,一是技术创新要素,此为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源生性助推器。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是科技前导型产业,技术创新是文化创意产业从遮蔽到解蔽过程的必要条件,是激活产业发展的原生性动力。通过推动技术创新与应用创新的双螺旋结构,可以提升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凸显技术创新价值实现的本质。一般而言,技术创新分为外生性技术创新和内生性技术创新。外生性技术是指在技术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的技术,如互联网、大数据、AI(人工智能)、AR(增强现实技术)、VR(虚拟现实技术)等技术都属于此类;内生性技术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二次创造,是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的主要动力。二是内容创新要素,这是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内核与根本。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建立在优质的内容之上,内容创新是立身之本,这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对原有文化资源和文化内容的激活,即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内容创新的高效性与精准性;另一方面是利用文化创新对固有文化模式或范式进行革命性转型,将内容创新与其他要素融合,特别要发挥内容创新与科技创新的交互非线性关系——人工智能的应用与用户平台数据信息的挖掘可以反哺内容生产和创意的优化,建立起内容生产、平台分销、用户消费的非线性关联的关系网。三是人才集聚要素,此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的创意之本。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意性人才为中心的生产活动,创新型人才是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构建的重要因素。技术创新、内容创新归根结底都要回到人才创新。在人工智能时代,文创人才正是因为有了人工智能的技术支撑,才能利用创意能动性作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各要素,使其产生全新的价值。所以AI时代的文创人才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既要了解人工智能的理论与方法,也要掌握文化创意产业的经济性原理;既要了解人工智能的技术与应用,也要熟悉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性与文化性,还要深谙人工智能与文化创意交融的社会性与法律性。复合性AI创意人才的集聚决定了文化创意产业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潜力、未来空间乃至产业发展的高度与层次。
从外部要素看,制度创新要素是驱动与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效益的关键。一方面,制度创新可为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构建提供规范性规约制度与扶持性激励制度;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打破了原有的价值体系和文化生产与传播体系,为了维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平衡,亟须建立新的制度秩序体系以破解人工智能给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带来的文化技术伦理以及其他新问题、新情况。此外,创新生态要素是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持续跃升的重要因子,是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大环境改善与优化的结晶。一是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空间的优化,包括众创空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物理空间是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开展与发挥外溢效应的空间载体;二是扁平化、快速回应的文化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是推进文化科技管理方式创新与公共文化服务效率提升的善治,可以營造一个持续激励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生态环境;三是人工智能文化伦理生态的创建,便于形成人工智能应用能力与边界控制能力的平衡,优化人工智能的文化伦理生态环境,合理评价与定位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中的角色和作用,这既是人类智能提升的助手也是在最大化人类的价值,但绝非由此取代人类的角色和作用;是发挥人的创意和情感到极致,但绝非由人工智能代替人类创意情感,这一点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尤为重要。
从创新主体要素看,创新主体要素是构建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是建立在各个创新主体的合力推动基础之上的。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体系需要从微观、中观到宏观依次发挥文化创意企业的主体精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的载体功能、政府的治理与支撑作用、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消费主体的参与作用以及智能机器人的合理介入,以达到全方位、多层次利用创新主体价值为目标,创建一个多元主体联动的能力体系。其中,构建科技创新能力的核心主体是文化创意企业,而企业的创新主体是懂AI与文化创意的综合性人才。从2017年7月美国LinkedIn发布的《全球AI领域人才报告》看,全球百余国家人工智能领域的核心技术人才约190万,其中美国拥有85万AI人才,居全球之首;印度与英国居于第二、三位,中国的相关人才不足5万,居于第七位①,这是单纯从技术人才而言的;而复合型、综合性的AI文创人才目前更是短缺,所以我国AI创新人才的储备与培育任重道远。
3.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理论体系
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在内部核心因素、外部生态因子、核心创新主体等要素中形成了一个由内至外共三大层次要素所组成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理论体系。从理论体系内部要素的逻辑关系看,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过程实质上是由一个能级向其他能级跳跃的跃迁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带来创新发展方向、范式、领域等方面的非连续性变化。就整个理论体系而言,其构成要素的逻辑关系是:技术创新要素+内容创新要素+人才集聚要素,此为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内部核心体系;制度创新要素+创新生态要素,此为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外部生态体系;创新主体要素则贯穿于内外部体系的整个产业演进过程,在文化创意产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起着主导科技创新诸要素发挥促进、支撑和保障的作用。此外,人工智能主导下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内外部因素通过诱导、唤起、驱动而被转化为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内外原动力,但并非替代。
需要强调的是,学界与业界都亟须考虑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创新与人类文化创意之间关系的博弈,考虑科技与艺术、内容与形式的争论,考虑技术的非理性与人的理性的交互关系,以及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应用和人文精神所应扮演的复杂化角色。特别是要关注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中的边界问题,既要考虑人工智能应用的价值最大化与人的价值最大化,也要考虑人类创意和价值延伸空间的均衡,考虑人工智能带来的就业结构与社交生态的改变。此外,在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能力还需要考虑与制度创新的互动逻辑,实现协同创新,共同高效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跃升。试想,如果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制度创新严重滞后或者偏离创新轨道,将对AI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形成巨大的阻滞。因此,如何发挥人工智能科技与人工智能制度二者协同创新的裂变效应将是关键。
4.基于AI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跃升机制
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构建与跃升是建立在一系列实现机制基础之上的,主要包括创新能力构成的主体优化机制、创新扩散机制、分类跃迁机制与创新制度支撑机制。
一是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构成主体的优化机制。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主体包括文化创意企业、行业协会、网络平台、政府、文化消费者以及智能机器人等多元主体。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是“创新性破坏”,在塑造更高速的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交融的同时挑战传统的创新主体结构,也弥补传统创新主体的注意力盲区。AI深度学习与创新主体的重新排列组合以及和科技创新诸要素的有机协同,使原有的文化创意创新方式得以重构,形成了立足各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与利益诉求,和基于AI文化创意产业要素协同创新的主体结构图谱。AI时代,创意阶层有更多的闲暇时间用于思考人文精神与心灵归处,致力于更加高端的文化内容创意而非重复性的工作。此外,智能机器人与多元创新主体协同的条件、基准与规则成为建构更契合文化创意产业跨业态发展、扩散、跃迁的新的创新主体发展格局,并通过匹配三验(体验、试验、检验)创新应用实验与反馈模式,真正释放AI为主导的一系列科技创新与应用创新对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双螺旋驱动作用。〔32〕
二是基于人工智能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扩散机制。人工智能应用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作为新事物,尽快在短时期内达到创新扩散的目标十分重要。无可辩驳,人工智能导向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是新模式、新业态与新理念,如何利用互动循环、优势互补的新媒体融合、大数据事件与结构洞填补,达到传播与创新效果的最大化是创新扩散的前提条件。AI时代的创新扩散机制需要侧重融媒介传播、精准传播与立体式体验传播,同时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中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扩散的互动机理,挖掘AI创新扩散的知晓、劝服、决定、实施和确定能力及其对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反作用能力。实际上,在人工智能应用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的扩散过程中会遭遇创意主体对主体性文明危机的质疑——按照雅克·拉康的镜像理论,人的意识感是一个可习得过程,人工智能在创新演化过程中同样可以通过自我的不断印证与感知而习得主体身份,从而挤压人类的生存空间;同时人工智能的大面积入侵也会给人们带来对隐私自由与全景式监控的担忧,并存在机器人主体智能算法诱导与强制负载价值的风险。鉴于此,如何让大众知晓人工智能给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與人类生活带来的契机与边界,劝服乃至消除对人工智能的负面情绪与抵触是实现创新扩散的基础。
三是基于人工智能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分类跃升机制。所谓分类跃升主要基于以下三大维度:第一个维度,基于人工智能进入文化创意行业程度的不同,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跃升的路径也不同,故主要立足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绩效与产业发展绩效可持续性、可延展性的发展目标。第二个维度,基于人工智能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所处的不同阶段匹配其所处阶段的精准化跃升机制。在人工智能创新1.0阶段,弱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领域的应用强调数据挖掘与识别、深度学习与推理、群体智能决策与预测,提高效率和创新生产模式是弱人工智能阶段的主要侧重点。在人工智能创新2.0阶段,通用性人工智能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领域的应用凸显于智能机器人对人类情感的识别与了解,比如对用户需求的抽象能力与习得获取资源的能力,并且有能力改变创意生产流程与人们的消费行为习惯。在人工智能创新3.0阶段,AI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领域的应用强调超级智能,当其自我意识发展到拥有类似人的创造力时,这一阶段的创意与创新活动将高度依赖人工智能。按照卡鲁姆·蔡斯(2017)的说法,超级智能对人类的态度存在友善、中立和敌对三种情况,确保人工智能对人类积极的善意是关键。〔33〕从这个层面而言,理清人、创意、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关系与边界亟须法制的规范。第三个维度,根据人工智能参与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链环节的不同,即AI介入文化创意产品研发与创作环节、AI参与文化创意产品运营与传播环节、AI应用在文化创意产品流通与营销环节的差异性,提出不同环节应匹配的精准化路径。
四是基于人工智能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制度支撑机制。人工智能不仅代表了一种新技术,更是新思维、新模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应用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可以转化为建构文化创意产业精准治理制度的契机。传统的文化创意产业管理模式是一种基于应急思维的事后管理与经验管理,而AI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管理将基于大数据的深度挖掘走向预见性和预警性,强调精准化治理。所以,人工智能主导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所带来的最大风险是人工智能的边界与伦理问题,其影响也必然会在相应的人工智能技术规则中得到体现,理性合法地推动人工智能不断持续演进。纵观全球,欧盟立法建议书呼吁制定“机器人宪章”,强调伦理准则的重要性;美国颁布的《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则将解决人工智能的法律、伦理、社会经济等影响作为主要战略方向;联合国发布的《机器人伦理初步报告草案》强调将特定伦理嵌入机器人系统。〔34〕从我国目前出台的政策法规看,更多聚焦在产业层面与技术层面,尚缺乏对社会问题与人文伦理的关注。在AI时代,文化创意产业制度设计需要基于以人为本、公正、和谐、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对人工智能进入文化创意产业的边界以及基本性的文化科技伦理做出明确的规定,让智能机器人在自主决策过程中懂得尊重人类社会的伦理规范和最大化人类的价值,而非替代;既要明确AI设计者、生产者、使用者、政府机构与各类组织的道德责任,构建道德责任承担机制与责任分配机制〔35〕,又要实现将人文价值嵌入人工智能系统、推动多元主体参与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这是制度支撑机制关注的第一个重点。第二个制度创新重点是培养人工智能与人类文化创意良好的交互能力,在跨技术、跨学科的大变革时代,以人工智能新知识为代表的技术本身是市场机制的趋向性体现,也潜含着制度创新的方向,并影响着既定的社会规范、产业格局乃至文化科技伦理,因此需要国家层面出台一系列鼓励与支持人工智能良性应用于文化社会领域,加大培育掌握人工智能与文化创意产业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支持性政策;出台培养公民大数据意识与关注数据权利的政策,规范文化企业数据合理获取与合理使用的相关政策,建构匹配文化创意产业智能化发展趋势的预见性制度生态。〔36〕
〔参考文献〕
〔1〕Kumar SPL.State of The Art-Intense Review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 Application in Process Planning and Manufacturing〔J〕.Engineering Applic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2017,65(65):294-329.
〔2〕Le PL, Masse D, Paris T. Technological Change at the Heart of the Creative Process: Insights from the Videogame Industr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2013 , 15 (2) :45-59
〔3〕刘雪梅,杨晨熙.人工智能在新媒体传播中的应用趋势〔J〕.当代传播,2017(5):83-86.
〔4〕Arsenijevic J,Andevski M. Media Convergence and Diversification——The Meeting of Old and New Media〔J〕.Procedia Technology,2015(19):1149-1155.
〔5〕陈长伟.人工智能+内容开启广电智媒体时代〔J〕.有线电视技术,2017(11):26-29.
〔6〕张超,钟新.从比特到人工智能:数字新闻生产的算法转向〔J〕.编辑之友,2017(11):61-66.
〔7〕Shahzad F, Xiu GY,Shahbaz M.Organizational Culture and Innovation Performance in Pakistans Software Industry〔J〕.Technology in Society,2017,51(51):66-73.
〔8〕喻国明,兰美娜,李玮.智能化:未来传播模式创新的核心逻辑——兼论“人工智能+媒体”的基本运作范式〔J〕.新闻与寫作,2017(3):41-45.
〔9〕Wagner C. Impact of Digitalization and Convergence on Merger Control in the Media Sector〔J〕.Computer Law Review International,2016,17(3):65-70.
〔10〕Cerka P,Grigiene· J,Sirbikyte· G.Is it possible to Grant Legal Personality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ftware Systems?〔J〕.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Law and Practice,2017,33(5): 685-699.
〔11〕Hansen M.,Roca-Sales M., Keegan J., King 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actice and Implications for Journalism〔R〕.Policy Exchange Forum,2017-06-13:1-21.
〔12〕肖斌,薛丽敏,李照顺.对人工智能发展新方向的思考〔J〕.信息技术,2009(12):166-168.
〔13〕高奇琦.人工智能驯服赛维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194.
〔14〕Fosch E, Kieseberg P, Li T.Humans Forget, Machines Rememb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J〕.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Law and Practice,2017,(8):1-19.
〔15〕Zgrzebnicki P.Selected Ethical Issue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utonomous System Development and Large Data Set Processing〔J〕.Studia Humana,2017,6(3):24-33.
〔16〕Spilioti T. Media Convergence and Publicness: Towards a Modular and Iterative Approach to Online Research Ethics〔J〕.Applied Linguistics Review,2017,8(2-3):191-212.
〔17〕陳静.科技与伦理走向融合——论人工智能技术的人文化〔J〕.学术界,2017(9):102-111.
〔18〕Liboriussen B. (Digital) Tools as Professional and Generational Identity Badges in the Chinese Creative Industries〔J〕. Convergence: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esearch into New Media Technologies,2015,21(4):423-436.
〔19〕Comunian R.,Faggian A.,Jewell S. Digital Technology and Creative Arts Career Patterns in the UK Creative Economy〔J〕. Journal of Education and Work,2015,28(4):346-368.
〔20〕Safadi F.,Fonteneau R.,Ernst D.,Pasko A.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Video Games: Towards a Unified Framework〔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uter Games Technology,2015(3):1-30.
〔21〕Downey S,Charles D.Distribu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Digital Game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2015,11(3):1-14.
〔22〕Williams H, Mcowan PW.Magic in Pieces: An Analysis of Magic Trick Construction Us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s a Design Aid〔J〕.Appli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2016,30(1):16-28.
〔23〕Richey M,Ravishankar MN.The Role of Frames and Cultural Toolkits in Establishing New Connections for Social Media Innovation〔J〕.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 Social Change,2017(7).
〔24〕LisaJo K., Scott VD. The Extension of the Coloniality of Ower into Digital Culture〔J〕.Symbolic Interaction,2017,40(1):133-135.
〔25〕Parmentier G.,Mangematin V. Orchestrating Innovation with User Communities in the Creative Industries〔J〕.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2014,83(3):40-53.
〔26〕berg NK. The Role of the Physical Work Environment for Creative Employees a Case Study of Digital Artists〔J〕.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2015,26(14):1889-1906.
〔27〕Lin HF, Chen CH. An Intelligent Embedded Marketing Service System Based on TV :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through Product Placement in Idol Drama〔J〕.Expert System with Application,2013,(40):4127-4136.
〔28〕Irfan M, Koj A,Sedighi M,Thomas H.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A Generic Spatial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Based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Multicriteria Decision Analysis〔J〕.GeoResJ,2017,14(14):47-58.
〔29〕Hervasdrane A.Noam E. Peer-to-Peer File Sharing and Cultural Trade Protectionism〔J〕.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2017,41(6):15-27.
〔30〕Bukovina J.Social Media Big Data and Capital Markets—An Overview〔J〕. Journal of Behavioral and Experimental Finance,2016,11:18-26.
〔31〕吴军.智能时代: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325-330.
〔32〕解学芳,刘芹良.创新2.0时代众创空间的生态模式——国内外比较及启示〔J〕.科学学研究,2018(4):577-585.
〔33〕卡鲁姆·蔡斯.人工智能革命:超级智能时代的人类命运〔M〕.张尧然,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138.
〔34〕腾讯研究院,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人工智能:国家人工智能战略行动抓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3.
〔35〕杜严勇.机器人伦理中的道德责任问题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7(11):1608-1613.
〔36〕解学芳,臧志彭.“互联网+”时代文化上市公司的生命周期与跨界演化机理〔J〕.社会科学研究,2017(1):29-36.
(责任编辑: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