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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技术助力公益诉讼工作的途径

2019-03-08王凌斐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保障

摘 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检察职能调整后的新的工作亮点和着力点。在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下,积极做好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是当前各级检察院技术部门用实际行动支持改革、切实履行以服务办案为中心职责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技术适应改革需要、顺势而为、实现转型发展的重大契机。对此,本文认为应通过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应用,加强公益诉讼办案前期技术性调查取证以及加强公益诉讼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审查等工作,切实把推进现代科技应用作为提升公益诉讼工作实效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 检察技术 公益诉讼 保障

作者简介:王凌斐,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47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已经完整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 面对改革路向与司法实践,各级检察院技术部门应如何适应改革需要、顺势而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快更好发展,是摆在检察技术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试图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模式的区别入手,分析智慧检务背景下检察技术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理念,从而提出在改革背景下检察技术部门如何服务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快更好发展。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模式的区别

传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公权力、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监督对象包括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两大类。监督方式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追查权,包括调卷、询问、适当地运用民诉法赋予的调查权;二是控检权,包括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和要求制裁违法人员及其附属的程序参与权,比如出庭,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既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一是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在2018年3月2日两高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加合理、明确的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也肯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有调查核实权。

二是调查核实权的特殊性。在传统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调查核实手段比较简单,主要是通过调阅、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进行,采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和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的数量较少,而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接受一般民众、法人或社会组织的举报之后,必须要提供公共利益受侵犯的事实以及与行政机关的乱作为或不作为之间的关系;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等涉及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所需证据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对取证能力要求也高。

三是诉前程序的特殊性。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重在鼓励和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只有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是,检察机关才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重在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纠正违法行为。诉前程序的设置,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发挥了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此不仅担当着一种保驾护航的角色,也履行着法律监督的职能。

综上,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模式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传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方式较为被动,而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成为起诉的基础性工作,对检察官的素能要求也是全方面的,包括调查取证、证据分析、观点提炼、案件定性、出庭应诉等。因此,检察机关使用传统工作模式进行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着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应当顺应改革而改变,同理,检察技术工作也应顺势而为,使得公益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在智慧科技辅助办案中寻找答案。

二、智慧检务背景下检察技术助力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理念

(一)在指导思想上强化科技助力与检察官主体地位并重

深化智慧检务的核心,是依托现代科技手段,解决传统方式无法解决或不易解决的检察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 智慧检务需要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就是加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检察官在公益诉讼工作中,不仅要依法履职,加强法律监督,还要面对网络上层出不穷的新线索与自媒体时代舆论日益严苛的新环境,这就要求科技助力公益诉讼的建设必须辅助检察官学会运用迭代升级的新系统,去快速获取信息、办理案件,由计算机去做更多的日常性重复性的工作,使检察官有更多的办案时间。

(二)在工作重点上从技术至上向需求导向转变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是以技术至上为工作重点,更多的为了解决管理问题,而如今的智慧检务则是为了让“数据多走动、人员少奔波”,达到“向科技要检力,向信息化要戰斗力”的效果,如果不能解决“人少事多”、“人少案多”的矛盾,那么智慧检务工程就是失败工程。对于公益诉讼来说,办案软件的方便好用、相关信息的便利获取、办案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以及时解决,可以说是办案部门最基本最实用的需求,而传统的使用社会上的成熟软件的 “拿来主义模式”现在已经并不适用当前的形势要求,这就需要在打造各类应用平台时要根据办案部门的需求定制改造,智能化的均衡应用需求与技术支撑,提高各类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业务与技术的精细化、个性化深度融合,才是当前技术支持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

(三)在实现路径上构建以技术驱动业务发展的共赢模式

智慧检务的实质是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是用信息技术破解依托传统方式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检察信息化发展目标时,既需要有问题意识,围绕检察工作的痛点、难点设计软件需求;又要有安全意识,充分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可靠性、可扩展性。 近年来,在各种平台的开发中,技术与业务“两张皮”的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在传统分工思维方式的影响下,将“建”与“用”分割开来,导致系统建设与实际应用脱节,技术与业务的合力很难发挥。因此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应按照“需求主导,技术牵引、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总体思路,推进智慧检务工程的建设,推进检察技术驱动业务发展的共赢模式。

三、检察技术助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具体路径

(一)在线索发现与评估阶段,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应用

一是加强顶层建设与组织领导。在加快建设检察工作网的同时,构建与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数据衔接平台,打通与行政机关执法数据系统的信息共享渠道,实时采集互联网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实现数据的动态及时获取。如在2016年初吉林省院以长春市院为试点研发的“行政监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平台”。该平台通过从环保、国土、食药监等42个行政执法部门线上线下数据采集及互联网端采集的数据形成案件线索,以可视化的图表清晰展示案源數据,有效的拓宽了案件来源渠道,为行政检察特别是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是强化线索综合分析研判。在线索评估方面,在夯实海量数据支持的基础上,运用数据挖掘算法、智能推荐算法等技术分析案源,实现案件线索的智能预警和推送;对单个案源进行智能分析研判,推荐案源相关的行政执法单位权力清单及相似案源,提示检察官关注案源之间的关联性;针对在办行政监督案件中行政机关后续处理情况进行智能监控、实时反馈,根据行政机关处理情况智能提示检察官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督措施等,智能化辅助办案,使公益诉讼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网络举报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两微一端、12309检察服务中心搭建公益诉讼举报平台,畅通和丰富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公益损害和民事行政诉讼违法案件线索的信息网络渠道,提升网络举报直观性和便捷性,举报人可以上传环境污染、河道污染等现场图片,以“有图有真相”的方式完成对身边公益诉讼线索的举报。

(二)在证据收集与调取阶段,加强公益诉讼办案前期技术性调查取证

一是加强办案硬件科技的投入力度。当前公益诉讼重点领域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线索涉及的主体都具有特殊性,大部分案发地也均处于城郊偏远地带、河流林场中央等地点,在除了照相摄像器材、执法记录仪等传统办案器材以外,要注重引入现场勘查箱、无人机、倾斜测量、卫星图片、机器人、区块链等新技术获取、保全技术性证据,全面提升取证质效。如浙江省院的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勘察箱,里面配备了野外环境污染现场取样和检测、食品药品安全现场检测的设备,可以快速的检测出土壤和水体的污染类型、污染范围和食品药品中30多种有毒有害的化学成分。

二是加强应用电子数据技术提取固定证据。在公益诉讼中,有很多的证据与线索可能存在于互联网上,或者举报人手机中的视频、照片,这就需要充分发挥电子数据技术优势,对能够证明损害公共利益案件事实和民事行政诉讼违法事实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提取、恢复和固定。电子数据取证内容具体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网络上的图片、音频、视频、文章等信息;(2)涉案相关单位、相关人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3)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三)在证据鉴定与审查阶段,加强公益诉讼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审查

一是加强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的情况下,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鉴定,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印章印痕、笔迹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财产损失评估,努力弥补案件承办人囿于专业知识难以准确、充分地甄别、解释各类技术证据的不足,为有效提取、固定、鉴别证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是加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管理。在2018年3月12日高检院下发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中明确对于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技术部门建立健全统一协助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的工作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工作,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协调司法行政管理、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外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充分发挥其专业判断优势,准确认定公益诉讼中专门性问题。

三是加强案件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积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案件审查模式,强化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检验报告、鉴定书、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评估报告、电子数据、技术手段获取的物证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性证据,检察技术部门应当按照办案部门需要和要求,积极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性证据审查等方式提供技术服务。

注释:

邵世星、周晓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状况评估与对策建议.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2018年.

赵志刚、金鸿浩.传统检察信息化迈向智慧检务的必由之路.人民检察.2017(12).

赵志刚、金鸿浩.智慧检务的演化与变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中国应用法学.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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