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信息服务法律规制研究
2019-03-08赵经纬
赵经纬
摘 要: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性也逐渐加强,因而我国也需要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服务体制,以便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前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市场,其中对国际金融信息法律规制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其涉及到各国的法律规制,影响着各国的经济贸易。基于此,本文就国际金融信息服务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国际金融信息服务 法律规制 区域规制
引 言
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通过建立金融信息服务网站等诸多方式为用户提供综合、及时且多样化的金融信息,从而加快信息的流通速度,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的服务形式。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信息服务在实际应用中也更加注重对系统风险的预警服务,不仅能够关注具体投资决策和市场风险,还能够对关键企业、国家乃至全球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以便及时提出预警,这也要求更完善的国际金融服务法律规制为其提供保障。
一、国际金融信息服务法律规制研究
(一)国际金融信息服务的区域规制
1、欧盟金融信息服务法律规制
欧盟是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是一个具备立法、 行政和司法因素的独特组织。当前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以及信息时代的大趋势下,也使得共同体内信息服务自由化的立法逐渐完善。在欧盟内部的跨境金融服务当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不同成员国法律的适用,因而极易会出现不同成员国监管权限的冲突问题,基于此,欧盟根据《欧洲联盟条约》,以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为基础共同构成了欧盟金融服务法的基石,比如欧盟中央银行的金融信息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就是统一制定体系内信息发布的程序和标准,包括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公共关系等,对外交流和沟通工作也是由专门的机构统一负责,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信息的通畅。
2、北美自由贸易区金融信息服务法律规制
在北美自有贸易区主要是基于《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实施,其法律规制不仅具有严格的原则性规定,还存在一些具体国家的自由化承诺,遵守有关协定原则的过渡期和保留意见。而且其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也采取了维持现状的规定,一方面任何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限制另一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另一方面各缔约方应当允许位于其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向其他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购买金融服务。
(二)国际金融信息服务的双边规制
1、美加金融信息服务双边规制
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经济实力毋庸置疑,其在金融信息服务业上也是实力最强的,以美加双边规制为例,加拿大作为美国的邻国,两国之间可以说贸易往来较为频繁,但是其中加拿大经济过多依赖于美国的现状还是较为严峻,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下更是使得美加两国金融信息服务的往来不断发展,此种双边规制甚至于已经转变为同一国内法的规制。
2、日本双边规制
日本作為发达国家,其综合实力也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尤其是信息技术也一直处于领先水平。而中日两国对金融信息服务往来的法律规制对当前世界金融领域具有现实意义。中日两国在实现正常化交往以后,逐渐由最初的单纯货物贸易往来发展为货物与服务贸易、相互投资、技术合作、人员交流并举的合作,当前两国也是凭借存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承诺表以及亚太经合组织中东盟 10+3 的框架体系下的合作协定,遵守相关承诺与要求进行双边金融信息服务的交流与合作。
二、完善我国金融信息服务的制度建议
我国加入WTO以后就针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与世界各国进行了数次的谈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虽然受到了 GATS 赋予的采取限制措施的特别权力,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权力。但相比于部分发达国家的较为完善的立法,我国还需要不断的对金融信息服务的制度进行健全。
(一)建立健全对内对外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机构集聚是金融信息服务需求产生的强大动力,当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的建立过程中首先就是建立健全对内对外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并集聚金融机构,因而我国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借助电子化的手段,应用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从而建立健全对内对外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全国金融电子化与国际金融的充分接轨。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其能够有效的对市场运行做出约束,保障其健康的运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也能够为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的开放与规制提供依据,同时还能够对国内信息服务行业进行充分保护,使之在规范的法律环境下顺利发展。因而我国也要正确认识到《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和相关的例外条款、保障条款的重要性,并不断完善有关保护性措施,同时还要加强我国金融信息服务领域的保护性立法,最大程度上规避外资金融服务进入可能给国内造成的金融风险。
(三)合理监管金融信息服务
充分发挥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以便能够有效的规范市场交易、纠正金融违规、打击金融犯罪、降低市场风险、维持金融秩序。同时还要将监督管理机构独立于金融信息运营机构,进一步提升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提升服务市场得到透明度与公平性。
结 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以上国际金融信息服务法律的研究,可以发现,国际金融市场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受到不同国家法律规制的影响,需要各国金融行业的积极应对,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要想深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当中还需要不断完善金融信息服务的制度,合理的运用法律规制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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