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羁押、6年再审,终获无罪
——“最长冤案”刘忠林案平反始末
2019-03-07
1989年,刘忠林被列为杀人嫌犯带走。案发第4年,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实际上,该案在当时存在着众多的疑点和争议。尽管如此,在身陷囹圄9217天后,刘忠林直到2016年1月22日才刑满获释。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院正式宣判刘忠林无罪。刘忠林成为建国以来受冤时间最长的被平反者。
2019年1月7日,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刘忠林进行460万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这两项赔偿数额均创下平反冤案的最高值。
定罪证据不足,供词自相矛盾
所有事情在一个晚上被改变。
1990年,22岁的刘忠林以种地为生,父亲两年前病逝,母亲患有精神病走失,哥哥常年外出打工,他独自一人居住在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会民村,还未嫁娶。这年10月29日,警察突然找到了他,让刘忠林跟他们走一趟。到了警局,他就被调查。
事情起源是在前一天的上午9点多,会民村的村民修河时,突然在河套边的白菜地里挖出一具女尸。同样住在村里的郑殿臣认出,死去的女子是他的妹妹郑殿荣。郑殿荣这一年20岁,一年前,她失踪了,之后毫无音讯。警方的尸检报告认定,郑殿荣遇害时已怀孕20至21周。
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显示,刘忠林之所以被锁定,是因为村民江久英的一句话。江久英说,刘忠林在郑殿荣失踪前曾对她说:“小荣子怀孕了,我得领她把孩子做掉。”说完又叮嘱她:“别跟别人说,说出去我就没命了。”而在郑殿荣家人的印象里,郑殿荣年纪尚小,没听说她和谁在处对象,也对她怀孕的情况感到诧异。
1994年7月11日,刘忠林被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5年8月8日,吉林高院核准死缓判决。从一审到核准阶段,刘忠林没有辩护律师,并多次否认自己曾杀人。实际上,将刘忠林定罪的直接证据仅有他本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而刘忠林的供述也并不稳定,认罪后,他曾多次翻供。同时,刘忠林对于作案过程、方式、动机等叙述也有多个不同的版本。
1990年10月29日晚,他在派出所做了第一份笔录,表示对案情“不清楚,啥也不知道”。10月30日,他承认与郑殿荣为恋爱关系,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担心事发后郑家人找他算账,于是起意杀人。
值得关注的是,刘忠林的有罪供述笔录显示,他的供词自相矛盾,仅仅作案方式就有多种说法:在路上绑架郑殿荣、叫她到玉米地里后拽走、绑架后在山上打死,还有称带走她当晚将她逼到地里打死。
郑殿臣的女儿郑春梅是此案关键的目击证人。因小时候打错针导致聋哑,她平时与人交流主要靠比划。警方曾对她做过3次的笔录。郑春梅最初曾表示,郑殿荣失踪时的绑匪为两人。但在后来的两次笔录中,郑春梅又改称,绑架郑殿荣的是3人。
25年关押生活,身体遭受严重摧残
“我从来都没杀过人,这就是事实。”刘忠林反复强调。他表示,之所以作有罪的供述,是因为遭遇了刑讯逼供:审讯人员曾用竹签刺他的手指,用电热扇烤手,还用铁棒砸他的脚。“被抓第三天,我的十个手指头就都烂了。”刘忠林说,他的手指后来都患了灰指甲,右脚大拇指骨折,恶化为骨髓炎,最后在监狱医院进行了截肢。
刘忠林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服刑期间,为了翻案,他开始“一个字一个字抠”,不会就查字典,读了不少法律相关的书。他也看到了自己案件的所有资料,“我不太懂法,但太荒唐了,所有的证据都不成立,根本对不上”。
25年的关押生活对于刘忠林来讲太过漫长。在最初,因为知道“根本没犯罪”,刘忠林抗拒改造,后来却“想通了”:“一边等待正义,一边争取早日出去,这样或许才有机会更好地平反。”
刘忠林没有律师,他回忆自己曾写下近百封申诉状,但提交上去均无任何回应。2008年,刘忠林的姐夫王贵贞开始帮忙申诉,才第一次找来了律师。在会面时,律师拍下了刘忠林的手和脚。这份申诉终于引起重视,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刘忠林看到了希望,但他没想到,这一等又是4年。
2016年1月22日,48岁的刘忠林被刑满释放。同年4月,吉林省高院开庭重审,刘忠林讲述了办案警察对其刑讯逼供的经过,法官还察看了他手和脚的伤情。庭上,两名律师均作无罪辩护,但判决书迟迟未下达。“可以这么说,此案光看判决书就能强烈地感觉到证据不足,定罪的只有言辞证据,缺乏现场痕迹等物证。而言辞证据只有刘忠林的认罪供述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明他杀了人。加上他手脚的情况,这份认罪供述的可信度更是大大降低。这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支离破碎。”刘忠林的辩护律师张宇鹏说。
出狱两年终获“无罪”,460万国家赔偿创史上最高
尽管出狱已经两年多,“杀人犯”仍然是刘忠林身上最显著的标签。“二十多年的监狱,把我关傻了,出来啥都不认识。”刘忠林觉得自己和社会格格不入,他没见过手机,没见过电脑,甚至不知道什么是易拉罐。最难的还是“手无寸铁”。刘忠林说,出来后,他越发觉得自己一无所有:“我没钱,没住处,也没家庭支撑。在监狱里好歹学了点儿技能,但是没处用,因为身份‘黑’。”
2018年4月20日,这个拉锯了多年的“故意杀人案”终于宣判,刘忠林无罪。5月23日,50岁的刘忠林在律师陪同下向吉林省高院递交共计166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787万余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8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19年1月7日,辽源中院认定刘忠林获得460万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97万余元。这两项赔偿数额均创下平反冤案的最高值。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刘忠林的律师屈振红解释称,刘忠林羁押时间最长、申诉时间最长、出狱后仍未平反,且出狱后双手十指指甲坏死、变形,右脚趾因坏死截肢,患上严重抑郁,无工作技能,生活面临困难,这都是在与法院协商精神损害抚恤金过程中的考虑事项。
公民尊严是无价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彰显法治进步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应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严格按照此标准计算,刘忠林只能获赔262.47万元。国家之所以对每日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目的在于实现对所有被赔偿者的公平公正,以免出现因地域差异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这一点无可厚非。但“坐牢就补发平均工资”,“冤狱”按平均工资来赔的标准,虽然简便易行,但不能真正体现遭受冤屈的公民的真正身心伤害。
事实上,随着社会越来越文明进步,人的自由和权利越来越受到法治的尊重。在冤假错案发生后,作为国家司法向受冤屈者真诚道歉的一种方式和表达,精神损害赔偿体现出国家的人文关怀和对人的价值的尊重。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有了一些突破。这方面,我们看到了法治的进步:赵作海的15万元;张氏叔侄的各45万元;陈满的90万元;聂树斌的130万元,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均远高于相关文件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的标准。这种增长离不开公众的关注,是公众的关注使司法机关充分意识到公民尊严是无价的。
多年前,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曾提出:冤狱赔偿标准要适当高于民事赔偿标准,因为冤狱造成的损害通常是民事侵权不能比的,这是“整个社会把受害人当成犯罪分子,这种社会评价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与一个或者几个人指责受害者是不一样的”。
在这个意义上,刘忠林案高额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彰显了法治的进步,但不会是终点。从长远来看,只有完善立法,提高精神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标准,给蒙冤者及其亲属以足额对等的赔偿,才能体现国家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充分尊重,也促使国家司法机制自我抑制冤案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