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回应:“谁来监督纪委”
2019-03-07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则》把原来中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规则》里的五大亮点
《规则》把原来中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为此,中纪委网站刊发一系列解读文章,其中有五大看点值得关注。
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突出监督首要职责《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规则》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规定多项自我监督制度《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审查调查组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等。
用制度回应“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规章制度具有管总的意义。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根本还要靠制度。如果说从“打铁还需自身硬”到“打铁必须自身硬”,体现的是用词的变化、语气的强化,那么从2016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作为重要原则,到如今《规则》把原来中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则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无论是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还是明确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抑或是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等制度,都是在织密监督的“制度网”。
13位特约监察员应邀列席,中纪委全会史上首次
除了《规则》的发布,国家监委之前已引入了外部监督。而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就是国家监委引入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日,该举措也付诸了实践。1月11日,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此次会议有13位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应邀列席,这在中纪委全会历史上还是首次。
这13人来自一个更大的50人群体。2018年12月17日,国家监委召开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会议,优选聘请50名特约监察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明确特约监察员的首要职责就是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办法》同时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要搭建工作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保障,为特约监察员充分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因此,邀请特约监察员列席中纪委全会,正是为特约监察员创造条件、保障其履行好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