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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

2019-03-05刘金娃杨润柏李耀辉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办所有制办学

刘金娃, 杨润柏, 李耀辉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信息处, 陕西 咸阳 712000)

0 引 言

公办高职院校由于具有“非营利”性及公益性、公平性等性质,在引进企业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时有许多限制因素,制约了教学质量水平和对外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有效提高;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又缺乏目标与利益驱动,使得企业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存在合作的深度和持久性不够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发展思路和模式,正是高职教育发展的破题之作,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建立校企双方持久深入的利益纽带关系,强化教育在生产中的地位,激活资本在教育中的作用,探索校企合作新思路、新实践,解决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落后于社会需求的矛盾。

1 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意义

提倡混合所有制办学, 其根本目的不是吸引民间资金来补救办学经济上的困难,而是为了更大程度上焕发市场竞争力,引入企业灵活的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办学中的主体作用,让其参与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招生就业、顶岗实习等,健全企业参与制度,扩大学校发展空间,打通人才培养和就业的通道,探索解决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缺乏动力和活力等体制机制问题。

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实践和尝试,对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对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职业教育中提出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理念,实际上是要以一种市场化的机制来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教育主体的多元化和不同资本的交叉投入,它符合高职教育中政府、学校、行业和企业多方协同办学的规律和要求,它尊重行业、企业、民营资本的办学主体地位,它是行业、企业及产业的深度合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和经济要素。

混合所有制是公办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效突破口。公办高职院校通过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实践主要是借助企业灵活的运行管理机制,来突破体制机制上的一些束缚,从而激发办学的活力。企业作为主体主导或参与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同时,高职院校的教师也进入企业挂职锻炼,让在校教师和企业技术及管理人才互相转换身份和环境,办学体制更加灵活;它将学校(二级部门)委托给企业,转变了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它将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产业深度融合,利益共享,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训条件等资源,按准员工标准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按行业规范、岗位职责,“量身定做、专业打造”培养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就业质量。

2 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公办高职院校由于体制和政策等因素的限制,混合所有制的实践尚不多见,主要集中在非公办职业院校范围内进行。发展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原因和问题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办高职院校教育性质和企业办学追求利益的性质相违背。办公高职院校教育是基于“公益性”“公平性”的,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企业以营利为根本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目前企业参与教育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捐资助学和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发展较慢,目前尚未成熟。投资办学目前主要是以民办院校的方式,还很少涉及混合所有制办学,原因就是投资必求回报,而混合所有制办学很难界定收益,政策上很难划定准入边界,管理权限很难分配。

(2)办学存在风险。首先,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尚处于试点和经验形成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保护,在投资政策、权益保护、运行规范等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政策,法律边界相当模糊,其有别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混合转变,企业和社会资源进入公办高职院校后必然有一个深度融合发展过程;其次公办高职院校非实体经济,难以量化,产权混合后,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3)办学理念上的矛盾。与传统教育不同,混合所有制办学在理念上多有创新,比如其以技能就业为导向,以技能成才为目的,主张从技能人才需求信息、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计划、教材编写、教案制作、教师结构、教师能力、课题教学等多个环节都体现校企合作,做到所教、所学、所用的有效对接。这些都将对传统教育带来冲击,势必也会遭到阻碍和困难。

3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思路及措施建议

3.1 “二级部门”先行先试

目前混合所有制的办学实践,主要放在了职业院校的二级教学单位。合作形式主要以短期培训合作、科研技术服务、成果转移转化、产品实验等以“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方式合作和推进。可以保持学院层面原有全资公办地位,不突破现有法律约束、不涉及解读不确定性政策;其次是二级部门建立部分意义上的“混合所有”深度合作,可积累和探索实践经验。二级部门先行先试,在制度制定和执行上相对有较大回旋余地。

3.2 逐步推进

混合所有制办学尚处在探索研究阶段,因此在合作的初期,“一步到位”是不太现实的,也不容易使双方满意,最终可能导致合作“不了了之”。可以“先行先探”,有一定时间的“缓冲期”,这样,企业保持了合作热情、学校规避了未知的一些风险。有争议问题,如股权分配、组织架构等,可经双方友好协商,暂不做定论。经过一段时间合作后,当合作效益初显,也积累了一定的合作经验,再根据双方合作意愿、投入积分比例、管理制度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商定双方责、权、利,并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部门规定,提出以“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的申请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3.3 培养“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

高职院校可定期安排相关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或培训,全程参与生产过程、技术应用、工艺创新、技术攻关、制度制定,行政管理等工作,实践操作锻炼,并为企业服务。企业选派推荐管理人员、一线生产技术工人、高级工程师等优秀人才,指导帮助青年教师生产实践,提高生产一线工作经验,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并担任专业实践教师或兼职教授,定期到校为学生进行专业实践教学或进行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内容、技术技能大赛和创新大赛的实训指导,提高学生培养质量。

3.4 按生产实际标准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引进企业资金或设备,在校内按照教学实际和生产一线的现场生产管理方式建设“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基地集“教学、生产、技术开发与服务”于一体,可设有教学区、操作区、观摩区、配料区、实训区、展示区等区域,实现理论与实践、教室与车间、教师与技师、学生与员工、生产与教学的和谐统一与高度融合。

3.5 按行业规范设置课程体系

高职院校应完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制度等,由行业学会专家、企业优秀人员、学校专业教师组成。按照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标准和学校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标准,自主开发教材,重点突出课程的实践性,最终使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标准、教材内容完全符合企业岗位需求和人才供求趋势。学校和企业“多元考核”,重视学生职业岗位操作技能培养等实践课程体系认知,考核成绩可作为学生毕业、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4 结 语

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作为一种新的办学模式,其新型办学体制和运作机制目前尚缺少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校企合作模式尚无统一、成功的先例。但是,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深化公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无疑是职业教育领域的一次重大政策创新,作为一个新的校企合作实现形态,它定能推动办学体制改革,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高职院校如何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尝试,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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