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缺失及其转型研究
2019-03-04刘振竚
刘振竚
【摘 要】 当前中国法理学仍然存在主体性缺失的问题,其主要变现为中国法理学缺乏对西方法学的反思意识,对本国法制实践的研究关注还不足,使得中国法理学失去指导部门法学的能力。本文通过对中国当代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探讨了实现当代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的建议,旨在实现中国法理学的转型升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共识性法理”。
【关键词】 法理学;主体性缺失;转型
A study on the lack of subjectivity and its Transform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Jurisprudence
Liu Zhenzh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aoning 114051)
[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subjectivity in Chinese jurisprudence, which is mainly realized by the lack of reflective consciousness of western jurisprudence in Chinese jurisprudence, and insufficient attention to the study of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It makes Chinese jurisprudence lose the ability to guide the department of jurisprudenc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xpression and reason of the lack of subjectivity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jurisprudence,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suggestions for realizing the subjectivity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jurisprudence, with a view to realizing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Chinese jurisprudence and constructing the "consensus jurisprude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jurisprudence; lack of subjectivity; transformation
现阶段,中国法理学已经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其研究在中国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较为关键的问题就是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问题。法理学作为西方舶来品,怎样在中国法制实践中解决问题,实现其对中国法制建设以及社会发展的价值,是中国法理学的根本任务。然而,当前中国法理学缺乏对西方法学的反思意识,没立足于本国法制实践研究关注法理学,使中国法理学出现主体性缺失,制约着中国法理学的转型发展。
1 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表现
1.1 缺乏对西方法学的反思意识
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具有反思意识,其发展应当是独立的、能动的创造性过程,这不仅应当表现在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吸收借鉴,还应当表现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上。然而当前中国的法理学术界对于西方法学只是被动的吸收,而不加以怀疑和反思,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当前法学硕博士论文将引用文献中是否有外文文献作为评定文章质量的标准,这其实就是将西方法学当做教条而失去了对其的反思和怀疑,形成的法学理论也是对西方法学的生搬硬套,使中国法学失去主体性。
1.2 缺乏对本国法制实践的研究关注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学问,这也就确定了法学以及法理学都应当注重研究关注法制实践。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理论中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的理论,对部门法学有理论指导作用,关系着整个法学体系的发展水平。然而长期以来,法理学和部门法学逐渐形成了相互封闭发展的局面,这主要是由于法理学过于注重其结论是否符合某种理论或体制,而不是其是否能够指导本国的法制实践,因此难以对部门法学进行指导。中国法理学缺乏对本国法制实践的研究关注,同样是其的主体性缺失的重要表现。
2 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原因
2.1 缺乏法律实践经验
法学家的主要工作是研究法学理论,而这些理论最终都是要为法律实务提供指导服务的。然而,当前大多数人都认为法理学研究学者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法理学理论研究,而非从事法律实务,对于法理学家参与法律事务都报以不赞同的看法,打击了这些学者法律实践的积极性。同时,在我国法学学术期刊上所刊登的文章,大部分都是“纯学术理论”的相关研究,真正关注社会法律实践,探讨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的文章少之又少,而在大众媒体中披露的法律实践案例,案件信息往往都不全面,甚至有的都不真实,不能为法理学者的研究提供间接的法律实践经验。这些问题都造成了中国法理学研究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无法从我国发了财实践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诗中国法理学出现主体性缺失。
2.2 研究范围过于狭窄
一方面,中国法理学研究缺乏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学者中,存在相当一部分学者不具有部门法学背景,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理学研究对法律实践的指导。法理学是法律的共性,研究的是普遍意义上的法律,而部门法学是法律的个性,共性离不开个性,法理学归根结底是为部门法学服务的。然而,在当前我国法学教研体制中,法理学研究学者很少有机会参与到部门法的研究中去,对部门法的研究浅之又浅,形成相互封闭的研究态势,导致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围狭窄。另一方面,中国法理学在研究过程中没有与法学相关的学科知识相联系。法学是与所有的社会生活都息息相关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学的研究不能是自给自足的,需要与其他广泛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相联系,从而丰富法学的研究。并且法理学本身可以作为一种法哲学,属于哲学的研究范畴,因此法理学的研究离不开与哲学的联系。然而,当前我国大部分的法理学研究学者并不注重这一点,导致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围过于狭窄,制约了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总之,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围的狭窄,使得研究存在学术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不能真正的形成具有丰富主体性的中国法理学。
3 时代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转型研究
3.1 助力建设法治中国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我国应当“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而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就需要中国法理学立足于本国法制实践,系统的总结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经验,凝聚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完善能够助力我国依法治国的中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中国法理学的转型研究应当注重对人民群众普及与推广,使我国民众懂法、依法、守法,并能够运用法理学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尊崇法律的权威性,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从而更好的助力我国建设法治中国。
3.2 秉承科学的批判态度
中国法理学是由西方传入,当前我国对法理学的研究仍然没有彻底摆脱西方法理学的研究范式,中国法理学西方化的格局仍然是当前我国法理学界的基本格局。因此,中国法理学才会呈现出主体性缺失。然而,当前我国法学界已有以科学批判的态度面对西方法理学,同时不断吸收本土资源的倾向,这是中国法理学转型过程中具有的科学的批判态度。同时,我国法理学研究学者同样开始研究中国在发展过程中独具特色的思想体系中大量的本土资源,秉承科学的批判态度,对我国丰厚的本土资源进行吸收借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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