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制度探析
2019-03-04徐贵忠
徐贵忠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 650031)
机动车是高速行驶的运输工具,其本身的安全性能尤为重要。机动车经过长时间的使用,灯光、轮胎、制动、平衡性、底盘件等会发生磨损、减弱、降低、松动等情况,这些情况的发生会严重影响机动车的道路行车安全。此外,机动车其他安全装置也会随着机动车使用时间的增加而损坏,发动机会出现漏水、漏油的情况,排放污染物也会随着机动车的老化而增多,这些问题都要通过专业的技术和手段来发现和排除。因此,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是机动车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改善在用车安全技术状况,杜绝机动车机件事故,打击走私、盗抢、拼装机动车等涉车违法犯罪,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迅猛增加,目前全国机动车已达3亿多辆,驾驶人已达4亿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当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中出现了部门规定突破法律,部门职责权限不清,法律修改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安全发展和社会稳定,亟需研究解决。
一、我国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制度
(一)我国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的定期检验期限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二)我国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的监督,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对检验结果监督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及政策调整
(一)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调整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由初次检验、年度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调整到注册登记检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由全部车辆一年一检调整到部分汽车两年一检或一年两检。检验机构由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为社会性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4年4月30日以前,依据1950年《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1960年《机动车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5月1日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分为注册登记检验、定期检验。
(二)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政策调整
1.设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申请的前置条件。 现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否则,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新车六年免检政策。为改革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2014年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推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改革举措,扩大了新车上牌前免安全技术检验范围,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安全技术检验等。
3.货运车辆“两检合一”政策。2017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推出道路货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改革举措,将货运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逐步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同时,统一了货运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标准和检验检测周期,以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时间为准。
三、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5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踏步迈入汽车社会。新情况、新挑战、新问题不断涌现,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修改滞后,我国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一)部门规章突破法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就可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现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突破上位法,设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申请的前置条件,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否则,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由于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一致,引发多起有关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是否合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部分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
(二)部门文件突破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对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2014年国家相关部门联合推出的私家车6年内免安全技术检验措施,将个人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调整为新车6年免检,部门文件突破了法律的规定。
(三)部门职责权限不清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监督职责。但实际工作中,少数职能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职能履职不到位。出于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文件,由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监督变成了对检验全过程的监管。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缺乏对不履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责任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无法落实,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往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打独斗。同时,在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开展责任倒查追究主体责任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出现了履行职责最多的管理部门需要承担责任,不履行职责的部门无须承担责任的不合理现象。
(四)我国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机制不完善
一是我国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格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各部门权责不对等,失管漏管等现象严重,难以达到科学有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以文件的方式下发管理规定,存在随意性,权威性不强。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规定,导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我国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部门文件来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法律的权威性不高,影响了国家标准的实施。
(五)道路货运机动车“两检合一”问题
道路货运机动车“两检合一”的部门文件,规定了要推进货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相关标准的整合。但由于货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在检验项目、方法、标准、收费等方面不一致,有些事项目前操作层面仍无法统一。同时,道路货运机动车“两检合一”政策涉及货运机动车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部门文件效力层级低,需要国家层面进行立法规范。
四、完善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及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修改进程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例外,也有其历史局限性。目前,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速了进程,我国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部门规章、部门文件突破法律规定,部门职责权限不清等问题,涉及全国3亿多车主,4亿多驾驶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行统一。 鉴于增设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新车六年免检,货运机动车“两检合一”等政策符合时代管理要求,有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被大部分人民群众接受的实际,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修改中加以吸收。
(二)完善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立法
针对我国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部门权责不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主体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体系框架下,制定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的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等国家标准,以及部门规定,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科学界定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权限,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货运机动车“两检合一”的检验标准、收费标准,明确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禁止性规定及违法处罚条款。做到政府、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法律明确,法律责任明确,形成完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法律体系及良好的运行机制。
(三)明晰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的职责
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多个职能部门,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也没有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法不足凭”的问题。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配置不尽科学。如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的问题。从理顺执法和部门职责权限划分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较为合适。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职能,全部交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更合适。因此,需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配置科学、职责清晰、权责一致的部门运作机制。同时,取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有效做法,政府履行监管职能,检验合格标志交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来核发,做到“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压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工作涉及政府、企业、个人等多个责任主体,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多个管理部门和多个工作环节。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这在当时是解决部门分治的重要举措。但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单部门管理体制的弊端越发明显,很难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很难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动,已无法适应发展需要。因此,要加快形成对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各环节、全方位、无缝隙的完备监管体系,构建综合治理格局。一是要政府统一领导,建立政府主导的综合管理体制,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工作协调机构,由政府统筹、规划、组织、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工作。二是要部门协调联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涉及的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沟通协调,细化管理职权,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工作责任制。三是要社会共同参与,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监管直接相关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企事业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其他组织整体联动,自律自治,共同加强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