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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毒案件中查缴毒资问题对策分析

2019-03-04王曙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毒品办案财产

王曙文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

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将其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群策群力,广泛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取得明显成效,有效遏制了毒品危害快速蔓延势头,为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但是,受国际国内毒情影响,吸毒人数尤其吸食合成毒品人员持续增长,管控难度不断加大。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和压力更加艰巨繁重。

涉毒资产又名毒资,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办案过程中当场查获的现金、银行卡等涉毒资产,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随身携带的手机、手表、珠宝首饰等个人物品;二是通过追缴查获的银行账户资产等;三是房产、车辆等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等。涉毒资产是毒品犯罪的物质基础,对于毒品犯罪起着催化和润滑的作用。追缴涉毒资产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毒情蔓延的关键工作。涉毒资产追缴工作越彻底,越能有效地斩断毒品交易资金链,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最大程度减少毒贩再犯的可能性。

一、涉毒案件中查处打击毒资存在的问题

(一)涉案毒资认定过于依赖口供。口供即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前,部分司法机关在查处涉毒案件过程中,在证据的固定和使用方面,特别是与涉毒资产相关的证据认定和使用方面,普遍存在重口供依赖口供的情况,甚至出现没有口供就无法定性判案的情况。在证据的收集上以口供为主,即以收集被告人供述为主,忽视或轻视对其他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对嫌疑人采取的措施很大程度取决于口供。在对毒资的认定上,往往只认定犯罪嫌疑人承认的部分,而这一部分所占比重往往较轻,无法达到伤筋动骨之效。如果是零口供的案子,即便有其他客观证据,法官也不一定会认定。

(二)当场查获的涉毒资产没收难。涉毒案件中当场查获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资产主要有现金、运输车辆及通讯工具等,这些资产对于实施完成涉毒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犯罪介质,本应该纳入司法打击范围,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打击涉毒犯罪,提高办案单位积极性。但是,通过走访发现实际情况是对于办案过程中当场查获的毒资、车辆、物品等,法院或者不予判决没收,或者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用于涉毒犯罪资产或贩毒非法所得才予判决没收。在现有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这无疑增加了办案成本和难度,使得很多案件中查获的涉毒资产得以逃脱法律制裁,极大降低了打击效果,难以起到对涉毒者进行涉毒资金上的打击。

(三)涉毒资产追缴力度不大。涉毒资产既是罪犯从事犯罪活动的主要目的,同时也是完成犯罪行为的重要载体,是毒品犯罪的润滑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除了对现场查获的少部分涉毒资产给予认定外,对于隐藏在犯罪活动背后的巨额资金链是难以认定的。当前,由于相关信息的不公开,办案机关对于涉毒犯罪的嫌疑人财产很难进行查证,且对其是否为毒资在认定上存在很大争议,追缴也存在众多困难,调查中发现普遍的做法是司法机关只对现场缴获的少部分涉案毒资进行处罚,对现场以外的犯罪嫌疑人其他涉毒资产往往不予查证追缴。因此,对于涉毒罪犯处罚的范围有限,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很多罪犯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屡屡试法。

(四)财产刑判决执行难。涉毒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没有受害人报案,一般都是罪犯躲在幕后指挥遥控,通过支付很少的佣金去让别人充当“马仔”,这些马仔一般因为比较贫困才会铤而走险,本身及家庭经济状况就不好。因此,在其被查获后,对于其判处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难以执行,除少部分罚金刑由家属自愿履行外(用于换取缓刑或减刑),其他财产刑全部是空判。据调查发现实际财产刑的适用情况非常不容乐观,有的法院因为执行难甚至不愿意判处财产刑。无论从执行人数还是执行金额来看,财产刑的执行情况都不是很理想,对于犯罪的打击效果很有限,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涉毒案件中查处打击毒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侦查机关证据意识不强,取证水平不高。证据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处罚措施的适用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在处理涉毒案件过程中,由于案件特殊性,往往很难收集固定到有价值的证据,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证据意识不够,取证水平有待提高。其次,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缺乏证据链支撑。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因此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或坚持不承认,就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及处罚,进而影响到毒资的认定。

(二)司法考核机制倒逼导致证据标准过高。科学严格的考核对于提高工作实效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科学的考核会影响到工作的开展。当前,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各自的考核机制,且在某些环节上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客观上导致对毒品案件的证据标准过高,不敢判不愿判的案件明显增多。而检察院的起诉、批捕,公安部门的立案、侦查等环节都会因为考核原因受影响而相应的提高证据标准,这就加大案件定性的证据要求,从而导致对毒资的认定过于依赖口供。

(三)现有查处打击涉毒资产法律法规存有漏洞。对于涉毒案件中涉毒资产的打击主要依赖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但是,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解释,实用性不强,对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犯罪所用的财物等一直无明确解释,各地法院认定标准、判决标准不一,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没收财产刑相较于罚金刑对于毒贩的打击力度更大,对于毒资的追缴来说也更加充分,但是在毒品犯罪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适用没收财产刑的主刑,必须达到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除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有规定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情形之外就没有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规定。由于《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情况要么刑期和刑种的要求过高,要么适用的罪名范围太窄,这都直接影响了对毒贩的打击和毒资的追缴,与目前毒情的严峻形势不相适应。

(四)涉毒资产查处打击追缴难度大。一方面,毒资的认定难。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分子大多将财产转移至他人或亲属名下,自身名下无财产,有些犯罪嫌疑人进行毒品犯罪的同时,从事某些合法经营,以清洗毒资和掩盖犯罪所得,这就导致毒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中其他经济来源紧密联系在一起难以区分。另一方面,毒资的查证难。这与毒资的认定标准有关,由于对每一笔涉毒非法利益都需要查实和计算,其工程量巨大,难以去查证与追缴。同时银行内部规定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账户和资金要到其开户行才能进行。这就更进一步加大了查证的难度,增加了案件的办理成本。

(五)司法资源有限,人力不足情况突出。涉毒案件跨地区跨省情况比较普遍,追缴涉毒资产不仅耗时而且费力,需要大量人财物作支撑。但是,限于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警务工作量不断增加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愈演愈烈,限于人员编制,基层单位普遍存在人手不够的问题。此外,办案经费普遍不足也是制约追缴毒资一大障碍。

三、涉毒案件中查处打击毒资的建议对策

(一)解决毒品案件涉案毒资认定过于依赖口供的问题。 一是公安机关增强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在办案时要注意收集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外的客观证据,并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平常注重开展相关的培训,必要时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提升取证质量。二是改革考核机制,提高办案质量。从考核机制上看,案子该办不办和办错案都要纳入考核之中,并且原则上只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案,即便出现不批捕、不起诉、不判决等情形也不列入考核之列。反之,如果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应该进行相应处理的案子未进行相应的处理,只要没有合理理由也要纳入考核,从而提高办案质量。三是统一毒品案件证据标准,明确证据的规格和要求。从证据标准上看,由于毒品案件无被害人、作案方法隐蔽等特点,其证据收集和证明的难度都很大,各地对办理毒品案件各个阶段证据标准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就造成各地司法实践不统一的局面。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统一毒品案件的证据标准,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合理。对于证据规格和要求来说,明确只要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可以认定。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只要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样应该予以认定。

(二)解决当场查获的涉毒资产没收难问题。完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明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司法解释,将办案现场查获的毒资、车辆等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再另外调查取证予以证明,也不需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公检法机关要增强沟通,统一认识,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对当场查获的涉毒资产没收后的处置问题协商出合理方案。

(三)解决涉毒资产追缴不力的问题。一是提升公安机关追缴毒资的积极性。对毒资的返还问题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的考核标准加以调整,把毒资的追缴也作为考核的项目以提升有关部门的积极性。二是对毒资的认定标准加以明确,包括:参照香港等地法律规定,明确毒资认定由控辩双方共同举证,对公安机关能证明其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且有大额资金来源不明时,由犯罪嫌疑人举证证明资金的合法性,如无法说明合理来源,即可推定资金为毒品违法犯罪所得;对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或亲属名下的资产加以明确,对有证据能证明资产为犯罪所得又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所得,加以判决没收;以合法经营掩盖违法所得的,通过合理测算,对合法经营以外无正当来源渠道的资金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所得。三是修改刑法,在毒品犯罪并处罚金的规定之后增加或者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加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四是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金融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具体细则和相应责任,同时建立统一的银行账户查询、冻结的平台,减少查证的工作量,必要时扩大公安禁毒部门的编制,加大相关资源的投入与保障。五是健全金融调查和反洗钱制度,要建立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现金交易申报制度,这一制度可以增加洗钱犯罪的成本和难度,有利于主管机关收集证据,为打击犯罪提供了相互配合的渠道。建立反洗钱工作机构,制订反洗钱工作规划,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分享信息和建立协作,以提高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的能力。

(四)解决财产刑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加大对毒贩财产的调查取证,在判决前尽可能查清房产、车辆、账户等,列出清单,为法院执行创造条件。二是明确法律规定,对财产刑适用的具体标准、罚金刑执行的方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法院内部执行财产刑的主体等问题加以明确,可仿照《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倍比罚金制的规定设置毒品犯罪罚金刑的标准,防止出现罚金畸轻的状况;可明确没收部分财产和全部财产的具体标准以使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更加规范公正;可明确法院执行庭为财产刑执行主体等。三是加大资源投入和保障,简化相关程序。对于法院执行庭的执行工作加大人力物力等资源投入和保障,明确相关部门协助执行庭执行财产刑的实施细则和相应责任,比如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同时简化判决后的划拨、执行程序。四是将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情况纳入法院的考核系统,制定相应的考评机制,提升对财产刑判处和执行的积极性。要摒弃对追缴毒资和贩毒非法收益工作难度大、怕麻烦等畏难情绪,牢固树立缉毒破案必须彻底追缴毒资和贩毒非法收益及摧毁毒贩经济基础的新工作观念。

四、结语

毒品犯罪是一种以经济收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犯罪,可以给犯罪分子带来暴利,为隐藏既得收益,犯罪分子会将其转移到其他领域加以漂白,以混淆视听进而逃避打击。涉毒资产追缴工作越彻底,越能有效斩断毒品交易资金链,并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减少毒贩再犯的可能性。因此,毒资追缴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一环,也是防止毒情蔓延的关键工作。只有彻底追缴涉毒资产,从源头切断其经济基础,才能对犯罪分子给予致命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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