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路径探讨
2019-03-03朱逢春
廖 艳 朱逢春
(中共宜宾市委党校,四川 宜宾 644002)
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到四川视察,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社会治理也正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和落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既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营造经济高质量发展、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民生改善、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社会环境氛围的需要。为此,深入分析社会治理的难点、系统梳理构建新时代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具体路径,对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紧迫性
当前,我们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全党全国之力正聚焦此时期的各项战略部署。为此,我们正视当前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当下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1.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是农村,有效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的功能和作用,对于加快推进几千万贫困人口的脱贫有着重要作用。而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对于农村、对于城市而言,可以有效发挥各个社会治理主体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建共治共享,因此,提升治理水平可以成为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抓手。此外,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程度会更高、社会结构和治理形态也会更为进步和优化,如何探索一条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社会治理格局对于对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社会预期至关重要。
2.转变原有的社会管理方式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们政府采取措施推进向社会治理方向的改进,并采取一系列举措强化社会组织、社区单位、企业、公民等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功能和作用。但从基层现实情况而言,社会治理仍然以党委和政府管理主体为主导,特别是在东西部地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显示出较大的不平衡性,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发展现状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不适性较为明显,亟待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3.调和多发的社会矛盾的迫切需要。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牵涉的利益纠纷和矛盾显著增多,这是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无法比拟的。一方面,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所带来的矛盾仍未消除,尚待继续寻找矛盾纠纷调处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不可避免地触动一些利益团体的利益,由此带来的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出现。调和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和纠纷,需要我们改变原有理念,并真正将中央部署的新战略、新目标、新理念、新思路和新办法贯彻落实。因此,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妥善处理改革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刻不容缓。
二、现阶段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面临的难点
1.社会管理理念延续,治理理念尚需转化。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经济领域、行政管理领域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原有管控模式下衍生的管控理念也得到了一定扭转。但从现实而言,以往的社会管理的滞后理念仍在延续,“由于传统观念的改变总是落后于所有制的改变,人治的观念形态仍积淀在社会意识结构之中,仍以各种方式残留在一些行政主体的潜意识中”[1]。这些行政主体都不同程度地对“管控”观念产生心理认同,而这种认同的后果在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社会治理、完善社会体制过程中仍强调管人,而不是服务人。
2.治理协调能力不足,治理成本有所增加。当前,少数基层政府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主体责任不明晰,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持续性和规范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这就导致了社会治理成本不可避免地增加,社会治理的成效也受到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社会矛盾往往出现在乡镇的农村和基层社区,矛盾和纠纷的各类问题又往往涉及到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而乡镇政府又无力单独解决。在面临群众的利益诉求涌现时,乡镇街道的组织只能向上级职能部门和领导反馈,而无法解决相应的实际问题。当遇到部门之间推卸责任、互相扯皮时,群众越级上访的可能性逐步上升,这种情形就容易将责任牵涉到乡镇政府和街道社区的管理者层面。此外,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参与也显得较为滞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不合理、治理结构不规范,严重制约着社会组织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2]。
3.社会管理手段单一,调处能力有待提升。在当前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不浓厚、发育不够成熟的现实背景下,社会治理的主体显得较为单一,主要为政府所承担,即便是某些社会组织发展有所发展的地域,由于其组织规模、行政色彩和活动领域的局限性,其作用仍然滞后。在这种情形下,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在处理社会事务时习惯于将管理的事项分配给居委会,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的自治功能和服务作用。同时在治理方式上,一些基层政府仍局限在管制化的行政手段和处罚式的思维,市场调节的手段和服务方式显得不够充分。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意正视社会矛盾的存在,许多官员面对土地拆迁、住房保障、司法公正、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因素诱发的矛盾时,一些政府官员能捂则捂、能压就压、忙不迭撇清责任,更有甚者直接给无辜群众加上“精神病”的自由枷锁。尽管在当今社会不过度渲染对抗有其合理性,但不承认某些矛盾是对抗性矛盾,不采取措施解决群众的诉求,许多对抗性的矛盾将会逐渐演变为对抗矛盾。
4.社会治理法制缺失,公权约束有待加强。目前,随着改革带来利益相关者的日益多元化,社会组织的发展也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它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制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和涌现的速度还不够匹配。一是法律位阶低。当前,除了民政部等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基金会的管理规定,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外,还没有一个针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财产归属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比较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当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此缺乏非常准确和规范的界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款又没有确立有关民间非赢利组织财产不能分配的原则,相反有关条款与此相冲突。而这种情况一方面使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时面临很多行为合法性的质疑,侵民利的公权约束力尚需加强。
三、新时代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具体路径
1.倡导有限政府和善治理念,促进多元主体共治。管理理念是政府管理主体在长期的行政活动过程中,逐渐积淀、升华而形成的反映行政关系的社会意识。传统的管理理念支配下的政府行为忽视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参与。这种管理理念是政府管理主体在传统习惯的影响下形成的,是以往全部价值生活经验的积淀,它一旦形成,就会使管理主体的思想行为倾向表现出一贯性,从而在其分析和调节社会矛盾时会习惯性地保持原有的思维定势和应对方式。但从目前而言,政社分开是当前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已大力推进的改革领域。因此,应当进一步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和善治思维,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剥离政府原先所包揽或直接参与的各项社会事务,从而更多地向社会组织下放权力,释放出更多主体共治的公共空间。
2.明确社会治理主体职责,推进各主体有序参与。社会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方面,推动社会建设需要党委政府与社会各方协同合作,使得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功能有机结合,从而进一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一是要明确各个社会管理主体职责与功能,对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及其活动给予制度保障,从而推进政府与社会协同推进社会建设的局面。二是抓好共建共享的共治架构关键,即发挥好党和政府的功能作用,在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制度架构中,任何情况下任何社会都无法自发地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供给,更谈不上社会秩序的自我更新。因此,共建共治共享要求的是党和政府、社会组织、社区、民众等各个主体的充分参与,特别是首先要发挥党和政府的主导功能和作用。三是扩大基层民主,夯实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农村,要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在城市,要充分发挥街道基层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市场经济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共治共享的力量队伍。
3.优化社会共治手段与途径,正视矛盾生成发展。首先,在社会治理方面,要优化协商和共治的手段与途径。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继续改变过去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压、罚实施社会管理的方式,“为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有效嵌入到治理创新过程中创造程序性条件”[3],更多地用平等对话的方式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其次,要把握社会发展规律,主动正视矛盾的生成与发展。在社会转型、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矛盾的涌现、分歧的存在正是多元的利益主体谋求对话和协商的体现。而对话远胜于对峙,正视矛盾远胜于回避矛盾。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正视各种社会矛盾的生成和发展,在解决和调处矛盾中寻求更稳健、更快速的发展。
4.健全治理新格局法治体系,强化法律刚性约束。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创新社会管理就必须不断健全法制体系,强化法律对行政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约束力。一方面,要切实加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相关立法工作,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的行为,推动社会组织等主体朝着有序、规范、健康的方向逐步发展。另一方面,逐步把各项矛盾和纠纷的调节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引导民众学法、懂法、用法,自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要把握新时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律,适时调整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政策,弥补社会政策领域的缺失之处,促进社会治理新格局背景下的依法管理、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