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2019-03-02苏露
苏 露
(610074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在学界没有统一的定义,关于商事登记主体的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的主体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事登记机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商事登记的主体就是商事主体。两种观点的分歧源于对研究商事登记时最基础的定位有所差距。作者说,商事登记需要当事人自己进行登记,无论是设立、变更或是注销登记,都只有在当事人提起申请的情况下,商事登记机关方可以进行审查登记。登记机关虽然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行使了公权力,但其权力的行使是伴随商事主体权力行使而展开,是被动的、消极的。故商事登记的主体应当认定为商事主体,具有商事能力的主体,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在商法规定的要求下从事相关的合法活动,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个体和组织,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因而在经营过程中是经过国家的特别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主体。
(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商事登记立法分散。由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实践历史较短,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商事登记立法并没有一个标准的提下。从法律位阶上看,它包含的较为全面,法律法规还有相关的文件和制度,这些立法涉及到的是低位的规章,这些登记规范文件之间既有相互重叠的部分,又有遗漏,甚至相互矛盾。从法律规定的内容上来看,既有规制各类市场主体的实体法,又有对其相应登记管理的程序法。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立法侧重关注商事主体的审批和监管,对商事主体以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则相对淡化。从商事主体分类上看,既对企业法人登记的立法,又有对非企业法人登记的立法;前者如《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后者如《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此外,由于我国商事登记具有主体资格登记和营业资格登记的双重属性,相对地,既有规范主体资格登记的立法,也有规范营业资格的立法,且有关营业资格登记的立法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数量庞大,内容散乱。
(2)商事登记目的多元。从发达国家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来看,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公示、公开信息,为交易方和社会上的组织、个人提供便利。而我国的商事登记机关,长期以来,就被烙上了公权力的印记,带有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我们注意到,政府希望通过登记制度实现的远不止其应有的统计功能和服务功能。对于政府来说,商事登记制度更重要的是其所被附加上的管理功能,即通过商事登记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控。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深入,公司体制具有的优劣是政府和企业的重要关注点。现阶段经济的发展逐渐朝向市场化,因而政府干预的力度要尽可能地减少。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商事等级制度不仅是市场规范化的一个衡量指标,而且其科学的体系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在国际上的重要地位。工商登记的门槛进一步放低,这对于资金低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是因为注册所需要的资金少,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融资难的问题可以有效缓解,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企业在初期创立阶段所承受的压力就会大大降低,对于那些走在创业道路上的大学生而言是十分占有优势的,既可以走向市场发展,又可以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实力,而对于那些主打创新的企业来说,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给了其发展的机会,但是这种现象也会存在一些弊端,不仅是注册资金量大大降低,而且对于代理公司来说极大地减少了其业务量,因而现阶段已逐渐被市场所淘汰。
(二)不利影响
针对市场诚信制度,这对个体户、企业乃至政府组织的发展都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健全的诚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赢得消费者的信任,现阶段的诚信制度对于企业而言,由上至下呈现的是信用信息公示,但是说到底还是信任最关键,而公司登记制度这一改革尽管获得了很多人的支持,但是在实际效果中的执行情况还是要根据诚信制度来判断,毕竟利益才是商业发展最终追求的目标,利益的变动意味着矛盾和冲突,而后阶段的发展将会遇到很多突发情况和难题。对于未来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需要行使自己的职能作用,公司登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坚持改革直到取得预期的成效。从公司登记制度的本质来说,其改革就是为了让更多的商业主体能够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不仅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而且对政府的形象也是大有好处的。但是公司进入市场的标准降低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发展,其发展的底线就是法律制度,政府在放宽企业准入市场的门槛之后,需要进一步健全其监管力度,这也是一个难题。现阶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诚信制度的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其制度,确保企业发展的规范性。而对于那些具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并实行黑名单以及相应的追偿制度,进而为经济市场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诚信制度,任重而道远。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经营管理注意事项及处理对策
企业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制定的经营战略等,要以《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才能保守住自己的底线,对此相应的举措有:
(一)企业在自我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公司在创立初期阶段进行工商注册时应注意的一些关键点有:第一,新版《公司法》是公司经营的底线,而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体,其出资以及占比等问题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章程制度,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需对各个股东出资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并确保其真实性,公司的发展大多是依赖于自身以及规章制度,因而其健全的诚信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企业在新设立时,一方面要明确股东的投资情况,另一方面则是其缴纳费用的真实性,进而以注册资本为起点,进一步明确公司的发展目标。企业在设立分公司时,不仅要建立明确且完善的规章制度,而且其缴纳的注册资本在数量上要明确,否则因为这两个因素而造成一定的纠纷问题,那么当事人可以以民事诉讼的名义来追究股东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有损公司的形象,而且还会给股东造成一定的名誉损失,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2)公司章程事关公司的发展前景,而出资协议则是与公司资金息息相关的,因而需要予以高度的重视。以往旧版的《公司法》针对新成立的公司,一般的注册登记流程都是由工商管理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公司章程,进而在纸质上登记的形式,而出资没有进行过多的约定。但是新版的《公司法》不仅明确对股东出资以及其占比等问题作出了要求,而且其约定比较灵活,在这种发展条件下,新成立的企业要注重出资协议,并建立健全的公司章程制度,明确记录股东出资、占比、分红以及承担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确保权责清晰,而公司章程也是约束公司股东最为关键的因素,对此可以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确保股东能够如约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工商登记信息这一流程也是十分重要的。随着《公司法》的最新修改,而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企业信用等级以及公示等过程都由工商管理部门同意管理,而该部门的职责不仅在于企业信息公示,包括注册号、名称、公司制度、股东等,还有股东出资等相关的情况,包括出资费用、占比以及缴纳等。尽管上述公示的信息是企业在登记时需明确提到的,但是其公式平台的归属权是属于工商管理部门的,对此企业需要确保自己登记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这样才能尽可能地拿到经营许可证,而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后,会对其相关信息展开调查,经调查结果的反馈来公示相关确切的信息。
(二)对合作企业审查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合作伙伴以及商业关系等相关主体人的调查。旧版的《公司法》实行的注册资本缴纳方式是实缴制度,但是随着该法的进一步修正和相关法律的完善,使得其缴纳方式发生了给边,其缴纳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度,尽管对企业注册带来一定的好处,但是其真实的资本情况有待商榷和验证,对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交易,就需要对另一方主体人或组织进行前期的调查,确保对方具有相应履行合作关系的能力。针对调查过程,第一步就是查看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相应信息,第二步就是对于交易额巨大的活动,要在正式交易之前进行专门的调查,避免出现商业诈骗的现象出现。
(2)不同企业在发生收购或并购时需要注意其股权问题。在上文中提到新版《公司法》制定的注册资本缴纳方式,即认缴制度,因而涉及到股权问题时需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来转让公司股权,而出资协议也是注册资本缴纳方式的一种保障。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多少,将可能对公司在股权受让后是否能实际享有股权对应的利润分配权等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时应当进行彻底且详实的尽职调查,同时还需要注意股权收购协议中对尚未履行的实缴义务的继续履行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公司受让股权后的合法权益。总之,本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制度设计层面的一次突破,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减轻投资者负担、便利市场准入,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自主调节作用。
四、结论
新一轮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标志着中国商事登记制度已发生了变化,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将激活创业热情和市场主体的活力。为了保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澄清对改革的困惑,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绝不仅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家之事,它涉及其他行政审批机关、行业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等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是要加快机构改革的步伐,将登记职能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划分出来,最好单独成立一个机构专门从事商事登记,以保证商事登记制度的纯粹性和单一性,不致于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改革制度的落实。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也需要监管制度的配合。商事主体监管制度主要是从监管方面的多元化以及监管方式的多样性方面进行的,除了政府,各个社会部门、消费者都可以成为监督这个制度的一员;对于监管方式的选取,应该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进行测试、案件查处、除名信用监管制度等多种监管方式,我们需要配备法律资源,市场资源,信息资源,逐步实现现有监管模式的商事登记制度后,改革后相应的演变该系统的商事主体平稳过渡,确保改革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