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鄂尔多斯市市场主体分布情况的分析
2019-03-02苏慧
苏 慧
(017000 鄂尔多斯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鄂尔多斯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内蒙古 鄂尔多斯)
鄂尔多斯市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以为群众办实事添便利为目标,市场主体规模不断壮大,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笔者根据工商企业登记数据整理分析我市市场主体主要分布情况。
一、总体发展情况
2018年全市市场主体总量达207061户,同比增长7.34%,其中本年新登记市场主体35165户,同比减少7.4%。2018年我市市场主体总量持续增长,全市市场主体存量已经突破20万户,其中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取得10%以上的增长速度,但2018年新登记市场主体数量较往年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除内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增长以外,新登记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均低于往年,市场主体增速放缓。
二、地域分布情况及分析
(一)内资企业在各旗区的分布情况
2018年全市共有内资企业5959户,其中年内注册内资企业884户。从内资企业的分布情况上看,东胜区登记内资企业1857户,占全市31%;伊旗登记1028户,占全市17%,以上两个地区内资企业登记数量接近全市总量的一半,达拉特旗登记内资企业594户,占全市10%,居第三;准格尔旗登记543户,占全市9%,居全市第四,其他地区登记内资企业数量较少。
(二)私营企业在各旗区的分布情况
2018年全市共有私营企业48334户,占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的23.34%,本年新登记私营企业8656户,较去年(2017年登记10038户)下降13.77%。其中东胜区登记18769户,占全市私营企业总量的39%,远超其他旗区。准格尔旗登记私营企业5630户,伊金霍洛旗登记私营企业5623户,分别占全市私营企业总量的12%,达拉特旗登记5284户私营企业,占全市总量的11%,除乌审旗(登记私营企业3326户,占全市私营企业总量7%)外,其他旗区均未超过全市私营企业总量5%。
(三)个体工商户在各旗区分布情况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全市共有个体工商户146786户,占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的70.89%,其中本年新登记个体工商户24862户,占本年新登记市场主体数量的70.7%。从个体户注册量的分布情况上看,个体户的多寡与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程度、人口密集度有密切的关系,东胜区共登记个体工商户51630户,占全市个体工商户总量的35%,达拉特旗登记个体工商户21476户,占全市15%,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个体工商户数量也均突破万户,目前我市登记个体工商户数量最少的为康巴什区,共登记3312户,占全市2%。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旗区的分布情况
2018年全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727户,其中今年新登记752户,同比增长23.9%,与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分布情况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东胜区分布较少,只有157户,在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分布较多,均超过1000户,康巴什区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少,只有9户。
目前,鄂尔多斯市市辖两区七旗。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是内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布主要集中在市辖区和煤炭集中区域,牧区分布较少,康巴什新区作为新成立的区划,目前相对较少,但是因为地理位置和发展旅游的原因,下一步也会成为各市场主体发展的一个不错的选择。二是个体工商户是鄂尔多斯市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的2/3以上,这也就说明了鄂尔多斯市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中的绝对主角,但也造成了现在鄂尔多斯经济分散,集成凝聚力还要加强的局面。三是在2018年市场主体新登记数量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23.9%的增长率,与我市实行的乡村振兴战略及精准扶贫行动不无关系,这表明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较好,增长潜力巨大,应当继续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我市特色农牧业产业,为农牧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提供指导,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
三、产业分布情况及分析
根据工商企业登记数据,从产业分布情况看,我市市场主体行业集中度高,第三产业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75758户,占全市市场主体总数的88.78%,第一产业分布最少,只有6960户市场主体,即使加上572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所占比例仍然较低,所以我市第一产业发展较其他产业滞后。从具体的行业分布来看,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市场主体达98454户,占全市48.9%,且批发零售业市场主体多集中在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市场主体也比较多。
由此可见,我市市场主体多集中分布于居民日常生活关联度较高的行业,而从事信息技术、科学研究等科技含量高的行业的市场主体较少,应当及时关注、调整产业布局,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发展。
总体来说,鄂尔多斯市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市场主体不断扩大,下一步要持续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简化市场监督管理各类行政审批流程和环节,改进和完善市场监管检查机制,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家各项降费减负政策,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市场主体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