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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干预研究的伦理问题与应对*

2019-02-28叶丽频

医学与哲学 2019年10期
关键词:研究者受试者心理学

叶丽频 陈 旻

心理干预研究是心理健康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有计划地对受试者的心理活动、个性特征或行为问题施加影响,使之发生指向预期目标变化的研究过程[1]。它包括各种能够维护心理行为健康的方法和措施,如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以及构建和谐的人文环境等。开展心理干预研究时,如何保护受试者各项权益面临诸多伦理问题。

1 新时代背景下要求落实心理干预研究的伦理规范

1.1 心理健康研究已被纳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规范范畴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9月正式颁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补充了伦理审查的研究范围,包括“采用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以及“采用心理学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2]。该《办法》的正式颁布,明确了涉及人的心理健康研究必须通过伦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

2016年12月,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Medical Sciences,CIOMS)修订了《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新版《指南》中,将“涉及人的医学研究”的概念替换为“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3]。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于健康的定义,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也包含心理健康干预研究。因此,心理健康研究的伦理问题已经成为学科研究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

1.2 当前国内心理学研究伦理规范的建设与完善

国内心理学领域的相关伦理规范《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理守则》)于2018年经过第一次改版,在第7章节“研究与发表”中做了较大的补充与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强调对受试者的权益保护。新增相关条例以保护受试者免受伤害;明确受试者有“随时撤回同意”的权利;强化知情同意的要求。(2)将心理干预研究纳入伦理审查的范围。新增条款“若研究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伦理审批,心理师在开始研究之前,应该提交具体的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3)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形成与公开的要求。《伦理守则》进一步要求研究成果的形成与公开发表的真实性、保密性与公正性:要求客观、准确地说明研究的局限性;“对于结果的讨论不应伤害到被试的福祉”;保护研究相关者的隐私信息;“审阅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材料,并尽力避免审查工作受个人偏见影响”等。

2 心理干预研究的特殊伦理问题

心理干预研究的对象是人,与其他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一样,所涉及的伦理问题集中体现在科学设计与实施、风险与受益平衡、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医疗和保护、隐私和保密、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但是,心理干预的属性使此类研究具有特殊性,特别在研究设计、知情告知、伦理审查时需谨慎考量。

2.1 心理干预研究中风险识别的困难

由于大多数心理风险轻微且短暂,研究者往往将心理风险视为最小风险,易于忽略心理风险的存在。例如,有研究者在编制留守儿童安全感量表的过程中,要求受测儿童在问卷最后填写真实姓名,并设立教师评定项作为校评与儿童自评结果作对照,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根据印象中该生的心理行为与表现进行评定[5]。遗憾的是,研究者并未意识到受测儿童的隐私保护以及潜在的心理影响与伤害。受测儿童(或家长)可能并不想让教师得知测试结果,或者受测儿童可能由于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刻板印象而受到区别对待。

由于心理现象的内隐性,心理干预研究中的风险识别存在困难。从风险来源上分析,心理干预研究中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患者本身的不良心理状态在研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如神经性厌食症患者可能由于精神症状所固有的过分合作的心理特征,导致其乐意参与对自身存在伤害却毫无益处的研究[6];二是研究操作可能引起受试者心理状态的改变,如“恶魔实验”中对孤儿进行行为干预,结果那些接受负强化发展出口吃的孤儿经常表现出的自卑等心理问题[7]。针对具体的研究情境,需要研究者具有高度的伦理敏感性,也需要第三方(督导师或伦理委员会)的监督。

2.2 对受试者的风险管理不充分

涉及人的心理实验设计、操作及其过程有时会给受试对象造成心理、生理上的损害。心理学发展历史上对受试者造成伤害的实验不在少数,例如“小阿尔伯特实验”[8]、斯坦福“死亡实验”[9]等。虽然心理干预研究的开展具有必要性,但绝不能以牺牲受试者的权益为代价。

例如,在对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对象进行干预研究时,不管研究对象是谁,都需要询问参与者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经历过何种创伤性事件。让研究对象回溯这些痛苦经历会让他们产生心理不适,甚至可能产生“二次创伤”。由于干预研究的效用存在未知性,在研究过程中,受试者可能出现原有问题加重或是产生新的问题等情况。因此,研究者需要制定良好的风险评估或管理预案,例如,间断性评估受试者的心理状态,以及为受试者可能产生的负性心理反应制定好干预措施,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

实际上,心理学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认识到需要对受试者在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负性反应进行评估及处理。但是,心理干预研究者在实施研究过程中往往缺乏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一是未预先估计受试者可能产生的心理风险;二是未采用规范的评估方法以跟踪受试者的心理状态变化;三是当受试者的负性反应超出研究者的专业范围而需要转介时,缺乏详细的转介条件与转介路径。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受试者在研究中加重或新增的心理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

2.3 知情同意中使用隐瞒或欺骗

在某些心理干预研究中,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这一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一些研究的干预目标就是为了了解受试者在自然情况下的心理状态的变化,如果受试者提前知晓了干预的目的,则可能产生期望效应或者产生结果偏倚。在此类研究中,心理学研究者除了要申请豁免知情同意以外,还可能采用隐瞒研究目的的方式,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措施。例如,一项针对医学生学业倦怠的心理干预研究中,研究者为了避免该研究目的对于潜在受试者产生诱导或心理暗示,研究者在招募信息和知情同意的过程中将研究目的表述为“减压”,使之泛化,降低受试者的期待。

然而,有些心理干预研究使用隐瞒或欺骗技术,不仅侵犯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还对受试者造成了不良的心理影响。代表性的研究是1961年耶鲁大学心理学助理教授米尔格兰姆实施的“服从权威实验”。研究者告知受试者其参加的是一项学习记忆的实验,设计虚假的抽签程序让受试者始终作为“教师”的角色。实验要求“教师”对单词回忆出错的“学生”(研究者的合谋)实施“电击”,但受试者不知道该“电击”是无效的。随着“学生”出错率的增高,“电击”程度加强,“学生”表演出受到电击的痛苦呻吟。受试者在“学生”的痛苦表现和身旁的权威者的严格要求之间做出选择。在不断依从权威者的要求加大“电击”时,部分受试者表现出了颤搐、口吃,甚至接近精神崩溃[10]。

从权利关系上看,隐瞒和欺骗的方式让研究者获得真实的数据,却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产生了矛盾。因此,心理学者一般不被允许开展涉及欺骗的研究,除非不使用欺骗技术或使用其他技术无法达到研究的有效性及科学性[11]。同时,在实验结束后,研究者应该尽早向受试者解释说明所有的欺骗都是设计和实施中的必要措施。

2.4 心理学者缺乏充分的研究伦理认知

通过对心理干预研究者进行深度访谈了解其伦理认知情况,使用Nvivo软件对访谈资料进行编码分析,结果显示当前心理干预研究者的伦理认知存在不足。例如,超过半数的受访者提及了知情同意的必要性,以及需要通过签署知情同意书等形式获得受试者的同意。但对知情同意的要素,如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同意等未能贯彻到位。再如,在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权时,更多只是知晓在招募受试者时要尊重受试者的自愿选择的意愿,而对“在研究中受试者可以随时退出而不受任何惩罚”的权利未能充分提及。心理学者缺乏充分的研究伦理认知还体现在研究完成后鲜有人对相关的伦理问题作出反思或总结。以“心理研究”并含“伦理”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的相关学科领域中检索文献,共检索出13篇文献。根据摘要内容筛选出与心理学研究伦理相关的文献仅有两篇,一篇是国内学者翻译的关于美国心理学协会发布研究伦理原则的简讯[12];另一篇是印度学者针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在精神病学研究中的伦理态度调查[13]。这反映出当前国内心理学者对研究伦理缺乏关注。

心理学者的伦理认知不仅受限于自身的经验与思考,还受到行业规范的影响。目前,《心理学报》《心理学探新》《临床心理学杂志》等国内代表性的心理学领域期刊均未将伦理要求纳入投稿须知中,且国内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中大多未提及是否符合伦理要求。而欧美类似研究的公开发表已设置专门的模块来说明该研究的伦理审查意见与评价。例如,在BMJOpen上发表的一项预防抑郁症状和促进早期痴呆患者健康的认知干预的研究中,在论文首页位置以“伦理与传播”的方式表明伦理审查意见[14]。期刊学术论文发表的伦理要求缺失,也体现我国心理学界对研究伦理审查的认知缺陷。这不仅会影响受试者的健康权益,也可能降低研究结果的科学性。

3 心理干预研究中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3.1 加强心理干预的风险识别与管理

在开展心理干预研究之前,应该充分评估受益与风险的比值及合理性,只有当预期受益大于风险时,才可开始和继续一项心理干预研究。心理干预研究中的风险与伤害具有隐晦且不易鉴别的特殊性,要充分预估风险的可能性,避免可知、可控的伤害。要制定特别的风险防范与保护措施,完备风险预案以应对不确定的风险。从纳入受试者伊始即充分贯彻落实在研究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心理干预研究中的风险控制措施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量[15]:一是排除存在高危因素(如自杀倾向)的受试者;二是要严密地跟踪观测受试者的心理状态变化;三是设定好预警条目以及退出和中止研究的标准,一旦评估发现受试者的心理问题波动超出干预范围,应该及时提供治疗性干预或转介给其他专业心理服务者。

3.2 重视心理干预研究伦理审查的必要性

当前对于心理干预研究通常采用伦理快审甚至免除伦理审查。即便有些学校或机构对心理干预研究进行伦理会议审查,审查者也多出于医学保护、身体伤害等角度考虑。目前,伦理委员会的专业背景涵盖了伦理、法律、医学、社会学等领域,但缺少心理学专业人员。为了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干预研究的伦理审查,伦理委员会中应该增加心理学专业委员,或设心理学顾问,从心理健康保护、知情同意等角度识别心理干预研究的伦理问题,提供专业的审查建议,以提高伦理委员会对于心理干预研究的审查能力。

同时,为了提高心理学研究者的研究伦理意识,建议增加成果发表的伦理审查门槛,完善心理干预研究的外部伦理规范。

3.3 落实人才培养的伦理教育,以促进心理学者的伦理认知提升

伦理行为的产生是基于伦理认知基础之上的,只有具备充分的伦理认知,心理学者才能更好地践行伦理行为。伦理认知的形成是潜移默化的,受到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日常专业实践等多方面的影响。通过田野调查发现,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掌握较为完备的伦理学知识,能够用专业的语言进行分析和表述;而心理学专业学生对于伦理要素的表述掌握不足,思考角度受限,难以表达出充分的论据进行判断和分析。造成两个群体的伦理认知存在明显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心理学专业学生缺少系统的伦理教育。有研究表明,学习相关的伦理课程对学生掌握心理测量的伦理知识有一定的助益和必要[16]。因此,通过伦理教育提升心理学者的伦理认知是可行的。

为了提升心理学者的伦理认知能力,促进心理学者有能力识别与应对在专业实践与研究中遇到的伦理问题,加强伦理教育与培训具有必要性。一方面,针对高校的心理学专业学生可以开设《心理学研究伦理》《心理治疗与咨询伦理》等专业基础课程;另一方面,可以开发心理学伦理相关的继续教育项目,以供专业心理学者进一步掌握心理学伦理的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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