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改革开放同行:中国医学伦理学近40年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2019-02-25曹永福
曹永福
①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2
我国的医学伦理学学科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举国上下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医学伦理学学界有必要梳理近40年来本学科的发展。回顾过去,反思以往,展望未来。并以此为里程碑,谋划学科在进入“新时代”的发展。当然,这需要学界的共同努力。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启动这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1 回顾过去,医学伦理学学科得到大发展
回顾近40年来我国医学伦理学学科的发展成就,无疑可以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方面予以总结和概括。例如,从学科概念的提出,到学科理论体系的初步建立;从历史上优良医学道德传统的挖掘,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医学伦理文献的批判吸收,到我国医学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确立;从对医学发展、临床实践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关伦理问题(包括难题)的理论阐释,到伦理决策与辩护、评价与审查、教育与修养的实践干预,等等,不一而足。在此仅仅梳理学科的开创和某些重要的发展标志。
1.1 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开端
改革开放后,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重归正常,为医学伦理学学科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医学与哲学》杂志等学术期刊的创刊,尽管早期也有诸如“医学伦理问题初探”[1]、“想起了希波克拉底誓词”[2]等关于医学伦理和医学道德的零星论文发表,但要说“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开端”[3],当属1981年6月25日~29日举办的我国第一次医学伦理道德学术讨论会。该会议探讨了医学伦理学学科的部分基本问题,诸如医学伦理学的意义,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任务与范畴,医生道德规范,医德的评价以及关于医德传统的继承等。非常难得的是,此次会议就已经对安乐死和器官移植这些比较“前沿”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会议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果是,在闭幕式上,杜治政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应该是医务人员道德规范的核心和实质。”[4]这一提法在之后逐渐为学界同行大体接受,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该思想被吸收到有关的医学伦理学教科书中,但具体表述有所差异。具有代表性的有:李文鹏等[5]在其主编的华东六省高等教育护理专业自学考试用书《医学伦理学》中称之为“医德基本原则”,表述为:“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李本富等[6]在其主编的全国高等医学教育自学考试用书《医学伦理学》中称之为“医学道德的原则”,表述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2018年国家卫健委“十三五”规划教材,王明旭和赵明杰等[7]32-33主编的《医学伦理学》表述为“医德基本原则”。最新发布的2019年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伦理学大纲》中称之为“医学伦理的指导原则”,要点包括“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8]103-104。
另外,该次会议对于改革开放后我国医学道德实践的重大影响是,通过了“为加强医德教育致全国医药卫生人员的倡议书”。该倡议书在《健康报》第一版发表[4]。自此之后,我国大中专医学院校开始开设“医德学”[9]和“医学伦理学”课程。
1.2 医学伦理学学科发展的部分重要标志
在我国医学伦理学近4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些重要的标志性事件成为学科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值得纪念。这些重要标志可以归纳为如下方面:(1)有关学术组织的建立。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于1988年成立,先后产生了八届委员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医学哲学专业委员会和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分别于2000年和2007年筹备成立,也先后产生了五届和两届委员会。有的学者还参与了国际生命伦理学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ioethics)和亚洲生命伦理学会(Asian Bioethics Association)的工作。(2)重要学术阵地的形成。这些学术阵地主要包括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业内最主要的专业期刊是《医学与哲学》(1980年创刊)和《中国医学伦理学》(1988年创刊),其间集中发表了大量医学伦理学学术成果。某些医学院校的学报,如原《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同济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后更名为《医学与社会》)等,也发表了不少医学伦理学方面的论文。有的学者还在境外有关期刊如《中外医学哲学》(中国香港)、TheJournalofMedicineandPhilosophy(美国)、KennedyInstituteofEthicsJournal(美国)、AmericanJournalofBioethics(美国)等发表论文。有关国内学术组织和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全国或国际性的医学伦理学学术会议,我国学者在这些会议上报告学术成果进行研讨交流,部分学者还参加境外相关国际学术会议。(3)重要著作和译著的出版。改革开放以来,出版了大量的医学伦理学类专著和译著,有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上海人民出版社在1987年出版了邱仁宗所著“新学科丛书”之一《生命伦理学》,该书于2001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再版。杜治政和许志伟主编《医学伦理学辞典》于2003年由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由雅克·蒂洛所著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Ethics:TheoryandPractice)是美国非常有影响的伦理学教科书,书中涉及丰富的医学伦理学内容。1985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该书的中文版,并于2006年出版了该书第8版的英文影印版,该书第9版的中文版由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以书名《伦理学与生活》于2008年出版。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InterventionandReflection:BasicIssuesinMedicalEthics)(三卷本),书中援引美国的众多法庭案例,系统呈现诸多医学伦理问题。盛世修典,《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医学伦理学卷》正在编纂之中,即将出版。(4)国际国内医学伦理规范文件的发布。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颁布医学道德规范文件。中华医学会加入世界医学会(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WMA)成为理事国,参与相关国际医学伦理学规范的提案与审议工作。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代表我国加入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Medical Sciences, CIOMS),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这些国际组织制定和颁布了系列国际医学伦理规范文件。2005年,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加入有关组织和机构倡议和推行的《新世纪医师宣言》国际行动。(5)学科建立、教育教学与专业人才的培养。逐渐将医学伦理学课程作为医学的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开设[10],出版教材,使医学伦理学教育教学成为现代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医学伦理学的有关知识和技能[11]、医师职业精神等成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医学伦理学学科,将其作为人文医学的重要学科[12],并逐渐建立起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制。
2 反思以往,医学伦理学学科尚未成熟
毋庸讳言,学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对于该学科基本问题的认识应该统一。如果说一个学科总是存在着诸多学术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总是存在着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学术观点,这体现着该学科有着广阔的学术空间,也反映了该学术领域的繁荣景象,但如果对于学科的某些基本问题不够统一甚至认识模糊、不够准确,就难说该学科成熟了。毋庸置疑的是,在医学伦理学学科的发展过程中,学界对于某些基本问题其实并未达成共识。现仅举几例,归纳学界观点,同时也提出笔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一并供学界同仁讨论。
2.1 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其最为基本的问题,但医学伦理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以下是国内比较权威的几本教科书的观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医学实践中的医德现象,即……医德活动、医德关系、医德意识,等等。”[13]12“医学伦理学主要研究医德关系及其所反映出的医德现象。”[14]7“医学伦理学以医疗卫生领域中的道德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的研究对象。”[7]2“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15]6“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道德的科学……通过对医德现象的全面研究,揭示医德现象所表现的医德关系各种矛盾及其变化发展的规律性。这里所指的医德现象是指医学领域中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它包括医德意识现象、医德规范现象和医德活动现象。”[16]9
综上可见其观点多样,表述各异。尽管我们可以把学科研究对象概括为“医学道德”,但对其内涵、外延和结构的认识差异很大,甚至可以说是模糊的:“医学道德”的属概念是“现象”、“问题”还是“关系”?“意识、规范、活动”是其结构,还是其外延?笔者认为,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无疑应该是医学伦理和医学道德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其现象,更包括其本质(规律);至于医学道德规范(包括原则和规则等)、活动或实践(包括意识和行为)、医学伦理关系等则是属于其内容、外延和结构层面的问题。
2.2 关于“医学道德”和“医学伦理”概念
“医学道德”与“医学伦理”无疑又是该学科最基本的两个概念,然而如何理解这两个概念?关于“医学道德”,大多引用“道德”的经典定义,认为是“……行为规范的总和”[17],然而,有的又认为是“活动、关系或意识的总和”[7]1或“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14]2-3,有的还认为应包括“医务人员自身的道德品质”[15]5。关于“医学伦理”,大都没有对其进行界定,仅界定了“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即使进行了界定也差异很大,例如,有的认为“伦理侧重于社会的伦理关系与秩序”[7]1,有的则认为“伦理表述的是社会规范的性质……是道德与法律中间的宽阔地带,伦理是一种强硬的律令,是自律与他律之间的律法,它是一种压迫力,有来自于道德但又不是道德的觉悟,有来自于法律但又不是法律的强迫性”[15]4。还有的认为伦理“是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展现……相较于道德,伦理具有更强的约束性”[8]94。显然,我们开展本学科的有关研究,时常是对某些问题进行所谓的“医学伦理研究或分析”,故不能不对“医学伦理”这个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然而,已有的对于这两个最基本概念的上述界定,差异如此之大和不够统一,无论如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笔者认为,“医学道德”和“医学伦理”是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18],两者都有“医学行为主体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之涵义,这种规范是某些社会组织(如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认可的,它们具有有利或有害之效用,通过个体良心、社会舆论(名誉)和行业自律等力量来维系。但“医学道德”除了具有上述“行为规范”之涵义外,还具有“医德品质”之内涵,是医务人员个体长期遵循或违背行为规范而形成的心理自我。长期遵循行为规范形成的是美德;反之是恶德。而“医学伦理”除了具有上述“行为规范”之涵义外,还具有“规范背后的规律和道理”之涵义,是指为什么和如何确定这样的行为规范。这些道理和规律包括:人的伦理行为之本性,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性”怎样;社会为什么需要道德,即社会确立道德的目的是什么;道德规范是道德价值的反映,而道德价值是人的伦理行为具有的对道德目的的效用性[19]292-301。当然,“医学伦理”与“医学伦理学”不同,后者是理论化、系统化的医学伦理。
2.3 关于伦理学理论在医学伦理学中的运用
在此仅讨论比较公认的“后果论”、“道义论”和“美德论”。关于是否应该运用这三个理论或其不同形式,邱仁宗[20]8-17认为“最有影响的伦理学理论是:后果论、义务论和自然律论”,而且认为医学伦理学与传统的医德学差别在于“传统的医德学都是义务论的”,而“现代医学伦理学……则是价值论的”。有的学者认为,“医者义务论、医者美德论、病人权利论”是所谓的医德关系论,而“医学人本论、医学功利论、医学公正论”是所谓的医德本位论[13]35。还有的认为,伦理学理论包括“道义论、后果论与功利论、公益论与公正论”[16]29-34。有的则进一步认识到“伦理学理论侧重于不同的方面,侧重于对行为者及其行为动机做道德评价的伦理学理论被称为美德论或者德性论或德行论;侧重于对行为本身的对错做道德评价的伦理学理论被称为道义论;侧重于对行为后果的好坏做道德评价的伦理学理论被称为后果论或目的论”[21]。以上阐释足以见其分歧之大。至于为什么本学科知识体系的建立离不开这三个理论,如何运用这些理论研究和关注医学伦理问题,甚至对于这些理论的名称之表述与内涵之理解,分歧就更大了。
笔者认为,在明确学科研究对象是“医学道德”和“医学伦理”以及其具有的“行为规范”、“医德品质”、“规范背后的规律和道理”三个内涵之后,就不难理解医学伦理学需要这三个基本理论建构其知识体系了:后果论和道义论都是经典的关于“社会确立道德的目的”和“道德终极标准”[19]495-513的伦理学理论,又被称为效果论、效用主义或功利主义、目的论或价值论等。根据这种理论,社会确立道德的目的不是为了道德规范本身,而是为了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为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道德规范的确立和完善以及伦理行为的决策和辩护、评价强调伦理行为的后果、效用和价值。而道义论,又被称为义务论,或非目的论等。这种理论认为,社会确立道德的目的在于道德自身,在于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是为了实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其终极的标准只能看它对行为者的品德和道义的效用如何。显然,后果论既正确解释了社会确立和完善道德规范的目的,从而有利于揭示规范背后的规律和道理,又找到了道德行为判断的终极标准——根本的道德规范;而道义论尽管会非常直接地指明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即“体现在伦理原则或规则中的我们对他人的义务”[22],但这些道德义务并非社会确立道德的目的,而是人们道德行为的目的,即人们合乎道德地行动,有利于完善人们的品德。美德论,又被称为德性论、德行论。这种理论认为,一个好人,即拥有美德的人应该具备某些优秀品德;相信一个人只要拥有适宜的美德,自然就会做出好的和正确的道德判断,即做出合乎伦理的行为决策和行为评价。
因此,以上三个理论完整阐释医学道德的确定和完善、医务人员遵循医学道德进行伦理决策、辩护和评价,以及接受医学伦理教育、开展医学道德修养,最终养成医学美德,提升职业精神,从而可以建构完整的医学伦理学知识体系。
2.4 关于不同的“生命观”或“生命论”
显然,医学伦理学中的生命观或生命论所关注的并非“生命是什么”,而是讨论“应该如何认识和应该如何对待人的生命”,即对待人的生命的“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问题。对此,目前公认的观点有“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李文鹏[23]在此基础上还提出“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论”。然而,已有的生命观或生命论,尚基本停留在“应该如何认识人的生命”层次,而缺乏对于“应该如何对待人的生命”的讨论,或者讨论不够。生命神圣论强调的主要是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对于“生命质量论”的认识,要么停留在揭示“生命质量的内涵、种类和由谁来判定”[20]164-165这些事实问题,要么在运用“生命价值”来解释生命质量:“以人的体能和智能等自然素质的高低、优劣为依据来衡量生命存在对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意义”[13]36。至于生命价值论,一方面停留在“生命价值的决定因素”[20]163这些事实问题,另一方面又认为生命质量决定生命的内在价值,即在运用“生命质量”来阐释生命价值:“生命本身的质量决定的是生命的生物学价值,是生命的内在价值”[24],这种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之间的循环定义,违背对概念下定义的基本逻辑,必然造成有关生命论的内涵混乱。而且已有对于“生命的价值”、尤其是“生命的内在价值”的内涵界定,本身就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1)生命神圣论认识到“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性”固然重要,而更具医学伦理意义的是医务人员因而应该珍重、善待和救诊每一个病人的生命。(2)人的生命质量因出生缺陷、伤病或衰老等会有所降低,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医学伦理学当然不满足于这种“描述”,而是能否得出“医务人员因而可以对病人进行有所区别救治”的结论?即病人在其生命质量极低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其请求停止某些救治措施,能否得到伦理辩护?(3)关于生命价值论,首先需要对“生命价值”进行界定,“生命的价值,主要是指人的生命的价值”[20]162。而价值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效用性,简言之,便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效用”[19]157。可见,生命的价值,便是人的生命对于不同主体需要的效用性:一个人的生命具有的满足本人需要的属性,就是生命的内在价值;一个人的生命具有的满足社会和他人需要的属性,就是生命的外在价值。如此看来,上述认为“生命质量就是生命的内在价值”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的确,生命本身的质量决定生命的内在价值,即一个人生命的质量已经极其低下,他可能会认为,自己的生命对于其本人已经意义不大,甚至相对于疾病带来的痛苦或尊严的丧失,已经没有意义了,但断不能说“生命质量就是生命的内在价值”。在理清“生命价值”概念之后,生命价值论首先应该明确,每个人的生命之基本外在价值是一样的。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成员,为社会和他人的贡献是一样的。尽管每个人在其他方面的贡献确实会有所差异,即便如此,据此给予不同的医疗对待,也是很难从伦理上得到辩护的。例如,二战时期纳粹思想认为:“‘不值得生存的人’是指由于病痛和残疾其生命被认为不再值得活下去的人,那些生命如此劣等没有生存价值的人。”[25]这些思想早已被人唾弃。而唯一可能得到伦理辩护是: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极其痛苦的生命对于他本人已经失去了意义,自己生命的内在价值已经极其有限,他应该有权利要求采取某些特殊对待。
3 展望未来,医学伦理学学科将大有作为
上述“学科尚未成熟”的论证是针对某些学科理论问题而言的。进入新时代,学科在诸多具体医学伦理问题的学术研究、有关医学伦理实践,以及对于医疗卫生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尽管存在很多挑战,但可以大有作为。
3.1 医学伦理学与有关学术领域的繁荣
医学伦理学属于哪个学术领域?在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中,“哲学(720)”-“伦理学(72045)”中有“医学伦理学”(7204540),还有“生命伦理学”(7204560);“临床医学(320)”-“护理学(32071)”中有“护理伦理学”(3207150)。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1998年和2005年补充修订)中,“哲学(01)”门类之下的一级学科“哲学(0101)”中有二级学科“伦理学”(010105)和“科学技术哲学”(010108),可在该两个二级学科下培养有关“医学伦理学”方向的研究生,授予哲学学位。近年来,部分学校在“医学(10)”门类的一级学科“基础医学(1001)”下,获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人文医学”学位点,设“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方向,授予医学学位。可见,医学伦理学可以归属“哲学”与“医学”两个不同的学术领域。
可以预见的是,医学伦理学在进入新时代后更会繁荣两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医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临床运用中不断涌现的伦理问题,当然会为科技伦理学和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提供大量新的素材,从而大大增强哲学对于这些实际问题的指导。更为重要的是,医学伦理学更将繁荣“医学与人文”领域的学术发展。在此应强调的是,学界将“医学人文”与“人文医学”的混同认识[26]需要纠正。笔者认为,前者的研究对象是医方,如医务人员的伦理、道德、法律和心理等,而后者的研究对象则是患方,如病人的心理疾病、精神需求、人文需要等。现在看来,对于医学伦理研究的“医学人文”和“人文医学”视角不同且均有价值:无疑,以往更多从“医学人文”视角开展研究,今后当然仍应再接再厉。而“人文医学”的研究视角也应引起重视,例如研究“道德健康”[27](而非“健康道德”)、“德性疾病”[28]、医德具有防病治病的医学效用:“医德被纳入了医学模式的框架,不仅被看成是防病治病的外部保障条件,而且也被看成是有效的医学手段”[23],等等。
3.2 医学伦理教育教学与医学人才的培养
改革开放以来,医学伦理的学术研究与医学伦理(道德)的教育教学相辅相成。医学伦理教育教学的研究本身就是医学伦理研究的重要领域,医学伦理研究也大大丰富了医学伦理教育教学的内容。医学伦理教育教学已经成为现代医学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医学伦理学是临床医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护理伦理学是护理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医学伦理教育在医学人才培养中拥有重要地位。但毋庸讳言,医学伦理教育教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至今竟然尚未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医学伦理教育教学大纲”,甚至对于最为基本的医学伦理教育教学目标的认识都是模糊的。假如将医学伦理教育教学目标确定为培养“品德高尚的医务人员”,就过于理想化、不切合实际,也是不可能的[29]。另外,从全国来看,医学伦理教育和人文医学教学的情况类似,其目标要求未能确切到位;教学缺乏总体设计,存在零乱性、随意性的缺点;教学未能贯彻医学教育全程;与医学实践的结合刚刚起步;教学方法不适应医学道德品质和职业能力的养成特点,道德说教色彩浓厚,教育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管理机构、教学组织和教师不适应品质培育的需求,全国发展极不平衡[30]。因此,新时代在医学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该在医学伦理教育教学的实效上加强研究与实践。当务之急,通过有关全国性学术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来研究和确定“医学伦理教育教学大纲”,在此基础上,就教材、考试、师资培养、教育教学的方法和途径等展开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3.3 医学伦理学与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
我国的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伦理规范已经基本与国际接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药物、医疗器械等临床试验需要伦理规范,已经成为学术共同体的共识,伦理审查也已成为常规做法。尽管实验动物伦理中存在“动物是否具有自为的内在价值?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是否应该受到道德对待和得到道德关怀?”等道德争议和伦理难题[31],但保护实验动物的“3R”原则、实验动物五大自由福利即“5F”原则已经得到认同,我国许多单位的动物实验也已经开展伦理审查。医学伦理学在我国的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的医学伦理审查存在“职能发挥不够,甚至流于形式、行政色彩过于浓厚”[32],以及审查能力不足、水平参差不齐、多中心审查结论存在差异,部分研究人员轻视甚至个别研究人员漠视医学伦理的情况。例如,所谓的“世界首例人类头颅移植手术”的实施者任晓平竟然认为:“作为医生这是我的使命,伦理最基本的要素是生命、生存,没有生命和生存无法谈伦理。医学伦理学是为了治病救人。一个新生事物出现,人们大可以去规范它、讨论它,但是不能阻碍它,历史证明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碍。”[33]贺建奎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竟然为自己辩解“坚信伦理将站在我们一边”[34]。可以预见,新时代的医学科研与医学伦理之间的关系将更加密切,医学科研会引发更多的伦理问题,医学科研更加需要医学伦理的参与和规范,医学伦理将在医学科研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4 医学伦理学与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
医疗卫生工作需要遵循有关医学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先后发布了系列医学道德规范文件,例如,《医院工作人员守则和医德规范》(1981年)、《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1989年)、《医学生誓词》(1991年)、《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宣言》(2011年)、《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年)、《中国医师道德准则》(2014年)等。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组织也发布了大量的医学伦理规范文件,例如,中华医学会参加的世界医学会发布了《日内瓦宣言》(2017年最新修订版)、《国际医学道德守则》(2006年最新修订版)和《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最新修订版)等伦理规范文件。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加入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联合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2016年最新修订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年)等。今后,医学伦理学学科的使命是:(1)要理清这些伦理规范文件的废止、修订和最新版本,并在修订完善中发挥专业作用;(2)要研究如何对待国际医学伦理规范,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直接遵循、引入国内是否需要本土化,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如何衔接等;(3)要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行业规范的协同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重“对医学伦理的法制保障”[35],知情同意、病人自主和隐私、病人的权利、医生的道德义务等载入有关法律法规,有些法律法规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了大量的医学伦理内容[36]。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部门规章,即上述医学道德规范文件,这些法律性规范固然有利于医学伦理规范作用的发挥,但医学伦理的本质属性是医者及其行业的自律性规范。因此,在新时代,应该回归医学伦理的自律本性,研究与有关规范的协同,医学伦理应该是医者共同体或科学共同体的道德共识,尽管具有他律性,但最终应该成为医者的自觉[37]。
3.5 医学伦理学对敏感医学问题和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医学伦理学发展到今天,从最早的医德学思想,近代的医学伦理学思想,到大量吸收了当代生命伦理学思想。对于有关医学伦理问题的关注,已经不仅仅是医学伦理学界的事情,而是整个医界乃至全社会的事情。例如,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生殖技术和安宁疗护等生死干预与技术实施、器官移植等医疗新技术的准入、某些热点医学技术,如“三亲婴儿”、“换头术”、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等等,医界乃至全社会都需要伦理应对方案。对于这些伦理热点问题,人们有着不同的反应:有的欣喜、乐观、兴奋等表示欢迎,有的疑问、困惑、焦虑等表示排斥。显然,今后诸如此类的问题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切会越来越大。应该承认,以往医学伦理学界更多停留在自己的学术领域,理论与实践“两张皮”,或者仅仅停留在医学领域,忽视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因此,在新时代,医学伦理学界一方面应该全面深入临床实践之中来研究伦理对策,另一方面应该对社会关切予以积极回应!在这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代表医学伦理学界乃至整个医界发布《关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呼吁和建议》[38],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