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考量*
2019-02-25张洪江
王 冕 张洪江
①锦州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辽宁锦州 121001
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不仅揭示了生命的奥秘,还使我们从生命科学的发展积累中获得了一种“自我控制”的能力。在以往的价值判断中,基因间接地决定着我们的生命构造,其影响是单向且难以更改的,但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诞生与发展,这种自然而缓慢的遗传及变异进程被彻底打破。2015年4月,中山大学黄军就团队发表其研究成果:利用第三代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系统靶向人类胚胎中导致地中海贫血症的β珠蛋白基因,从而实现了人类首次对自身胚胎基因的编辑[1]。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但这些应用也带来了受益、风险、管理、伦理、社会问题,其中重要的问题包括如何平衡潜在的受益和意外伤害的风险,如何管理这些技术的应用,如何将社会价值整合进临床和政策考虑之中,以及如何尊重在有关是否使用和如何使用这些技术上植根于民族文化之中的不可避免的差异[2]。因此,文章一经发表就在生命科学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一时间臧否不断。面对伦理论争与现实难题,本文旨在客观归纳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存在的伦理问题与争议的基础上,从技术自身发展的风险管控、责任主体行为约束以及良好社会环境营造等方面入手探寻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伦理问题的现实解决之道,以期可以正视新技术带来的巨大变革和更加从容地面对变革的不可预测性。
1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及其发展现状
1.1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相关概念
基因编辑技术是指在基因组水平上对目的基因序列甚至是单个核苷酸进行替换、切除、增加或插入外源DNA序列的基因工程技术[3]。简单地说,该技术能够在生物体的基因组中进行定点编辑,纠正其中致病的突变基因以达到治疗疾病等目的。其中,最受瞩目的无疑是第三代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系统。CRISPR被译作“规律成簇间隔短回文重复”,是在一些细菌基因组内簇状排列的短DNA序列,是细菌和古细菌抵御外来DNA入侵的一种后天免疫系统,能够靶向识别外源DNA并对其进行切割[4]。2015年4月18日,中山大学黄军就团队的研究成果,实现了人类首次对自身胚胎的基因编辑。因此,我们不难提炼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概念,即以人类早期胚胎为研究对象,以人为干预的手段,通过改造胚胎中的致病基因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从社会需求和技术层面看,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是人类主体需求与技术进步在人类自我探索与自我完善能力上扩大和提高的体现,其最终目的是早日实现知识成果的有益转化,为人类的健康做出有益贡献。
1.2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现状
基于对胚胎基因编辑技术预警性的回应,2015年12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峰会”,来自美国、英国、中国等国22名专家组成了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就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关伦理问题展开了讨论。峰会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鼓励基因编辑“基础和临床前研究”和在“体细胞层面上的临床应用”;在相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得到解决……和相关应用的合法性达成广泛共识之前,“进行生殖系编辑的任何临床应用都是不负责任的”[5]。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依据其研究阶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基础性研究、前临床研究以及临床研究与应用三个阶段;按照其应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治疗、预防以及增强。通过对峰会共识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1)基础和前临床研究是被允许和鼓励的。原因主要有三,其一,从研究的进展来看,CRISPR系统还存在脱靶、突变等技术风险,基础及前临床研究的推进,有利于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技术系统的精确度与效率,对技术的进一步完善大有裨益;其二,从研究目的上看,对胚胎基因的编辑有利于探索疾病的发病机制,通过改造致病基因,达到治疗的效果;其三,从治疗效果上看,通过研究表明,CRISPR-Cas9对单基因遗传病的突变基因有较好的安全修复效果,且操作简单误差小,很大程度上会使那些患有遗传缺陷的人获得治愈的希望。(2)在相关技术、伦理、规制问题未解决之前,临床应用是被严格禁止的。针对这一点,我们也要作两点分析。其一,基础。科学成果的取得源于技术在夯实基础上的积累性与强继承性以及必要的发展创新。如前所述,目前该技术在基础研究阶段还存在安全风险等问题,并且相关的规制准则还没有明确出台,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临床应用确心有怵惕。其二,界限。人类在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上是没有止境的,生病之人想要治愈疾病;正常之人想要预防疾病;健康之人想要增强性状和能力。在这样的逻辑中,从“治疗”到“预防”似乎有着较为合理的诉求,但其技术的应用范围实质上却已大大延伸,那么,从“预防”再到“增强”呢?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将在引发社会不公等问题上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技术未完善、风险未规避、制度未健全的情况下,守住胚胎基因编辑的界限,禁止其临床应用是更为合理和明智的价值取向,心有敬畏,行有所止。
2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伦理争议与问题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出现,意味着人类在生命延续的过程中,对自身内在生命机制的认识不断深入,技术操作能力不断增强,并实现了自主选择权的扩大。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以改变甚至控制人类的生命构造和生命进程,曾经被视为不可能人为施加影响的过程和那些无法克服的障碍,如今都可以运用该项技术加以干预和控制。它的出现,体现了主体利益与广泛的社会价值,向个人及社会提供了全新的选择,并影响甚至颠覆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和价值取向,进而也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反响与伦理争议。
2.1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伦理争议
2.1.1 是否跨越伦理禁区的争议
西方部分学者指责黄军就团队对胚胎基因的编辑跨越了伦理禁区,主要是基于胚胎道德地位的角度发声。而事实上,无论是从制度还是科学角度,黄军就团队的研究都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原因有二:(1)胚胎并不是人格意义上的人,因此不具备人的道德地位。普遍认为,生命可以分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 being)和道德意义上的人格(person)。女性主义学者玛丽·安·华伦认为,具备人格的标准包括:有意识,特别是感受痛苦的能力;推理的能力;自发的能力;沟通的能力;自我概念与自我意识的存在[6]。参照这一观点去判定胚胎的道德地位的时候,不难发现胚胎的概念并不符合上述标准,因此其并不是人格意义上的人。(2)从制度导向和胚胎学研究来看,该项研究符合相关要求。黄军就团队的实验材料为废弃的、不能发育成正常胎儿的三原核胚胎,且实验期限未超过14天,没有用于生殖目的。我国2003年制定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对胚胎的体外培养等相关研究不得超过14天。从细胞发育学角度看,受精第14天,细胞开始出现分化,形成三个细胞层,人体所有的器官、组织都由这三个细胞层分化、发育而来[7]。也就是说,从受精的第14天起,才是胚胎被定义为“个体”的时刻,而14天以内的胚胎还不具备大脑和神经,处于无知和无感的状态,是可以用于研究的。因此,就此项研究而言,并未跨越伦理禁区,研究应得到伦理上的辩护。
此外,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在2018年7月发表一份《基因组编辑和人类生殖:社会和伦理问题》(GenomeEditingandHumanReproduction:SocialandEthicalIssues)的研究报告[8]。报告讨论了决定基因组编辑技术是否以及如何应用于人类生殖的概念、制度、管理和经济因素,以及影响其可接受性的社会各种伦理规范。这份报告的结论是,根据在伦理学探讨基础上制订的条件,可遗传的基因组编辑是应该允许的,只是这些条件目前尚未形成,但有可能在未来形成,在伦理上不存在绝对的反对理由。
2.1.2 技术风险引发的伦理争议
德国哲学家雅思贝尔斯曾指出:“技术的进步并不创造一个完善的世界,而是在每一个阶段上都引起新的困难,并为一个不完善的世界带来新的任务。”[9]基因编辑技术在为遗传病的治疗带来希望的同时,其脱靶效应、镶嵌现象、多代效应等安全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脱靶效应”即Cas核酸酶在基因组非靶区的非特异性活性的结果。“镶嵌现象”指的是基因编辑技术在多细胞胚胎的应用中,可能会出现只有部分细胞被编辑改变的现象,导致未编辑细胞与已编辑细胞嵌合体的产生。就目前而言,嵌合体对胚胎的发育及后代的影响还未可知。“多代效应”,显而易见,由于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涉及人类遗传,而由于遗传机制的高度复杂性将致使遗传改变所带来的影响和结果难以预测,不排除可能引发其他疾病并遗传给下一代。基于对以上技术缺陷引发不良后果的担忧,使得学界对能否开展胚胎基因编辑相关研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声音。反对者的伦理关注主要集中在技术本身存在的极大不确定性以及效率和安全风险等方面,支持者则对技术改良后造福人类的愿景持积极肯定态度。
在笔者看来,以上问题引发伦理争议的原因主要是技术性的。因此,一方面,在合规情况下的基础研究所带来的技术进化与成熟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基于技术的安全风险而引发的伦理争议;另一方面,由于胚胎基因编辑关乎我们自身以及后代,任何逾越底线的行为都应谨慎行之。
2.1.3 代际权利冲突引发的伦理争议
技术的进步,不仅让我们找到了改造自身的方法,也让我们拥有了支配和控制后代的能力。这也就意味着当代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价值需求而任意修改遗传给后代的基因,但需要思忖的伦理问题是,当代人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来代替其子代做出改变未来生命状态的决定?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引发了巨大的伦理争议。而对于这一争议的理性认识,需要我们在基于“技术安全性”的角度分别把握。如前所述,现阶段胚胎基因编辑技术还存在脱靶、镶嵌等技术问题,而这些安全问题对后代造成的影响现阶段无法预测,在蒙昧不明的情况下贸然行之,是应该被制度所坚决禁止的。此外,技术是在积累中不断发展的,技术风险的克服,并非遥遥无期之事。当未来某日,技术被证明足够安全,我们对胚胎进行编辑之时,是否可以不再考虑代际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呢?生命伦理学中的自主性原则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独立性和自主选择的权利,而对生殖系的基因编辑涉及的主体之一——我们的下一代,却没有表达自身意见的可能。当代人根据当今社会的价值导向构建着自己的目的需求,也希冀下一代身上具备带有这些“价值标签”的性状禀赋。这种以自身认识与需求为动机试图对胚胎基因进行编辑的行为是不能被接受和认可的。但事情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自主性并不是绝对的,也存在着价值的权衡和妥协。即在生命权受到威胁时,在其他治疗方法使用未果的前提下,出于拯救生命的目的,在得到当事父母的同意后,可以对胚胎进行编辑。
2.2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2.2.1 人的本性尊严问题
随着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的生命的干预程度不断扩大,关于人的尊严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尊严是指人的生命的尊贵和不可侵犯性,亦即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区别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10]。康德曾指出,“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11]基于这一命题,一部分较为激进的带有道义论色彩的人士认为不论胚胎基因编辑技术能给人类带来多少好处,对人类基因进行操纵侵犯了人的尊严,其行为本身是“恶”的。而事实上,是否有违伦理,有悖人类尊严本性,对这一类问题的考量应结合操纵人类基因的具体目的作不同的分析。
治疗、预防疾病与增强性状禀赋被看作截然不同的两种价值目标。无论技术成熟与否,用作增强目的的基因编辑技术,不仅可能引发代际权利冲突、社会不公、人类基因库类型化等严重后果,而且体现的是当代人的需求和价值观,的的确确是把子代当成了实现自身需求的手段,因此,用于增强目的的基因干预都是对人的本性尊严的侵犯,应被严格禁止。而对于以治疗为目的的正当性,主要从以下两点论证。其一,当技术足够安全且被证明无其他有效手段拯救生命,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治疗是从根本上对人的自然体进行保护使其不受伤害的行为,是实现人的内在目的性的有益实践。生物学意义上“人的尊严”,亦可准确地称之为“人的生命尊严”[12]。没有生命与健康,何谈尊严与自由。因此,对生命权的维护应是摆在第一位的,对生命的维护也是对人尊严的维护。其二,人是目的,并不仅仅只是目的。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一切都是目的,并且一切人又相互的都是手段。”[13]在胚胎基因编辑的技术研究中,出于治疗的正当目的,在有利于生命的情况下,研究既以胚胎为手段,又以胚胎为目的。既无损尊严,也不违背人性。
2.2.2 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巨大潜力,使其不仅可以矫正遗传缺陷、修改致病基因,也存在被用作增强工具改变性状提高禀赋的可能性,可以设想,一旦该项技术成熟运用到非医疗目的的增强行为,高昂的费用使得该项技术成果难以惠及所有人,到那时无力承担高昂费用的父母及其后代就会在生理及智力等各个方面出现“低人一等”的情况,这无疑将加剧社会的分化,影响社会的公平。如何实现技术在良性运作产生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保证资源的公正分配、机会的平等获取、回报的合理谋求,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邱仁宗[14]曾指明,我们谈的公正包括“分配公正”、“回报公正”和“程序公正”。分配公正要求收益和负担公平的分配;回报公正要求付出与所得要相适宜;程序公正要求建立的秩序、监督机制要公正公开,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笔者看来,“分配公正”与“回报公正”均属于结果公正,结果公正是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的核心内容,而结果公正的实现倚赖于程序公正的有效实施。一旦不合程序,收益将不能合理分配,奖赏也不能合理获得,并且突破程序还会引起更大的社会不公。因此,只有在程序公正前提下,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使分配公正和回报公正斠若画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问题才有望得到较好的解决。
2.2.3 人类基因库的破坏问题
《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中,宣告了“人类基因组的基础是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基本统一,以及其固有的尊严和多样性的认识”。其中第一条指出:“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家庭所有成员根本统一的基础,也是承认他们生来具有的尊严与多样性的基础[15]。我们都知道,那些通过后天获得的,即使再优良的特性也是不能遗传的。不论一个人一生获得多少聪明才智、通过后天改造获得多么漂亮俊朗的外表,也绝不会有一丝一毫经由遗传的途径传递给下一代,新的一代仍会从零开始。但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让我们拥有了许多改造子代未来的可能性,由此一来,人类基因类型化的伦理风险骤然提升。
基因编辑的应用,一来可能会去除那些看似对当下生活有害的突变基因,二来可能会按照人类想变得更好的需求目的随意操纵基因,这无疑都会对个体生命之独特性乃至人类基因库之多样性造成严重损害,人类基因的类型化,意味着多样性的丧失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减弱。因此,即使是可以被较为宽容对待的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在生命没有受到绝对威胁的情况下,也必须坚守住对胚胎基因编辑应有的底线,即不增加、减少或改变在物种意义上的人类基因组或DNA序列。
3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问题的应对原则及措施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开发应用,是人类技术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而之所以引发争议与问题的探讨,一方面源于技术发展与道德理解的不同步,另一方面则源于技术价值分裂带来的“副作用”以及对技术异化的担忧。纵观技术发展史, 任何一种新的技术在兴起初期,都会面临来自包括宗教、习俗、伦理、法律等方面的社会接纳问题。如果说伦理问题的出现让我们看到了技术发展的界限以及不可突破之底线,那么强烈的转化需求和巨大的潜在价值在客观上引发的技术必然持续向前发展的趋势,则向我们提出了运用预警性思维审慎负责地开展研究活动的要求。技术的巨大优势,必然导致其对原有伦理束缚的打破。因此,要建立一种新的伦理规范使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具备导向力和制约力[16]。理性的发展基因科技,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科技立法,既要立法律之法,以强制力约束人类行为;也要有自我立法,即遵循生命伦理原则,发挥道德自身的约束力。
3.1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问题的应对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制定其他一切技术安全标准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其依据在于:“其一,不伤害人的生命的意义,能在最大范围内为人们所认同;其二,不伤害能在最大范围内为人们所执行。”[17]胚胎基因编辑技术通过在生物体的基因组中进行定点编辑,纠正其中致病的突变基因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现阶段,技术发展还未至完善,加之技术操作对象的特殊性,技术不确定性带来的安全风险使得目前国际社会基于不伤害原则的谨慎考虑,将技术约束在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阶段。
在“不伤害”的基本前提下,研究者还必须追求有利。“它要求所采取的行动能够预防伤害、消除伤害和确有助益。”有利原则要求技术发展有益于人类健康福祉,“人类基因编辑:科学、医学和伦理委员会”指出:人类基因组编辑的应用应促进个体健康与福祉且对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任何应用应确保风险与受益的合理平衡[2]。而胚胎基因编辑技术要做到有益于人,应满足:第一,接受者确有疾患;第二,在其他可替代疗法无效的情况下,可通过该技术使病人摆脱疾苦;第三,接受者的获益不会给他人或子代带来不可逆的损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技术涉及人类生殖细胞的干预和改造,因此,任何以解除疾患为目的满足当代人需求而损害、牺牲子代利益的行为都是不能被伦理所接受的。
尊重原则主要包括对人的生命权、自主权、健康权、知情同意权等权利的尊重。其中,对生命权及健康权的尊重有着最基础与根本的意义。“人命至重,有贵千金”,形象地表达出了人之生命的神圣与价值。在古代,治病、救人与济世被医者看作不可分割的责任体系;在当代,则体现为对人生命权与健康权的捍卫。而在未来基因技术可能应用于人的干预活动中,技术接受者的知情同意被看作贯彻尊重原则中最为重要的一点。
依靠公正原则,在资源的获取和分配问题上进行相关标准的制定就显得格外重要。贯彻这一原则应负的责任包括:公平分配研究的负担和受益;对人类基因组编辑临床应用产生的受益应公平可及。因此,基于促进人类福祉、维护人类健康的医学目的前提,全面、合理的选择标准是实现分配公正的一个必要前提,此外,在符合标准并做到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引入机会因素。生命作为一种随机过程,充满了偶然性,现实中的我们需要承认运气的存在、受机会的影响。任何最理智的安排也不一定是最完善、唯一最好的,引入机会因素可以在一定意义上防止有疏漏但被公认的安排不经思索的全盘利用,也可减少人为不公正因素的影响。至于非医学目的的基因编辑干预措施,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应严格禁止。
3.2 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3.2.1 技术发展的风险管控
技术发展的一日千里,迫使我们必须具有前瞻性的思维,提前对技术应用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以期减少技术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与不良后果。一方面,应对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定。当人类的性状禀赋可以按照个人喜好进行私人订制,技术的滥用与异化除去将引发更大的社会不公、引起代际的权利冲突,更潜藏着技术一旦落入“坏人”手中,存在改造人类基因库的危险。因此,对技术的应用范围作出限定就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须对关键技术细节进行严格控制。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使用变得平民化,当对人的改造变得轻而易举,人类对自身可能面临的被大范围定向改造等严重社会风险的担忧就变得不再是无本之木。因此,仅主观上对技术应用范围加以制度限制是远远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还须对关键技术细节、产业链高端技术、关键设备流向等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其肆意扩散。此外,在符合医学目的的应用前提下,还须进行准入条件的设置来对技术主体资格进行确立、审核及确认,其中应包括技术主体有能力开展技术研究的实体条件以及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的审核。任何开展该项技术活动的个人和组织都应进行备案,接受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查以及过程监督。只有将技术应用约束在规制框架之内,才能确保技术更好地造福于人。
3.2.2 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约束与监督
技术的使用、价值的体现、结果的造成都以人的掌控和驾驭为基本前提,出现伦理问题的原因,多数正是源于人类对技术成果的不当使用。因此,对于作为技术责任主体的人类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与监督就显得至关重要。一方面,主体需在责任伦理思想指导下对自身行为责任具有理性、长远的认识。这种认识要求主体将责任伦理思想贯穿于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的始末及行为的选择、决策、执行等环节;要求技术相关参与者不仅考虑人类当前利益,也要将未来人类生存纳入考量范围。另一方面,须对伦理审查及技术监管体系进行完善。为避免机构角色重叠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益因素优先考量的本能倾向,必须设立独立的伦理审查监管机构,行使独立的监管职权。为厘清责任,防止政出多门等监管不力现象的发生,这一机构的设置须具有目的上的唯一性,即对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开发及应用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其一,需对审查要点、流程、体系进行全面细化,审查框架既应做到全面具体,也应广泛通用;其二,对技术从开发到应用的全过程进行周期式监控;其三,强化审查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包括技术应用范围和准入机制的限定以及许可审批制度的落实。
3.2.3 营造良好的技术运行环境
良好的技术运行环境,一方面有赖于国家的政策倾斜与引导。由于国家在社会中具有特殊的调节能力,既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拨款、人员配备等手段来对技术发展和应用进行宏观指导及支持;又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调整和规范技术活动中人们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技术的良性发展。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作为关乎国际竞争力与人类健康福祉的生命科学前沿技术,需要国家在科技布局方面进行大力支持,包括对技术研发和应用中重点环节及薄弱环节的扶持、对核心技术专利研发及申请的重视、提升罕见病及重大遗传病相关研究成果转换能力等;也要重视技术研发与应用方向的法律规制与政策引导,以强制力遏制技术成果误用、滥用造成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则需要公众参与监督意识的觉醒。基因技术产生伦理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技术发展与公众道德理解的不同步。社会公众作为基因编辑技术成果的接受者,只有在对技术有全面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能不断更新自身伦理观念,从而使伦理与技术协调发展。因此,从科普层面对胚胎基因编辑相关技术知识向公众进行讲解和传播;通过风险沟通,使公众形成理性的风险感知认识,通过引导其在价值观上认同技术的有益性,增加公众对技术价值的认同感,形成对技术全面及客观的认识这一过程显得十分必要。此外,还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技术应用范围等问题的讨论,公众的广泛参与对促成科学的风险决策、技术的有效管理及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社会公共舆论进行正确引导,也是促进伦理观念与技术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
3.2.4 风险治理法律路径的建立和完善
与技术发展的高歌猛进相比,公众伦理观的转变以及技术立法的步伐总是缓慢的、滞后于高效的技术发展的。基于生命伦理原则的自我立法,还不足以避险除害,防止技术成果的滥用,因此,通过立法规制加以补正调控,是极其必要和紧迫的。目前,国际上对人类基因科技立法规制在大方向上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从整体上对基因科技进行规范,另一类是对具体基因科技的应用领域进行规范”。结合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特点以及现实立法需要来看,我国在对该项技术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应将两种模式有机结合在一起,既有全面性法律规制,又针对具体应用进行专项管制。并在其具体执行中注意以下三方面内容:一要充分考虑到多元的利益诉求。任何一项技术手段或成果的推广,背后都隐含着多样的价值诉求,也正是这种诉求诱发了新的需求及受众,从而使人们更加迫切地追求工具理性,对多元价值诉求的考量有利于提升风险治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二要以风险预防为核心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体现了对技术发展的审慎态度,要求对技术可能造成的损害在事前进行最大程度的防范,在技术推进的每个步骤对预期风险及收益进行权衡,从而在最大限度确保安全的同时实现最大收益。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的落实与追责力度的加强,对于促进技术应用规范的执行,防止人为利用不当引发不良后果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4 结语
生命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以对生命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支配与控制的能力;反过来人类需求的增加、改造本领的增强又为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而技术的运用,一旦脱离良性的发展轨道,可能就会对社会危机的引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涉及人类自身的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技术的善用可能会使其成为一剂良药,济世救人;技术的滥用则也可能成为毁灭人类自身的利器。技术上的风险与伦理上的挑战迫使我们必须对该项技术的研究和使用有全面的了解与深刻的认识,包括技术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引发的问题与争议,规制的原则与策略等,以期可以正视新技术带来的巨大变革并找到技术发展的应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