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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2019-02-22侯志英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法民事责任

侯志英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我国开始颁布《证券法》已经历时近20年,对加强证券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证券法》逐渐暴露出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对此,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证券交易市场侵权行为概述

在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背证券投资者意愿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背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指令为其进行证券买卖,例如:证券数量、价格、种类、交易时间等,但是这种情况需要排除事后投资者给予的追认。否则,这种超出投资者委托意愿范围的证券买卖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或损失直接由证券公司承担。

(二)诱骗投资者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业务员或从业人员,利用投资者盈利,故意用虚假证券交易信息误导投资者产生某种证券的交易行为,或者销毁交易记录、编造或伪造证券交易记录,以上几种行为都属于诱骗投资者交易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三)私自挪用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

投资者交易资金必须全额存储到行业规定的商业银行账户中,严格按照账户系统单独管理证券交易资金。如果证券公司私自挪用投资者的账户证券资金,就属于资金所有权侵权行为,会导致投资者证券账户无法正常结算,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公司财务危机或破产导致的无能力归还。

(四)证券交易活动中的其他侵权行为

证券交易公司在完成证券买卖交易后,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给投资者成交报告单,对每一个投资者交易信息进行实时记录,这就导致了虚假信息记录侵权行为的出现。我国禁止一切融资融券性信用交易行为,但是有些证券公司为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业务总量,有时会为投资者卖出或融资账上未实有存在的证券,这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有些证券公司甚至会出现进行未通过承销的证券交易行为,或者公开发行有缺陷的证券文件,隐瞒投资者进行证券销售。

(五)上市公司侵权行为

上市公司侵权行为主要分为四个点: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漏洞。上市公司要求必须全面、正确的披露投资者相关利益的信息资料,不准有任何遗漏。证券发布信息具有虚假成分,例如:模棱两可、不准确、含糊其辞或者诱导性文字都是属于侵权行为。二是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经济权益。这种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大股东注入不良资产在公司利益中,用不正当的行为进行上市融资或收购股权;用上市公司资产为债务行为进行价值担保等。三是非法炒股和回购。上市公司未经批准违反操作,进行公司股票的回购;未经董事会决定私自动用信贷资金炒作公司股票;凭借资金量或信息披露优势从公司股票交易行为中牟取暴利,这些不正当的侵权行为都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四是公司股票虚假上市。公司股票是上市必须达到法定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制作虚假认股书、法律文件和说明书,用欺骗方式,诱导投资者认购公司上市股份。

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障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在法律责任制度中,民事责任制度为受害者提供了坚实的救济保障。但是我国证券法中,明示责任制度相关规定比较缺乏,在应对此类问题时,会采取行政处罚办法,受害者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补偿。例如:苏三山、琼民源证券欺诈侵权行为,都忽视了受害者经济利益补救,这种补偿缺失是非常不妥的。证券交易市场中,投资者是市场能够正常运作的根基,投资者受到侵权行为损害,损失利益又不能得到合理补救,投资者自然会降低证券市场的信任度。在一定程度上,建立民事责任制度并逐渐完善,对保护投资者经济利益,稳定证券市场发展大局是非常必要的。

(二)预防和遏制不法行为

建立和完善民治责任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或其他不法行为,有效制裁不法行为。有些人或者群体为谋求个人经济利益所做出的不法行为,可能会承担行政或刑事风险,但是没有对这些行为产生严重的约束力。相反的,如果处罚过于严重,会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发展前景;处罚得过轻,对不法行为没有产生震慑效果。所以,针对不法行为产生的处罚力度是很难掌握的。从实践案例中来看,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法行为约束力度明显不足,不法行为与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相差甚远,民事责任没有得到强有力的约束,成为滋生证券市场侵权行为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养料”。如果实施民事责任,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提出相关赔偿诉讼,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大侵权者法律负担或利益压制,起到打击或遏制证券市场各种不法行为的生长的作用。

(三)改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环境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稳定发展阶段,市场监督管理环境尚不成熟,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也还不健全。在这这种行业背景下,政府公正执法固然重要,但是仅仅依靠市场监督管理,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由于政府没有完全民事监控能力,因此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借助于股民共同参加监督,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改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障证券市场交易有序进行是必要手段。总而言之,民事责任监控成本很小,违法者补偿受害者利益损失,政府不用出资便可实现证券市场监管。

三、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

《证券法》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由于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擅自发行证券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并给投资者,主要是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上这些行为的存在侧面反映了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让违法者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具体来说:第一,虚假陈述。就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来说,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信息披露属于法律义务的一种,证券披露文件的正式性属于法定担保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因此不能用合同义务划定责任。第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主要是指庄家操作市场,但是有时候庄家会恶意幕后交易、恶性炒作或通过操作股票价格牟取暴利,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严重利益损害。第三,欺诈客户。一般来讲,证券市场中欺诈客户属于合同责任,需要借助于法律调整,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侵权责任范畴。这种范畴划定问题,会使投资者受到投资权益侵害时,选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诉讼赔偿等等。

四、完善证券法中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界定证券法民事诉讼主体

证券法民事诉讼责任制度主体可能是诉讼案件中的原告,由于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产生的合法保护权益,通过法院对其被损害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证券市场诉讼权利主体是与侵权行为者呈方向相反的行为主体,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进行买卖行为由于操纵行为者相反的买卖行为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失,是有权请求利益赔偿的,而不论投资者是否具有“善意”。对于这一点民事责任规定应该给予明确改善,体现出立法者对于违法者采取的惩治决心,明确证券市场投资者立法目的,维护证券交易市场良性发展。

(二)确定义务主体

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中涉及的义务主体,是指证券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相对立与民事诉讼主体权利。民事诉讼权利主体通过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时,自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我国对于证券法中侵权行为界定及其民事行为界定过于笼统,义务主体判定标准不明确,证券投资者或企业投资者操作执行性不高。所以,一旦发生证券侵权行为,操作证券交易市场的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的义务主体和其他同等地位的被告是一样的,主要涵盖两个内容:一是证券市场民事诉讼义务主体具有法律义务,不履行此项义务或违背义务所构成的民事责任;二是证券市场民事诉讼义务主体在侵权行为实施后,严重损害了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利益,而自然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二者要明确区分。

(三)确定侵权行为利益损害范围与数额

我国《证券法》尚未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确定方法,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行使予以证明,这种明文规定直接影响受害人在民事责任中确定自身利益损害范围与数额,作为被侵权者对不法行为或违法者提出诉讼及利益衡量的价值标准。被侵权者的利益损失能够并且可以用金钱对其衡量,在确定利益损失由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某种违法行为造成的,在此之后,需要切实明确利益赔偿计算方法和计算范围,为人民法院对此违法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及应履行民事责任作出合理的评价,从而作出正确有效的法院判决。

(四)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的诉讼责任分配

按照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受害者要想追加加害者民事责任,应当提交民事诉讼的责任证明,也就是法律明确的“谁主张,谁举证”。我国《证据规定》对此项条例进行细致化解释,但是并不是说每一个民事案件都是受害一方进行责任举证。证券法中的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证券公司或证券产品自身缺陷导致受害者利益受损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以及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哪一方应该举证承担责任时,需要兼顾举证责任与公平分担举证责任。证券市场侵权操作行为造成的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双方在证券市场中地位相差过大,一般性过错方履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规则,会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并相应地承担了诉讼费用。所以,贯彻我国《证券法》,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对于证券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用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立法目的会合理平衡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损益,弥补地位悬殊造成权益不平衡,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地位,实现权益救济和民事责任的相对对等。

(五)加强舆论导向,畅通反馈渠道

证券市场侵权行为由于其信息化手段和科技含量特点,受害者和加害者信息渠道不对等,在加上侵权行为本身的隐蔽性特点,证券投资者往往不能或者完全没察觉自身受害。另外,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不及时和滞后性,投资者发现被侵权后,损失已经超出可控范围。针对这种问题,社会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新闻媒体在证券市场的活跃度,为证券投资者提供很多准确、客观、及时的信息,新闻媒体加强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既能给投资者带来全面的信息渠道,又对证券公司起到市场监管和监督作用。与此同时,完善投资者举报监督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起到畅通反馈渠道的作用。从根本上,广大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目的就是获得上市公司红利,尤为关注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发展前景、管理变化等信息。通过媒体信息传播,上市公司无论是披露信息还是制度,都为投资者建立举办监督渠道提供了有效线索,从而有利于提高证券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资质审核效率,能够快速对侵权行为处以民事惩罚。

结 语

《证券法》是明确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及市场指的重要法律,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具有规范和指导价值。我国于2018年对《证券法》进行了部分修正,对于侵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进行了民事责任划分和细化,但是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证券交易技术化的不断发展,完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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