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集体主义的伦理认知*①
2019-02-22马永庆
马永庆
( 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从伦理学的视角阐释集体主义是十分重要的课题。新中国成立70年来集体主义为什么一直是我们的道德原则,坚持的理由是什么?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在新时代需要有什么样的变化?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给集体主义带来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从学理上对集体主义进行较为系统的诠释和深入的研究。
一、集体主义学理属性的厘清
对于集体主义概念,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可以有不同的结论,但关键是把集体主义作为一个什么样的范畴来认知,如何来认定集体主义的属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观点,集体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这一点既是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也是人们自身的主体需求,更是社会存在发展的客观必然。作为社会的内在属性,集体主义是社会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要受到各种规范的制约,因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29页。社会生活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在集体或共同体与个人或个体的关系中,人们有义务、有责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人是社会的人。人是处于一定交往关系中的人,是历史的人、现实的人。社会中的人“作为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19页。人,是一个抽象和具体的概念。之所以说抽象,就在于人是对各种具体人共同的、本质性特征的一种概括和总结。没有这种抽象,人就如同一个个毫无任何联系的孤立的存在物。作为具体的人,是指人都在一定环境、一定条件下有着一定的存在方式,并不是说人只是一种抽象物。就具体的人来说,他首先需要有一定的自然属性,即他是一个自然人。在生物学意义上,人与其他生物是相同的,共同构成了地球上的生态系统,而且随着物质世界的发展变化不断改变存在的形式。但是我们所谈的人并不仅仅是此意义上的人,而是社会意义上的人。社会意义上的人有合群性,然而仅仅有合群性是不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呢?显然不是。大部分动物也是群居的,但是它们并不具有社会性。实际上,人群和动物的群是不同的。动物能群是一种本能,只是为了生存的需要。人能群不仅仅是为了生存,为了适应环境,而且是为了改造环境。对世界的改造体现了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人总是一定共同体中的人。人要生存,首先就需要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需要,就要进行相应的活动。作为个体的人是不可能满足这些需要的,这就必须通过劳动并在劳动中结成一定的交往关系,并且,在生存利益共同体中人们逐渐形成了一种依赖感。共同体给人们提供了各种满足自身需求的机会与方式,使其不断去除动物本能带给人们的生物冲动。除了自己身体变化外,人们通过劳动也不断社会化。随着人的社会化进程的发展,人的需要得以不断地满足的同时也会增加新的需要,又会形成新的社会关系。从最初的氏族、部落的族群关系、两性关系,到后来的家庭关系、亲朋关系、阶级关系,以至今天的民族利益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等,诸多复杂社会关系相继出现。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兴趣爱好、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但是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增长各种能力,提升自身发展,只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共同体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上,一个个的人构成了人类社会或称之为共同体,由不同的部分组成社会的大系统,个体或部分的动能形成系统的整体合力,社会为个体提供一定的物质精神需要的满足条件,为个人的发展输送一定的动力。在此意义上,没有一个个的个人就没有社会整体,同样,离开了社会共同体,个人的生活也不能得以保障,甚至可以说,脱离了社会的人就不能称其为人。因为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个人离开了社会,也就无法从人的意义上加以把握了。因此,每个人一出生就会被打上社会共同体的标签,他(她)既不能选择自己的出身,或生物学意义上的类别,更无法挑选社会环境,而只能承袭历史延续下来的各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等客观条件。这些客观的东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人是以各种不同方式存在于一定共同体中的人。在现实世界,人作为主体是类、群体、个体的三者统一。人与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人有主体性。人是具有主体性的人。当然,三种主体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主体,他们的存在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主体,是具有主体性的社会的人。正是不同主体能力的发挥汇成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史。人的主体性表现在其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等方面。人能自觉、主动地适应现实环境,使周围世界发生合乎其主观目的的转变。人不仅使自然界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且也使社会本身得以改造。人既可以利用现有条件实现利益满足,也会创造一定的条件达到自己的目的。人还可以通过把握自然、社会发展规律,审视当下面临的状况,并能较为合理地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这也正是人不同于动物的重要一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是能意识、有思想的。而思想、意识则是源于人们具有一种共同体的环境,或是能群。在原始人那里,人们依靠共同体抵御自然困境、防御其他动物侵扰、避免各种意外事件发生,一步步从蒙昧、野蛮走向文明。在私有制社会条件下,两大对立的阶级使人们的共同体意识转化成阶级意识,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地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由农耕社会向工业社会大踏步地发展。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尽管相互间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是全球化使人们意识到只有互联互通、加强合作,才能解决我们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只有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各种矛盾。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每个成员都是结成不同的交往关系组成相应的群体,而又不断融入到整个民族之中的。所以说,作为一个国家的人,同样也是以国家共同体、国家不同层面的群体、个人三个身份而存在的。一个中国人是华夏民族的一分子,对于其他国家的人来说你就是中国人,而不能就是你自己。中国人永远就是你的对外身份,你的命运前途总是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前途联系在一起的。因而,每个人不可能把自己划到共同体之外,他永远都是一个共同体的成员。
第三,人是具有道德性而居于一个共同体的人。“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3)杨柳桥:《荀子诂译》,济南:齐鲁书社,1985年,第214页。,所以能群。人以“义”为粘合剂形成一定的相容相和关系、归属性需求以及规范和谐的社会环境。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是人可以通过约束自身的行为而适应现实世界。动物也能对自己的活动有所限制,但动物的这种约束是被动的迎合,是自然规律盲目起作用的结果。人则以其自主能动的特性,自觉地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并规约自身的行为,并且,人还可以根据所处的社会关系和自己的需要形成契约,以保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这是因为,人在一定的共同体中不是独往独来的,而是要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共处相同环境就必然要相互一致,但由于每个人的需要是不同的,大家相互间利益的共同性就会有大有小。由此,共同体中的每个人要保证自己的利益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就不能仅仅从个人出发,尽管“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74页。。共同体不是一个人或一个个的人在生活,而是许多个个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为了避免相互间发生重大冲突和保证共同体内部的和谐有序,于是,人们或以契约,或约定俗成了一些相应的规则要求。这使人们共处于一个共同体中,久而久之相互间产生一种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是人作为类的需要,更是人的社会性的基本展现。在社会中生活,人就要依赖一定的社会生态环境,使自己融入一个团体、领域、氛围中,并且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满足,彼此间产生一定依赖感,之后就自觉地把自己归到一定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中。随着人们相互间爱与被爱的情感的加深,大家休戚与共、同命运共呼吸,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共同体。能群的道德性,使人求同存异,由单纯的生存共同体不断过渡到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利益共同体,使人们种种需求得以最大限度的满足。
社会中的人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一定的共同体。这是一条客观法则。人作为一种大自然中的生物群体,在与其他生物相处的过程中构成了人自身特有的社会性。这更是一种社会法则。人与社会共一,是人的自身属性,也是社会的属性。就是说,集体主义并不是一种天赋的规范,它同样是人们在长期的活动实践中不断生成的。只要社会存在,就一定会有集体主义的规范要求,只不过集体主义意识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而已。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主义就是作为一种规范原则而运用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问题的处理上。在社会规范的意义上,集体主义最早是苏联人将其纳入规范领域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5)《斯大林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55页。斯大林提出了集体主义的基本任务和适用范围,由此在苏联时期集体主义被引入了道德领域,成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6)[苏联]A·φ施什金等:《伦理学原理》,蔡志平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73页。。我国的伦理学界也是把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指导人们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客观要求,适应了新中国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同时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集体主义处于主导、核心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十分必要且举足轻重的作用。
集体主义的确立也是社会主体的自身需要。一般意义上,集体主义作为行为规则,约束和要求人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关系。现实生活中,集体主义更多的是代表集体的国家或社会主体对个人提出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集体主义仅仅是一种规范吗?它能否作为一种美德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美德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对它的拥有与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那些内在于实践的利益。”(7)[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42页。人们对于美德基本是把它当作个人的品质或能力进行认知的。在这里,我们不是把集体主义用美德伦理学来诠释,而是要尝试性地对其内在属性作一点理性的梳理。集体主义作为规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重要的在于它不只是从外部对人们施以影响的行为原则,集体主义的最终实现还必须成为人们“心中的道德法则”(8)[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77页。,亦即作为人们内在的、稳定的心理特质或德性而发挥作用。“德性就是一种使人成为高尚的,并使其出色地运用其功能的品质。”(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2页。二是集体主义的拥有主体是否只是集体,个人能不能用集体主义约束自身以及要求集体?应该说,始初集体主义与人们的个人利益满足肯定是不合拍的,而且在发生学的意义上个人也不可能从自身产生集体主义品质和能力。因为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总会有或多或少的不同,甚至会产生各种矛盾。只有在不断的认知和生活实践过程中不断履约,才使得集体主义不断成为人们遵循的自律性的道德规范。也可以说,集体主义要成为一种美德必须是主体自觉自愿选择并沉淀的。马克思曾经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5页。因而,集体主义必须融入社会生活,实现由社会规范向个人美德的转化。在此意义上,集体主义的实现也是适应了社会各种主体自身发展的需要。当下,我们正从传统家国一体伦理向市场伦理演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一种决定性的力量深刻改变着国人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性、价值诉求,人们的主体意识开始逐渐以抽象的群体意识向现实的个体意识转移”(11)周昭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主流价值构建》,《探索》2018年第5期。。有人认为,人们已经在摆脱集体主义的束缚而转向崇尚自我的个体主义。社会历史的变化是必然的,人们对个人利益的注重也是正当的,但我们对个人需求的满足是否必然要以否定集体主义为代价?随着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我们的价值体系也在破与立的进程中冲突着。新的体系尚在形成中,旧的价值意识仍然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在彷徨踌躇中整个社会或个体主体在选择、建构或校正着我们的价值取向。就此,坚持科学的适合现实社会秩序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就显得十分必要。如何进一步完备和强化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科学性、体系化,并使之有效地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并指导其行为,是当下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集体主义基本内涵的解读
集体主义是关于社会生活中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态度和观念。就领域而言,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关系的较多,如政治的集体主义、经济的集体主义和伦理的集体主义,等等;从学科的角度来看,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和人类学等都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这里的集体主义主要是从伦理道德层面来理解和把握的。
伦理的集体主义是一种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关于这一点,伦理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基本的说法是:从集体利益出发,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这是社会主义道德集体主义原则最为基本的内容。(12)罗国杰主编:《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54页。尽管对集体主义的解析已经基本明了,但是从深入和发展的角度进行研究,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对个人和集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关系的解读。对其内涵可理解为:
第一,集体主义认为集体和个人在其关系中的地位和价值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就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本身来说,作为参与者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平等的,他们是关系中的双方,不能区别对待,更不能从重要和不重要的视角上认识问题。因为一种关系中的双方是在一个统一体内相互依存的,没有一方另一方也不复存在,正如赫拉克利特所说,如果没有不公正的事情,“人们就不知道公正的名字”,在此意义上,“善与恶是一回事”。(13)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2页。因此,集体和个人不应该有地位和作用上的差异,而且双方还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但是,从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看,集体和个人的不同又是确定的。正是这种差异才有了处理二者关系和集体主义原则存在的必要。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中,个人是作为一个个的人与集体结成相互关系的,从组成者所具有的能量和机能讲,毫无疑问集体占据了巨大的优势和主要的地位。个人作为集体中的单独主体,是不可能拥有由诸多个人组成的集体的力量和整体性质的,尽管每个个人都是其中的一员。在与个人的关系中,集体总是双方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主导、支配甚至是决定作用的主动地位,并且能够使不同个体相互聚合在一起,产生巨大的整体能量,实现着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因此,集体主义要求人们在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时,要从集体或集体利益出发解决问题。当然,这并非说个人在与集体的关系中是可有可无的,甚至总是受动的、次要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情况或在特定的条件下,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也会产生一定的变化,二者有时会发生地位上的互换。个人有时也会在双方关系中成为主导者或是关键的一环。因此说,集体和个人在其关系中的地位和价值又是不确定的,不能把其绝对化。
第二,集体主义强调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是双向互动、互为因果的,表现为作用力与反作用力。首先,集体和个人是相互作用的,有着主导与应对、主动与受动、传递与接收等多种作用力,也有着主体性的能动作用力。集体依靠自身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地把集体的影响力以及构成集体的各部分所达成的共识施加给个人,规范和评价着人们的行为,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集体、群体与群体、群体与集体等各种关系,维护着有机体的正常运行,保障着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实现。集体通过对个人的管理、监督、教育等各种作用力,向个人传递着有机体的要求和发展方向。个人也不断地借助于应对、接受等形式主动地向集体表达着自己的诉求,并对集体的作用力予以反作用,表现出个人的主体性。个人或是以积极的作为顺应集体的要求与管理,把自己融入到有机体的发展中;或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应付着集体意识;或是以激烈的方式对抗着集体利益。集体主义就是要在指导人们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使集体的作用力和个人的反作用力处于平衡状态,集体从个人的反馈中了解其作用力的实现程度,对其作用力作出适时调整,个人也从集体的作用力中了解有机体的基本要求。其次,集体和个人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和集体关系的维护以及双方利益的实现,需要二者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在双方关系中,集体和个人都是需要为对方以及双方关系担负一定的责任,包括尊重对方在关系中的各种权利,互为对方履行提供发展条件、满足利益需求的义务等。为其成员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备足必要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的美好生活需求,这种认识是一个集体所应有的担当和必备的职责。当一个国家或一个集体无法承担应有的责任时,它不仅会失去其成员的信任与维护,也会使有机体破裂。当然,在其中的个人也应为集体的健康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因为处于一定集体中的个人是隶属于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而且个人的个体性“不是使自己远离其他个体性的”(14)[德]罗森茨维格:《救赎之星》,孙增霖、傅有德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1页。。个人的作用力也直接关系到整体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状况。虽然一个个人的力量不足为奇。但是,当每一个个人积极地回应集体的作用,并按照集体的要求履行自身的责任,同时关注集体的发展趋势,对集体倾注个人的作用力时,集体就会健康发展。一定意义上,个人为集体所做的努力也能惠及自身利益的实现。集体和个人的相互作用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度的简单运行。当然,集体与个人的相互作用绝不是平均式、对等式的关系,还是要分清楚集体的整体力量和个人努力的不同。
第三,集体主义认为要从集体利益出发,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共同满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点尤为重要。有的观点认为,集体主义总是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实际上是忽视个人利益的实现。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般来说,集体利益具有至上性,把其作为个人利益满足的必要条件,但这是不是就要否认个人利益的实现呢?显然不是的。从集体利益出发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主要基于三点:一是集体、集体利益在与个人、个人利益的关系中所显现出的优势和不可比拟性。与集体相比,每一个个人在所拥有的能量、资源和交换的方式等方面都是远远所不及的,而且集体利益是集体中每个成员的共同利益,实现共同利益能够为每位成员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提供有利条件。正如今天我们民族的强大为每位华夏子孙赢得更多发展的机会一样,集体利益的满足能够为个人带来更大的幸福,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提供更多的帮助,扫除个人所无法克服的障碍。二是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代表,或者说是个人的共同利益,集体利益中包含着部分或更多的个人利益。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又是一致的。因此,从集体利益出发也是个人利益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从集体利益出发正是为了人们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最优化,在集体的发展中实现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也许有人会说,从个人利益出发不是同样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吗?实则不然。因为每个人的利益是不同的,从多样性的利益出发解决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既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梳理相互关系,也不能使每个人的利益顺利实现。从共同利益出发,是处理集体与个人关系的合理、正确的选择。三是集体主义的最终指向是集体和个人共同发展、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自成互成。从集体利益出发不仅仅是为了集体,或是以个人利益的牺牲为前提,其目的在于在尊重集体利益的同时关注个人利益的实现。没有个人利益,哪来的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休戚与共,二者的激烈冲突对立损害的是双方利益。因此,承认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与维护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一致的,也不是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或忽视个人利益。集体主义蕴含着集体和个人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个人必须以集体利益为重,集体也要努力使每位成员的个人需求得到一定的满足,实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因为个人利益一定意义上也是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和达到的目标。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和谐不仅是各自利益的满足,而且也有利于双方利益及对方利益的实现。对于个人,自我维护个人利益是集体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赋予个人的一种权利。个人利益的满足是个人主体性提升的必要条件,更是集体利益实现的重要前提。有了个人利益的实现,才会形成健康有活力的集体有机体。
第四,集体主义要求正确地认识和处理集体与个人、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在当下的社会主义社会,集体和个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对立和冲突也是客观存在的。那么,为什么会产生矛盾,又需要怎样解决矛盾呢?还应从他们自身以及相互关系中去寻找。
在与集体的关系中,如果个人仅仅从自己的角度,或以自我为中心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看不到集体对个人的重要性,对个人的一切斤斤计较,特别是把个人和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和集体利益之上,不顾及集体的需要,不去履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就有可能造成个人与集体的对立。人们需要认识到,“没有一个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性的”(15)[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72页。。对于集体,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其与个人的关系,同样也会造成二者矛盾。一是集体由于发展的需要忽略了个人实际需要,或超出了其中所有个人的承受能力,给个人、个人利益带来巨大的牺牲,这就既割裂了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也使二者的关系异化。因为集体利益已经不是个人利益的代表了,而且超出了个人需要的集体利益,只是虚幻的、不真实的了。二是集体只是把个人当作一个受动或被控制的对象,一切总是以集体为核心,为活动的出发点,不能摆正集体与个人的位置,个人则失去了主体性、能动性。集体和个人关系的不对等性,使得个人无法投入到共同事业的奋斗中,更不能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三是集体自身的不和谐产生与个人关系的矛盾。集体本身也是一个系统,内部有许多要素需要联通协作。如果集体内部的各要素不协调,形成中间阻断,就会使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出现矛盾。四是当集体不能正确履行自身职责时,不仅会破坏其与个人的关系,而且也会使自身失去应有的地位。“当一个国家离开了国家的观念时,世界历史就要决定其是否还值得继续保存的问题”(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4页。。出现矛盾就要有解决矛盾的主体。在集体与个人的对立中,谁来处理问题?集体主义要求个人和集体共同为二者之间矛盾的化解作出努力。这主要是因为矛盾的产生不是一方的责任。即便是一方的问题,由于涉及这二者的关系,也不可能只是由一方解决矛盾,集体与个人关系的和谐是双方的共同任务。集体需要督促个人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处理好双方关系,个人也同样可以要求集体为其发展担当一定的职责,使集体肩负起历史给予的使命,而衡量双方的标准和尺度就是集体主义原则。
三、关于集体主义几个问题的认知维度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导致人们对集体主义的认知出现了一些疑问,也使得集体主义的实现遇到了诸多的挑战。直面问题,消除疑虑,对于正确把握新时代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极为必要。
第一,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与个人利益的满足问题。集体利益有无至上性,这一问题是认识集体主义价值观的重点所在。有的人就是纠缠这一点,认为集体利益没有至上性,集体主义是不合适宜的价值观。对此,需要注意,这一命题正确与否的依据何在,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把握集体利益的至上性,即这种至上性有无条件的限制。集体利益至上性是否存在,关键是要从什么角度去把握。依据集体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阐明问题,既是合理的,又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在于集体利益实现以后,的确能使个人利益有更好的满足,集体的强大也会使个人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社会生活的基本状况影响着个体,而社会生活却很少受到个体的影响。”(17)[奥地利]艾·阿德勒:《理解人性》,陈刚、陈旭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页。在与个人的关系中,集体不仅可以为个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而且集体支撑力和张力具有个人不可比拟的优势。集体能够使个人之间聚集起来,“使人与人相结合”,“比单个人所能实现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18)[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5页。因而保证了集体利益也就有了个人利益实现,同时个人利益的满足也增强了集体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个人的各种活动及力量的展示都需要在集体提供的舞台上才有可能。“进行生产的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页。就此说集体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是不为过的。但是如果仅凭这一点就认为集体利益具有至上性是存在局限的。
从相互关系来讲,集体和个人、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互为存在实现的前提。集体利益至上性也是有一定条件的,不是把其作为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的必要条件,也不能如同政治集体主义那样,把集体主义变成一种强制的规范要求。集体主义更多的是作为一种价值引导,是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和谐为目的。既要保证集体利益的优先与至上,不能为了集体损害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如果始终不得到满足甚至受到损失,那么集体利益也不会获得最好的实现。“人不仅是一个政治动物;他首先是一个个人。”(20)[奥地利]路德维希·冯·贝塔兰菲:《一般系统论》,秋同、袁嘉新译,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43页。再者,保证集体利益的至上是因为它能够为个人带来更大的幸福,如果只是纸面上的东西或是硬性规定,就不会有社会的有序发展。集体主义价值观确认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也并不否认个人利益的地位和价值,保护和满足个人利益也是集体主义应有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任务。站在集体的立场,需要通过实现个人利益而提升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充满活力的个人是集体健康发展的现实基础,有了全面发展的个人,个人构成的集体才有勃勃生机。对个人而言,只有维护集体利益的发展才有自己个人利益的获得,而个人利益的满足则是自己不断进步的前提。任何正当的合理的个人利益都需要得以满足,很难想象一个不尊重自己成员的集体会充满活力和战斗力。在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中,它们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两个相互联系的实体,双方的利益实现也是交织在一起,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对对方利益的实现也是一个条件。维护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与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不矛盾的,二者是一致的。
第二,自我牺牲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情况。因为集体主义本身包含这一内容。对其理解需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不是需要自我牺牲,自我牺牲是不是要出让个人利益的全部?客观地说,只要有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就存在自我牺牲问题,因为关系就包括对立与统一。个人与集体有矛盾就应该解决,处理过程中就有个人对集体的让步。无论是从个人或集体,或是从二者关系上讲都是需要的。因为在特定时期、一定场合下,如果没有自我牺牲,就不可能有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实现。当然,自我牺牲不是个人利益的全部丧失,否则就不需要自我牺牲。如果个人利益全部牺牲,那与之相对的集体利益又是谁的共同利益,集体利益又能代表谁呢?自我牺牲是有限度的,不能超出个人的承受能力,或不能损坏绝大多数成员的个人基本利益。如果自我牺牲是对个人利益的完全忽视,或是一种强制性的“剥夺”,或以个人的基本利益牺牲为代价,这种自我牺牲就是完全背离了集体主义的初衷。另一方面,自我牺牲又是有条件的。其一,自我牺牲是集体强大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矛盾的解决需要个人做出自我牺牲,这不仅有利于整个社会,而且集体利益直至个人利益都能得以不断实现。反之,集体利益得不到保证,个人利益也会受损。其二,个人的自我牺牲需要有一定的价值体现。即自我牺牲不是无用功。集体的发展是建立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而不能是主观随意的武断臆想,或是一种虚幻集体的妄想。个人的自我牺牲必须真正地落实在与集体关系的处理上。如果只是把个人当作一种驱使的工具,或随时抛出的弃物,那么自我牺牲是没有必要的。其三,自我牺牲需要得到一定补偿以及社会的承认。自我牺牲不是集体主义的一贯要求或经常性的手段。自我牺牲的前提之一是集体和个人是相互平等的,理应相互尊重。个人利益不能被当作随意攫取、挥霍或占有的资源,个人与集体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个人利益被忽视或掠夺,一方面说明他们共同组成的有机体已经不能继续存在下去了,另一方面不需要再次做出自我牺牲了。真实的集体对其成员的自我牺牲是有补偿的,而且对其成员的自我牺牲应是有限度的,即不能总是要求个人出让自己的个人利益。否则就会引发集体与个人、集体和个人与集体主义、集体主义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使人们产生对集体主义正确性、科学性的怀疑。其四,自我牺牲不能只是个人的责任,集体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集体与个人都需要为双方关系的和谐作出一定的贡献。只是一味地要求个人作出让步,集体又应该承担何种职责?如果个人利益也需要集体做出自我牺牲,集体能否如此这般呢?如果不能,对于集体所担负责任的界定就是不全面的。
第三,政治的和道德的集体主义的界定问题。两个概念是运用在不同领域的,在内涵和作用上是有区别的。从学理上讲,集体主义更多的是作为道德原则来认识。同是规范,政治集体主义代表着社会共同体的意志,是国家认可并实行的一种制度化的规范要求,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通过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以政令、制度等形式强制人们加以遵循,一定意义上具有必须之意。对个人来说,政治集体主义就是一种社会对自己的外在要求,更多的不是自主选择而是被动接受。道德集体主义则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要求,其产生于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处理与协调的内在需要,以主观意念、传统习惯等形式存在于人们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的实践过程中,通过宣传教育、舆论导向、榜样引导等方式,使集体主义能够实现由他律到自律、由外在到内在的转化。集体主义在政治与道德上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必须与应当的鲜明对比,要求我们从规范性质、方式等方面对它们区别对待。当然,政治层面和道德意义上的集体主义也是有联系的,它们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规范要求,在生成基础、调节方式、实现目的上是密不可分的。在实践中,二者也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我们必须认识到集体主义在政治与道德上的不同,以使集体主义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在人们的眼中的集体主义就是一种强制的道德规范,一种行政命令式的政治要求。计划经济时代,学者的研究尽管把集体主义作为道德原则,但在其实现过程中则更多的是从政治的意义上运用。集体主义强调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至高无上。当二者发生矛盾时,不管什么情况,个人必须为集体做出牺牲。看似集体主义具有绝对权威,人们也以其作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而实际生活中人们并没有把集体主义当作自觉的或是内在的准则,只是处于被动的、表层的甚至是盲从的状态。从政治的角度强力推行集体主义,只能使集体主义处于一种为政治作道义论证的工具。在一定时期内,集体主义也许会有所作为,对人们行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然而当个人需要维护自身利益,展现主体能动性的时候,集体主义就会失去约束力。我们也不能由此否定政治集体主义的价值,因为政治集体主义也是国家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指导原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体主义原则的引领,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同样也离不开政治的和道德的集体主义的共同协调。同时,道德集体主义的实现也需要凭借政治、法律等规范形式为自己开辟道路。在当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否认道德与其他规范形式的区别,更不能把不同性质的规范混同使用,也不能仅仅从道德的意义上来认知集体主义的实现。因为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