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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反腐倡廉的鲜明特色

2019-02-22曲卫春于红艳

山东工会论坛 2019年5期
关键词:治国依法治国腐败

曲卫春,于红艳

(1..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物探队,山东 济南250100;2.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100)

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防腐反腐大旗,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向各种腐败开战,并取得了令人民群众满意和国际社会赞誉的反腐倡廉建设突出成效。

一、制度反腐是新时代反腐倡廉的最大特色

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全方位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制度反腐”思路,是新时代反腐倡廉的主导性战略和思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顺应时代和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提出并多次强调要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反复强调各种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在反腐惩腐中的作用。

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对 “制度反腐”“依法反腐”做出了明确部署:提出“继续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提出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就把国家的治理、社会的发展以及反腐防腐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从而使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有了根本依据和强有力的保障。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关键,我们党着眼于全面加强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了中央巡视制度,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腐败分子进行国际追逃,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力度等等,反腐倡廉取得了新成效。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更多的是采取权力反腐的方式。制度反腐较之权力反腐,有以下五方面的优势:

(一)制度反腐是理性的,而权力反腐往往是任性的

制度一般指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显然,制度与理性是密切相关的。可以说,制度是有理性的人根据社会的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建立起来的社会规范。制度从里到外渗透和体现的是一种理性思想。与之相适应,制度反腐是理性的。因此,制度反腐必然要求反腐者遵守法律规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是反腐的必然趋势和必由之路。所谓制度反腐,是指反腐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意味着反腐倡廉目标清晰、措施具体有力,同样意味着各项制度得到刚性落实。所以说,制度反腐是一种理性的反腐。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各项司法制度,就是把我国的反腐工作纳入到法制化、制度化、理性化轨道上来。

而权力反腐则完全相反。凭借权力进行反腐,反腐者往往是主观任性的,他们认定某人为腐败者,某人就是腐败者,不考虑是否有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也就是说,反腐者给人定什么罪、定多大罪,完全凭其主观臆断,或完全凭其感觉行事。理性、任性不过是一字之差,但反腐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反腐需要依靠制度这个根本,制度反腐是理性的,而理性就不允许主观“任性”。只有理性观察,我们才能及时发现反腐工作中的问题,才能找准问题的症结而对症下药;只有理性思考与分析,才能制定出权力进笼的有效措施,形成“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局面;也只有理性地一以贯之地坚持制度反腐,而非任性地忽冷忽热,才能形成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反腐成果。

正因如此,制度反腐在世界各国越来越被重视,而权力反腐越来越遭到了人们的摒弃和淘汰。

(二)制度反腐是有秩序的,而权力反腐往往造成无序和混乱

制度反腐一般是按一定的程序、规则进行的,所以它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这种反腐往往是有序的,各项工作也是有条不紊地进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由此,就使反腐倡廉建设按照法治程序,有条理有秩序地进行,使反腐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

然而权力反腐却往往伴随着大量政治运动,或者是借助大规模的政治运动来推行,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党史研究者陈文斌深刻总结了权力反腐的特点:“它的特点,就在于对现存稳定状态的破坏性,和对于打击对象的严厉性。它注重的是声势和规模,忽视的是政策和方法”[2](p164)。应该说,陈文斌对以运动为主要形式的权力反腐的评价,是科学的、客观的。

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今天,过去运动式为主的权力反腐造成的无法无天局面已经终结。但是,我们还要特别警惕和解决的是,“有法无天”局面的存在,即权大于法,情大于法,这是当今社会的一大毒瘤。恰恰就是这个毒瘤,给中国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添了不少乱子,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无孔不入。回顾历史,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一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权力扩张与权力制约相抗衡的历史,更是一部反腐与腐败的斗争史,说到底,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史。长期以来,权力反腐留下了大量的腐败存量和腐败呆账,而制度反腐是解决这些腐败存量和腐败呆账的最佳手段。因为制度反腐的过程,就是推动权力结构不断改革并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过程,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当然也是依法治权的过程。制度反腐,就是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权力结构改革,不仅要改革旧有的权力结构载体和选人用人体制机制,而且要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因而这是非常具有综合性、具有极大理论指导意义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必须在党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进行的改革。

(三)制度反腐是正义的,而权力反腐往往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制度反腐要依法推进,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从过程到结果,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所以一般不会伤及无辜。而权力反腐则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因为在权力反腐过程中,往往不是凭借着法律和制度,不是通过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而是凭借着反腐者的主观臆断,来决定某人是否有罪、是否有腐败行为。反腐者由于受自身认识局限性的影响,未必能正确判别罪与非罪、腐败与非腐败,这就难免为冤假错案埋下伏笔。更有甚者,反腐者如果本身就动机不纯 (如朱元璋的反腐就是维护其封建专制制度),这种反腐造成冤狱遍地、冤魂遍野,就成为一种必然。朱元璋的“反腐”,动辄使数万人头落地。如在李长善、胡惟庸两案中,就有数万人死于无辜。

那么,权力反腐为何会造成大量冤案?有无必然性?对此问题,许多思想家早有论述。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就认为,有权的人总喜欢滥用权力,这是人类的天性。而权力滥用的恶果之一,就是冤案丛生,权力被滥用得越严重,冤案就越多。

而制度反腐则完全不同。这种反腐是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的,有司法公正作为基础,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作为保障,有严格的制度进行规范。这就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把冤假错案限制和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制度反腐是弘扬正气的,而权力反腐却会毒化社会空气

制度反腐是依照法律规则反腐,必将弘扬社会正气,打击社会邪气;传播社会正能量,抑制负能量;由此使党心大顺、民心大悦。正因如此,制度反腐的结果是社会的风清气正、道德的升华进步。

然而,权力反腐产生的结果却刚好相反——毒化社会空气。权力反腐凭借的是权力,谁有权谁说了算。而腐败本身就是权力腐败,即权力的滥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所以,权力反腐很快就会演变成一场你死我活的争权夺利,由此以来,反腐的初衷很快就会被人们忘记,在此情况下,整个社会就会变成权力的角逐场和权力的竞技场,“刀俎”的恣意妄为和“鱼肉”的恐惧忧虑,使人唯权是求,使人们崇权、迷权、拜权、夺权,人们的所作所为都围绕着权力进行。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每次暴力之后,暴力的方向发生了转变,但暴力的结构关系并未发生变化。”[3]很明显,在这种权力反腐的社会环境下,人人向往权力,唯权是求,争权夺利,必将导致社会空气恶化,到处乌烟瘴气。

或许有人会问,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重拳出击,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大了反腐惩腐力度,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使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腐败现象却并未就此销声匿迹,反而让人觉得“老虎、苍蝇”越打越多。那么,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究其原因是反腐倡廉制度不健全和制度的执行力有待加强所致,就是说,是制度反腐尚未发挥其应有效力的缘故。要彻底根除腐败就必须从健全制度和增强执行力做起,才能彻底净化社会空气,打赢反腐攻坚战。

长久以来,以权力为中心的格局,使得权力意识下的官场潜规则渗透到我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导致“权力崇拜”和“关系崇拜”等社会不良习气盛行,这是腐败产生的巨大温床,而腐败现象又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人心和社会风气的败坏。树倒了根还在,权力反腐打掉了几只“老虎”,新的“老虎”又会产生,权力反腐无法清除滋生腐败的根源,其结果是导致“权力崇拜”更加严重和社会空气毒化恶化。因此,要铲除滋生腐败的“沃土”,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健全防腐反腐制度体系,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建设,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立法则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第一道门槛,行政立法更是预防行政执法权腐败的主战场。因此,要有效防腐反腐,就要着力从制度上反腐,要健全法制,依法治党治国治军治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预防腐败,弘扬社会正气。

(五)制度反腐是符合逻辑的,而权力反腐往往陷入悖论之中

反腐的目的是使腐败减少甚至绝迹,社会回归正常秩序,创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然而权力反腐从最终的结果看,不但不能达到上述目的,反而会使腐败更加严重,使社会风气更加恶劣,公平正义可望而不可得。在权力反腐的情况下,为了取得反腐的成效,反腐者就必须不断强化这个权力,从而使政治权力高度集中。这样,通过霹雳雷霆手段,能取得一时的反腐成果,能振奋一下人心,但这样的局面难以持久,很快社会就会恢复到原来的局面,甚至腐败会更为严重。如中国历史上的明王朝是反腐最厉害的,但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王朝又是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王朝。

权力反腐之所以“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原因就在于,这种反腐形式本身就存在一种自身无法克服的悖论:为了反腐就要加强权力,而高度集中的权力又为腐败创造了条件,社会由此就更加腐败。而为了打击新的更严重的腐败,又要进一步强化权力,由此产生更大的腐败。这是权力的本质、权力的易腐性决定的。反腐最严厉的明王朝最终被推翻,化为历史的烟云,就是这一逻辑的真实体现和必然结果。因此,仅凭权力反腐,而没有从制度上对权力来源、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制约进行系统构建,是难以达到反腐防腐目的的。

与权力反腐不同的是,制度反腐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因为它是符合事物发展逻辑的。所谓制度反腐,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之有效的规章、条例等,来防止和抑制腐败,并依法惩治腐败。实践证明,要有效防止“公权力”执掌者牟取“私利”,仅仅依靠思想教育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也是行不通的,必须在权力之外,构筑起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体系,依法依规约束和监督权力的运作。因此,制度建设就成为反腐败的最重要途径和固本之策,反腐败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正是在于反腐败的制度建设。然而,制度有好坏之分,邓小平曾经非常形象地说道:“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4](p333)显然,好的制度及有效实施,才能使反腐卓有成效,并不断取得新成功。所以,制度反腐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符合逻辑的,是代替权力反腐的必然选择。只有符合逻辑的东西和事物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而不合逻辑的东西迟早会被历史淘汰。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果断地摒弃了过去权力反腐的旧模式,而代之以制度反腐的新模式,从而使得反腐败摆脱了旧模式的束缚,彻底走出过去那种“越腐越反,越反越腐”的恶性循环,使反腐工作别开生面,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看到了反腐的希望和成效。

二、“德”“法”并用是新时代反腐倡廉的基本方略

在反腐倡廉和治国理政问题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以“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则正式将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写入大会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清醒认识到,单纯“以德治国”或“依法治国”都难以达到根治腐败的理想效果,必须采取这两种措施并举的方式。“德”“法”并用,相得益彰,可谓是新时代反腐倡廉的又一大鲜明特色。

(一)“德”“法”并重,反腐倡廉

在如何反腐倡廉和治国理政的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反对“一条腿”走路,而是主张两手抓、两手共用,即采取“德”“法”并用的方式,实现反腐倡廉的目标。早在2004年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习近平就撰文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到 ‘权为民所用’,就必须法、德并举,既要依法用权,又要以德用权。 ”[5]在他的大量论述中,既有“以德治国”的内容,又有“依法治国”的内容。

1.重视以德立人、以德治国

德是立身之本,也是兴国之基。道德作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首先是“立身”之本。“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有基础性意义。 ”[6](p17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修德,既要立意高远,又要立足平实。踏踏实实修好公德、私德,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学会感恩、学会助人,学会谦让、学会宽容,学会自省、学会自律。”[6](p173)

道德是防腐良药,即从人的心灵深处解决防腐问题,使人们具有高尚的道德信仰和道德情操,由此使人产生一种“拒腐蚀、永不沾”的防腐剂,使人能够自觉自愿地追求崇高信仰,远离腐败。道德也是立国、兴国之基。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敬德必胜,失德必败。中国历史上,历代明君贤臣常常告诫官吏要为政以德,做廉、明、慎、勤的典范。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这是强调为官者要自己带头为民众做好道德典范,提倡以道德教化为治国原则,这也充分揭示出发挥官员在道德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唐太宗李世民曾比喻说,鸟栖于林,鱼藏于水,还被人捉住,是因其贪吃诱饵,故“为臣贪,必丧其身”。贞观年间之所以涌现出魏征、马周、王珪等一批清官,实际上与唐太宗的谆谆告诫有很大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借鉴和吸收中国古代德治思想,反复强调为官从政者要以德施政,要为政以德,为民执政;为官者要自省、自律、自责、自悟,要通过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并以自身的道德行为去教育和感化百姓。他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一个民族、一个人能不能把握自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价值”[7](p96)。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好干部的重要标准是德才兼备,强调党和政府要始终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极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要“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有力的道德支撑。 ”[6](p158)

2.以法治为理国要道和治国方略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8](p28)

“法者,治之端也。 ”(《荀子·君道篇》)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上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党和政府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中国共产党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把它置于治国理政的基础性、全局性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经据典阐释法治的重要性,提出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论断,不仅表明他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已经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为党和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现实路径和努力方向。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9]他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10]

习近平认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11](p12)习近平还引用韩非子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强调“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 ”[11](p11)习近平把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他多次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习近平反复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12](p68-69)告诫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尤其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习近平还特别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13]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社会公平正义是反腐倡廉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习近平在治国理政过程中的一贯主张和根本追求。习近平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4](p67)。 正是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主持下,中共中央提出了一整套司法改革方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新的起点上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新征程。这就意味着我们党已经把法治从治国理政的手段上升到治国根本方略的地位,实现了对法治由 “用”到“体”的历史性飞跃。

3.德、法并举,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德、法并举,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道,也是有效的治国理政之道。单纯依靠德治或者单纯依靠法治,都有失偏颇,都不能达到反腐倡廉的目标,进而实现治国理想。

德治、法治有机结合反腐倡廉,才能相得益彰。因为道德是一种自觉的自我约束的力量,德治是人们依靠理想信念等自觉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力量,法治是通过法制强制规范人们行为。道德和法律是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不可缺少的两种力量。德是自律,法是他律,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二者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正是基于这些认识,习近平以辩证的思维和发展的眼光,深刻揭示出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15]习近平站在时代高度,客观理性地认识和把握道德和法律、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深刻阐明了反腐倡廉和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的道理。因此,反腐倡廉、治国理政,必须一手抓德治、一手抓法治,两手都要硬,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不能忽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要德法并举,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013年2月,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道德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即用道德的引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把法律条文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的信念,真正为人们所遵行。而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则必须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领道德风尚,引导社会生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可见,德治和法治在功能上互相促进,互相依靠。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保障,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新时期反腐倡廉、治理国家和社会取得成功的保障。

(二)“德”“法”共治的启示

1.单纯以法或以德,都不能实现反腐倡廉的目标

单纯以法,不能实现反腐倡廉的目标。因为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法尽管重要,但也不可能在整个社会范围中都运用法律,也不可能在任何事件上都运用法律。如果过于迷信法的作用,滥用法律,就会产生如下后果:一是使社会的运行成本过高,以至于难以为继。法律的行使毕竟要消耗资源,大量社会资源消耗对社会来说就是一个“净损失”,势必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影响到社会财富为整个社会成员所享有。二是过度使用法,还会使社会蜕变为“警察社会”。在这个社会人人自危,个个恐惧,缺乏安全,这就背离了法的初衷——保障普通人的权利和限制掌权者的权力。三是使社会刚性过度,而柔性不足。在这样的社会,人们不是出于良知不犯法,而是慑于惩罚而不敢犯法。这就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犯法的根源。四是法的滥用还会伤及大量无辜。

单纯以德,也不能实现反腐倡廉的目标。因为道德不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社会上人的品格还是有高下之分的。道德对品德高尚的人和追求高尚道德的人来说,能起到提升作用,但对一些品德低下的人来说,其作用则是有限的,尤其是对社会的少数恶徒,道德远远缺乏威慑力。因此,单纯以德进行说教,就会显得过于“苍白”和“迂腐”。因而,法是必要的。

德治和法治结合,是我们党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深刻总结得出的必然结论。德治和法治在反腐倡廉和治国理政中各自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良法善治必须同德治紧密结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实施要靠道德的依托,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德治和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德、法结合,惩、防并举,反腐倡廉才能有新的突破,治国理政才能更有成效。因此,反腐倡廉和治国理政,都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也就是,要把道德自律和法治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使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共同发力、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吸收人类文明的智慧,为反腐倡廉、治国理政所必须

众所周知,作为一个国家最高领导人,最忌讳的就是目光短浅、知识粗陋、心胸狭小、刚愎自用,而最值得尊重的品德就是目光远大、知识渊博、心胸开阔、虚怀若谷。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德”“法”并用的反腐倡廉和治国理政的理念,就体现了后一种品格:即对人类所有文明表示尊重,对一切人类智慧都潜心学习。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访问过世界上许多地方,最喜欢做的一件事就是了解五大洲的不同文明,了解这些文明与其他文明的不同之处。 ”[6](p259)

德法共治的理念,不仅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的智慧,也吸收了近现代西方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的营养元素。传统“以德治国”方式主要是以儒家道德为主要内容和主体思想,进行教化、规范人的行为和思想的治国方式,希图通过这种道德使人的感情产生转变和深化,来规范人的行为约束人的思想,使人人达到向善的目标,进而实现天下大治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民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 ”[6](p170)同时,尽管习近平总书记对祖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论述有着极大的兴趣和修养,但他并没有为传统思想所束缚,而是对西方文化和马克思主义优秀道德成果进行广泛吸收、大量学习和借鉴,由此,以德治国的“德”已经远远超出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那个“德”,而是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就有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服务于人民”等思想都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重要内容。

新时代“依法治国”方略,除了对祖国传统文化的法治思想——“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批判继承外,更多的是对世界优秀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学习和借鉴。我们目前所运用和强调的这个“法”,已经包含着大量马克思主义和西方优秀文化的成分和要素。马克思明确指出了法的真正本质。他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6](p71)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就是“促进全部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17](p138)。 福兰克纳强调:“一个公正的社会就是一个社会成员的幸福得到平等尊重的社会。因此,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增进平等……不论人与人有多大的差别,公正的社会应该关心和保护每个人的幸福,所以,它必须给他们以平等的关心,平等的机会,以及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18](p219-220)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民主”“法治”“诚信”等都是西方文化中的优秀元素。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中,习近平总书记引用雨果的话阐明了我们对待人类文明应有的胸怀和态度。他指出:“世界上最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对待不同文明,我们需要比天空更宽阔的胸怀。文明如水,润物无声。我们应该推动不同文明相互尊重、和谐共处,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桥梁、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我们应该从不同文明中寻求智慧、汲取营养,为人们提供精神支撑和心灵慰藉,携手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各种挑战。”[19]“对我国传统文化,对国外的东西,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过科学的扬弃后使之为我所用。”[20]德法并举反腐倡廉,正体现了我们党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和外国文明成果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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