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是否有效促进了小微企业创新?
2019-02-22李珊珊徐向艺
李珊珊 徐向艺
(山东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在我国,小微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的主体力量。但是,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在规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转化制度等外部治理环境有待提升,我国小微企业的整体创新表现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微观应用为破解我国小微企业创新困境带来新的技术支持。
企业信息技术战略(IT战略)的相关研究指出,企业IT战略的实施可以从两个方面促进企业创新:一是IT的灵活性能够使企业通过IT技术系统快速、经济地将自身的知识共享需求传达到外部环境,并实现有效地创新知识共享管理(Byrd和Turner,2001);二是IT的整合性能够促进企业与创新合作者之间实现数据、技术和协作的时时整合与共享,并能进一步强化合作创新关系及扩大创新网络(Rai et al.2006)。显然,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动更需要互联网带来的“创新红利”和“连接红利”(鲁兴启,2002)。现实中,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企业日常运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截止2015年底,我国企业互联网使用比例将近90%,其中超过40%的企业部署了办公自动化(OA)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和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等信息技术(IT)系统,68.4%的企业设置了互联网专职岗位或专职团队,超过10%的企业已经采用或计划采用云计算、物联网与大数据相关技术。而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思想、战略层面思考并引入互联网思维,将互联网规划与企业创新战略深度融合,决策层主导互联网规划工作的企业比例已达到13%。*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7次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年1月22日。
然而,尽管实务界对“互联网+”小微企业创新普遍抱持乐观态度,学术界也对互联网情境下的创业行为和绩效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基于大样本数据解答“互联网+”是否有效促进了小微企业创新这一基础性问题的研究还是难得一见。而这个答案恰恰又是我国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及当前中小微企业互联网转型实践所迫切需要的理论依据。*谢康、吴瑶 等:《组织变革中的战略风险控制——基于企业互联网转型的多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16年第2期。另外,不少基于西方经验的文献也显示,企业的互联网投资或者互联网经济对企业成长的影响并非总是正面的(Walsham et al.2007)。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不顾投资规模及生命周期的盲目信息化、网络化甚至可能会导致速亡(Perfiliev,2002)。这些研究也意味着,互联网与小微企业创新的关系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鉴于此,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小微企业问卷调查数据,尝试解答这一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与研究假设
互联网应用及发展对宏观经济的促进作用已得到普遍认同。大量研究证实了互联网在促进生产率增长、增强竞争力、缩小收入差距、平缓经济及金融波动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尤其表明,互联网持续迅猛的发展还会带来社会制度和经济结构的变革与调整,从而使整体经济更多地从互联网发展中获益。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从微观角度考察“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赵夫增等(2009)、董洁林、陈娟(2014)的案例分析发现,[注]董洁林、陈娟:《无缝开放式创新:基于小米案例探讨互联网生态中的产品创新模式》,《科研管理》2014年第12期。互联网能够直接打破空间界限、促进沟通效率、降低协作成本、实现信息和知识的瞬间流动,因此“互联网+”不仅能够直接促进微观企业在组织、管理、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而且可以支持企业价值网络的重构和创新模式的变革,从而引发更具颠覆性和开放性的创新活动。据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H1:
H1:“互联网+”能够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创新。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其在经济社会系统运行中所表现出的特征和价值也在不断丰富和深化。结合互联网的发展历程及其价值创造特征,本文认为“互联网+”促进小微企业创新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个渠道是互联网本身的技术资源属性,即互联网通过作用于小微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促进其创新。从诞生时作为一种提高军事部门和科研机构信息传播效率的新的技术工具,到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息传输、存储和检索等基本信息服务的技术系统,再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为代表的线上经济支撑性应用平台,互联网的价值创造特征直观的体现为一种技术资源。特别是近年来新兴信息技术的不断涌现使得互联网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互联网的资源性特征日益显现。[注]杨善林、周开乐、张强 等:《互联网的资源观》,《管理科学学报》2016年第1期。广义的互联网包含寄生在互联网上的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以及互联网的衍生物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它已经成为一类战略性人造资源。
作为战略性和稀缺性的技术资源,互联网是企业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其应用本身就能够为小微企业创新提供资源支撑。一方面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经济、便捷地获得创新所需要的外部信息和资源;另一方面,借助互联网小微企业可以迅速调整自身的创新资源对接能力从而实现内外部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整合,尤其是能够强化已有社会网络关系及其蕴含的社会创新资本的创新转化。据此,本文提出互联网微观影响的“技术资源假说”H2:
H2:“互联网+”能够显著提升小微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并有效促进资源获取能力的创新转化,即对资源获取能力和企业创新关系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另一个渠道是互联网的应用与发展对小微企业创新的影响。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催生了互联网经济,随着互联网不断融入商务、金融、制造和政务,实现线上线下多重资源的重组、整合与共享,加快了商业模式创新和消费方式转变,引发企业创新模式乃至经济社会系统的重大变革。在基于“互联网+”的传统产业升级及创新创业活动中,互联网的作用不仅体现为技术资源的注入,更为重要的是引发企业基于这种技术资源重构自身的组织方式、价值网络以及创新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是一种颠覆性的开放式战略思维,它能够通过影响小微企业对创新的认识及对创新模式的选择来影响其创新。事实上,互联网对于企业开放式创新模式及绩效的积极意义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开放式创新打破了传统封闭式创新模式单纯依赖单一企业内部资源高度集权化创新的束缚,是建立在拥有广泛的知识技术基础之上的思维逻辑,因而能够带来更为丰厚和持久的创新表现(陈钰芬等,2009)。互联网自带“开放、平等、互助、共享”的基因,促进了企业组织范式和技术创新模式的演变,一方面能够有效满足开放式创新模式对于“公开从全社会获取创新灵感的同时也能公开创新成果”的要求(Chesbrough,2003),另一方面可以藉由虚拟社区、众包等技术资源和手段促进开放式创新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宝洁公司的“大众协作创新”、小米公司的“无缝开放式创新”等。据此,本文提出互联网微观影响的“思维模式假说”H3:
H3:“互联网+”能够显著提升小微企业的创新开放度,并有效促进创新开放度的创新转化,即对创新开放度与企业创新的关系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收集
本文在全国范围内分层随机抽取了2000家小微企业,对其2015年“互联网+”环境下的创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对小微企业的选取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颁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调查问卷的发放以实地入户调查为主,辅以电话访问、微信和邮件发送等方式,共回收问卷612份。经剔除空白、大部分未填写及填写有明显错误的部分,共得到有效问卷468份。除创新表现部分需填写客观数据外,题项的测量大部分采用Likert七级量表,需要被调查者(企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主要决策者)依据自己的感知作答。样本企业主要分布在批发零售(31.8%)、制造业(14.7%)、建筑业(6.6%)、农林牧渔(5.2%)、住宿餐饮(5.1%)等行业,一半以上的样本企业集中在浙江(12.14%)、江苏(11.61%)、广东(11.36%)、山东(7.82%)、北京(7.51%)等地区。样本企业中,私营企业占59.4%,年龄低于3岁的企业占75.7%。
(二)基本模型
本文构建如下基本模型检验所提出的研究假说:
Innoi,t=β0+β1Neti,t+β2Controli,t+εi,t
(1)
Mechi,t=β0+β1Neti,t+β2Controli,t+εi,t
(2)
Innoi,t=β0+β1Neti,t+β2Mechi,t+β3Neti,t×Mechi,t+β4Controli,t+εi,t
(3)
模型(1)用来检验“互联网+”环境(Net)与小微企业创新(Inno)之间的关系,其中Control代表一系列可能影响上述关系的控制变量。显然,若互联网的微观应用有助于小微企业创新(H1),则模型中Net的回归系数应显著为正。模型(2)考察“互联网+”环境对小微企业资源获取能力和创新开放度两种机制要素(Mech)的影响。若“互联网+”环境能够通过以上两种机制要素对小微企业创新有所影响,则首先应该能够优化这两种机制要素,即模型中Net的回归系数也应显著为正。模型(3)进一步加入“互联网+”环境与机制要素的交互项(Net×Mech),检验“互联网+”环境能否显著改善两种机制要素与小微企业创新之间关系,若交互项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则表明本文所提理论假说H2和H3通过检验。
(三)变量测量
——企业创新。借鉴现有文献对中小微企业创新行为及绩效的测量方法,[注]郭蓉、余宇新:《中小企业创新投入的技术体制地区差异性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1年第6期。选取“创新频率”(Freq)和“创新投入”(Input)两个指标对小微企业创新进行综合衡量。其中,“创新投入”采用小微企业年度“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来测量,反映小微企业的创新意愿和创新热情。“创新频率”指小微企业年度创新次数,旨在反映小微企业在当前条件下的创新能力和创新表现。根据小微企业的“双元性”创新特征,[注]薛捷:《区域创新环境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的影响——基于双元学习的中介作用》,《科学学研究》2015年第5期。本文从新产品研发及新工艺的采用、对原有产品及技术的改造两个方面,采用年度“新产品研发数量”、“引进及研发的新工艺数量”、“对原有产品的改造次数”及“对原有工艺技术的改造次数”四个指标之和来衡量小微企业的“创新频率”。
——“互联网+”环境。借鉴企业IT战略研究的做法,从“灵活性”(Flex)和“整合性”(Integ)两个维度测量企业的“互联网+”环境。借鉴Tingru Cui(2014)的研究,“灵活性”(Flex)选取“能够与合作伙伴的系统无缝连接”、“能够快速获取公共数据库及开放性信息资源”、“可方便地结合新的应用与功能”三个题项进行测量;“整合性”(Integ)包括“具有与合作伙伴实时交换数据的能力”、“能方便地汇总合作伙伴的数据库”、“支持寻找和连接新的合作伙伴”三个题项。
——资源获取能力。根据Teece(1986)的研究框架,将企业关键资源分为先进技术和专用性互补资产两类。其中先进技术资源包括技术发展信息和先进技术设备,专用互补资产分布在制造、销售、生产、市场等资源类型方面。据此,本文用“技术发展信息”、“先进技术设备”、“先进生产设备”及“市场信息”的获取四个题项综合衡量资源获取能力(Acqu)。
——创新开放度。现有研究主要采取两种方法对企业创新开放度展开测量:一种是以Chesbrough(2003)等学者为代表,用创新项目中合作创新的数量或比例来衡量;另一种是用与创新合作对象的种类和沟通频率进行衡量,如陈钰芬、陈劲(2009)。由于本文被解释变量涉及创新次数指标,为避免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第二种方法对创新开放度(Open)进行测量。具体题项包括:内部员工、顾客及政府、科研机构、银行、其它企业等主体参与创新的程度。
——控制变量。为保障实证结果的可靠性,本文还选取营业收入(Inc)、技术人员比重(Tec)、企业年龄(Age)和企业家学历(Edu)作为控制变量。
(四)信度与效度检验及描述性统计
效度方面,上述主要变量的测量量表均参考相关经典文献,且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在特征值大于1的条件下各变量所有题项的单因子结构且累积方差贡献率达到84%以上,各题项的因子负荷均在0.61以上。信度方面,各主要变量测量量表的Cronbach α系数值均在0.75以上。综上,本文所用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所得数据可以用于对本文研究假设的进一步检验。
表1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小微企业年均创新频率为4.68次,年均创新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2%,显示出良好的创新活跃度。目前,“互联网+”促进小微企业资源搜集与获取能力的特征已经较为突出,超过60%的小微企业对技术信息、生产设备、市场信息等关键资源的获取较有信心。但创新开放度整体较低,受到政府、科研机构、银行等主体支持和资助的创新活动不到15%,仅有不到4%的创新活动得到员工、顾客、合作企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本回归结果
由于样本中有未进行创新活动的样本,同时为了提高本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稳健性,本文分别使用包含未进行创新活动样本的连续变量模型(Tobit模型),以及不包含未进行创新活动样本的连续变量模型(OLS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
通过“互联网+”与小微企业创新关系的回归结果,显示“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应用的“灵活性”(Flex)和“整合性”(Integ)均能显著提升小微企业的创新频率和创新投入,本文的研究假设H1通过验证,这表明“互联网+”战略对于破解我国小微企业创新困境、提升其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表2报告了“技术资源假说”的OLS检验结果。一方面互联网灵活性及整合性均与资源获取能力显著正相关。另一方面,资源获取能力与小微企业创新显著正相关,且互联网灵活性及整合性与资源获取能力交互项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上述结果表明互联网的微观应用具有“技术资源”的价值属性,“互联网+”环境不仅能够显著提升小微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且正向调节资源获取能力与小微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H2假说得到支持。同样,表3显示“互联网+”环境不仅与小微企业创新开放度显著正相关,而且能够正向调节其与创新表现之间的关系。这表明互联网也具有“思维模式”的价值属性,其与小微企业的深度融合有助于开放式创新思维与机制的构建,能够对小微企业创新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由此,本文关于互联网微观应用的“思维模式假说”(H3)得到验证。
(二)稳健性检验
尽管在上文的回归模型中控制了较多可能对主效应产生影响的变量,但变量遗漏、测量误差及变量间的非随机独立性等可能引发解释变量内生性问题的因素仍然存在,从而可能导致估计量的非一致性。为此,本文选取适当的工具变量(IV)进一步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由于本文采用截面数据,较容易产生的异方差现象使得传统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不是最有效率的选择,因此采用存在异方差及自相关情况下更有效的两步最优广义矩估计(Optimal GMM)方法进行估计。
表2 “互联网+”、资源获取能力与小微企业创新(OLS)
注:表中为各变量的标准回归系数,其中括号内分别为Z 值(Tobit模型)与T 值(OLS 模型);**、*分别在 0.01、0.05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下同
表3 “互联网+”、创新开放度与小微企业创新(Tobit)
工具变量需同时满足与内生解释变量相关且与扰动项不相关(外生性)两个条件,其选取需要结合相关理论及具体背景进行,其中从基础资源的角度加以辨析是值得参考的路径(Acemoglu等,2001)。各地区网址、域名数量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企业所处的可利用的“互联网+”环境。另一方面,就变量特征而言,小微企业的创新投入及创新频率从根本上取决于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发展战略,当期的小微企业创新也不太可能影响过去的互联网基础资源状况。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选取滞后一期的(即2014年数据)小微企业所在地区IPv4地址数量占比、.CN域名数量占比、网站数量占比(Website)及网页数量占比(Webpage)作为工具变量,相关数据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年1月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首先使用异方差情况下更为稳健的DWH检验解释变量的内生性。Flex、Integ两个解释变量的D检验及WH检验p值均小于0.05,表明可以在5%水平拒绝“所有解释变量均为外生”的原假设,解释变量存在内生性问题;且解释变量的检验值均为正,表明OLS回归可能高估了“互联网+”环境对小微企业创新的影响。其次需要对所选取工具变量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如两步最优GMM第一阶段回归结果显示,解释变量与本文所选取的工具变量存在高度相关性。[注]限于篇幅,“第一阶段回归结果”从略,有感兴趣的读者可联系作者索取。另外,本文使用过度识别检验考察工具变量的外生性,结果显示Hansen’s J统计量为2.485,在10%水平下不显著(p=0.447),表明本文所选取的4个工具变量与第二步回归残差不相关,全部具有外生性。综上,本文所选取的工具变量对于解释变量是有效的。
两步最优GMM回归结果显示,“互联网+”环境变量Flex、Integ对小微企业创新变量Freq、Input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表明本文结果的稳健性。[注]限于篇幅,“两步最优GMM回归结果”从略,有感兴趣的读者可联系作者索取。但上述解释变量的系数及模型调整后的R2均小于表2所示结果,表明OLS方法的确高估了解释变量的影响。在两步最优GMM回归结果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沿着“技术资源”与“思维模式”两条路径对“互联网+”环境的作用机理进行检验,主要结论没有发生变化,限于篇幅不再报告。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微观层面探讨了“互联网+”是否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创新这一重要的基础性问题。研究结论:(1)结合互联网的发展历程及其价值创造特征,肯定了“互联网+”环境对于小微企业创新具有积极意义,并提出了互联网微观应用的“技术资源”和“思维模式”假说。(2)回归结果支持本文提出的理论假说:“互联网+”营造的灵活性和整合性环境不仅能够显著改善小微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而且能够有效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开放度,从而最终改善小微企业的创新表现。
本文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1)实证检验了互联网应用对小微企业创新频率和创新投入的影响,从微观层面丰富了互联网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并为企业IT战略理论提供了来自中国小微企业的经验证据;(2)现有相关研究多关注互联网的技术资源属性及其影响,本文研究表明“互联网+”环境不仅能够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资源,也有助于企业转变创新思维并构建更为开放和有效的创新模式,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关于互联网微观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得到以下的政策启示:一方面对小微企业而言,“互联网+”环境能够为其创新创业和生存发展提供稀缺资源链接和有效商业逻辑,如何利用互联网精神进行“基因改造”、打造“智慧小微”是新时代摆在小微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小微企业要积极参与并合理利用社群资源和平台经济,从战略高度培育和经营以自身为核心节点的商业生态网络,构建商业信誉与经济效益并重、资源共享与战略互惠协同的外向型成长机制。另一方面,对政府而言,应该从结构层面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发展,为我国企业的互联网应用及互联网转型创造更加优越的条件。目前我国互联网发展仍不平衡,区域间仍存在结构性的、尚难以连接和跨越的“数字鸿沟”。对此,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差异化的区域互联网发展政策,鼓励或牵头搭建多主体参与的大型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进一步提升互联网资源整合能力。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本文验证了互联网的微观渗透对于小微企业创新的积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实践中小微企业可以脱离资金承受能力及生命周期阶段的限制而盲目推动互联网投资及转型。与传统企业转型相比,互联网转型需要中小微企业量力而行,灵活采用嵌入外部网络或联合多主体平台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