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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网络众筹:在求助与诈捐之间
——以罗尔事件为例

2019-02-22张杨波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罗尔求助者善款

张杨波 侯 斌

(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

一、现象及问题

借助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网络慈善对传统慈善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例如改变了慈善组织的生态环境、推动慈善组织进行内部治理改革和促使慈善组织重建公信力*刘秀秀:《互联网对官办慈善组织互构式影响及其边界》,《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然而,网络慈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遭遇了很多困境,包括身份合法性与真实性的矛盾日益凸现、组织内部管理松散、专业规范性不强、监管缺失和网络技术应用水平低等*曲丽涛:《当代中国网络公益的发展与规范研究》,《求实》2016年第1期。。事实上,从现实网络慈善案例来看,既有成功建构起网络认同并彰显认同力量的“免费午餐”项目*宋辰婷、刘秀秀:《网络公益中认同的力量——以“免费午餐”为例》,《人文杂志》2014年第2期。,也有在获得广泛赞誉同时却遭遇信任危机的“格桑花”项目*果佳、阚萍、马梦溪:《从“格桑花”危机透视中国网络慈善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11期。。于是,有文献指出人们需要从下述几方面重新检讨该论题:一是运动创业家在网络发声的权力问题,二是网络慈善的“非制度性”带来的风险问题,三是国家与社会弹性边界关系的问题,四是官办慈善和民办慈善的良性互动问题*刘秀秀:《动员与参与:网络慈善的捐赠机制研究》,《福建论坛》2014年第1期。。上述研究对官办慈善和民办慈善关系的探讨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网络慈善制度环境的重要性,问题是笼统地将网络慈善看作一类很容易混淆内部不同慈善类型之间的差异。其实,依据不同标准,网络慈善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根据发起主体可以分为网友自发型、企业倡导型和慈善组织主导型*汪国华、张晓光:《中国网络慈善运作模式比较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3期。。无论是基金会旗下的网站还是独立的众筹平台抑或是电商平台,尽管目前对它们的立法还远远不够,但是至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的规制。然而,个人由于自身或亲属病患借助互联网向社会求助的网络众筹却不在规制之内,从2016年3月的“何金鹏捐款门事件”到2016年12月的“罗尔事件”,由于自然人在短时期内从网络上募集到大量善款,捐赠者、募捐人和求助人围绕巨额善款使用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类似的争议在频频拷问网络慈善的公信力[注]杨杰:《从杨六斤事件探讨公开募捐边界》,《中国青年报》2014年8月18日;王颖菲:《受捐600万南京重症女童去世 网友:公布治疗费用》,《现代快报》2016年10月22日。。

学术界针对个人求助行为(众筹)的研究可以分为众筹能力和众筹路径两个方面。从众筹能力来说,有研究指出求助者社会圈子的规模、资源禀赋和构成方式将作用微信圈,导致微信圈众筹在效果上有较大差异[注]王建民、宋金浩:《网络空间中的差序格局——“众筹”的社会学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也有研究发现公益项目、发起人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项目的筹款率有显著的影响[注]钟智锦:《社交媒体中的公益众筹:微公益的筹款能力和信息透明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年第8期。。此外,众筹路径也各不相同:在南京柯雷众筹案例中,移情和信任是网络同情发生的前提,而同情的经济学和同情的政治学是网络慈善行为的重要动力[注]张杰、覃柯文:《新媒体慈善行为的情感动力机制研究》,《现代传播》2017年第2期。;还有研究从情感动员、集体演出和意义构建来解释“罗一笑”刷屏事件[注]欧阳果华、王琴:《情感动员、集体演出和意义构建:一个网络慈善事件的分析框架——以“罗一笑”刷屏事件为例》,《情报杂志》2017年第8期。;也有借助网络动员的分析框架,从意见领袖发起、网络迅速传播、引领国家行动到寻求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来分析“免费午餐”项目[注]刘秀秀:《网络动员中的国家与社会——以“免费午餐”为例》,《江海学刊》2013年第2期。。这种网络求助便捷、高效且有针对性,但引发的社会争议却屡见不鲜。这里有一系列问题值得做进一步讨论。比如说当事人的求助资格如何界定,是不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寻求帮助?这牵涉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边界问题。还有求助方式如何界定,它能否和市场营销混为一谈?这涉及慈善募捐与商业营销的关系问题。至于求助信息可以披露到何种程度,通过什么方式披露?这关乎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平衡问题。多余善款该如何处置,是捐献给基金会还是由当事人挪作他用?这牵连到善款是私人占有与公益捐赠的性质问题。针对这些论题,现有文献大多是从法律角度来界定它是否违法,问题是法律只能涵盖其中的一部分,而更深层次的论题却仍没有得到应用的关注,本文尝试从社会学角度提出一些新观点。

文章从四个方面展开讨论。首先,从法律学科的合法性角度出发,概述当前文献对网络众筹讨论的四种思路,指出它们在讨论个人求助行为是否违法的同时却忽视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情理的合法性。其次,通过梳理网络文本和媒体人的评论系统介绍罗尔事件的来龙去脉,力争从个人求助、网友质疑、求助者回应和事情平息为读者呈现一幅“罗尔事件”的全貌。再次,以社会学视角下的合法性机制为分析框架,从求助资格、求助信息、求助方式和善款处置四个方面解析在这场事件中求助者罗尔和公众网民之间存在的合法性冲突。最后,以“罗尔事件”为例,文章将探讨社会规范协议形成的可能路径。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性框架:一个合法性机制的视角

本节从法律学科的合法性角度出发,总结这种学科的优势和存在的局限,引出社会学视角下的合法性机制,指出求助者罗尔在此次事件中,除了面临违法风险,还将遭遇来自社会情理合法性机制的诸多责难,而这种合法性危机是未来网络众筹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通过法律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援引、化解、认领和规制

个人或家庭因生活困境通过网络众筹向社会各界求助引发的社会争议,现有文献针对此类问题可以分为四种研究思路。第一是援引现有法律条款解决问题思路。将个人在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求助行为放在《民法通则》《刑法》中来对待,如果当事人的确存在“诈捐”或“骗捐”的嫌疑,有关部门就可以援引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对他定罪[注]金锦萍:《〈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复旦学报》2017年第4期。。第二是由审核平台化解个人信息风险的思路。这种做法要求通过规范平台允许上线的网络众筹项目的类型、规范平台对拟上线项目真实性的审核义务、规范求助金额的设定和规范善款的保管、提取与使用等来进一步确保求助者没有造假[注]王丹阳:《慈善法视域下网络众筹平台的规制路径——以“轻松筹”为研究样本》,《天津法学》2017年第3期。。第三是由慈善公益组织根据求助人信息认领的思路。我们可以将个人求助信息放在互联网服务平台,由具有募捐资格的公益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来认领,通过网络募款给求助人施以援手。第四是通过立法来规制求助人的思路。个人求助行为目前处于法律缺位阶段,我们需要尽快立法来规范这种新型的网络求助行为[注]田国兴、秦力:《网络募捐法律的缺位及完善》,《人民论坛》2017年第2期。。从法学角度看,援引思路和化解思路是将求助者的信息审核、目标金额和善款处置等事项转移到互联网服务平台或慈善公益组织,我们通过规范这些中介组织来监督求助者不要触犯法律;认领思路是将个人的求助行为直接转化为民事赠予行为,只要存在欺诈就能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定罪;规制思路则是通过尽快立法来规范这种新生事物。面对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在没有相应法律出台的条件下,政府有关部门实际上通过上述举措来规范这种众筹行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量的个人网络求助行为产生了正面影响并弥补了传统公益慈善捐助的不足。

然而,上述四种思路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而这也是本文立论的前提。首先,法律援引思路有三个难点:一是监督成本较高,大量的小额捐赠人和较高的诉讼成本并不平衡,捐赠人是否愿意花费大量时间来考察求助者信息的真伪程度是一个难题;二是举证过程较难,捐赠人要获取求助者欺诈证据的程序可能会比较繁琐,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捐赠人举证人的难度;三是规制内容较模糊,当前认定求助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法律条款并不是很清晰。其次,化解思路看起来是将个人信息真伪的审核环节转交给互联网服务平台,问题是网络募捐平台的权利和义务尚且还缺乏法律依据,直接将审核个人信息任务交给服务平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再次,认领思路同样是将求助者的信息真伪问题转交给中介公益慈善组织,这看似解决了这个症结,但是却存在募款效率迟缓的困境,从认领到审核到募捐再到筹款最后到发放给求助者,程序上固然有保障但是结果可能会延误求助者治疗疾病,特别是重大病患对善款募集速度有一定的要求。最后,法律规制思路尚在讨论当中,《慈善法》将个人求助行为看作民间赠与行为,而没有将其和网络募捐并置就可见一斑。上述四种思路是从法律角度来探讨个人求助行为是否违法,法律缺位是产生上述难题的关键,好似说只要法律完善,这类求助行为就能避免。问题是在更多的情况下,没有违法的个人网络求助行为也会遭遇其他困境,这类困境并不会因为法律的逐步完善而变得更少,例如“罗尔事件”中被众多网民严重指责的“带血的营销”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无不可,但是引发的轩然大波对未来类似的网络众筹行为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在借鉴法律视角的同时需要借鉴其他学科视角来对类似争议性案件作新的思考。

(二)重返合法性机制:从违法到违反社会情理

重新返回事件现场,罗尔固然有隐瞒个人真实信息和高估幼女医疗费用的嫌疑,然而由此引发的社会争议却在法律规制范畴之外。这里仅举一例,通过转发罗尔的文章来获得公司捐助,从法律角度去追究并不妥当,但是这被网友看作是一场“带血的营销”,并成为推动网络海啸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这场网络众筹争议引发的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狭义合法性,还有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合法性困境,就是说这场个人网络求助行为从一开始就违背了公众心目中的一般社会情理机制,尽管从现有法律条款来说它并没有违法。这种合法性机制包含但不限于我们所熟知的法律合法性,它指的是一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和观念制度,它是一种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规范着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如果违背它将会遭受广泛的质疑[注]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以往文献对合法性机制的探讨重在探讨它对组织行为趋同的影响[注]合法性机制是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中重要的分析框架,国内学者遴选出一批优秀的论文翻译集结成册。参见张永宏编:《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本文却是通过对一场个人网络求助的冲突性事件进行分析来揭示各方背后合法性依据的不同。

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尽管被排除在《慈善法》之外,但是它能否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心理同情到解囊相助,关键在于求助者能否在网络上开展一场有效的社会动员,但是在网络动员募捐之前,除了不能违法外,还要在符合一般社会情理机制下向公众呈现自身求助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求助信息不完整、有意隐瞒或存在夸张虚构之嫌,一旦真相暴露就会遭受公众的广泛质疑,这是求助者在实施网络动员之前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将个人求助行为分为求助资格的确定、求助方式的选择、求助信息的呈现和募集善款的使用四个部分,求助者要开展有效的网络动员就必须在这几方面做好充分谋划。如果求助者在上述环节的做法与公众心目中的合法性期待相符,自然会迅速筹集到相应的善款,否则不仅效果大打折扣而且还会引发广泛争议并陷于不利境地。从现实的各类网络众筹案例来看,可以说相当一部分求助者没有遭遇合法性困境,这从正面角度正好说明他们有效地处理好了上述四个环节。问题是反常性的案例却一再出现,罗尔事件、何金鹏事件、南京脑瘤女童事件和杨六斤事件等往往经历了公众关注、大量善款募集到引发广泛争议的全过程,因此,研究者对这类反常案例的关注可能会从相反的角度为我们呈现出个人网络众筹行为不为人知的一面。综上,本文选择的罗尔事件从前一阶段的迅速筹款到后一阶段的广泛质疑正好为我们展示了一场网络众筹的全貌。

探讨个人网络求助行为背后的社会机制从研究案例上来说有两种研究思路:一类是对大量成功案例的剖析,比如说通过对轻松筹或水滴筹上的医疗众筹的案例做细致分析,归纳出这些成功案例的相似经验;另一类则是对一部分异常个案的检讨,通过对罗尔事件、杨六斤事件和何金鹏事件的反思来进一步扩展我们对这种新型网络求助行为的理解。这种异常个案是落在一般模式之外的个案,可能包含超出主流事件的要素,研究者借此可以更多地了解社会生活[注]劳伦斯·纽曼:《社会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取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7-272页。。换言之,两类案例都服务于我们去理解这种新生事物,只是切入角度有所不同。基于此,本研究使用的是与罗尔事件相关的各种二手文本,包括罗尔撰写的文章、网友和知名媒体人的评论和相关媒体开展的新闻报道[注]为方便读者检验和比对,作者在不同段落对事件的细节和发展脉络做了详细的脚注。需要交代的是,文章对事件的还原正是建立在这些不同的新闻报道和媒体人的评论基础之上。,为此在文中对相关内容出处做了相应的说明。作者分析资料的方法有三个步骤:第一步是通读所有文本后,通过拼图来呈现罗尔事件的发展全貌;第二步是从罗尔筹款、网友质疑、罗尔回应和事件平息来划分事件的四个不同阶段;第三步是围绕个人网络求助的四个部分(求助资格、求助方式、求助信息和善款处置)来呈现罗尔与公众在上述四项议题上存在的合法性冲突。此外,选择二手文本做研究具有可获得和可检验两个优势,但是需要研究者对不同文本之间的关系反复比对和交叉检验,尽可能让各方发声而不能偏袒一方,力争还原事件的整体样貌,这种处理资料的手法一定要细腻和敏感。需要注意的是,在分析这类文本尤其是带有政治或社会敏感性的议题时,研究者一定不能带有先入为主的立场,特别是不能将它看作是求助者一场处心积虑、精心筹划的欺诈行为,不能用阴谋论的思维来看待当事人,而是要从事态发展的客观过程和实际结果来客观分析。比如说有大量网友在怀疑罗尔求助动机时,就有文章指出互联网时代下的信息碎片化传播可能是导致罗尔被公众误读的重要因素[注]马旭:《“微传播”场域中的信息碎片化雨误读——基于“罗尔事件”中的一个细节的网络民族志考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此外,这种分析网络文本的方法一旦涉及生死议题,一定要小心谨慎,研究者不能妄加揣测和评论当事人的言行,更不能借此来误导公众对事态的看法。

三、事件回放:从公号推文到原路奉还

至此,“罗尔事件”从爆发到平息前后仅有一周时间,却是个人网络众筹史上一个影响深远的案例。根据事态的发展可以将它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罗尔求助阶段,通过发布文章开通微信打赏功能和与企业公众号合作,在短时间内募集两百万巨款,筹款速度之快、筹集金额之大是当事人始料未及的;二是网友质疑阶段,从求助资格、求助方式、求助信息和善款使用质疑罗尔,由于新闻媒体和知名媒体人加入事态此起彼伏;三是罗尔回应阶段,罗尔通过媒体和电视台全面陈述车、房、公司和婚姻状况,汇报幼女医疗总费用、自己支付比例和多余善款的处置方式;四是事态平息阶段,罗尔将两百多万元善款通过公众号原路还给网友。

四、罗尔网络众筹:合法性冲突与社会规范的形成

“罗尔事件”和早先的“何金鹏捐款门事件”引发的争议引起多方关注,意味着这种新型网络募捐形式存在的各种隐患如果不尽早解决,在未来时间里还将继续爆发。本节从求助资格、求助信息、求助方式和善款处理四个方面逐一展开讨论。

(一)合法性冲突:求助者行为与公众期待的悖论

1.求助资格:山穷水尽还是尚有余地。个人因自身或亲属疾病而借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向社会寻求帮助,属于人际互助行为,是求助者的一项救济权利,我们不能因为反对某一类的个人求助而刻意抬高求助资格的门槛。可是,求助资格的界定却是一个现实难题。在法律层面,任何人遇到困难都有向外界寻求帮助的权利;然而在社会层面,如果自身条件尚好,贸然向社会寻求帮助就会遭遇严重质疑。北京大学金锦萍教授提出,熟人社会沿袭的是“涟漪式”资源动员路径:自己和家庭的财产不够支付时,才向亲朋好友邻居借钱,只有到山穷水尽才向陌生人求助[注]金锦萍:《“罗一笑事件”引发的六道思考题》,http://www.infzm.com/content/121192。。罗尔在《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中并没有说明家庭经济状况,而是直接叙述女儿病危、心中难过、费用高昂但是结果仍无济于事的困境。其一,医疗费用高昂。“重症室的费用,每天上万块,她悲痛我们花不起这个钱,更悲痛我们花了这个钱也可能救不了笑笑的命”。其二,自力更生尽量不给政府添麻烦。“这以前,我不想占政府的这些便宜,一分钱都不想占。现在我也不想占,我只想用这种方式告诉笑笑,爸爸正在竭尽全力,你一定要等着我”。其三,深情诉说对女儿的眷恋。“要是你不乖乖回家,就算你是天使,就算你跑进天堂,有一天我们在天堂见了面,爸爸也不理你!”[注]上述文字均来自罗尔在微信公号上的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大量网友由于信息不对称,通过阅读文章建构起一幅孤立无援的父亲亟待网友求助的悲情画面,罗尔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需要大家慷慨解囊共赴难关。

假如事实如公众所料,家庭状况艰难、幼女病情严重和自费负担过重,结果无外乎是一场普通的个人网络众筹。“轻松筹”上展现的大量个人求助事件,无疑在向网友告知病情紧急和求助者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然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这种方式快捷高效,但是要面对个人真实信息被网友反复诘问。在求助后的第三天,来自网友的连番质疑导致网络舆情急剧反转。第一,家庭经济状况并非如网友所想象的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三套房”“一个广告公司”和“两辆汽车”成为引发网友愤怒的焦点。在求助前,罗尔有没有尽其所能挽救幼女,为什么不卖房是诸多网友的疑惑。第二,重男轻女的形象被网络迅速建构起来。尽管罗尔一再声辩有房贷,还有一套房是留给自己和前妻的儿子,可是“儿子自己养,女儿网友养”成为摧垮罗尔公众形象的砝码。罗尔当初没有呈现真实的家庭状况,可能有多种原因:救女心切,忘记了及时公布家庭的真实经济状况;故意为之,担心公布后会影响网络募捐的效果;无关紧要,并不认为这些是最要紧的;山穷水尽,他真的认为自己到了需要社会帮助的底线,这些重大家庭财产在他看来就是底线。到底是哪种原因,我们无从察觉,然而从事态的客观后果来看,他很容易被网友误认为是第二种情形。

求助者求助资格的界定是网络众筹的一个难点。南方周末微信刊出的《有多少爱心可以这样被恶意榨取》提到个人治疗支出的先后顺序:首先是医疗保险支出和家庭收入财产,其次是有赡养子女的义务帮忙,最后才是向熟人或社会公众寻求帮忙[注]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有多少爱心可以这样被恶意榨取》,http://www.anyv.net/index.php/article-908790。。对公众来说,求助者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才需要各方支援没有错,难就难在如何定义山穷水尽?至少从罗尔事件来看,公众并不认为他到了被社会救助的地步,因为他还有房子。这就是说,求助者和捐赠者双方界定山穷水尽的标准是否一致,即使双方没有疑议,互联网服务平台在审核求助人信息时,是否可以列出求助者的重大家庭财产信息,如果可以,会不会侵犯求助人的隐私权。因此,向公众披露求助者的个人真实信息绝不仅仅是一个由谁审核的法律议题,牵涉的是广大公众对求助者求助资格的一般社会期待。

2.求助信息:紧迫性和全面性。首先,求助信息要紧迫。病情紧急导致医疗花销迅速攀升,如果没有及时筹到善款,就会贻误病情。“何金鹏捐款门事件”中引发公众质疑的一个特征就是幼女作为早产儿是否有向外界求助的必要。由于公众对病情的日常理解和医院做出的科学判断有一定的差距,求助者在借助网络向社会求助时一定要区分两者的差异,特别是医院判断迥于日常判断的时候。其次,求助信息要全面。求助者既不能夸大也不能隐瞒全部的治疗费用和每一部分报销的比例,特别是自付比例要及时告知公众。如果只呈现全部费用而有意隐瞒自付比例,可能会有诱捐之嫌甚至背上骗捐的罪名。罗尔幼女患病的紧迫性毋庸置疑,花销之大和速度之快也在公众理解范围内。问题是求助信息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全部告知给网友,在遭受质疑后,罗尔才承认9月和10月的医疗费用在报销后,自己仅支付2万余元。至于罗尔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时间公布总的医疗费用和自付比例,众说纷纭。根据《复盘罗尔事件》一文,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隐瞒说。原《新闻调查》制片人王志安发现罗尔从来不提深圳医保对孩子报销多少钱、他自付多少钱,并据此判断罗尔如果如实告知,就会降低读者同情度减少打赏金额。二是无知说。罗尔道歉称自己确实不了解深圳的少儿医保报销制度,他想起以前每天要花很多钱的父亲,误以为病人费用大多都是自己支付[注]邓飞:《复盘罗尔事件》,http://www.infzm.com/content/121312。。到底是哪种情况,本文只从事态的客观后果来分析。幼女罹患白血病,病情紧急、花销巨大是求助者获取社会帮助的有利条件。医疗总费用和自付比例这些按理说都要求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尽快公布,然而罗尔却一直等到舆情反转才陈述实情,这很容易让公众产生极大误解。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轻松筹上的个人求助一定要附上详细的医疗花费、个人信息和所在医院的诊断证明,这些信息对化解公众的质疑有很大的作用。

如何防范那些没病装病骗取捐款的求助者,如何甄别生大病后不自己先行支付而是直接向社会求助的当事人,如何处置最终超过目标金额的善款,这些都是需要逐渐完善的问题。《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个人负责。真实性对应的是虚假性,但是并不等于求助信息的全面性和紧迫性,披露一部分真实信息而没有呈现全部信息可能会有误导公众之嫌。

3.求助方式:自目的性众筹还是带血的营销。求助方式如果放在人际捐赠范畴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交换行为,势必不能与公平交易、价高者得的市场交换相混淆。知名媒体人邹振东在《罗尔为何会招人骂》中归纳了慈善舆论的三个定律:一是非交换律,市场交换行为一旦复制在慈善行为就会引起舆论反感;二是质疑律,慈善是在质疑声中成长起来的;三是辩解律,慈善不需要辩解甚至反感辩解[注]邹振东:《罗尔为何会招人骂》,http://www.infzm.com/content/121285。。这种求助更像是一种类似生命的礼物,造就一种陌生的、匿名的社会关系[注]余成普、袁栩、李鹏:《生命的礼物——器官捐赠中的身体让渡、分配与回馈》,《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3期。。本文将这种网络众筹概括为四个特征:自愿性,求助者不能强迫或者诱导公众为自己捐赠,他人不捐并不会背负道德谴责;公平性,人们只要发自内心捐款,不管是1元还是1万元对求助人来说都同等重要,求助者对各类捐助者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合适性,公众基于自身的实际能力捐款,不能因为捐款而不堪重负;自目的性,求助方式就是针对某次救助事件,不能有意或无意带有市场盈利的目的。

罗尔从初始阶段的微信打赏,到后来与刘侠风合作开始进行“罗尔卖文、公司捐款、互助多赢”。这种合作为三方带来收益:罗的文章被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就会扩大小铜人知名度;公司根据文章转发量给罗募捐;公众只需要随手转发而不需要自掏腰包就能募捐[注]邓飞:《复盘罗尔事件》,http://www.infzm.com/content/121312。。看似三赢的局面却带来了不可预料的后果,罗尔被公众质疑的一个要害就是他和深圳小铜人“P2P观察”捆绑,文章转发一次,公司就捐赠1元,这种合作被指责为“带血的营销”。针对个人公众号打赏和通过小铜人募捐,罗尔回应“我把这个文章选一篇在晚上去转发,只要转发一次,我给你筹一块钱。我觉得他的公司需要推广,但也给我钱的话,我还是能够接受的,所以我就同意了。小铜人提供的是自己能接受的、体面的帮助方式。”[注]相关报道均来自成都商报记者的采访。详见陈谋、周茂梅:《罗尔痛哭:没人关心女儿只想知道我是不是骗子》,《成都商报》2016年12月1日。这场求助行为加上公司推广带有炒作嫌疑就难免让公众感到被欺骗了。针对罗尔的回应,除了营销之嫌还有其他可能性,我们只能从事态的实际后果来观察。对于广受诟病的“借机营销”,刘侠风称“文章在推送过程中,全文只有一个地方有‘小铜人’三个字,作者署名只署了‘刘侠风’三个字,没有什么信息。如果这种营销能救助白血病儿童,我欢迎更多的企业来做这个事情,你们都去做营销,营销一次救助一个白血病儿童。”[注]张雅、张帆、李铁柱:《罗尔捐款门失控的背后》,《北京青年报》2016年12月1日。显然,他辩护这并不是一场市场营销事件。到底是不是营销?金锦萍教授在《“罗一笑事件”引发的六道思考题》中指出,如果真是为带有商业营销目的的“卖文”,卖点应该是文章的知识性或者让读者折服的文才,如果是出于对作者处境的同情就不在此列。[注]金锦萍:《“罗一笑事件”引发的六道思考题》,《南方周末》2016年12月1日。进而言之,网络慈善和市场营销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完全没有商业化的网络慈善是不是我们心目中纯粹的公益活动依然是一个未知的话题。“罗尔事件”掀起的轩然大波再一次提醒世人,慈善、公益和募捐要处理好与商业的关系显得弥足重要。

4.善款处置:专款专用还是挪作他用。网友为求助者捐助的款项是基于求助者的特定筹款目的,没有超出额度自然不会成为一个问题,超出额度,如何处置多余款项就成为一个焦点。求助者挪作他用,例如买房、买车甚至是出国旅游,一旦真想败露就会引发网民的严厉指责甚至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以这场求助事件为例,在问及多余善款处置时,罗尔回应除了留有女儿的治疗费用外,剩下的已经和深圳市民政部门联系希望成立一个救助白血病患儿基金,以后会免费提供给那些患有白血病的孩子[注]张雅、张帆、李铁柱:《罗尔捐款门失控的背后》,《北京青年报》2016年12月1日。。这是处置多余善款的一种方式,让更多患有类似疾患的儿童得到社会各界的救助,这也可能是公众可以接受的最佳方式。可是结果并非如此,正如“因为他们需要找到数万捐款人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如此使用他们的捐款,而这是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注]邓飞:《复盘罗尔事件》,http://www.infzm.com/content/121312。,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最终的方式是四方达成协议,将两百余万款项原路如数返回给网友。罗尔和合作者以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将百万巨款原数退回给网友,没有给公众带来经济损失。问题是这场求助事件影响之大波及之广,在全民目击之下得到了妥善处理。对于大量大病救助的众筹事件,是否存在隐患,如何规避和防范确实是个难题。

(二)网络众筹:合法性冲突与社会规范的形成

综上,个人网络众筹中求助者与公众的合法性冲突体现在求助资格、求助信息、求助方式和善款处置方面。既有文献大多关注双方在相互期待中存在的差异、冲突以及带来的消极影响,例如破坏了公益捐赠氛围、伤害了公众参与募捐的爱心和错过了真正求助者的救济权利,可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合法性冲突中可能蕴含着积极的影响[注]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首先是个人网络众筹中的模糊内容在这类冲突中将进一步清晰化。如果没有类似的冲突,不同群体针对众筹行为的合法性期待就不会彰显出来,就不会迫使人们去思考网络众筹的合法性困境。其次是个人众筹中超额善款的处理方法将进一步明晰化。这种合法性冲突导致的是双方以试探的方式将彼此期待明晰化,罗尔刚开始考虑将多余款项捐赠给白血病基金会,结果却是如数返还给网友。这意味着多余款项到底是如数返还给网友还是捐助给基金会还是有新的处理办法,这些都值得进一步讨论。此外,求助方式被公众质疑为带有营销性质,那就提示人们到底哪一种求助方式才是公众所期待的网络众筹。最后是促使人们就个人众筹的社会规范协议进一步确定化。尽管类似的个人求助事件将来还可能发生,但是引发的议题值得深思,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社会求助、可以披露哪些信息、如何处置多余善款,这些都是求助者要考虑的事项。这意味着类似的众筹冲突事件导致了一种非预期的后果[注]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促使人们就类似网络众筹行为逐步达成新规范。知名媒体人邓飞就提到“每一个重大事件的发生,其实都是社会的一次进化”[注]邓飞:《复盘罗尔事件》,http://www.infzm.com/content/121312。。

与“罗尔事件”类似的网络众筹就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否认个人求助的积极作用,从“轻松筹”所展示的数据和大量成功的众筹案例,展现的更多是合法性一致的情形。可是,它却掩盖了某些个人求助背后的合法性困境。正是“罗尔事件”的爆发让我们有机会从求助资格、求助方式、求助信息和善款使用四个方面来提出新的思考。讨论这些议题对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和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治理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南方周末微信号推出《有多少爱心可以这样被恶意榨取》就提出三条方案:第一,在网上公开募捐者,有义务公布自己及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财产收入情况,欺诈者应受到惩罚;第二,有义务出具正规医院的病历及相关证明,并提供核实渠道;第三,应该有第三方专业人士评估推荐最佳的治疗方案并估算治疗费用[注]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有多少爱心可以这样被恶意榨取》,http://www.anyv.net/index.php/article-908790。。这些讨论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一味鼓励或赞扬众筹争议事件,而是希望公众从此类事件中吸取教训,看到个人求助背后的真相和社会机制,让真正需要的救助者获得帮助。

五、总结与讨论

个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各界求助是网络慈善的一种重要类型,但是却被置于《慈善法》之外。这种求助方式快捷高效,在短期内可以解决求助者的燃眉之急,但引发的诸多问题却频频拷问求助者的社会诚信。文章以“罗尔事件”为例,借助社会学的合法性机制从求助资格、求助信息、求助方式和善款处置四个环节全面呈现了求助者和公众的合法性冲突,指出合法性不仅体现在法律意义上的狭义合法性,还指涉社会情理机制的一般社会合法性。罗尔之所以被公众广泛质疑,原因是他在上述四个方面都存在合法性困境。从求助资格来说,公众认为他还没有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从求助信息来说,公众认为他没有展现更详细的医疗费用和个人自付比例;从求助方式来说,自目的性的求助被市场的营销逻辑所绑架;从善款处置来说,未经捐赠人同意就捐给基金会没有法律可依。事实上,个人求助尚在法律规制的边缘外,更重要的是我们还没有达成新的合法性共识,这种共识不仅合乎法律而且要符合公众的一般社会期待。面对这种个人求助引发的合法性冲突,不少研究者深表担忧,认为这会伤及公众的义举甚至还会产生逆向选择,即更需要得到救助的求助者却被排除在求助之外。本文认为,基于互联网的个人求助行为引发的社会冲突可能也产生出一种积极的社会功能,那就是将众筹模糊内容进一步清晰化、善款处理方法进一步明晰化、社会规范进一步确定化。

目前来看,个人采取网络众筹依然是法律规制的边缘地带,一些求助者可能会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获得社会捐款。因此,对这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法学界倡导的主流思路。文章将这种思路概括为援引说、归并说、认领说和规制说。上述思路的相似点都是将它引向法制轨道,我们不否认这种做法的科学性。问题是即使立法,我们依然要面临来自社会期待的合法性对这种求助方式的拷问。求助资格如何界定、求助信息披露什么、求助方式如何开展和善款如何处置等牵涉的不仅是法律问题那么简单,背后还有公众对诸多环节的一般社会情理的期待,而这些都需要研究者通过深入调查来获得。这样讲并不是说用社会学视角取代法学视角,而是提出面对同一个社会现象,两个学科应该是一种在不同层面相互补充的合作关系。我们可以设想,在未来时间里,个人求助尽管没有列入法律规制,类似事件的爆发和解决都会启示更多的救助者在采取求助之前一定要考虑事态的发展。金锦萍教授就提到违反规则不一定违法,但是你会充分领教到舆论反扑的威力[注]金锦萍:《“罗一笑事件”引发的六道思考题》,《南方周末》2016年12月1日。。此外,对这种网络众筹慈善类型,还有很多话题值得探讨:其一,公众对求助资格的界定蕴含的社会期待背后到底是什么逻辑,这还需要研究者通过调查访谈来获得;其二,这种求助方式到底在什么范围内才是一种慈善行为而不会背负市场营销的骂名,这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话题;其三,善款处置除了原数返还之外还有没有被公众接受的新方法,这也是一个值得继续探索的议题。尽管对个人众筹的研究只是网络慈善研究的一个侧面,但是它呈现的社会争议却暴露出深层次的社会合法性论题,而这已经超出了法学范畴需要借助社会学视角来进一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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