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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福利体制下社会养老服务国际比较与启示

2019-02-22陈友华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服务体系养老老年人

徐 倩 陈友华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以及家庭与社会结构变化等社会变迁的挑战,发达国家在社会福利领域开启了自福利国家建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供给侧改革”。比起现金补偿,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成为更加棘手的社会诉求,因而社会福利供给开始转向现金补偿与服务给付并重。在西方国家服务体系转型过程中,不同体制福利国家依然保留其主要特征:瑞典属于社会民主主义体制福利国家,其主要特点是高度去商品化与普遍性方案的混合,即所有社会阶层都被纳入普惠的福利体制之下,政府基于社会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进行服务供给,公共财政负担了九成以上的养老服务。以日本为典型代表的东亚福利体制是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混合体。进入21世纪,旨在兼顾社会养老服务资金筹集与服务提供难题的“日本介护保险制度”问世,这一制度通过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与健康照护服务以保障与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这意味着日本社会养老服务政策取向已经从“选择型”逐步走向“普惠型”,与之相匹配的,日本老年社会照护服务的供给与递送也已经由“行政措施式”逐步走向“契约合同式”。属于典型自由主义体制国家的英国,国家既保留了基于公民社会权利的普惠制福利模式,又允许社会与市场主体向公民提供其所需的更高层次福利。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全面启动医疗服务和个人社会服务制度改革,养老服务主体被细分为服务筹资者和服务提供者,政府部门作为筹资者通过“准市场化”运作机制“采购”民间非营利志愿部门与市场组织提供的服务。

从上面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比较不同福利体制下社会养老服务在权利获得、制度安排、资源配置以及角色互动几个方面的异同,对探索典型福利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一般性规律十分有益。今天,面对我国迅速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和养老服务的巨大市场需求,如果我们能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个适合我国现状的社会养老服务综合体系,这中间包括:更新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理念、重新梳理社会养老服务与长期照护服务的概念边界、重构符合本土文化与社会现实的养老话语体系,以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服务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积极思考与探索,这必将为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优化积累实践素材,也为我国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一、瑞典:“全民参与、平等分享”的养老服务体系

“瑞典福利模式”将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所有社会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看作完全平等的权利主体,均以公民权利为基础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社会福利,通过无差别福利的供给实现使得社会权利得到确认与保障,以确保社会公平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最大限度得以实现。“瑞典模式”具有明显的普惠性。瑞典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为社会成员提供种类繁多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除了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体系当中存在一定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外,其余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服务费用均由公共财政负责。作为瑞典政府最宏大的支出项目之一,每年瑞典的社会福利及社会服务支出几乎占据其GDP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地方财政的支出比例往往高于中央财政的支出比例,以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为例,地方财政预算的2/3用于社会服务事业、全民教育以及全民免费医疗。

目前瑞典存在“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两种资源供给方式,其中“机构养老”依据收住对象身体健康状况的不同分为“养老院养老”和“老人公寓养老”。养老院主要针对基本丧失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无法自主生活的孤寡残病老年人,为其提供专业的生活照料服务、医疗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老人公寓主要由地方政府筹资兴建,针对身体状况良好的、基本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有专职人员提供分类照护服务。居住在家的瑞典老年人同样可以获得多样化的社会服务支持,瑞典所有的自治市都能够为居住在家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助餐、助洁、助浴、助行以及康复护理服务。石油危机引发的经济衰退,加之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机构老年照料从“是否经济”与“是否人道”两方面均遭到质疑,此外,机构照料服务的质量同样值得担忧。于是,瑞典地方政府转而将服务重心聚焦于向居家老年人提供社会服务支持下的各种生活照料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服务,“就地安老”成为瑞典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新趋向。自20世纪90年代起,瑞典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改革显现出“去机构化”与“非正式化”两大特征,市立养老院的数量与规模得到大幅度削减,养老机构的定位更加清晰;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重要责任被突出强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提供服务和补贴的形式支持和鼓励家庭成员照料老人。在瑞典,只有当老年人因各种原因确实完全无法继续在家中居住时,才会移居至老人公寓或养老院接受机构照护服务。

石油危机之后,受到财政危机和政治党派分歧影响,由政府全权提供养老服务的福利模式逐渐动摇,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合作模式开始出现。1982年颁布实施的《瑞典社会服务法》(Social Services Act)明确规定: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与推进立法,省级政府负责服务管理与提供,市级政府负责具体服务提供与组织以及综合管理,地方财政承担85%左右的社会养老服务支出,中央财政承担10%左右,其余约5%由公民个人支付[注]Socialstyrelsen. Care of Older People in Sweden 2008,http:∥www. socialstyrelsen. se /Lists /Artikelkatalog /Attachments /17857 /2009.12.6.pdf.。以1992年颁布实施的《瑞典新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为开端,瑞典地方政府将老年服务需求评估与服务供给分离,允许市场组织与社会部门合作供给养老服务。2004年颁布实施的《瑞典公共采购法》(Public Procurement Act)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允许非政府部门以竞争招标的方式成为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方[注]《瑞典政府采购体制基本情况》,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dxfw/jlyd/201410/20141000772716.shtml, 2017-03-28。。在所有私营养老机构中,将近一半的养老服务机构由Attendo和Carema两家规模最大、实力雄厚的私募股权融资公司所有[注]Gabrielle Meagher,Marta Szebehely.Marketization in Nordic Eldercare:A Research Report on Legislation Oversight,Extent and Consequences[EB/OL].http://su.divaportal.org/smash/get/diva2:667188/FULLTEXT01. pdf.。为了防止养老服务市场出现价格垄断,2009年瑞典出台《瑞典公共部门选择制度法》(The Act on System of Choice in the Public Sector),规定地方政府引入“消费者选择模型”,老年人可以从政府选定的服务供应者中自主选择居家养老服务供应者。与地方政府提供的社会养老服务相比,民营企业或是社会志愿部门提供的服务灵活性与个性化程度更高,因为更能与老年人服务需求相匹配,地方政府通过减税的方式支持老年人购买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服务。迄今为止,近九成(87%)的瑞典社会养老服务由市场组织提供,仅有一成(10%)的社会养老服务由非营利性社会志愿部门提供,营利性市场组织在瑞典社会养老服务领域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只是在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服务资源提供类型方面比例分布略有不同[注]钟慧澜等:《从国家福利到混合福利:瑞典、英国、澳大利亚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道路选择及启示》,《经济体制改革》2016年第5期。,这恰是突出了市场在养老服务提供方面的重要性与优越性。

二、日本:国家制度保障下的养老服务体系

日本社会福利分配制度是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带有普惠性质的选择性分配。经过多年探索与发展,进入深度人口老龄化[注]《日本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研究》,http://www.yanglao.com.cn/article/6376.html, 2018-03-20。“据日本总务省估计,2014年日本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3300万,占总人口的25.9%。”的日本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了以立法为保障的社会养老服务权利体系、以社区居家养老和设施养老(机构养老)为主体的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体系和以社会保险性质的“介护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就日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相关政策制定与推进历程而言,每一次社会养老服务领域的政策制定与体系调整均与中央层面的立法行为相伴随,并根据人口老龄化以及老年群体需求变化状况适时调整,在此过程中,日本老年群体的养老权利均以立法的形式给予保障,并随法律制度的完善而拓展。日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之前,中央和地方财政就共同兴建了“养护老人院”“特别养护老人院”以及“低费用老人之家”三种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在进入人口高龄化社会之后(1980s),日本政府兼顾老年群体的照护服务与精神慰藉需求,在“去机构化”与“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家庭养老”理念促进下,强力推进“居家服务派遣站”“日间照料服务站”以及“短期居住照料服务站”三种社区支持下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入21世纪之后,在人口高龄化趋势不断深入之时,日本政府推行“介护保险制度”,旨在兼顾解决社会养老服务资金筹集与服务提供难题、以期同时实现“设施居家化”与“居家设施化”,与此同时,通过需求甄别机制、多元责任分担机制、专业照护人才培养机制协同发挥作用,以使该制度有效应对已经到来的人口高龄化。

旨在兼顾社会养老服务资金筹集与服务提供难题的“日本介护保险制度”是由日本政府组织实施、通过社会力量支持、应对公民因年老和身患疾病而需要照料服务所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采取服务给付的方式满足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现金给付仅用在住房改建、医疗辅助用具购买等方面。除了为有“介护服务需要”的65岁以上老年群体(第一类保险对象)提供不同等级的“介护服务”之外,“介护保险制度”还强调对有“支援服务需要”的40—64岁中年群体(第二类保险对象)提供不同等级的“介护预防服务”以及地区之间的互助服务,即以市町村为依托,在社会多方力量的协同之下,向有介护服务需求和支援服务需求的中老年人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介护保险制度”所提供服务资源按照保险对象“需要支援”与“需要护理”的不同分为针对“需要介护”对象的介护服务和针对“需要支援”对象的介护预防服务两个大类。

“介护保险制度”的推行与实施基本实现了日本社会老年照护服务供给的去行政化与社会化,实现了制度多元主体的责任分担。按照制度规定,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定向委托”以及“公开招标”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服务供给、经营与管理,并赋予老年人自主选择权,以满足其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在这个体系当中,中央政府始终负责社会养老服务整体规划、资金筹集、全局性监督协调以及向低弱势老年人提供免费的兜底性救助式照护服务;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福利行政职能的重要补充与具体实施者,根据地方财政实际水平以及老年群体具体福利需求,自主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计划和自行开展服务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目前,日本社会已经形成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社会慈善组织、居民互助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从日本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化”与“民营化”进程来看,在初始阶段,主要通过政府资金投入与政策扶持来带动民营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市场,政府扶持为社会养老服务市场的运营管理及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成熟阶段,政府则通过实施“介护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机构)之间的自由竞争,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与供给效率。[注]车筱林:《日本介护保险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借鉴》,《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年第20期。

三、英国:二元改革推动下的养老服务体系

虽然英国与瑞典等北欧国家都被称为“福利国家”,它们二者都是由政府保证公民基本生活需求,但瑞典更强调基于公民资格的无差别的平等福利权利,而英国的“全民保障”并非“全民平等保障”,保障对象被区分为“有资格”和“无资格”,即英国社会保障是用不同方法、不同标准、不同渠道覆盖全体公民,也即英国“自由-集体主义”在社会服务方面是“选择型”和“普惠型”的结合,英国拥有以“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和“英国个人社会服务制度(Personal Social Service, PSS)”为支撑的社会服务体系,面向老年人提供社会照护服务。

20世纪50、60年代的英国,政府全权保障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权利,由英国地方政府与国家老年人照料公司(NCCOP)合作建设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服务。石油危机爆发之后,政府全权负责的、以机构照料为核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合理性与持续性越发遭到质疑而变得难以为继,英国政府不得不顺应民意,开始大力推行社区照顾,“去机构化”与“社区照顾”成为英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改革的核心。在强调公民社会权利平等与人文关怀的社会思潮以及福利多元主义主导的“民营化”与引入市场机制福利体制改革实践的推动之下,社会养老服务领域的“中央集权”模式逐渐走向“地方分权”模式,于1974年成立的英国地方社会服务局标志着社会养老服务责任逐渐由中央卫生医疗部门转移到地方社会服务局直接管辖。20世纪70、80年代,社区照顾也逐渐由“在社区照顾”走向“由社区照顾”,加之当政的英国保守党“紧缩财政”的执政理念,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卫生医疗部门对于社会养老服务的介入逐渐减少,而地方政府社会服务局承担社会养老服务的职责越来越重,社会老年人照顾形态也由传统医疗性的健康照顾服务逐渐转变为非治疗性的以日常生活照料与康复护理服务为主的社会照护服务。

进入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领域尝试建立“准市场”机制,中央政府医疗卫生部门统筹管理治疗性的健康照护服务,地方社会服务管理部门统筹管理非治疗性的社会照护服务,各级政府均通过发放补贴或是税收减免等形式为养老服务事业提供支持,英国地方政府通过公私合营(PPP)模式支持非公共部门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供给,并且通过购买契约以实现对非公共部门所提供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行为规制。家庭作为养老服务资源的核心供给者,家庭中的女性家庭成员承担老年人赡养责任,英国政府通过发放护理津贴的方式给予家庭照护服务提供者以经济补偿,进而缓解家庭经济压力。英国中央政府于2004年颁布实施《英国照料者法案》,一些地方政府随后颁布实施《英国非正式照料支持法案》,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家庭照料者有资格享受政府发放的照料津贴,政府还为家庭照料者提供临时性的“喘息服务”,以缓解家庭照料者的经济压力与精神压力。有着悠久社会服务历史的英国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提供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无论是在机构服务还是社区照顾领域均为老年群体提供了适应期需要的社会服务。除此之外,营利性组织也在政府规制之下为英国老年人提供种类繁多的社会养老服务。1990年颁布的《社区照料法》鼓励英国地方政府向社会非营利志愿部门以及私人营利性组织购买养老服务,并且倡导以“使用者付费”或“政府补贴与使用者共同付费(Co-Payment)”机制取代政府免费提供服务机制,社区老年照护服务的收费标准与家庭经济状况挂钩,享受免费社会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要经过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严格的“服务需求评估”与“家庭财产调查”,通过审核之后才有资格获得免费养老服务。该法案还提出将长期“社会性住院”的老年人转移到其家庭所在的社区,由社区负责提供照顾服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举办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则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地方政府出资建设与管理运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所占份额不足两成(16%),社会志愿部门负责建设与运营的社区机构所占份额为两成左右(21%),其余六成以上(63%)的社区机构份额则由私人营利组织占据。[注]王莉莉等:《英国社会养老服务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借鉴》,《老龄科学研究》2014年第7期。不仅如此,有四分之三(75%)的居家照料服务是由私人营利组织提供的,仅有不足一成(8%)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由非营利社会志愿部门所提供,而且非营利社会志愿部门和私人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社区居家照料服务的总时间比地方政府的直接服务时间多出一倍有余。[注]Sue Yeandle, Teppo Krger, Bettina Cass.Voice and Choice for Users and Carers? Developments in Patterns of Care for Older People in Australia,England and Finland.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2012,22 (4) .

四、启示与借鉴:建构“权利-制度-资源-角色”四维养老服务体系

(一)三国养老服务体系启示

瑞典、日本与英国虽分属不同福利体制,他们在社会养老服务方面却具有一些共性:

其一,以国家制度保障老年人社会权利。无论是瑞典、日本还是英国,社会养老服务均经历了由家庭责任到公共责任、由贫困救济到普遍权利、由非专业化到专业化的发展过程,均以正式法案或国家制度的形式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权利,基本上走的都是“法制先行、服务跟进”的路线。瑞典的《健康与医疗服务法案》《社会服务法修正案》以及《社会福利法案》,日本的《介护保险法案》,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法案》《地方政府社会服务法案》《国民医疗服务与社区照护法》以及《社区照护白皮书》均确立与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照顾权利。

国家类型瑞典日本美国社会民主主义混合制自由-集体主义权利保障国家制度保障公民社会养老权利实现社会养老服务资源类型机构养老+居家养老设施养老+在宅养老机构养老+社会区照顾历史传统国家承担养老责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改革目标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鼓励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相互竞争,扩大社会养老服务供给,增强服务对象自由选择权利,强化个人责任,强调家庭赡养的精神慰藉作用政策工具服务外包(竞争性公开招标/委托特定机构→签订购买契约);政府补贴:税收减免服务承接主体社会非营利志愿部门+市场营利性企业组织服务主体间关系竞争性/非竞争性合作伙伴关系制度体系《健康与医疗服务法案》+《瑞典社会服务法修正案》+《社会福利法》《介护保险法案》依托《英国国家卫生服务法案》建构的“国民健保服务体系”(NHSS)+依托《英国地方政府社会服务法案》《英国国民医疗服务与社区照护法》、《英国社区照护白皮书》建构的“个人社会服务体系”(PSSS)改革特色中央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推行,地区间差异明显,市场资源比较集中营利性企业组织承包大量服务、消费者自由选择

其二,积极的养老服务资源供给体系。三个国家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呈现形态基本以机构养老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两大形态为主,“去机构化”潮流下的“居家养老”成为老年人钟爱的选择。不仅如此,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上均体现出以“人力资本再投资、社会融合、价值发现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使得老年人服务更加契合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精髓:“包容性”“全面性”“积极性”以及“投资性”。

其三,养老服务体系改革过程中体现出多元责任主体开展合作伙伴关系的不同角色分配。由于意识形态与文化传统差异,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下的瑞典,在强调国家责任的同时,积极引导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提供,普遍强调家庭与个人共同的养老责任。自由-集体主义福利体制下的英国,社会志愿组织早在中世纪就有提供社会服务的传统,英国养老服务以“社区照顾”为抓手,在“市场化”改革浪潮下积极促进民营机构和志愿组织发展。混合福利体制下的日本重视家庭作用,强调市町村、社区互助组织以及负责任的个人作用,与此同时,进行银色人力资本再投资——为老年人就业提供服务支持与法律政策援助。虽然服务再生产中主体承担的服务责任有大小之分,但是各国均表现出服务多元化角色分配趋势,突出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责任以及服务递送的流程再造。

(二)在借鉴中构建我国养老服务综合体系

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传统“敬老孝亲”文化滋养之下,在充分借鉴与吸收西方发达福利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构建“权利-资源-角色-制度”四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分析框架,在这个分析框架之中,权利保障是社会养老服务政策的价值立场,制度安排是社会养老服务政策的支撑系统,资源供给是社会养老服务政策的主要内容,角色互动是实现社会养老服务政策目标的实施保证。

就彰显社会养老服务政策价值立场的权利保障而言,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养老服务的社会权利属性决定了政府在养老服务领域的责任与使命,这就需要立足于我国“未富先老”的具体实际,坚持营利性养老服务产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事业和兜底性养老服务分类协同发展的多元思路,进一步说,政府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养老服务研究制定分类措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分类协同发展。政府的职责不仅应当通过政府购买等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兜底保障性的养老服务,为全社会筑起养老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当消除发展障碍,优化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全方位助推养老服务业发展。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分类促进政策鼓励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发展、提升质量,政府则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合适的经营者提供政府必须承担的兜底保障性养老服务。还有,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适老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将“政府直补供方”转变为“政府直补需方”,需方获得自主选择权之后方能实现用脚投票,这有利于养老服务行业竞争机制的形成与良性运转,也有利于规避养老服务供方的政策依赖可能性。

就展现社会养老服务政策支撑系统的制度安排而言,除了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老年群体社会养老权利给予确认和保障之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转也离不开科学化的组织管理体系、专业化的人才输送体系与合理化的资金筹集体系。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应当是一个多层次的组织管理系统,既应当有完全官方行政化色彩浓厚的老年人社会服务组织,也应当有半官方半民间性质的老年人社会服务组织,还应当有完全民间非行政化的志愿性社会服务组织。促进照护人员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应当成为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之一,服务专业性意味着专业照护者必须经过系统的老年日常生活照护、老年常见病护理、老年康复护理、老年心理护理等系统化培训与专业化实际操作训练,才能够获得服务资格;职业稳定性意味着从事专业照护者必须具备从业资质才能上岗,一旦正式上岗,就能成为正式的“受薪”且受人尊重的社会服务工作者,服务专业性与职业稳定性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服务人才队伍的优质与高效。社会养老服务的多渠道筹资体系也至关重要,这个筹资体系既应当包括政府支出、社会保险、财政补贴等公共资金,也应当包括商业保险、个人自付、私人储蓄等私募资金。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取“多元化筹资”的混合制度模式[注]林闽钢等:《准市场视角下社会养老服务多元化筹资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7期。,瑞典和英国属于“财政支出主导模式”,日本属于政府、雇主、雇员、投保人等多方缴费的“社会保险资金主导模式”,这些都能够为优化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筹资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就体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内容的资源供给而言,社会养老服务是通过自我护理、家庭成员照料、伙伴互帮互助、社区服务支持、机构服务补充、政府最基本层面的资金与服务兜底等“一揽子发展型社会服务”来实现老年人力资本投资,提升老年人的生存质量与活动能力。老年人应当根据生命不同时期的不同身体状况选择适宜的养老地点,笼统地说,身体能够自理的老年人可以选择居住在家享受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养老服务,身体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以选择各种性质的养老机构接受专业的护理和医疗服务。作为融合家庭赡养与机构照料各自优势的、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居家养老,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成为回应“去机构化”“回归家庭”与“原址安老”等养老服务改革目标的实践路径,这亦是最符合我国具体实际的养老资源供给方式——更加经济高效、适应居住在家与离家更近的精神慰藉需求。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下一步应当在精准化方面做大文章,以社区为实际载体(这里的社区既包括社区居委会也包括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社区支持服务网络的构建,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的支持之下,在社区范围内整合政府部门、社会志愿部门以及营利组织服务资源,广泛招募与培训社区照顾服务提供者与志愿者,激活养老机构的“社区辐射”作用,为居家老人提供定点服务、定期服务、照护者喘息服务以及远程综合服务项目。

就显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保证的角色互动而言,占据制度资源和财政资源的政府、掌握创新资源和资本优势的市场、拥有公益特征和专业精神的社会等多元主体进行合作(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实现养老服务的高效优质供应。我国在社会养老服务主体角色互动方面,应当学习借鉴瑞典、英国与日本三国以“市场化”“异质化”“灵活化”以及“去机构化”(“去机构化”即最大限度考虑老年人家庭关怀需求)为核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改革的成功经验,即以减轻财政负担、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增强服务对象自由选择权利、强化个人责任、强调家庭赡养重要性为目标,以服务外包(竞争性公开招标/委托特定机构→签订购买契约)、政府补贴以及税费减免为政策工具,以鼓励与支持社会非营利志愿部门与市场营利性企业组织良性竞争为重要推力,以期形成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内部的竞争性与非竞争性合作伙伴关系。

在总结、研究、学习与借鉴他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经验的同时,我们特别需要处理好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拿来主义”与“本土化适用”之间的关系,不同国家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深受该国福利体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以及社会老龄化程度等多方面条件影响。通过比较瑞典、日本和英国三个典型福利国家,认识三个国家在社会养老服务方面存在差异的同时,总结出可以为我国所用的一般性客观规律,这对于身处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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