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平台中心化:网络传播形态变迁中的权力聚集
——兼论互联网赋权研究的“平台”视角

2019-02-20易前良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9年9期
关键词:行动者平台赋权

■ 易前良

一、引言:网络传播形态变迁与互联网赋权研究的“平台”视角

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互联网技术架构的不断演进引致网络传播形态的变迁,主要有如下几个重要节点。早先,技术人员通过传输控制/互联协议(TCP/IP)将终端连接起来,构成分布式网络,不同计算机基于“端到端”原则实现信息共享,这种架构支持“点对点”、去中心化的交互式通信。20世纪80年代末,万维网发明和Web浏览器推广,进一步将散落在不同终端的文档连接起来。但信息搜寻的成本亦随之趋高,如何便利获取信息成为普遍需求,为此,门户网站尝试提供信息列表和搜索服务,网络传播借重高度组织化的信息中介,并演化为类似于大众传播那种点对面的内容服务者。本世纪初,社交媒体在互联网经济泡沫破碎的背景下崛起,互联网服务商发明了一种更有效率的经营模式,鼓励用户自己生产和分享信息,平台再通过算法予以匹配,借此提供多向度的连接和定制化服务。在这一传播过程中,用户具有高度参与性,可相对自主地进行“点对面”的大众传播,也可进行“点对点”的信息沟通,曼纽尔·卡斯特(Castells Manuel)将这种新型复合式传播形态称为“大众自传播”①。晚近,宽带和无线技术的发展使传播趋于场景化,未来趋势是基于无处不在的智能终端,网络传播将演化为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泛在“连接”。

信息和传播技术的演进在社会层面带来何种影响?对既有权力结构将产生怎样的冲击?这是备受关切的论题,与之相关的技术赋权遂引发知识界广泛讨论。一批西方“技术派”学者坚信互联网持续向个人赋权,有望打破现存权力结构,尤其是社交媒体勃兴引发的传播革命,让普通大众掌握传播自主权,“权力一点点向‘原本的受众’汇聚”,未来将是个体化的“人人时代”②。另有研究表明,新的传播形态更可能向国家赋权,根植于硬件和软件中的代码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规制者,政府可以通过操纵代码间接实现规制之目标,并避免直接规制所造成的政治后果。③这两种逻辑同样适用于中国面向的考察,一方面,研究者注意到在中国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持续向社会赋权,促进信息流动与公共辩论,并通过虚拟社区向社会运动注入新的要素④;另一方面,研究显示,互联网强化了国家作为治理者的角色,“威权主义丝毫没有过时”⑤。此外,仍有第三种折中的观点认为,“互联网是一个新的尚未开发的政治阵地,国家和社会都试图在这块阵地上扩大它们自身的政治空间”⑥。言下之意,网络传播向国家和社会(个人)双向赋权,二者相互改造。

上述三种路径的研究各有侧重,关注面向也有差异,但考察视角却并无轩轾,共享“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综合起来,上述成果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互联网发展早期的技术赋权,于今观之,网络传播形态已非故态,“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在阐释力度上力所不逮。其一,缺乏在经验层面对“权力”做清晰界定。作为社会运作的基础,权力是仅凭经验就能直觉到的惯常事实,但若不细加辨析,难免流于空泛,既有研究大多在广意上使用此概念,泛指“控制-反控制”的关系,未能沉降到“传播”的细致脉络中,亦无法落实到技术(媒介的本质)的微观层面;其二,“国家-市民社会”视角忽略平台的存在,对网络传播晚近发展的现况缺乏阐释力。随着互联网架构的演进,作为数字网络技术的关键主体,谷歌、脸书、推特、微信和抖音等数字巨头不仅伫立在技术变革的潮头,且深度介入日常生活,成为社会实践的导航者,不断塑造新的文化样态,堪称结构社会之核心中介。

要言之,“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生视角,将信息和网络传播技术视为“透明”的中介和工具,以为个人或组织对其加以利用,即可无障碍地达成增强自我行动力之目标。但值得注意的是,传播技术具有可供性(affordances),既能满足人类的特定需求,又具有主观能动性,会影响甚或改变使用者的意愿,使事态的走向发生变化。行动者网络理论(ANT)认为,“技术、观念和生物等许多非人的物件(object),通过制造差别而改变事物状态,因此都可以称为行动者(agency)。”⑦据此而言,技术和人一样是行动者,“人/物”和“主/客体”的对立关系不过是研究者的预设而已,这一看法为传播技术赋权研究提供了新思路,即研究者应重点关注“技术”这一行动者,追踪它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转译(translation)⑧关系,这样看来,具有强大计算能力的平台堪称网络传播中最具技术含量的行动者,应该成为互联网赋权研究的切入点。诚然,作为程序和代码的所有者,平台是互联网赋权的关键节点,国家、个人(社会)因之而来的权力增减必然经过其转译。从“平台”这一内生视角考察互联网赋权发现,随着网络传播形态从早先的交互式通信到门户式的大众传播,再到社交媒体时代的大众自传播,再到晚近的泛在连接,传播权力的配置呈现一种向平台聚集的“中心化”趋势。下文先借助经验主义的权力观揭示平台中心化的意涵与表征,然后再结合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动态地剖析平台中心化的生成机制,最后简论该趋势给网络传播治理带来的难题。

二、传播权力的聚集:平台中心化及其表征

研究者将形形色色的权力观总括为经验主义(imperialism)和批判实在论(critical realism)两种:经验主义的权力观认为,权力是经验现实中可观察的“行为”,是两个行动者之间的规律性关系;批判实在论的权力观认为,权力是处于某一社会“结构”中行动者的势力或影响力,是社会结构中的内在机制造成的现象,不容易被直接或间接观察到。⑨前述“国家-市民社会”框架正是抱持批判实在论的权力观,从宏观“结构”(国家-社会)层面探讨互联网赋权的问题,而本文所持的平台视角则属前者,将权力视作两个行动者之间可观察的关系,政治学者将其界定为“当甲以一种违反乙之利益的方式而影响乙时,甲对乙行使了权力”⑩。卡斯特在讨论传播权力的时候也做了类似界定,认为“权力是一种关系能力,它使得某个社会行为体,以符合其意志、利益和价值观的方式,非对称地影响其他社会行为体的决定”。总之,经验主义的权力观强调权力的本质不是某种属性,而是两个行动者之间的“不对称”关系,可以在经验上加以描述。史蒂文·卢克斯(Steven Lukes)在充分研究各种经验主义权力观的基础上,总结出三种权力——强制性权力、建制性权力和价值性权力。强制性权力指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中,甲可以通过决策维护自己的偏好,让乙“做不想做的事”或“做不成想做的事”;建制性权力指甲无须决策,而是在看似没有冲突的情境下,通过议程设置、流程管理和规范制定等方式,将乙偏好的方案排除在议程之外,让乙“没有机会做想做的事”;价值性权力指甲在完全没有冲突的情境下,将符合自身利益的价值理念包装为一种价值共识(其实并不维护乙的“真实利益”),想办法让乙欣然接受,从而“想不到要做什么事”。

所谓从平台的内生视角考察技术赋权,要义在于明确平台与技术的内在关联。吉莱斯皮(Gillespie,T.)的研究表明,平台(platform)指涉建筑学、计算机技术、社会文化和政治学层面的四种含义。其中语义最早源自建筑学,指人类建造的高于一般水平面的一大块空间,能够为进一步相对分离的独立设计和建造提供基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与运用,物理空间的平台概念被挪用到赛博空间,复杂多层的虚拟世界同样建筑在基础架构之上。因此,平台被用于指涉支撑计算设计和特定应用的基础设施,包括硬件、操作系统、移动设备和应用软件等有形或无形的技术物,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平台与“应用软件”和“算法”这类无形之物有更多联系。无论是建筑学还是计算机科学,都在实证层面使用该术语,确指某种人类创造的、技术性的物质实体,但正如吉莱斯皮所示,平台作为一种隐喻还在社会文化和政治领域被使用,前者喻指展开进一步行动的前提条件,后者指某一政治共同体内可以进行自由、平等言说的议题或空间,但这只是大致意涵,在具体使用中有很大的阐释空间。21世纪初互联网进一步商业化,成就了一大批社交媒体,它们拥有支持大众自传播的技术架构,使用户可以相对独立地生产和分享信息,甚至允许在架构上进一步开发新的应用,由于语义的多元性和策略性的话语生产,人们更习惯于将拥有强大计算能力和软件技术而并不直接参与信息生产和传播(或其他商品的生产和交易)、仅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实体称为平台。基于以上的概念梳理,本文所谓“平台”指的是,21世纪以来出现的、建立在Web 2.0基础上允许用户创建和交换内容的应用程序与资本结合形成的大型商业化组织。

平台通过各种运作与其他行动者连接,建立横向、跨境的行动者网络,该网络在初期尚局限于赛博空间,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不断渗入线下空间,编织成全球性的社会网络。构成该网络的节点还有用户、第三方应用、政府监管机构、电信运营商和广告商,其中关联最密切的是用户。因为平台是核心技术的所有者,而用户则是技术的消费者,“平台-用户”的权力关系是考察互联网赋权的基本面。显明事实是,大众自传播的兴起改变以媒体为中心的传播结构,转而以个体为中心重构“去建制化”的信息体系,故传播权力的分散是新信息范式确立的外显逻辑。然而,正如行动者网络理论(ANT)所示,传播技术一旦与人、资本、制度等其他行动者扣联,经过“转译”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ANT同时反对“社会决定论”和“技术决定论”,主张追踪技术在社会实践中的动态轨迹(网络),原因盖在于此。因此,技术赋权充满不确定性,权力移动的方向也不是单向和线性的,可能存在多个维度。概言之,互联网赋权在动态延展中内蕴“分散”与“聚集”的双重逻辑,在早期前者占据主导,而伴随新世纪以来社交媒体的崛起,后者占据主导。一方面,传播愈益个体化,用户自主性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传播权力向平台聚集,两种逻辑相向而行而又互为表里,前者以后者为前提,不妨说,权力聚集是近20年以来互联网赋权的“元逻辑”。故此,本文用“平台中心化”概念指称如下事实,随着网络传播形态转向大众自传播,权力配置的主导性逻辑表现为向平台汇聚,使之非对称影响用户的能力愈益增强。美国学者帕斯奎尔(Pasquale,F.)甚至使用“功能性主权”(Functional Sovereignty)的概念,意指平台承担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各种功能,在公共服务方面正逐步取代政府的角色,使公众越来越受制于企业而非民主制度的控制,但遗憾的是,他并未就此做具体分析。前文述及卢克斯的三维权力观,借用该框架可以对平台相对于用户拥有的“功能性主权”予以客观呈现。

首先,平台拥有“强制性权力”。当平台“认为”用户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等规范时,可采取技术措施予以规制。以微信为例,对用户的违规处罚措施包括:删除被举报的内容,对违规账号予以警告,删除关注用户,限制使用部分功能,临时或永久封禁相关账号的认证资质等。这些强制性措施通常借助技术,但最终需要人为操作。2017年5月,脸书宣布在全球范围内招聘3000员工,加入现有多达4500人次的内容审核团队,以监测跟暴力和犯罪行为有关的视频、帖子。毋庸怀疑审查维护公共利益的动机,但在具体操作中不乏争议。2012年伦敦奥运会期间,一名英国记者在推特上批评NBC的编辑在奥运网络报道中表现糟糕,导致美国观众必须等待电视黄金时段过后才可以在社交媒体上观看重要赛事,该记者同时在线公布了NBC某位管理者的电邮地址,鼓励观众进行投诉。作为NBC奥运期间的宣传合作伙伴,推特以侵犯隐私为由注销该记者的账户,但大多数用户坚信平台乃是出于维护商业利益而滥用管理权,于是发起有组织的抗议活动,事件最终以平台恢复账号并向公众致歉而告结。

其次,平台拥有“建制性权力”,表现为以自己为主导确立规则体系。其中核心部分是“用户许可协议”和“服务条款”,这些规则以“合同”形式出现,但并未经过协商,用户在操作过程中亦无从拒绝,否则无法进入下一界面。因此,这些协议大多流于形式,主要功能在于为平台的商业经营和强制性规范提供合法性,免于事后追责,用户很难真正知悉这些规则,也无法行使对等的选择权。譬如,脸书建立了完备的隐私政策,但“比美国的宪法还要复杂,篇幅还要更长”,一般的用户根本不可能认真细读。在中国,平台需要承担更多治理责任,相应地有更强烈的驱动力去针对用户建章立制。当前,基于用户自传播的短视频分享和网络直播兴盛一时。2019年5月,今日头条、抖音短视频、西瓜视频和火山小视频等四大平台联合发布《2019平台直播自律白皮书》,内容包括“完善直播内容审核的流程与机制”“制定严格的内容审核标准和惩处制度”和“构建积极向上的直播内容生态”等三个部分,具体而微,细致到连女主播如何着装都做了清晰规定。

最后,用户正在承受平台施加的“价值性权力”,后者通过话语生产创造一种“价值共识”,使用户从心里接受平台的规则体系和强制行动,将网络秩序视为理所当然和合情合理。如前所述,“平台”概念本身具有含混的多义性,为策略性的话语生产提供空间,日趋垄断的巨型互联网企业借助媒体和其他公关活动,突出“公平”“开放”“自由”“提供机会”和“不断革新”等含义,将免费利用消费者信息和自制内容的商业行为,包装成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应该承认,平台通过算法进行信息分析,对各类生产要素实现精确匹配,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传播效果和生产效率,总体上有利于增进社会福祉。但同时必须认识到,平台经营的首要目标是盈利,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存在“巧取豪夺”的行为,新经济的崛起伴随着盗版、隐私侵犯和不当言论泛滥等问题,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平台借助大数据与智能传播提供信息服务,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用户的“真实利益”,尚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然而,作为网络传播的中心节点,平台借助自身强大的影响力,在公共舆论和知识界制造出新型的技术意识形态,这种由特定语词、修辞和理论构成的观念体系,被自然化和常识化。“免费”“分享”“参与”“连接”等概念对用户来说耳熟能详,既是承诺也是召唤,它传达如下意味:“互联网思维”是公共智慧,人们若不遵行,必将自外于滔滔大势,失去时代赐予之良机。

三、技术、资本、政策:平台中心化的生成机制

新的技术架构改变信息传播的形态,个体无疑会获得一定自主权,也势必对既有权力结构产生冲击。然而,“去中心化”只是互联网赋权的一种逻辑,本文强调并行不悖的另一种逻辑,即技术对个人赋权的同时也在向平台赋权,尤其是随着网络传播从线上向线下延伸,后一趋势愈加明显。权力聚集和分散的双重逻辑统一于网络传播形态的变迁中,下文将从三个维度动态剖析平台中心化的生成机制。其中,技术架构的智能位移是权力聚集的来源,平台借助以数据收集和算法为核心的代码体系,巧妙地将用户变成免费劳动力,巨大的盈利潜能备受资本青睐,技术透过商业模式的创新迅捷地转变为资本逻辑。与此同时,互联网产业于国家而言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涵,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宽松的网络传播政策为平台崛起提供良好环境。技术、资本与国家之间的正向互动并非新事,但平台资源整合之深度与广度前所未有,下面结合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呈现细微脉络。

1.智能位移。互联网技术架构变化之一端表现为智能位移,即智能不断从“终端”向“云端”转移的态势,这是导致权力聚集的根本原因。20世纪70年代创设的基于TCP/IP协议的互联网架构主要由“终端”和“管道”两大行动者构成,终端(个人电脑)的代理人是用户,管道的代理人是电信运营商,其设计理念受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运动的影响,具有强烈“反权力”取向。“分布式”的传播结构与“端到端”的原则,旨在弱化管道的控制能力,管道只负责传输,越简单越好,而与信息生产、编辑和管理相关的所有程序(软件)全部集中在分散的终端,个人可以通过使用操作系统(自带软件)或购买软件以优化终端的计算功能。一方面,“智能在终端”给用户增添不少麻烦;另一方面,确保个人拥有较高程度的信息自主权。

软件的快速发展冲击既有智能模式,技术门槛趋高给大多数用户的日常使用带来挑战,加之终端的存储空间有限,难以承载日益增加的各式软件。谷歌洞察到这一点,自2003年以后尝试将本来运行在客户端的应用软件搬到服务器上面,用户只需接入网络即可不受时空限制、免费使用,这原本是谷歌应对竞争对手微软的战略决策。此后,谷歌进一步提出“云计算”的概念,截至2006年云计算平台建设基本完成。各种互联网公司纷纷仿效,建立大型数据中心,平台因此横空出世,互联网的基本架构也被颠覆,由“端-管”变为“端-管-云”的结构,云端的计算能力越来越强,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而终端使用变得愈加便利,同时也越来越“傻”,这种终端与云端之间的“浮士德式”交易使权力的配置向平台倾斜。

按照行动者网络理论,用计算机语言编码的软件系统与人一样是具有能动性的行动者,它一头连接平台,另一头连接用户。以此观之软件系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默认设置和界面,与前端的用户相连;另一部分是数据、算法和协议,为后端的平台所控制,对用户来说前者是“可见”的,后者“不可见”。如果将软件系统视为“有意识”的行动者,那么,技术意识可分为“显意识”和“潜意识”,二者之间的智能比例和影响力同样符合“冰山原理”,“可见”的部分只是冰山之一角,居于后端“不可见”的元数据、算法和协议才是技术的主体部分,如同“黑箱”控制着前端的默认设置与界面,牵制和引导用户的网络操作,其影响延伸至线下的社会实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卫·比尔(Beer,D.)将算法称为“强大的、富于偏见的、只有部分可见的权力者”。在当前社交媒体兴盛的大众自传播时代,平台已经培育出日常生活的“技术无意识”,人们深受影响而不自知。

2.新经济模式。1995年创立的雅虎还算不上真正的“平台”,但它奠定了新经济模式的基础,“制定互联网这个行业全世界至今遵守的游戏规则——开放、免费和营利”,即互联网公司为用户免费提供服务,再将用户的注意力转售给企业,在终端的界面刊发广告,类似于传统媒体的经营模式。但一方面,弹出式的展示广告严重影响用户的线上体验,传播效果也不理想,在线广告市场的总量增长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创办网站的成本较低,互联网公司蜂拥而起,僧多粥少引发世纪之初互联网经济的崩溃。几年之后,互联网行业与门户时代做了一次切割,相关文献如此描述:“至少从2004年开始,互联网与专业网络见证了一场有争议的转变,从静态网页模式转向社交网络2.0模式,用户和网站交互的可能性成倍增长。”意谓互联网公司与用户的关系在世纪初发生根本变化,经营模式亦随之大幅改进,这是平台崛起的产业背景。

传统门户网站为了吸引用户,必须聚合大量免费内容,但这样容易造成盗版的问题,随着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该模式难以为继,那么最简捷的办法是让用户自己生产内容。有鉴于此,基于Web 2.0的平台提供新的技术架构,吸引用户制作、编辑和传播信息,将用户从消费者变成“产消者”(prosumer),实现低成本获取用户免费内容之目的。不独如此,用户连线发生的所有数据都具有经济价值,大致包括四种:用户在平台公开区域生产的文字、音频和视频等内容;平台自动记录下来的用户使用网络的行为痕迹;根据前面两者用大数据分析得出的深层数据;用户可识别的身份信息。这些数据是平台经济赖以运营的生产资料,如何开发变得极为关键。谷歌在这方面居功至伟,打造了一个自动化在线广告系统,开创用“算法”经营广告之先河。通过该系统,客户可在线提出广告需求,算法会透过数据分析将广告合理配置,发展成精准的情境广告和行为广告模式,广告效果因此大幅度提高,并可通过点击率量化评估,深受企业和广告商之青睐。新型广告模式与传统媒体已有本质区别,后者只是一种注意力经济,通过提供内容收割观众同质化的注意力,而平台的广告模式是“数据经济”,免费获取用户的个性化数据,再通过算法不断挖掘其广告价值和商业价值,将数据货币化。

大众自传播的本质是用户被转化为免费劳动力,平台利用这一核心资源,在广告之外不断创生新的增值服务,比如游戏装备、虚拟物品、线上交易货币和在线支付等,随着大数据和智能技术的发展,数据的潜在价值越来越大,被认为是未来最重要的资产。因此,不惜一切吸纳用户是平台的惯常战略,资本市场也看到这一点,愿意向平台注资并有足够耐心等待回报。平台在与资本结合之后也并不急于盈利,而是采用免费、补贴和不断提供新的服务等方式吸引用户、积攒数据。此外,互联网服务具有零边际成本与网络效应等特点,用户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用户,用户越多网络价值越大,“免费+资本+广告+增值”的新经济模式无往而不利,助力平台成为超级商业帝国。

3.政策加持。平台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会不断引发矛盾,大体来自三方面。一是用户,新经济模式无偿收集和开发数据,可能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用户或因此进行申诉;二是网络运营商,平台因提供语音、视频等信息流服务而蚕食运营商的传统电信业务,后者可以通过管理流量实施差别化定价,对互联网平台加以遏制;三是政府,平台壮大得益于大众自传播,而这种个性化传播会带来盗版、暴力、色情和信息安全等问题,遂使国家谋求规制。尽管存在诸多冲突,但各主体拥有更多共同利益,平台的发展提高用户的传播自主权,提振国家的经济,为运营商开拓市场空间。故围绕规范互联网的政治角力,始终朝“去规制化”的方向发展,纵观全球范围内近20年来网络传播政策的演进,规制呼声不绝,却无实质性进展,宽松政策为平台崛起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这一过程有两个关键时期。

第一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的商业化引致种种乱象,美国政府顺应舆论,试图将法律规制引入网络空间。国会于1996年制定《通信庄重法》,禁止利用网络向未成年人传送淫秽信息,违者将课以刑罚。但联邦最高院认定其违宪,予以取缔。自此至今,网络空间的内容规范主要依靠行业规范和用户自律,用户生产内容缺乏强制约束,为平台新经济模式的高效运转奠定基础。至于用户的隐私保护,更是停留在公共讨论层面,未能进入政策议程。著作权保护算是例外,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在美国通过并实施,将平台定性为中立服务者,对于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须承担责任,这实际上维护了平台利益,使之免于被无尽的版权纠纷所牵制。欧洲与美国的情况大体类似,仅有区别在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相对重视,早于1995年欧盟就颁布《数据保护指令》,并不断完善,但由于“用户担心在法庭上暴露身份”和“程序烦琐”等原因,法律机制在实操层面“使用效率低得惊人”,法律对平台的实际约束力相当有限。

第二个关键时期是21世纪初,社交媒体兴起对网络流量的消耗激增,网络运营商的流量销售额由此攀升,传统电信业务同时锐减,导致“增量不增收”。有鉴于此,运营商试图调控宽带流量,以阻挡、降级等方式将基础设施变成“带围墙的花园”,无异于卡住平台的脖子。2003年学界提出“网络中立”的概念,呼吁国家规制运营商,要求它公平对待接入者。从2006年立法到奥巴马时期FCC的重度规制,再到特朗普政府废除该政策,网络中立的制度化几经沉浮,乾坤未定,但由此引发的激烈争论,提高了公众、学界对于流量管理的监督意识,促使运营商以此自律。作为一项管理网络基础设施的基本原则,网络中立在欧洲和其他多数国家在不同程度上被接受,从“云-管-端”的互联网架构来看,公共政策明显朝“云”的方向倾斜,极大地推动了平台早期的发展。最后来看国内的情况,20世纪90年代中期接入互联网,被上升至“科技强国”战略之高度,国家一方面强调打造可管可控、拥有主权的网络空间,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建设为新经济提供基础设施和制度保障。平台的运营模式不断冲击市场和社会的现有规则,迫切要求获得国家承认与保护,研究者甚至认为中国网络法规的兴起正是顺应了此一需求。显然,相对于欧美,平台在中国获得更多政策加持。

四、结语:权力边界重组给网络治理带来新命题

在互联网赋权已有研究中,“国家-市民社会(个人)”框架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尽管传播技术增益国家与个人的行动能力,但从社会结构切入的外生视角不足以阐释移动互联时代新兴传播现象,如数字巨头垄断、监控资本主义、大数据运用和智能手机上瘾等。本文借鉴行动者网络理论,提出一种从技术本身切入、内生的“平台”视角,揭示并诠释新世纪以来伴随大众自传播兴起内隐的权力聚集的逻辑。通过在词源学意义上廓清“平台”这一含混概念,本文将其界定为基于Web 2.0的应用软件与资本结合形成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它最大化“用户参与度”,并通过新型商业模式的探索将数据货币化,从而获得愈益增长的不对称影响用户的权力。权力聚集可以透过对网络传播实践的考察在经验层面进行阐释,平台相对用户具有的功能性主权在强制性规范、建制性约束和价值认同建构等三个维度运作。回顾互联网变迁的历史,技术、资本与国家之间的正向互动构成“平台中心化”的动力机制,具体表现为智能位移、新经济模式和政策加持的相互为用,作为以数据和算法为核心的技术代理人,平台进行资源整合所达到的广度与深度前所未有。

平台针对用户拥有功能性主权,客观上重塑企业、用户和政府之间的权界,给网络时代的秩序再造带来新命题。一方面,平台成为数字空间的真正治理者有其合理性,作为政治权力中心的外部监管者,政府面对大众自传播和泛在连接带来的失序现象,掌握的信息和规制能力严重不足,无法独立实施有效治理。相反,平台拥有海量数据,具有充足的“地方性知识”,规范成本最低;另一方面,平台也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意愿和能力,或与用户形成默契,挑战既有规范。抑或,平台在商业运营和代行治理过程中,出现侵犯用户信息自主权和言论权等问题,而用户的回应能力却相当有限。作为商业实体,平台并不拥有公共治理的合法性,那么,伴随平台中心化而来的“私规制”如何获得合法性,是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面对的共同难题。

注释:

② [美]克莱·舍基:《人人时代:无组织的组织力量》,胡泳、沈满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和序言。

③ [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152页。

④ Guobin Yang.TheInternetandCivilSocietyinChina:APreliminaryAssessment,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12:36,2003.pp.453-475.

⑤ Shanthi K.& Taylor C.OpenNetworks,ClosedRegimes:TheImpactofTheInternetonAuthoritarianRule,Carnegie Endowment:Washington DC.2003.p.136.

⑥ 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和社会》,邱道隆译,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页。

⑦ ANT是Actor Network Theory 的缩写,相关理论可参见吴莹、卢雨霞、陈家建、王一鸽:《跟随行动者重组社会——读拉图尔的〈重组社会:行动者网络理论〉》,《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

⑧ 所谓转译(translation)指每位行动者可凭借自己的力量制造差异,将其他行动者的意愿进行转化。“行动者网络理论”认为,任何既定社会现实都是一系列复杂关系互动的产物,在这些复杂关系网络中,技术是重要的行动者,理解技术的社会形塑就是要去考察技术及其实践网络之间的动态关联,观察它在该网络的实践建构过程。参见戴宇辰:《旧相识与新重逢:行动者网络理论与媒介化研究的未来》,《国际新闻界》,2019年第4期。

⑨ 郭秋永:《对峙的权力观:行动与结构》,《政治科学论丛》,2004年总第20期。

⑩ Lukes,Steven.Power:ARadicalView.London:Macmillan.1974.P.27.

猜你喜欢

行动者平台赋权
与异质性行动者共生演进: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政策执行研究新路径
论乡村治理的有效赋权——以A县扶贫项目为例
基于赋权增能的德育评价生态系统的构建
企业数据赋权保护的反思与求解
苗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行动者网络——贵州反排木鼓舞个案的体育民族志研究*
试论新媒体赋权
行动者网络理论对社会网研究的启示
网络平台支持《教育技术学》公共课实验教学模式构建
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大学生模拟创业实践平台体系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