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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技术渗透下的侦查变化与回应

2019-02-20李双其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利用

李双其

(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 福建 福州 350007)

用0和1两个数字编码来表达和传输一切信息的一场综合性技术革命,叫做数字化信息革命,也称信息技术革命。这场革命促使社会从工业化向信息化演进。正是因为这样的一场革命,才有了所谓的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正是因为这样的一场革命,才有了警务的信息化、侦查的信息化。为了应对信息化,所有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在制定自己的信息化战略。当信息化浪潮席卷而来之时,正确的选择应当是理性地去应对,并因势利导,主动利用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运用大数据、智能工具来提升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其他。如若如此,就可以实现用最先进的工具、工作方式,去营造最佳的工作环境,去结成最佳的工作关系,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侦查工作也是如此。在信息技术渗透下,侦查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因此侦查的理论与实践也要做出必要的回应。

一、信息技术作用下的侦查变化

在我国,信息技术与侦查的融合走在了其他行业的前列。侦查行业之所以在吸纳信息技术方面走在了前列,其主要原因是侦查的客体走在了吸纳信息技术的前列。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对技术的敏感度,除了企业,犯罪者往往位于其他人之前,相比其他群体,能更敏锐、更快速地运用当代最新技术为自身服务。当犯罪分子感觉到利用信息技术有利于提升自身犯罪水平时,他们便毫不犹豫地加以利用。因此,犯罪也随之快速地发生转移和升级。

由于犯罪客体的牵引,侦查主体也自觉不自觉地利用信息技术对付犯罪,为自身服务。20世纪80年代,侦查主体建设“中国犯罪信息中心”(CCIC)开展刑事犯罪情报工作。这是我国侦查信息化的雏形。20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信息技术与犯罪侦查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出现网络犯罪,虚拟社会有了雏形,侦查主体在侦查中开始收集利用电子痕迹。在少量涉及通讯工具的案件侦查中涉及到电话“洗单”问题。1999年,开始利用储存有少量数据的光盘部署统一网上追逃行动。

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与犯罪侦查的关系越来越密不可分。尽管21世纪初部分省市已经使用公安网开展网上侦查,利用互联网进行辅助侦查,但大部分地方的警察还不会使用网络,不习惯使用网络。这一时期的应用也只是单一应用,主要解决业务模拟问题。到2004年左右,信息化进入了信息综合应用时期。这时的警察已经能够比较自觉、比较自然地使用公安网,信息共享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这时由于公安网信息资源还不是特别丰富,其利用受到局限,比较常用的信息化侦查仅限于利用电信信息资源,其他信息资源的利用很有限,遇有电信数据获取、洗单、定位等都需要技术行动部门的帮助。

2005年之后,对各类信息资源的利用有了显著的改变。由于通讯工具,特别是手机的普遍使用,视频探头架设的数量越来越多,以及公安机关越来越重视信息化建设,公安网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信息化不知不觉地从后台来到了前台,而且在前台唱起了主角。从这个时候开始,信息化建设实际上已全面铺开,信息化侦查与传统侦查已有机融合。这一时期信息化的显著特征就是计算机普遍连上了公安网,人们慢慢习惯于在网上、在线上开展侦查活动,有了网上作战、线上作战、数字化侦查等提法和行动。

2007年开始,通过信息化建设强势推进,尤其是历经了信息单一应用、综合应用两个阶段后,信息化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侦查工作已经和公安网络很难分离,可以利用的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公安网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各种信息化战法不断涌现,信息化侦查已成了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时,大都还只是提信息,很少提数据。这个时期信息化侦查的重要特点是信息分别存储于不同的系统之中,信息之间是分离的。通过对不同系统中信息的利用就有了利用公安网信息资源、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通讯信息资源、利用资金流转信息资源、利用视频信息资源、利用卫星定位信息资源、利用社会信息资源及综合利用各类信息资源等战法的提出。

2012年开始,由于信息技术的升级,尤其是“大数据技术”进入警务视野,信息化侦查出现了一次重大飞跃。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被运用于信息化侦查之中。企业热情高涨,公安机关跃跃欲试,警企融合打造出数量众多的公安信息化平台、系统。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运用平台、系统及其数据资源为侦查服务,认识到了“大智物移云”的威力,也尝到了升级版的信息技术给警务工作带来的好处。于是,信息化建设风起云涌,平台、系统遍地开花,企业各占山头,业务烟囱林立。人们试图实现大数据侦查,但由于区域割据、业务割裂、硬件互斥,在不知不觉间,造就了数据壁垒,形成了信息孤岛,出现了警务信息化困境。面对威力如此强大的“大智物移云”技术,公安机关只能束手叹息。信息化建设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当数据被人为割裂开来后,好端端的现代信息技术便无法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2014年发布的《大数据白皮书》指出:“从技术角度看,大数据仍以初级应用为主,多数应用仍然使用传统分析流程和工具,只是扩大了数据的来源、增加了数量”;“从应用效果看,目前的大数据应用以延续改善现有业务和产品为主,突破性创新应用尚不多见。”

信息化困境阻制着警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平台之间必须互通,数据壁垒必须打破,困境必须摆脱。唯有建设好来源于不同途径、不同类型,数据能够互通的大数据平台才能实现真正的大数据侦查。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而这一年也成为实际意义上的“中国大数据政策元年”。从这一年起,“大数据”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数据流通与交易、利用大数据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公安部基于现有网络条件、现有数据资源、现有项目计划,对原来的公安平台、数据进行改造、整合,重新搭建全国性的公安大数据平台。同时,在省、直辖市一级建设新一代公安信息化网络。基于“大智物移云”技术的运用,实现警务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向事中、事前预测、预防、预警的转变。就侦查而言,做到实现真正的大数据侦查。就社会防控而言,真正实现智能化防范。

二、侦查变化的具体内容

侦查在信息技术及侦查客体的作用下发生着变化,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侦查思维的变化

信息技术作用于侦查,最初影响的是侦查人员的思维。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侦查人员产生了信息思维。侦查时,除了采取措施获取线索、情况外,侦查人员还会通过对有限的信息库里的资源的检索获取有用的信息。与传统侦查相比,利用信息库资源是信息思维出现的具体表现,是侦查的一次重大改变,是大数据侦查的雏形。

当信息库变成数据库,当数据库建设得越来越多,侦查人员的数据思维开始出现。在开展侦查活动过程中,侦查人员不知不觉地想到了那些可以利用的数据,也自发地研发了利用数据的战法。侦查实践中,侦查数据的利用得到了具体化的体现。数据思维有了更多的外在表现。

随着数据思维的不断强化,数据思维中不自觉地融入了反复、相关、整体和预测的内容。侦查人员渐渐认识到已存储的数据具有不易消失的特点。数据是可以多次重复使用的,不会因为使用次数的增多而受损,反而是使用次数越多,越能将此数据与其他数据关联,实现数据利用的最大化。这种思维与传统痕迹、物品的运用思维存在根本性区别。侦查人员会利用已获取并存储于数据库里的数据或专案侦查中获取的特定数据对犯罪要素及要素之间的关联进行分析。即进行所谓的数据抽取、检查、转换、整合、加工、挖掘等,通过一定的算法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从而揭示数据、要素或事物之间的关系与内在关联。侦查人员“不再拘泥于现实世界的书证、物证、人证等载体,而是关注虚拟世界的相关数据。”[1]从多渠道获取多种数据,数据来源丰富多彩,数据资源十分饱满,形成了一个整体。当对数据有了深度认识之后,思维又从事后侦查向事中、事前转折。当数据的占有达到一定量时,大数据思维便出现了,数据的获取、存储、整理、分析等与以前的数据利用发生了质的变化。人们试图实现完全的数据关联,通过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分析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并存的体量庞大的数据,开展大数据侦查。

从具体的演进路径看,侦查思维经历了从事后获取过往发生的情况,利用已有的信息,演化到全面利用割裂的已有信息;利用分割的数据,再发展到整合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最后演变为大数据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的综合利用。

从侦查实践看,过去的信息利用是一种简单的线索获取,而现在的数据分析是一种预测和决策,数据的利用过程就是采取侦查手段推进侦查的过程。

(二)侦查路径的变化

侦查路径,亦称侦查途径,是指实现侦查目的、达到侦查目标的行动路线。为了达到侦查目标、实现侦查目的,侦查人员必须开展包含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内的各种活动,必要时还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必须沿着一定的路线前进。前进的路线各式各样。传统的侦查路径有从案到人、从人到案等。从案到人是传统侦查路径中最为常见的侦查路径。从案到人,通常从受理案件开始。受案后要先勘查现场。通过现场勘查确认事件性质,分析研究案情,继而确定下一步要采取的侦查行动。下一步的侦查行动就是采取侦查措施。采取侦查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因为构成案件要素的差异,侦查各个案件的措施各不一样。但通过采取侦查措施,案情通常得以查明。有的案件撤销,有的案件破获。破案后通过预审查证,梳理案情,完善证据体系,明确案件性质和罪名,履行法律手续,即可结案。这是最常见的侦查路径。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案件的侦查大都采用这样的路径。从人到案,是指从重点可疑人员入手,通过线索关联,将重点可疑人确认为某一案件、某一系列案件或某几起案件的作案人。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从人到案侦查路径并不被经常采用。通常只是在特定的情景、针对特定的案件才选择从人到案的侦查路径。比如,在刑嫌调控中发现了可疑人,该可疑人与发生在该区域里的某一案件有某种特定的关系,于是将该可疑人与该案件关联。又如,在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时,通过对特定人员的查控,顺藤摸瓜,发现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进而达到摧毁犯罪组织的目的。

进入后工业化社会或信息化社会,在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数据被经常利用的背景下,侦查路径从传统的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演变为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从人到数据到人、从案到数据到案、从案到数据到人、从人到数据到案、从数据到数据再到人或案并用的状态。在信息化社会,以上种种侦查路径的采用率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从案到人的比例在下降,从人到案的比例在上升,而从人到数据到人、从案到数据到案、从案到数据到人、从人到数据到案、从数据到数据再到人或案的路径选择比例上升幅度最大。侦查的路径变得特别繁杂。数据成为侦查不可或缺的资源。十分常见的侦查模式是“以各种侦查专业数据库和视频监控系统为依托,对可能实施犯罪的高危人员主动出击、同步遏制。”[2]公安网数据、通信数据、互联网数据、资金流传数据、监控视频数据、卫星定位数据、网约车数据、共享单车数据、民航铁路交通数据、物流数据、网上政务数据、其他社会数据等,或分散在不同的系统中,或通过一定的平台被整合在一起。不管是集中的数据,还是分散的数据,都在侦查中发挥着各种各样的作用。利用数据成了侦查的最重要路径。哪怕是传统的从案到人侦查,也会不时地插入从数据到数据、从数据到人或从数据到案的侦查路径。

(三)侦查方式的变化

方式是指言行所采用的方法和样式。方法包括手段、行为方式,样式亦称形式。在这里,侦查方式特指侦查手段与侦查的表现形式。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侦查思维、侦查路径、犯罪都发生了变化,与这些变化相对应,侦查的手段与表现形式也正发生或已发生重大的变化。

首先,侦查外在行为的变化。常见的侦查外在行为变化表现为从携带本子外出调查记录转变为在联网的电脑前敲击键盘或点击鼠标。外调记录仍然是不可缺少的,但不再是侦查最直接的行为表现。侦查最直接的行为表现是在电脑前对数据的获取、研判、利用。当然,这里提到的电脑可以是办案场所的电脑,也可以是移动的笔记本电脑。侦查离不开电脑、网络、信息化平台、数据库、数据,数据获取、整理、分析工具也是侦查不可缺少的。侦查环境的变化是渐进的,以前的侦查人员不会使用电脑,侦查办案也不用电脑网络,可随着信息技术的渗透,在20世纪末期,少数侦查人员在侦查中使用电脑。后来随着公安网的建设使用,公安网数据库数据的增加,利用电脑网络就成为了侦查的常态。今后,随着公安大数据平台建设质量的提升,侦查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就更离不开电脑网络了。

其次,侦查手段的变化。数据思维的确立,侦查环境的变化,导致侦查手段也发生着变化。如上所述,侦查成为一个数据获取、数据存储、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利用、数据审查、数据检验鉴定、数据展示的过程。由于侦查过程的数据化,侦查成了一种由数据驱动的活动。由于数据成了侦查的主导因素,所以侦查的手段主要是数据化的。“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侦查模式将改变侦查人员对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侦查人员依靠分析筛选海量数据和运用特定算法所搜集的相关性关系,来寻找侦查线索和有关证据。”[3]“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先要围绕现场采集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可以采集视频数据、通讯终端使用数据、网上活动数据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社会数据。接着,要清除数据噪声,排除与案件明显无关的数据。在数据整理的基础上利用工具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分析研判发现与犯罪有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数据进一步挖掘,借助适当的方法利用数据揭露、证实犯罪。当侦查终结时还需要将数据转换成可以被审判人员接受的电子数据证据形式。”[4]

在利用信息或数据的过程中,为了提升信息或数据利用的有效性,侦查人员根据数据应用的规律、特点,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总结利用数据的战法,于是,在侦查中就出现了不同于传统侦查方法的信息化或数据化侦查战法。当然,“研发出的战法还必须通过实战的检验,通过检验认为是实用的,好用的,而且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确实比较成熟,这时再通过整理提炼,才能成为信息化侦查方法。”[5]实践中,确实有许许多多的战法被研发了出来,而且经过实战检验上升为方法。侦查方法成为了信息化背景下侦查的新手段。而随着信息化程度的加剧,这些新手段大有成为主流侦查手段之势。

在实战中,早期一般是单一利用信息协助解决侦查中的某一难题,如定位追逃、洗单分析通话地等。后来,出现了信息综合应用。侦查中,会运用公安网信息、话单数据等进行碰撞、研判,分析犯罪嫌疑人情况。再后来,公安网资源的利用变得普遍,于是出现了网上作战。2007年左右,用于侦查的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公安、通讯、互联网、视频资源、卫星定位、资金流转、社会资源等相继进入视野并在实践中运用。学界提出信息化侦查,“八大战法”暂露头角。之后的侦查,采用的手段与传统的侦查手段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时期,战法的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四五年的时间里,全国出现了数百种战法。这些战法中的一部分也转化成了侦查方法。侦查方法成了新的侦查手段。当下,这些信息化侦查手段正在侦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随着信息化陷入困境,以及公安大数据平台的真正建成,将来主导侦查的手段就变成大数据侦查手段了。

最后,取证方式的变化。传统的侦查取证方式不外乎是询问、搜查、现场勘查、查询冻结、讯问等,而面对“数据”这一特定的证据类别,仅采用传统的取证方式解决不了问题,还须针对数据的特性采用特定的取证方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不可缺少的。对包含视频数据在内的电子数据进行收集、提取是一件常态化工作。自然地,信息化背景下使用的取证工具、采用的取证技术会有很大的不同。所谓的非接触性犯罪中的网络取证、远程取证、电子数据的获取等都需用到特定的工具、技术。这些取证方式在传统侦查中是不多见的。而且,进入大数据侦查时代,取证还会出现其他新的方式。有些时候,必须进行模糊取证。取证时凡是可能与犯罪行为人、犯罪现场、犯罪可疑物品、可疑人员等有关的信息都要采集,进而采取模糊侦查,通过大数据的关联性原理发现侦查线索。有时还不得不进行抽样取证。由于数据量极其庞大,侦查中只能依据一定规定抽样获取一些所谓有代表性的证据。

(四)侦查内容的变化

侦查内容的变化是多方面的。对重要的变化进行凝练,具有本质意义上的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侦查中必须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取证是信息技术渗透导致社会空间发生变化所致。在信息技术未被广泛使用之前,社会只有一个物理社会,在信息技术被广泛使用后,在物理社会之外多了一个虚拟社会。对犯罪分子而言,他们不但在物理空间活动,而且也活动于虚拟空间。特别是网络的出现,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犯罪场所。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但会留下传统的痕迹物品,而且会留下电子痕迹。这些电子痕迹以数字化的形式留存于网络空间与特定的系统、平台、服务器、数据库中。为了揭露、证实涉足虚拟空间的犯罪,或为了揭露、证实作案过程中在特定的系统、平台、服务器、数据库里留下电子痕迹的犯罪,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获取电子数据。“在犯罪信息收集的类型和载体维度,记忆、物证、书证等感官实在形式拓展到电子数据、视频、通讯信息等数字虚拟形式。”[6]勘验虚拟犯罪现场将是侦查人员的工作常态,获取电子数据成为了一项十分常见的侦查内容。不但网络犯罪侦查要获取,就是传统的犯罪侦查也要获取。

二是要关注非犯罪行为涉及的现场。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只要关注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及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即可。但是,信息技术渗透下的犯罪现场勘查,除了要关注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犯罪现场外,还要关注犯罪现场之外与非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及痕迹物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电子数据具有发散性与分离性的特点。“电子数据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地快速传播。在极短的时间里,电子数据就可能很轻易地被扩散至多个不特定的位置和场合。分散的电子数据往往具有时空上的连续性。”[7]“电子数据的信息和其所在的载体之间具有可分离性。由于电子数据具备高度精确性复制的特点,所以由此得来的‘副本’可以具备和‘原件’完全等同的证据功能。分离性特点也使得电子数据的信息分布在网络和单机系统的多个不确定位置,表现为信息与其所在的载体之间的分离。”[8]电子数据的这两个特点决定了犯罪现场空间的发散与分离。犯罪行为存在于某一空间,可与犯罪有关的数据却存在于相隔一定距离或相当距离的另一空间。有时需要进行远程取证,有时需要利用监控视频,进行行踪拓展、轨迹分析,找到与犯罪无关却可能留下重要痕迹、物品的现场。比如,通过监控延伸,发现作案人在离犯罪现场有一定距离的地方休息、抽烟,还将烟盒随手扔在路旁的花丛里,于是侦查人员据此找到烟盒,还在烟盒上提取到了指纹,为破案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三是要进行数字身份刻画。在给作案人画像时,不但要依据案件性质、犯罪人数、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工具、犯罪过程、人身形象、个人特点、犯罪条件等对作案人进行传统画像,还要多方、多渠道获取数据,整合来源于公安网、互联网、QQ空间、微信空间、支付空间、网购空间、其他app空间等数据对原生数据进行抽取、检查、转换、整合、加工、挖掘等,通过一定的算法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分析研判揭示数据、要素或事物之间的关系与内在关联,最终实现对作案人身份的全面刻画。

三、侦查应有的回应

上述提到的侦查的种种变化,其实就是侦查对信息技术渗透作出的回应。这些变化属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化。就是说,不管你想不想变,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侦查的思维、路径、方式、内容客观上已经在不知不觉间发生了变化。当然,这些变化仍处于自发状态。只有当侦查主体真切地认识到变化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之后才会由自发转为自觉。侦查对信息技术渗透的回应,除了以上那些外,还需根据上述变化要素作出深层自觉性回应。

(一)改革侦查机制

侦查机制包括体制与制度。为了适应侦查思维、路径、方式、内容的变化,侦查体制需要改革。要对侦查机构进行合并,对侦查资源进行整合;要通过所谓的“大部制”、“大侦查”改革,公安大数据平台重建,打破区域割据、业务割裂、硬件互斥、数据壁垒、信息孤岛局面;要通过制度设计使工作中需要使用数据者方便快捷充分地使用数据资源。

(二)改造侦查原理

侦查的思维、路径、方式、内容的变化反作用于侦查原理。原理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侦查原理是用于指引侦查学理论建构与侦查实践的。在信息技术作用下,侦查思维、路径、方式、内容等客观上发生了变化,因此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用于指引理论建构与实践的原理也有必要重新确认。“通常认为,物质交换、因果关系、同一认定、犯罪再现是侦查学最基本的四大原理。当犯罪往网络化转移后,侦查学的四大原理必须重新确认与改造。关于物质转移原理,应将物质转移原理与侦查学信息论有机结合,这样就有了信息转移原理。同一认定原理之同一认定对象变得更加复杂,认定更加困难。如何实现电子数据的同一认定成为了一个必须着力研究的课题。就犯罪再现原理而言,犯罪的过程变得更加曲折、多样,犯罪的再现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犯罪再现原理无法准确地揭示当代网络犯罪,需要对犯罪再现原理进行突破性研究与改造。”[9]经过改造,符合数据驱动侦查、适应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并存的原理才能正确指引侦查理论与实践。否则,侦查原理是无用的。

(三)修改侦查基本程序

侦查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体现。由于侦查思维、路径、方式、内容等要素的变化,侦查的法定程序也需进行修改。传统的从受案、立案开始到采取侦查措施,达到破案目的的侦查流程应作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应在法定程序中确立除从案到人侦查路径外的其他侦查路径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应将数据利用融入到侦查程序中。由于侦查程序设计中侦查路径的单一性,导致“侦查程序”无法给当下的侦查工作以具体的、实际的指引。侦查工作急需一种合乎路径变化的程序设计。

(四)调整侦查一般步骤

长期以来,把侦查一般步骤等同于从案到人的侦查步骤。侦查的路径发生变化之后,仅关注从案到人的步骤已经远远不够了。在关注从案到人侦查步骤的同时,还在关注其他的侦查步骤。而且,从案到人的侦查步骤中要加入利用数据环节,从案到人变成了从案到数据到人。而从人到数据到人、从案到数据到案、从案到数据到人、从人到数据到案、从数据到数据再到人或案的侦查步骤就变成了数据的获取、存储、整理、分析、利用、审查、检验鉴定和展示的过程。

(五)重构侦查人员知识体系

在信息技术广泛渗透之前,侦查人员无须信息技术知识支撑便可达到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目的。而当信息技术与侦查全方位融合后,缺乏信息技术知识支撑的侦查人员便无法适应侦查工作了。因此,对当代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体系需重新进行构建。

侦查人员除了要掌握传统侦查学知识内容外,还要熟悉利用数据开展侦查的原理,掌握利用数据开展侦查的流程、步骤、思路、方式、内容。要正确认识电子数据,学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证据,还要掌握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在现场勘验时要勘验含视频数据在内的电子数据,要利用电子数据对案情进行分析,要把电子数据作为揭露、证实犯罪的证据。在分析案情时要从传统的画像转为传统画像与数字画像相结合。除了进行传统画像外,还要多渠道获取数据并利用数据进行拓展关联,利用数据对对象进行画像。在侦查的各个环节,都要确立数据驱动侦查思路。要从各个渠道入手获取对象的数据。专案侦查时,通常要获取包括常驻人口、住宿、重点人口、车辆等在内的公安网数据。现场勘查及侦查过程中,通常要获取各种各样的视频网络数据。必要时,要获取QQ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系统的数据。有时需要获取网站购物数据,或者民航、铁路等交通系统数据。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获取车辆运行、停靠、定位数据,甚至需要获取侦查对象及其他人就医数据。获取通信系统数据、移动支付资金流转数据、互联网开源数据通常是一种常态化工作。当发现犯罪嫌疑人网上活动活跃时,还要获取其网上订餐、互联网博客、微博数据。根据侦查的需要,可能还要获取其他各种社会信息资源为侦查服务。侦查人员除了会获取数据外,还要学会对数据的存储、整理、分析、利用、审查、检验鉴定和展示等。

与侦查人员知识体系需要重构相适应,侦查学学科的内容体系也需要重构。如上所述,对侦查原理要进行重新确认,必须引入数据驱动侦查模式。要确立在线开放的理念、数据主导侦查理念、相关性理念、线上破案与线下证明相结合的理念开展数据侦查。要改革侦查机制。侦查人员必须具备信息技术知识,对“大智移物云”有新的认识。“在侦查学学科体系里应重点补上各类升级版的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内容,应将升级版的网络犯罪侦查案件侦查作为学科内容之重点,确立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在侦查学学科中的地位。恶意软件攻击犯罪侦查、网络支付诈骗侦查、网络走私犯罪侦查、网络贩毒犯罪侦查、网络贩卖人体器官犯罪侦查、网络赌博犯罪侦查、网络转移非法资金和洗钱犯罪侦查、虚拟货币盗窃犯罪侦查、个人信息和国家机密盗窃犯罪侦查、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侦查、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侦查等应成为侦查学学科的重要内容。”[10]

四、结 语

信息技术对犯罪侦查的渗透持续进行着。未来犯罪侦查还会因为该渗透继续发生变化。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升级与融入,不管是犯罪还是侦查都将发生更多、更为复杂的变化。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对于一些质变,侦查主体应该进行必要的应对。妥当应对,可以提升侦查的主动性;应对不当,侦查将陷入被动。从现状看,侦查的变化走在了前面,而侦查的应对却落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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