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及纳税筹划
2019-02-20杨文蕊
杨文蕊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西宁 810000)
建筑企业一直是我国的纳税大户,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不同,建筑业是我国最后一批实行营改增的行业之一。由于建筑行业情况较为复杂,建筑企业普遍出现税负不降反增、收入减少等问题,尤其是中小型建筑企业,更加是财务风险以及税务风险明显,并且纳税筹划意识薄弱,导致税负加重。因此对建筑业,尤其是中小型建筑业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识别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并进行恰当的纳税筹划迫在眉睫。建筑企业作为营改增后的典型代表,税改后对国家税收政策缺乏正确的认识,并且纳税筹划意识十分薄弱,造成“高税负感”,使公司隐藏着许多税务风险。为此,十分有必要通过分析其税务风险并展开纳税筹划工作。
一、建筑企业税务风险
(一)税负增加风险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成本尽量降低就能够获得较大的利润。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增加,进而导致增值税为基准的附加税的增加,使企业税负的上升。营改增后,公司进行采购时供应商的类型对企业的税负有很大的影响,不能只关注材料价格,而应该有一定的纳税筹划机制,保证企业的税负在合理合法范围内降低。
(二)资金筹集风险
建筑企业大多工程都是跨区经营,需要预缴增值税。国家政策规定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例如公司工程合同签订的含税金额为450万元,那么当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那么需要以百分之二的点在工程所在地预缴8.11万元的税款;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需以百分之三的点预缴13.11万元。同时,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以增值税为基准的附加税等。项目金额越大,风险越高,企业需要垫付一定的资金,并且要准备一定的资金流。
(三)合同签订风险
建筑企业在和业主签订单一EPC合同时,如果没有按照设计、施工、采购分别拆分签订核算,那么就需要从高适用税率,引起企业的税负上升。若合同签订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税改后的相关政策,没有把握好相关增值税的不同税率,那么将会给企业造成盈利水平降低,因此一定要给相关人员普及相关的税法知识,避免此类风险的产生,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依据供应商身份的不同进行筹划
供应商主要类别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者。当供应商含税报价相同时,那么采购的时候应该去一般纳税人那去进行采购,因为这样能够得到税率较高的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扣款。当供应商含税报价不同时,那么采购应当综合考虑最终的净现金流量值,以选择最佳的供应商,使企业获利最大。
以某建筑企业与某高校于2017年3月承建一项图书馆建筑工程为例。合同中注明该工程的含税工程款是300万元,建筑企业打算购买一批建材,其他相关成本不计。现有A、B、C三家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的A供应商,可以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含增值税报价是93.6万元;B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开征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报价是74.16万元;C供应商也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只能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税税报价为73万元。以下可依据供应商身份的不同,采用净现金流量法来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筹划思想主要是建筑公司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当含税报价相同时,应选择增值税率较高的一般纳税人类型的供应商,有利于增加可抵扣税额,减少企业税负。当含税报价不同时,需要用现金净流量法计算出税后的实际利益,从而选择最利于建筑公司的供应商。当建筑公司从A供应商购买建材:应纳增值税=3000000/1.11*0.11-936000/1.17*0.07=161297(元),应纳城建,教育附加和地方附加税=161297*12%=1935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3000000/1.11-936000/1.17-19356)*25%=470837(元),现金净流量 =3000000-936000-161297-19356-470837=1412510(元);当建筑公司从B供应商购买建材时:应纳增值税=3000000/1.11*0.11-741600/1.03*0.03=275697(元)应纳城建,教育附加和地方附加税=275697*12%=330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3000000/1.11-741600/1.03-33084)*25%=487405(元),现金净流量=3000000-741600-275697-33084-487405=1462214(元);当建筑公司从C供应商购买建材:应纳增值税 =3000000/1.11*0.11=297297(元),应纳城建,教育附加和地方附加税=297297*12%=3567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000/1.11-730000-35676)*25%=484257(元),现金净流量=3000000-730000-297297-35676-484257=1452770(元)。因此建筑公司分别从上述三家供应商中购买建材现金净流量依次是A供应商1412510元,B供应商1462214元,C供应商1452770元。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标准,建筑公司应该从B供应商处购买建材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可以节约49704元。
因此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并不能以报价和进项税额的高低来判断,除了比较价税分离后的价格外,还要综合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的因素,选择最适宜的供应商。
(二)E PC合同的纳税筹划
在签订单一EPC合同时,建筑公司可以将合同进行拆分,与业主分别签订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其中设计合同的税率为6%,采购合同的税率为17%,施工合同的税率为11%。
以某建筑公司于2017年1月承包EPC的合同的含税总价款为240万元为例。合同中分别包括设计价款40万元、工程价款90万元、设备价款110万元。可对该项目进行筹划方案的设计。筹划前未拆分EPC合同时,建筑公司与某集团签订的是EPC总承包合同,未拆分EPC合同,税率从高征收,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000/1.17*17%=348718元,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348718*12%=41846元,共计纳税=348718+41846=390564元。筹划后拆分EPC合同,该公司与某集团进行协商,分别签订设计、采购、施工三项合同,按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1%、提供设计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设备与材料费用的增值税税率17%分别核算,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0/1.11*11%+400000/1.06*6%+1100000/1.17*17%=271660元,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71660*12%=32599元,共计纳税=271660+32599=304259元。筹划的结果是方案二拆分EPC合同比方案一不拆分EPC合同节约税款=390564-304259=86305元。
因此建议建筑公司在签订EPC合同时,将合同进行拆分,拆分为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与业主分别签订,以此降低税负,达到很好的纳税筹划效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常企业为了确保自身能够长远的发展,在主动纳税的同时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提高相关的意识,培养相关的税务人才并主动避免偷税、逃税以及避税等有损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实施增改增后,为了保证公司能够保持甚至提高自身竞争力,必须要组织学习国家最新的财务政策,尤其是财务人员,在进行相关的培训后要普及给公司的所有人,共同协调配合,解决公司当前所面临的困境,实现减负增收的目的。希望通过上文中介绍的几种措施能够有效起到一定帮助作用,并期给与同类型企业一些借鉴作用,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推动企业利润的增加,促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