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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民国时期镇的名实与类型再考察
----以山西泽潞地区为例

2019-02-20白如镜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市镇职能军事

白如镜, 李 嘎

(山西大学 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山西 太原 030006)

明清民国时期,冠以“镇”名的地理实体广泛存在,方志资料中也常见“某某镇”的记载。因其并不是县以下的一级行政建制,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置镇标准,史料中关于镇的记载又简略含混,存在一定意义的概念模糊。一般认为:宋代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军事镇向以经济职能为主的商业镇转化的节点,“市”与“镇”趋向合体,可以用“市镇”统称之。降至明清,市镇的经济机能更加凸显,从而成为一般商业聚落的通称。近年来,随着北方小城镇研究的不断深入,张青瑶等学者认识到,明清时期各地镇的含义与类型并不一致,有许多以镇命名的聚落仍保持着传统意义上的军镇职能,对学界在镇的研究中盲目套用“市镇”概念的模式提出了质疑[1]。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明清时期山西省域内“镇”分布较为密集的泽潞地区为例,并将考察时段下延至民国前期。集中探讨明清民国时期聚落为“镇”的判定标准及是否存在经济意义之外的军镇与通行的“市镇”或“集镇”概念相矛盾。通过考察,希冀能够准确把握北方地区“镇”的实质内涵,澄清学术界的一些误识,也可与江南市镇的相关研究相互呼应。

一、 经济与人口:聚落为镇的衡量指标

明清时期,在山西省域内,乡村管理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镇与村一般并归于乡里之下。降至民国,阎锡山政府推行“区村制”,在县以下形成了区—编村—闾的地方自治模式,并将镇同等纳入编村体系。1929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华北推行乡镇自治,规定“凡县内百户以上之村庄地方为乡,其不满百户者得联合各村庄编为一乡,百户以上之街市地方为镇,其不满百户者编入乡”[2]。随即又颁行《改进地方自治原则》,明确乡、镇、村为同一层级。可见,从明清至民国前期,镇始终未获得高于乡村的政治地位,也不是县以下的一级行政建置。既与村统归于乡里或区所之下,又冠以镇名,其认定标准始终是模糊的,民国时期虽有“满百户街市为镇”的规定,但也只是笼统言之。因此,明确聚落为“镇”的判定标准是认识这一地理实体的关键所在。

1. 经济职能与“镇”

商业与镇的结合最早可追溯至宋朝。宋初对地方行政体系进行调整,规定“地要不成州而当津会者则为军,以县兼军使;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课者则为镇,或以官监之”[3]。由市集买卖向聚落转化的乡里草市正好满足这一置镇标准,于是就有了许多由“市”升级为“镇”的聚落,这也正是明清市镇的历史渊源。明清时代,传统的市镇均脱离了它的原始含义,而以商业机能为标准。在明清方志中,“市镇”与“镇市”已成为江南地区一般商业聚落的通称[4]。商业机能的标准同样适用于北方地区,以泽潞为例,商贾市集之设成为聚落能否冠以镇名的关键。同治《阳城县志》载:“在乡之聚落曰村,附于村者曰庄,村之巨者有商贾集市曰镇。”[5]光绪《凤台县续志》卷一《里村图》中,镇级聚落共12处,均标注立有集市。但仍有部分镇并不符合“随镇立集”的情况,如乾隆五年《陵川县志》卷七《镇市》记载有8镇,唯有平城、礼义、附城三镇设有集市。某村落有市集之设而不称镇的情况也多见于方志记载,镇集之外,又有不少村集的存在。可见,一个村落形成集市并不完全满足成为镇的条件,也并非必须设有集市才能是镇。

借鉴学界依据经济职能对镇的一个基本分类:第一类是交通型镇,地处要冲,以交通服务为主要职能;第二类是贸易型镇,其前身是乡里集市,完全因区域商品贸易的刚性需求而产生;第三类是生产型镇,是由手工业生产聚落对于商业和服务业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从中可以颇为清晰地窥知经济职能与镇的判定标准之关联。交通型镇以固定的商业服务设施,如货栈、旅店、饭铺为主,不一定有集市之设。贸易型镇必须以一定数量工商业户的定居经营为前提,如日杂、烟草、百货、药铺等,与“朝实暮虚”的集市有明显差别。生产型镇则工矿业或工场手工业比较发达,如煤炭开采、冶炼、酿酒、造纸等,受商品交换规律的影响,商铺、集市贸易也会伴随而生。这一类镇在矿产资源丰富的泽潞地区尤为多见。

2. 聚落规模与“镇”

工商业因素之外,聚落规模的大小也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也就是同治《阳城县志》中提及的“村之巨者”。赵世瑜先生在考察明清时期泽州村镇关系时,指出“巨村为镇”在本地区的典型性[6]。从当地留存的碑刻记载来看,“居民稠密”是时人心目中聚落为镇的基础条件。如高平县米山镇,镇人在明正德年间兴修墙垣的碑文中称:“高平县之东南十里许,有镇曰米山,民居稠密犹一邑。然当泽潞之冲,商贾辏聚,百货咸集,往来贸易不远数百里。境内之地,此其最者。”[7]乾隆时期的润城镇“之在阳邑,巨镇也,比屋鳞次,烟火数千家”[8],长治县西火镇也是“烟火万家,人文蔚起”[9]。陵川县旧志提供了宝贵的村镇户口资料,笔者选取该县的镇与部分村落的户口数据制成表1。由表1可见,在镇级聚落中,夺火镇因地处县东南山区,聚落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户口数较少,其余7镇的人口规模均颇为可观,杨村、附城、平城、礼义、义和5镇的口数均超过了4 000。而一般村落中,较少有超过百户的,与镇差别明显。但需要说明的是,聚落规模的大小只是一个相对的标准,不能理解为任何一个镇都是“人户殷繁”之所。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县域,其所属乡村的人口规模整体较小,或许一个人烟稍集的聚落就会冠以镇名,承担着四乡民众商品交换的职能。

表1 乾隆四十四年陵川县部分村镇户口数据一览

资料来源: (清)程德炯修《陵川县志》卷十《户籍》,乾隆四十四年(1779)刻本影印本。

3. 佐杂分防与“镇”

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区,在人口集中的商业聚落设置巡检、同知、通判或者分防县亟,分管一定区域的治安,成为极常见的现象。这些聚落无疑较其他市集地位重要,于是往往被称为镇。那么,这一习惯标准是否也适用于泽潞地区?清代的泽潞两府,“城镇之有官守者,潞属,曰大义镇、曰西火镇,在长治县;曰鲍店镇,在长子县;曰平顺城,在潞城县。泽属,曰东冶镇、曰白桑磺厂,在阳城县;曰端氏镇,在沁水县”[10]。加上凤台县拦车镇,有佐杂驻防的镇一共6个,但无一例外的是,它们在官司驻防之前都已经获得了镇的身份。如长治县西火镇,早在明中叶就冠以镇名,降至乾隆朝,工商业更为繁盛。因民稠商聚,治安较差,山西巡抚和其衷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奏请将驻府城之长治县县丞移驻西火。由此可见,镇的判定标准与佐杂分防没有绝对关联,并不是每一个商业聚落都必须有官司设置才能是镇,也不是任何有官司设置的聚落都被称为镇。从泽潞地区的情况来看,镇中有官司驻扎的现象并不典型,镇与佐杂分防的结合均属成镇在前,官司进驻在后的类型。可以理解为,一个镇只有具备了民稠商聚、治安混乱的条件才会有职司派驻,不存在佐杂驻防让一个没有经济基础的聚落直接升级为镇的现象。

综合以上分析,工商业发展程度与聚落规模是决定普通乡村聚落成为“镇”的两个关键因素。简单来理解,某一聚落人口多且集中,设有集市,有一定数量的坐贾商铺;或地处交通要道,成为商旅往来的肩息之所与商品的集散之地;或手工业发达,非农业人口所占比例较大;或是发挥着特殊的经济职能,有官司派驻监管。符合以上任一标准者,就可以被称为镇。现实情况则更为复杂一些,白巷里属于阳城县“四大镇”之一,但当地习惯称之为“白巷里”或“三庄”。阳城县郭峪镇,据当地碑刻资料记载,早在明代中叶就已经是人烟稠密的巨镇,在方志中却未见著录,高平县石末镇、泽州冶底镇等也是如此。碑刻与方志中也常见镇与村通称的情况。这也就说明,在当时人的心目中,对镇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一个聚落称不称镇,会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

二、 制度与经济之外:军镇的实质内涵

前文述及的置镇标准,均以发挥经济职能为基础。在镇的类型研究中,经济之外的军镇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类型之一。张青瑶等学者认为,清代太原盆地仍有一定数量非市镇性质的军镇存在,熊梅对晋南地区镇的研究也印证了类似现象[11]。同属山西省域的泽潞地区是否存在非经济性质的镇?笔者拟以军镇的概念与内涵为切入点,作进一步考察。

军镇制度起源于三国时期,降至北魏,军镇遍设于边境地带,以拱卫边疆和镇抚新地。唐安始之乱后,藩镇逐渐成为凌驾于府州之上的一级政区。北宋开国之初,大量裁撤藩镇,但并未废除“镇”这一行政层级,于各县居民稠密,商业较为发达之地置监镇,派遣监镇官管理。这一举措实则是废除了前朝的军镇制度,镇的军事职能被军、堡、寨、城等其他军事建制取代,转以经济与行政监管职能为主。降至明朝,虽有“九边重镇”的设置,但它们属于大型的军事防御区,之所以命名为“镇”,只是用来强调其军事意义。也即,在明清时期,并不存在制度层面的军镇,无论是军事体系还是行政体系,镇都不在建制之列。倘若抛开制度层面,由于镇的判定标准本来就模糊不清,某一地理实体因具有军事职能,仍沿袭原先镇的军事意义,称之为“某某镇”,则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在北方的很多方志中,并没有驻军戍守的集镇也常常被列入“关隘”“堡寨”“镇堡”等军事性条目中,也从侧面反应出,在修志者的认识中,镇自伊始就带有的军事意义并没有消退。

笔者认为,考察某一区域是否有军镇的存在,就必须对军镇的概念有明确界定,关键在于对军事职能与军镇的关系有清晰的认识。

其一,明清时期,在边缘要地设置有大量的关隘和堡寨,置佐杂或把总等低级军官与守兵驻防,属于军事建制的一种。如泽州碗子城,地处晋豫交界的要冲,拥有守兵、炮台、城墙等军事设施。从功能标准来看,与军镇无异,但并没有将碗子城称为镇的记载,所以不能纳入军镇的范畴。其二,在方志资料中,常见某镇有堡寨、营汛、墩台等军事设施的记载,部分还有把总署等军事官署的设置。如泽州拦车镇,得益于其优越的地理区位,不仅拥有发达的市镇经济,又是清代泽州府的一处兵营,有把总署的驻扎,发挥着军镇职能。但其在筑堡或官兵分防之前就已经是一个乡民屯聚之所,此类镇也不能视为军镇。其三,某军事关隘或堡寨,在承平之日,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聚集了一定规模的人口和店铺,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商镇,柳树与夺火二镇即属此例。在1924年的村镇户口调查中,柳树镇有135户,商户就有51家[12]。夺火镇有133户557人,商户也有11家[13]。这类聚落,往往是其军事职能被商业职能取代之后才冠以镇名,自然也不能视为军镇。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为军镇下一个简要的定义:明确以“镇”命名的聚落;有驻军与官司设置;以单一的军事戍守为主,没有或只有少量人口聚集,无经济意义。以此标准来筛查泽潞地区的“镇”,笔者发现,只有泽州横望镇符合条件。横望镇又名横望隘,位于泽州南部晋豫交界处,周里皆山,地势险要,为重要的军事关隘。万历《泽州志》载:“横望隘,州南,设巡检司一员,弓兵五十名。”[14]清雍正年间,境内虽太平无事,但官府并未废弃对此地的经营,仍设巡司驻防,由拦车镇把总署分兵五名守卫[15]。降至清末,山西境内战火重燃,大口作为“晋南屏翰”的前沿哨所,也重新加筑边墙,添军驻防。与夺火隘与柳树隘不同的是,在弘治《明会典》中就已有“横望镇巡检司”[16]之记载,另在万历《泽州志》卷一的“泽州境图”中,横望镇已然在列。关键在于,横望镇之得名并非源于经济要素,虽贵为晋豫通道的重要关口,但地处太行绝顶,道路崎岖,山势峻险,并不适合人口聚居与发展商贸。

入清以后,“横望隘”与“横望镇”两个名称依然通用,没有严格的区分,也不存在前后转换关系。在1924年的村镇户口调查中,大口村(即横望镇)有66户301人,包括6家商户。虽承担着一定的商业服务职能,但同其一径相通的毗邻聚落商户数量也比较可观,山尖村仅有37家住户,商户就有8家,油坊头村有53户,商户达17家之多;甚至长期充当军事堡寨的碗子城,10户人家中也有1家商户[12]。因此,横望镇并没有任何经济中心地的表现,其聚落规模与商户数量也无法与柳树、夺火二镇相比,很早就冠以镇名,完全是出于重要军事地位的考量,理当归属于军镇范畴。

前人在研究中虽注意到有非经济性质的军镇存在,但由于对军镇本身的概念界定不清,结论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以张青瑶等学者的研究为例,文中将王封镇视为太原盆地军镇的典型,有值得商榷之处。在清代,阳曲县王封镇是山西省硫磺矿的主产地之一,早在乾隆十一年(1746)就派巡检司进驻王封镇,管理日益敏感的磺矿开采,但巡司官职卑微,难以弹压,于是又移太原府同知驻其地,以加强管理。毋庸置疑的是,王封镇的经济地位甚至要高于仅以商品交换为主的普通商镇,巡检司和府同知的先后进驻,只是为了管控磺矿开采,与置兵戍守的军镇有着本质区别。除此之外,文中将交城县的故交与东社二镇也归入(关)军镇一类,但据民国时期的村镇户口调查资料,故交镇共有242户,商户31家,并且是交城县第二区的区公所驻地。东社村有208家住户,其中商户也有31家[17]。此二镇都应该属于乡民屯聚的商业集镇。可见,其“(清代中后期太原盆地)还有13%的非市镇性质的镇存在”的研究结论并不准确,实际结果要远低于这一比率。

三、 结 语

通过以上考察,笔者对“镇”的实质内涵有了一个准确地把握。从制度层面来讲,国家并没有“镇”这一行政建制的设计,与两宋时期的监镇有着本质区别。所谓的“某某镇”,其实就是一个自然聚落,与村庄堡寨一样,同属于乡村范畴。但它又与一般村落有着很大的不同,一个聚落被冠以“镇”名,本来就是其特殊性的展现。由于没有严格的判定标准,我们甚至可以理解为这只是一种称谓习惯,或是一个特殊的身份,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大致可以归为两类:聚落人口相对集中,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占有一定比例,就已经达到了成为镇的标准,这也是明清民国时期镇的主体类型;防卫性质的关隘或堡寨,有官司与驻军,以单一的军事戍守为主,并无经济意义,也有被称为镇的现象。姑且将这类镇视为军镇或关镇,但它与北魏、隋唐时期官方层面设置的军镇有着本质区别,只是沿袭了镇的军事意义而已。从泽潞地区来看,仅有“横望镇”一例,即便是晋北的军事边防重地,也以“某某堡”“某某城”等命名方式为主,称之为镇的情况甚为少见。

在以往的类型研究中,为了体现镇的丰富内涵,依据其功能特征,划分为军镇、驿镇、商镇及多功能混合镇等类型,实则过于琐细。驿镇完全可以归入商镇一类,一个只有驿站或铺舍设置,没有人口集聚与商贸功能的普通聚落,只称为“某某驿”,不会带有镇名。由于驿站与铺递主要负责官员往来、递送物资、传达信息等,需要附近百姓的各种支应,会选择依附于一个较大的聚落设置,在驿站与铺递设置之前,就可能已经是一个镇。或者是便利的交通条件与人员往来频繁本身就为商业发展提供了先天优势,能够吸引商户定居,商业趋向繁荣,也就发展成为一个镇。驿镇与商镇只存在有无驿站设置的不同,并无性质上的差异。出于明清时期并没有“镇”这一行政建制的考量,行政镇也不适合单独作为镇的一个类型,何况其与商镇又高度重合,至少在泽潞地区,单纯具有行政职能而无经济职能的镇并不存在。事实上,由于镇的中心地特性,随着聚落的不断演进,其中的很大一部分都发展成为兼具多重职能的综合型镇。加之史料记载的缺失,部分区域难以满足详细划分镇类型的条件,甚至有可能在类型评定的过程中出错。因此,笔者认为,依据功能特征给镇划分出上述多种类型的实际意义并不大。

从含义与功能类型的层面来理解,镇的区域差异性并不似商业规模与产业特征等方面突出。邹逸麟先生在考察清代江南集镇的地理特征时指出,清代的“镇”,没有严格的判定标准,其基本条件是商业比较繁荣,人口比较集中,与是否有官司设置无直接关系,充满着随意性[18]。与笔者的结论基本一致。换言之,将一个人口集聚的商业聚落称为镇是天下皆然的现象,并不存在南北之分。即便在北方地区,因镇军事意义的延续,有将无经济职能的军事关隘称之为镇的现象,但这只是出于称谓习惯,与经济发展水平无关,无论是数量还是典型性,都无法与前者相提并论,当属于一种非主流的认知。对江南市镇的理解,大可不必将其限定在商业贸易的框架内,在经济发达的苏杭地区,有军队派驻的市镇并不在少数,有官司设置者更是普遍,部分市镇同样设有驿站或铺递。肇源于历史传统,镇有“集镇”“墟镇”“场镇”等多种代称,虽叫法不同但性质类似。在具体考察中,研究者既可遵循南市北集的传统习惯,也可统一于“市镇”或“集镇”,无需在名称上强调区域差异。

对镇的名实与类型的把握,要充分回归到历史现场中找寻答案,而不是利用现代思维先入为主地将其归类,然后对号入座,看似合理的解释却并不符合实际。明清时期镇的两大类型,无论是置兵戍守的军镇,还是人口集聚的商业集镇,都是纵向历史传统的延续。若抛开并不典型的军镇一类,见于旧志与碑刻记载的镇,绝大多数属于人口集聚、工商业发达的聚落,它们是四乡的中心之地,承担着异于一般村落的诸多职能。有的镇会有驿站或铺递之设,可能还会有驻军或官司弹压,还会有社仓、义仓、社学、义学、养济院等社会机构的设置。但它们之所以被冠以镇名,定然是缘于人口与经济因素,这是时人对一个所谓的“镇”最直观的认知。总之,对这一时期镇的理解,决不可囫囵单一,也不适合过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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