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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沈阳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对策建议

2019-02-20奕,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沈阳市民营企业经济

赵 奕, 王 群

(沈阳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辽宁 沈阳 110044)

《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中鲜明提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着力增强市场微观主体活力之主张。在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沈阳市依旧面临较大经济下行压力的背景下,民营经济仍存在整体实力、活力不强等问题,亟待政府从宏观调控的角度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和要素环境[1]。

一、沈阳市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和问题

1. 经济支撑作用明显

目前,沈阳市民营经济占比达到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有80%以上是民营企业,城镇就业岗位的80%来自民营企业。根据《2016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沈阳市2016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5 460亿元,同比下降5.8%;全年固定资产投资1 631.6亿元,同比下降69.4%。在经济下行状态下,民间固定资产以1 049.6亿元的投资总额占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的64.33%,该比例在2015年更是高达78.55%。在横向比较中,2017年中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经济领域权威榜单“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数据显示,2016年民营企业入围数量位居前3名的省份同2015年一致,仍然是浙江省、江苏省和广东省[2]。因此,本文分别选取浙江、江苏和广东三省省会城市杭州、南京、广州的数据与沈阳进行比较(见表1)。

表1 2016年4市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指标

数据表明,民间投资增长率均显著放缓,但沈阳市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是唯一超过60%的。同国内发达地区相比,在沈阳市经济低位运行的状态下,民营经济是更为重要的积极因素。

同杭州、南京和广州比较,沈阳市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总产值虽仍存在一定差距,但是占地区比重更大(见表2),说明沈阳市的民营企业贡献显著,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势和动力是影响沈阳市经济总量及发展活力的主要因素,也是沈阳市转型发展、全面发展的重要支撑。

2. 市场主体增速快

沈阳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中90%以上来自中小微企业。个体和私营商户在新增市场主体中占比达60%以上。

表2 4市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产值

众创空间增量迅猛,集聚了大量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建成了一批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成果孵化器,催生了大量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成为吸纳就业人口的主渠道,民营经济保持着较为活跃的生存态势。

3. 市场主体实力弱

尽管沈阳市民营企业数量增长较快,但个体私营商户的比重占优,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的层次较低。在纳税百强单位名单中,民营企业仍未成为主流,民营经济整体实力有待增强。以列于第30位的沈阳远大企业集团为例,该企业是7家进入“2016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辽宁企业中唯一的沈阳企业,排名仅为476位(2015年为第301位),2017年已跌出榜单。

沈阳市民营企业要实现做大做优做强的目标,必须紧扣沈阳市产业基础和发展特色,加入重点产业(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并围绕产业链实现与国有企业的融合,形成特色优势明显、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民营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产业集群,需要完善的制度环境支持,在形成政策合力的基础上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生产要素。

4. 引擎动力减弱

固定资产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和前提保证,是社会增加固定资产、扩大生产规模、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大幅下降是我国当前经济中暴露出的新问题,沈阳市也存在这种投资结构恶化的现象。

近年来,民间投资一直是沈阳市投资主力,担当着沈阳市经济增长的引擎。但2016年全年,沈阳市民间投资骤跌至上一年度的1/4,引擎作用表现乏力。民间投资的大幅下降是多种因素导致的,作为投资主体的民营企业,主要还是缺乏投资能力、投资意愿或投资方向。投资能力不足一方面是因为企业自身利润下滑导致内源性融资能力下降;另一方面是因为贷款、股债等外源性融资困难,企业缺乏投资资金。投资意愿不足则多是由于制度性交易成本高、私人产权保护力度弱、政策摇摆或难以预期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方向和领域不明确则是因为在传统行业产能过剩的同时,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仍存在着广泛管制,民营企业获得长足发展的制度环境尚不完善。

5. 研判信息不充分

在与杭州、南京和广州等城市进行横向比较的过程中发现,尽管我国目前对民营经济的概念、口径及核算范围尚没有统一认识,也没有专门统计监测民营经济的统一指标体系,但是国内许多城市均在自行建立的相应统计框架下,在各自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或网站不断更新的统计报表中,将民营经济作为重要经济成分,及时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数据。系统的民营经济主要观测指标包括民营经济增加值及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在产业和行业中的分布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所占比重、企业个数及从业人员、创造税收额等直观数据,可以清晰地体现出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势及其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

2003—2014年间,沈阳市在《沈阳年鉴》中专门设立“民营经济”部类,公布了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数据和政策,但遗憾的是,2015年以后便没有继续按照稳定的指标体系公开发布民营经济的主要监测数据,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也缺少集中汇总。因权威信息缺失,沈阳市在进行宏观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场研判、规划及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科学决策和制度创新等的有力抓手和充足依据。

二、 供给侧视角下沈阳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民营经济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市场敏感的特点和优势,不仅更善于把握市场的动向,对于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也具有更强的灵活适应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旨,在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释放要素供给潜力,实现结构调整优化,改革的关键在于制度层面和要素层面的创新。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就是从供给侧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构建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与要素环境。

1. 制度环境

(1) 以制度创新加速市场化进程。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能够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保障。近几年,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的评估,沈阳的综合城市竞争力排在50个代表城市的中上游,但是并未跻身成长竞争力30强,说明沈阳市在完善城市的社会组织体制、制度创新活力方面还存在差距,需要继续按照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规律挖掘自身潜能。

对于当前沈阳市民营经济占据半壁江山、提供超过80%就业岗位的现状,民营经济能够也应该成为最有活力的増长点。需要加速引导社会资本成为产业发展的主体力量,同时需要在制度上加大运用产权清晰的民营化机制进行国有企业的转制改革,有效提高区域资源、生产要素和劳动力的市场流动性,加速市场化进程。从产权保护、市场发育、政府审批与管制、法律健全等方面进行创新,从制度上防止和避免对民营经济的歧视与排斥。

(2) 以政策落地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制度活力在宽松有力的政策环境下体现得更为显著和充分。近年来,沈阳市民营经济在总量上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这是减免小微企业税负、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融资担保、政府采购、创新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推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出台和实施的具体成效。

据沈阳市经济发展状况大调研的结果显示,民营经济发展的隐形壁垒依然存在,例如政府专项扶持资金本来是要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但却经常有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遭遇第一年如愿、第二年遭拒、第三年因扶持条件变更而出局的经历。此外,沈阳市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宣传力度也有待加强,对于散落在众多政府部门的各项产业扶持和优惠政策,民营企业鲜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专门搜寻、解读并加以充分利用,如有的企业在成立10年后才了解到国家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3]。

要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难题,关键在政策及相应配套实施细则的落地、落细、落实上,确保政策执行力度和效果,促使强大政策效应的形成,要在体制上、政策上保障民营经济真正的公平地位,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由自发秩序下的个体逐步转向社会扩展秩序下的合作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4]。

2. 要素环境

(1) 人才质量是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的关键。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沈阳市区域性产业人才需求调查报告》显示,“十三五”期间,沈阳市企业的人才需求总数预计为312 681人,其中民营企业的人才需求达303 883人,占人才需求总量的97.2%。其中,高素质企业家、科技专家和管理团队、具备相当技术能力的劳动者三方面人才需求突出,是沈阳市民营经济突破发展瓶颈的关键要素。由政府引导实施分类指导,利用政策杠杆,完善和创新人才培养及引进机制、企业家和技能人才培训体系等,不仅能够发挥政府在人才领域的外部推动力作用,促使优秀人才向民营企业集聚,而且能够提高现有民营企业人才质量[5]。

(2) 供给高效金融资本可以满足企业多样化需求。调研显示,沈阳市65%的民营企业都曾遇到或正面临融资渠道狭窄、手段单一、成本偏高等难题,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还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60%等差别待遇。民营企业融资遭遇的窘境,反映出实体经济与金融业之间缺乏协调配套的实际问题。完善的金融体系应首先建立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对接企业多样化需求,提高金融资本供给效率。例如,民间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信息传递快、决策链条短、提供服务灵活便利等特点,开展有别于大型金融机构运作和适应小微企业需要的特色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资本市场的灵活融资渠道等多种金融工具的综合运用,不仅能够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结构,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为不同层次、不同产业、不同需求的民营企业丰富了金融资本供给方式和质量。

(3) 技术研发支持体系确保企业科技创新主体活力。据调研,我国约有 70%的技术创新、65%的国内发明专利和 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中95%以上是民营企业。沈阳市为启动科技创新这一全面振兴的加速器,近期推进实施了科技创新“双百工程”、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培育计划”等多项支持政策。在“双培育计划”中,充分体现向民营企业的倾斜,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分别达到了80%和100%。进一步的工作重点在于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及优惠配套细则的落地,切实强化政策导向功能。通过面向民营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孵化载体建设,增强技术研发服务供给能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促进技术供给效率的提升,保持和支持民营企业作为沈阳市科技创新主体和科技创新成果主要来源的势头。

三、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方法

从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入手,提高要素供给效能,释放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动力。

1. 推进产业配套与“国民共进”

(1) 围绕沈阳市支柱产业做好国内、国际产业配套。依托产业振兴,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做好两个配套:一是区域内产业配套,在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汽车产业、航空产业等沈阳市重点支柱产业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的产业配套,形成以国有大型企业为龙头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为龙头企业做零部件、测控设备等转包生产或在维修、培训等领域拓展产业链,大力发展配套服务业;二是国际产业配套,引导组织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全方位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紧密围绕沈阳市重点产业,以项目资助或专项基金等方式鼓励沈阳市民营企业以参股、收购等方式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开展国际间全产业链投资合作,打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采购和销售体系,借助国际产业配套链带动沈阳市民营经济的发展。

(2) 将国企国资的战略性调整与民营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国民共进”。根据沈阳市不同行业中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资源、技术条件动态地确立主导企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资产重组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企国资的战略性调整过程中实现资本和配套生产与协作的良性互动融合。

2. 丰富和明确惠企政策落实细则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进的模式,出台全面具体的政策措施、操作细则,明确政策指向性,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

(1) 放宽市场准入,突出导向职能,助推沈阳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探索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的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鼓励民营企业在制造业、航空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沈阳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挥主力作用,促使其通过资产重组、联合经营、智力资本作价投资等方式参与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改造。抓住进军现代金融保险、中介机构、物流配送、信息咨询和要素市场等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的契机,对企业管理信息化、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制造、军民融合、康养产业、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物联网产品开发及应用等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施固废综合利用、循环化改造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高效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度奖励和补助,推动民营经济在这些领域中的健康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营性基础领域发挥重要作用,采取民营资本联合、联营和特许招投标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领域,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财政补贴等方式弥补项目投资收益的不足,以稳定的收入预期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

(2) 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落实惠企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不断创新简化审批流程;根据沈阳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审批标准、时限、程序、要件等各环节。如在沈阳市通用航空领域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科学规划空域,优化飞行服务并简化各类审批手续。

(3) 深化财税制度的改革,丰富财税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全面降低企业有效税率,取消一切不合理的乱收费,切实提升民营企业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由市本级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份额资金,专项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发展。

(4) 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加强对民营企业生产所需电力、煤炭、成品油、运输等要素的综合协调保障。一是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二是推进流通体制改革,降低物流成本。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三是刚性土地保障,出台刚性规定,在每年的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的指标,确保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民营中小企业技改扩产;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孵化器、加速器、标准厂房、商务楼宇建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集约空间。四是创新用地保障方式,对于确定的重大项目,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保证环保和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五是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对于新迁入并在沈阳市注册的大中型总部企业,提供“家政式”服务,并按其当年对市财政收入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大幅度奖励;租用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补助。

3. 完备市场研判和政府决策所需信息

在沈阳市原有民营经济统计指标的基础上,尽快重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框架。由市领导挂帅,成立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统计局联合工商、税务、科技等多部门,制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遵循统一核算、分项负责的原则,规范沈阳市民营经济统计范围的界定、口径和核算范围,根据民营经济总量、规模、金融、科技创新、就业等类别确定统计指标。在综合考虑各方需求和统计工作实际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多部门联动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方式,确保全市各部门民营经济工作口径、政策扶持口径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体现统计数据在政府就民营经济市场准入、营商环境建设、结构调整、资本提供等问题决策和制定政策时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

4. 提高民营经济人力资本质量

从经营管理者、科技创新者和一线劳动者三个层面全力培育“三高”人才,即高素质企业家、高水平科技专家和高技能工匠。

(1) 积极培育高素质企业家和创业者。将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市、区人才发展规划,依托国内外专业培训机构、知名高校等优质教育资源实施企业家成长工程,重点提高企业家战略开拓、市场营销、资本运营、技术创新和现代企业管理能力。大力倡导创新创业精神,营造尊重成功、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鼓励大学生、科技人员、军转人员、农民工等各类人员进行创业。通过信息发布、财税代理、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等政府公益性服务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

(2) “筑巢引凤”和“招凤筑巢”相结合,灵活打造高水平科技专家和管理团队。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激励,对于沈阳市民营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人才引进政策、措施和办法的,给予相应津贴补助。二是加大对愿意主动来沈阳市开展高层次研究或创业的专家和企业家的支持力度,为各类人才“筑巢”采取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灵活服务和激励措施。例如,凡愿在沈阳市创业的民营企业,除享有较为宽松的准入门槛外,在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融资渠道和项目开发、推介、培训等方面应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和奖励,并对“筑巢”企业提供注册登记、咨询等方面的项目跟踪服务。

(3) 培育符合沈阳市产业需求的高技能工匠。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各层次职业院校,将民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支持在沈高校和职业技术(技工)院校根据沈阳市产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给予一定补贴。三是通过实行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模式,以高精尖的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技能培训和定向培训,推动民营企业转向以技术密集型为主的产业升级,充分培育和激发劳动力潜能。四是对民营企业主动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培训、建立首席技师制度或设立高级技师工作室等内部人才培育行为,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奖励。

5. 有效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

(1) 进一步优化政策性金融产品。一是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小微企业流动性债权基金和民营企业应急周转金规模,放宽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实现倍增。二是用好用活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政府信贷贴息政策支持作用,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2) 根据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创新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鼓励依法合规设立主要服务沈阳市民营企业的民营银行和村镇银行,鼓励沈阳市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为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培育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新型金融业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质押融资,为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6. 促进民间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

(1) 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增强服务供给能力。一是完善创新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通过“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建设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市场开拓、信息化应用等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并在本地转化的,分别给予最高技术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相应的普惠补贴。二是进一步加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孵化载体和创新平台建设,降低创新创业的门槛和成本。三是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深化科技成果“三权”改革,推广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推动更多科技成果确权和转化。

(2) 完善政府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制度,强化政策导向功能。一是加强新产品应用示范,促进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按照采购金额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各一定比例的补助。二是鼓励各级重点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项目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优先面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活跃的科技型民营企业采购,以加快其创新产品的市场开发与培育。

(3)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加大执法保护和维权援助力度。二是对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创制技术标准的龙头或骨干民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三是加快建设和完善沈阳市现有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快速交易、维权和援助能力及产权保护水平,激发民营企业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强度,促使沈阳市民营经济升级为以技术密集型为主的增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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