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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密法治观的深远意义

2019-02-19王成端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守法司法文明

王成端

(四川文理学院 四川达州 635000)

2018年5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生态文明思想,提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六大原则,加快五大体系建设,构建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间表和近期、中期目标,提出了全面推动绿色发展、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等新任务,对党政干部提出了严格要求,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安排[1]。

一、严密法治观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内容

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要用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要强化制度约束作用,运用法治手段和方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2003年1月,时任浙江省代省长的习近平同志提出:“以营造绿色环境、法治绿色经济为主要内容,加强生态省建设为主要载体,全面建设绿色浙江。”[2]浙江省全面推进生态立法,先后制定修订数十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浙江生态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现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生态文明建设整体纳入法治框架,明确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建设美丽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思想的系统阐述,进一步明确了严密法治观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重要地位与核心价值。“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密法治观,既体现了法治手段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助推作用,又明确了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生态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助推器。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生态法治理念,通过生态立法、生态执法、生态司法、生态守法等诸方面的共同实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良法规范引领,绿水青山需要严密法治保护,绿色发展需要严格制度保障,探索大国环境治理新路更需要法治顶层设计。践行严密法治观,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生态立法,不断完善生态文明相关的法律制度,保证生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对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生态法律意识,引导和督促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

生态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生态法治,既要通过生态立法、党内法规的完善,将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又要明确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通过严格的生态执法、公正的生态司法彰显生态法治的权威性,为生态治理划出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严密法治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责任,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依靠法治手段,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靠法治来保障,“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重要抓手,促进和推动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安全体系建设,以构建起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3]

二、严密法治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领域的具体运用

“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严密法治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生态领域的具体运用,其实质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体系。践行严密法治观,建立和完善生态法治体系,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又是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的必然结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场。正如钭晓东、杜寅所言,“复杂性、本土性、渐进性决定了中国特色生态法治必然面向中国的法治实践,是不断回应与对接中国本土资源需求的法治体系建设过程。”[4]

严密法治观体现了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建设作为政治建设的一部分,与生态文明建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均有着特殊地位和作用。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法治建设渗透于、贯穿在生态文明建设之中”[5],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不容分割。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引领着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在多个领域倒逼着生态立法、生态执法和司法改革,成为法治建设和法治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建设为其提供强力支持和保障,需要“从法治思维的高度和法治方式的角度,破解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化解日益严重的生态风险,走出一条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新路,为绿色发展、绿色生活寻求和提供最为有效的制度化解决方案,”[6]需要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约束行为主体的行为,创造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公正司法、人人守法的法治环境,为经济发展模式、生活方式的转换提供法治保障。因此,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须统筹推进,以严密法治观为指导,加快生态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生态法治体系,完美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三、践行严密法治观,加快完善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

2019年2月1日,《求是》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再次强调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坚持好“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原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我们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严密法治观,实现科学立法严密化、严格执法针对化、公正司法权威化、法治监督实效化、党内法规完善化、全民守法自觉化,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体系,全力推动生态法治进程,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科学立法严密化

科学立法是建设完善生态法治体系的首要前提。“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共制定实施了60余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加快了生态法律法规的完善步伐,“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7],但仍存在立法体系化不足、地方立法偏软偏虚等一些问题。践行严密法治观,加快科学立法进程,就要解决“立法碎片化与环保综合性的错位、立法专业化与环保民主性的冲突、立法有效性与法律规范性的抵牾”[4],尤其是生态立法偏“虚”的问题,加快完善生态法律法规,整治地方生态立法乱象,尤其是增强部门法之间、部门法内部的协调和衔接,完善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分工协作,实现生态立法科学民主化、体系系统化、严格严密化。

(二)严格执法针对化

生态执法是生态法治体系至关重要的环节,严格的执法系统建设关系到生态法治的成败。2014年以来,我国生态保护机构队伍建设持续加强,生态执法监察力度空前,中央环保督查与“回头看”直接推动解决14万多个生态环境问题,生态治理水平稳步提升,但仍然存在“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乱象,生态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的情况时有发生[4]。尽管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改革不断推进,生态环保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跨行政区域执法的协调合作等问题仍未解决,“处罚力度缺乏震慑力、执行工作难以落实、执法体制不顺畅、地方保护主义盛行。”[8]对此,必须摆脱因“地域分割、职能分散、权力交叉”而出现的执法偏软、偏难的生态执法困境,有针对性地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完善行政执法能力,朝着“政府目标责任严格化、行政体制一体化、执法手段多元化、公众参与有效化”的建设目标迈进,建设严格高效的生态执法体系。

(三)公正司法权威化

从2007 年全国第一批环境保护法庭设立到2018 年9 月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040个,我国生态司法飞速发展。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数据来看,“2015 年1月至2018 年9 月,全国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0件。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836件”,这与“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78763件,民事案件631285件,行政案件148338件”差距甚大[9],凸显出我国生态司法存在的“法律供给不足、公益诉讼缺位、专业性支撑薄弱”[4]“环境诉讼处理不严、效率较低”等现实问题。在建立健全“最严格制度”的同时,如何用好“最严密法治”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司法的专门化、公正性、权威化不可或缺。践行严密法治观,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通过相关立法,明确生态司法的专门化,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与生态司法专门队伍的培育,进一步完善生态司法机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畅通生态司法救济渠道,加大生态司法公开力度,确保生态司法独立性,积极推进生态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司法公正化、权威化。2019年1月,司法部印发了《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提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立法体制机制,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等改革任务[10],这也为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生态司法行政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

(四)法治监督实效化

法治监督是各类监督主体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法律得以实施、法治正常运行。生态法治监督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建构完善的监督体系,来确保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得到正确的实施,权力运行受到约束,生态法治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国家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重点是对各级党委政府、生态执法部门、生态司法部门加强监督,督促其守规则、重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生态保护职能,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积极推进生态法治建设。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生态法治监督中来,确保生态法治监督的民主性、广泛性,确保生态法治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五)党内法规完善化

严格制度、严密法治的对象既是企业、公民个人,也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从执行的层面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考核的绿色评价体系。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是我们党内法规建设在生态文明领域的新起点和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干部考核机制。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追责、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生态保护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推动生态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要通过党内法规的健全完善,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绩效考核和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增强生态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考核、严格问责,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刚性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六)全民守法自觉化

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强制力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手段,引导、督促、推动全民守法,使之自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自觉保护绿水青山,自觉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参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中来,才是生态法治的最终目标。因此,践行严密法治观,就必须从“法律意识重塑、教育宣传专业化、守法环境转向”着手,实现民众生态法律意识从个人利益、经济利益向公共利益、生态利益的转变,既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等知识性的宣传,又要为守法主体提供可能的守法行为路径,指导和帮助企业、民众守法用法,最终实现从依靠法律的强制守法到全民自觉守法的转变。应加强生态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引导健康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完善生态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法治的影响力,努力营造全民守法、用法的良好生态法治氛围,实现全民守法自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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