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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研究①

2019-02-19贾超然

实事求是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治特色国家

贾超然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大连 11320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不断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践中,举旗定向、纲举目张,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法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这一法治中国建设总目标,总结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凝练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中国传统法治智慧为根基,以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为指导,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不断锻造精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次代表大会上郑重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P22)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法治道路走向、法律体系完善、法治体系构建、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理论丰富五个方面,并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法理运行环节。以良法促善治,以善治证大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在于使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价值底蕴,将制度性的刚性规范转化为国民广泛遵循认可的法治文化,从而实现法治国家、政府、社会三体联动的法治中国格局。

本文基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第五次宪法修正的重要内容,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方面的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价值核心和体系保障三个层面入手深入学习、研究、运用该思想,这对于我们真信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境界,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具有深远持久的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

1.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底。“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创造。”[2](PP470~471)这是马克思对于人类历史传承性的论述,诚然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这种现实性的“触碰”都是继以往历史源头的承接。如果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比作一尊宝塔,那么宝塔的基底便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兼收并蓄、历久弥新,深深植根于中华文明沃土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萃取了中华优秀法治思想的精华部分,并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进一步丰富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内涵。

梳理中华法治发展史,其三个法治精髓在总书记的法治思想中得到了扬弃性继承。首先,中华传统法治思想重视民众的教化德治。早在商周时期“明德慎刑、以德配天”的德治教化思想便已经产生,此时统治阶级认为教化比惩罚更为重要,德治的长效性是高于法治的。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战乱频繁,多数诸侯国不得不采用严刑峻法来整饬治安、富国强军。西汉时期,儒学成为显学,中央政府在改良儒学的基础上实施了“外儒内法”的社会治理模式,开启了封建社会近两千多年的德刑并用的治理方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性问题,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二者相统一,这种德治与法治结合治国的理念不同于传统德育教化观点。传统法治德育思想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崇高地位,其主观上带有严重的阶级色彩,而今天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相结合,则是基于“人民主体”或“人民中心”的观点。德治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丰富人们的精神层次;而法治的目的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这种扬弃是基于社会阶级本质属性而呈现出来的差异,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永远是国家理政施策的出发点。

其次,中华传统法治思想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重视实施的社会效果。法的社会效果是指法在运行的过程中的执行效果、社会反应和实际成效。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的社会效果被投置到重要的位置,如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的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便是社会伦理观念在法治思想中的重要体现。这种重视社会伦理效果的法治思想被沿用至今,例如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时会充分考虑社会公序良俗的影响。但是从阶级属性来说,封建社会的法治伦理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阶级属性,例如谋反、谋逆等“危害皇权罪”不适用的原则就是佐证,而今的法与社会两相适用则更多考虑的是纯粹的社会集体利益。

最后,中华传统法治思想的最大优越性体现在立法的严谨性和丰富性上。战国时期法家代表李悝所著《法经》便包含“盗、贼、网、捕、杂、具”六个方面,其中涉及刑事、民事、诉讼等多个方面。唐代由中央政府组织编撰的《永徽律疏》在中国封建明文刑法典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修法为律的思想被沿用至今。不同于古代封建社会为统治阶级立法,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在于为人民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构建的过程中,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均展示出科学的严谨性,并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丰富发展。

2.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本身有着强有力的聚合效用,这种聚合效用使得中华传统法治思维得以向现代具体法治实践过渡,从而实现历史向现实的转场。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法治建设主要经历四个时期。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实践阶段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需要搭建起我国法律制度四梁八柱来巩固人民革命成果的时期。在建国初期,以民主协商为核心原则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起到了临时宪法的效能。随后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过程中,毛泽东等革命前辈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并于1954年9月颁布施行。1954年《宪法》最主要的贡献在于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得到了最高政治效力的保障。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充分运用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的作用关键在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在对待宪法的认识上,毛泽东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设计与实施必须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对于我们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实践阶段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始发期。这个阶段需要我们从两个方面来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一是恢复法律在国家政治运行中的引导规范作用,二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各部门法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的新起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以往中国法治实践曲折经验的同时,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得出了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通过法治化来保障民主化的结论。面对国内相关部门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邓小平曾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治的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3](P332)为此,邓小平集中国内法制建设力量,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诉讼法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法律,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和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最卓越的贡献就是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大方略的提出及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在党的十五大被首创性提出,其基本内涵是要求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同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都能在法律规范内实施。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略则将中国法治发展提升到了法理学的高度,丰富了法律运行体系的理论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合理继承以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成果基础上不断凝练创新、丰富发展的。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塔尖。如果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比作一尊宝塔,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思想是其基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其中坚,而处于宝塔最顶端的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发挥着统摄作用,正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拥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这颗明珠,才能永葆生机绽放璀璨光辉。[4]

梳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可以看出其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场域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从社会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历史的推动力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而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相应的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总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社会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其产生的根源。在这里我们需要熟识两点:一是法律产生于社会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并在这个矛盾运动中起着“定纷止争”的调和作用;二是法律是社会历史的产物,需要随着不同时期进行适应性调节。从阶级属性来看,马克思认为法律本身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设施。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法、法律等等只不过是其他关系(它们是国家权力的基础)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5](P377)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从原始亚细亚文明中的“权力共同体”,到农耕文明的封建君主制,再到工业文明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只要私有制存在,法律就会被打上阶级的烙印从而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主义法的阶级性是驻足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成果,通过说明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通过阶级立法工具实现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压迫。因此马克思强调无产阶级必须通过革命来解放自身,从而实现在解放自身的同时解放被异化的社会意识形态。

法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社会性是其本质属性(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而法的阶级性特征则是帮助我们认识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有力武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学理念随着社会时代跃迁不断与时俱进,从而摆脱法的滞后性带来的负面影响(法一经产生便已落后社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运用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社会性本质,通过法律维护人民利益的同时,旨在推广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价值从而真正提高人民的法治觉悟,在这里法治已经在马克思主义社会性的基础上得到了时代性的提升。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核心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方面的重要论述中,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了交互性使用。法律本身除了具有“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外,法治思想在民众中被自觉认可的程度成为法治的价值核心。在总书记关于法治方面的重要论述中法的自觉接受与有效施行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安邦定国的总章程。2018年3月11日,为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我国宪法进行了历史上的第五次修正,本次宪法修正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法的社会价值思想。

1.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本次宪法序言修正中,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正为“法治”,虽一字之动,法理境界却全然不同。相较来说,法制先于法治而产生,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和,是法的工具化表现,而法治则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规范社会秩序的法的价值理念化表现。法制一经产生便无法摆脱政权的束缚,在这里法制极易受到阶级属性的控制,换句话说法制的社会效用取决于当权者立法是否良善得当。不同属性的统治阶级一定会按照自己的意志去书写法律,如资本主义社会下资产阶级的立法一定不会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一样。法治则是为公民与政府寻求一个公平公正的法理平台。在法治社会下,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同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要求公民守法的同时更加侧重于对公权机关的控制和约束,公权机关真正实现由“法无禁止即许可”向“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执法理念转变。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向法治理念的转变是民主法治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深入人心的体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符合世情国情、符合新时代的应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我国“三期叠加”的经济发展态势,提出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核心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不仅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21世纪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新理论成果。将经济发展新理念写入宪法,从最高政治层面保障了新发展理念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指导作用,同时在“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之后书写“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重视并肯定了法治引领保障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从社会目的层面来看,新发展理念以创新为核心,以共享为宗旨,以协调、绿色、开放为方式,相互融合、互为表里,最终落在全民共同享有国家发展成果的目的性上。这个目的性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法治的核心在于更好地保障人民民主的权益,所以实现新发展理念中的全民共享就必须依靠海晏河清的法治环境。

2.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说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国家层面构建民主法治的法理规范,那么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在民众之中树立德法结合的法理观念。修正后的总纲第二十四条,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明示了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如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归根结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在于培养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公民及如何培养社会主义公民的问题。以往对于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大多用“四有”(理想、道德、文化、纪律)、“五爱”(祖国、人民、劳动、科学、社会主义)来评判。而新时代的合格公民在“四有”的基础上还应懂法律,要通过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教育来塑造“四有一懂”的精神文明规范。在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中,“五爱”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公德,这种公德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早在党的十八大以“三个倡导”的形式被提出,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价值表达,“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公民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展开,互为依托、相互融合,高度凝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标准和实践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经提出便赢得了民众的广泛认同,主要是因为其顺应人性,通过合理的价值判断和选择确立社会的价值整体性,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利益追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反映最广大人民对生活美好愿景的体系和逻辑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拥有强大的价值生命力,这个生命力源于国家顶层的正确引导和亿万人民群众的价值共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家治理体系、内容和行为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法治国家的治理成效最直接的反映就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取决于能否不断实现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直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了正比的良效关系。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不仅为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注入了强心剂,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巩固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共识基础。[6]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保障体系

1.完善的理论体系。理论源于实践、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积累沉淀从而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第五次宪法修正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列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从而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与国家的指导思想的有机统一,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更好地发挥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时代潮头、应实事之变,在摸索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治国理政思想,并在党的十九大上将这一思想正式确立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21世纪以来世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精华,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指南。本次宪法修正将科学发展观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共同写入宪法,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中国“名牌”效应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得到不断丰富发展和创新。

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宪法第一条明确的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问题。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组成及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而政体回答的是国家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组织政权。从我国的国体来看,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形式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国家性质中已然表现出来,但是这种表现仍不够具体,在国家政治总章程的宪法之中只是暗含性的表现,而本次宪法修正应时代发展需要在宪法当中明示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本质特征和领导核心地位,真正实现了由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保证的统一,同时标志着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三者是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统一的。

2.完整的组织体系。完整健全的党和国家领导体系对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次宪法修正修改了宪法中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任期限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的长期总结中,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对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更好维护全体人民利益具有根本性的体制意义。从党章和宪法来看,关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军委主席均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为了确保党的领导权、国家的领导权和人民军队的领导权能够得到权威性的集中,实现“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能够在宪法上得到落实,应民众的呼声和时代的需要,本次宪法修正对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进行了相应调整。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任期限制的修改并不意味着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要实行终身制,党章第六章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7](PP50~51)因此,在我国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人任职始终坚持任期制而不是终身制。

在国家机构组织完善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本次宪法修正中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添了第七节人民监察委员会。[8]同时为了完善我国监察制度,于2018年3月20日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从机构性质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是垂直领导的独立监察体系,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其主要监察对象为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从事社会公众性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往监察职能由党、政府、检察院共同行使,监察体制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行政、司法、监察系统逐步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从法制保障来看,《监察法》详述了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国际监察合作以及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监察保障,构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威监察体系。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制衡体制,我国的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的反腐倡廉工作,国家监察体系的确立是我们党进一步加强反腐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道路的创新之举,同时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民主法治不断推进的战略举措,标志着我国在法治组织体系创建上迈向了一个崭新的高度。[9](PP2~16)

3.完备的安全体系。国家整体安全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正式施行,标志国家安全观思想在法律层面上得以确立。从《安全法》对国家安全的定性来看,国家安全既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政治安全,同时也包括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排除外界威胁的持续安全状态。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使经济、政治、社会三者得到了持续统一的发展。从国家安全的领导机制上看,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具体实施,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任主席,足见我们党对国家安全的重视程度。同时在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等关键问题上,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确立了由情报收集、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审查监管、危机管控等环节组成的国家安全保障制度,自此国家安全体系的柱石已然建立起来。[10](PP3~4)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也得到了不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观的系列重要讲话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国家内部环境安全,也包含国家周边及外部安全;既包括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自身安全,也包含国际社会协同发展的共同安全;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传统安全,也包含科技、信息、生态、资源等非传统安全。同时,习近平总书记面对大数据信息时代的特征,创造性地提出了网络安全观的概念。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已经从虚拟空间场域迁移到社会现实中,信息网络给人们带来快速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意识形态攻击、信息隐私泄露等公共和私人问题。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维护“网络主权”要求,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网络管理具体部署。[1](P42)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平等、安全是现代社会人权的基本维度,从人的社会性来讲,安全是最高的社会概念,是维护社会成员自身权利的政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国家总体安全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了安全这一政治属性对于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同时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安全观又实现了继承性的发展,将体现在单个社会人本身的政治保障扩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整体安全发展思想。

结论

历史表明,任何理论思想都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11](P12)经过长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开启了新的历史方位,进入了新时代。时代之新,标志着我们进入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标志着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标志着我们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接近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面对这一伟大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并实现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阐发了具有鲜明中国特征的法治理念、主张、话语和立场,既满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需要,同时也实现了21世纪科学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逻辑表达。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伟大实践的不断展开,习近平法治思想亦将丰富完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取得新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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