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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三论

2019-02-19朱国良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治化权威依法治国

朱国良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济南 25010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两个基本的提出,昭示着党领导人民推进全面实施法治的决心,昭示着新时代鲜明的法治主题和法治权威。

一、法治方略论

(一)依法执政是一种法治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过程。[1]依法执政事关党执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里的合法性是一种广义的认可,党员干部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这是一种政治自觉,更是一种法治自觉。革命战争年代依靠武装斗争夺取政权,人民武装是赢得政权的坚实力量,执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自于武装斗争力量的强大。国家建设时期,执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成就,经济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基本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足以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和全力支持。当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当物质文化需求发展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时,人民的政治文化素质得到极大地提升,政治文明的发展对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未来几十年,法治将是硬道理。在这种形势下,党员干部的执政意识和执政能力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传统的政治权威将被法治权威所取代,依法执政将成为执掌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源泉。

依法执政是新时代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领导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的重要途径。依法执政是经历了几十年的不懈探索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党的集体智慧的结晶。依法执政必须正确处理好的核心问题是党和法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2]党和法的关系问题事关我们的执政党能否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事关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和法治认同,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给出了回答,那就是执政党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是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是一个伪命题。但是具体到每个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个体的时候,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执政党只有服从宪法和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政,这是一种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大力提倡弘扬法治精神,将依法执政的理念熔铸到执政者的头脑之中,体现到具体的行动之中,要养成尊重法治、敬畏法律的意识、思维和习惯,真正形成党员干部依法执政的法治自觉。

(二)法治是基本方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在深刻认识和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3]选择法治作为基本方式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和历史的必然,是相对于中国传统历史中的人治方式而言的,是为了我们党执掌政权的长治久安,是对历史的超越。法治作为基本方式意味着依靠法治走出历史的周期律,意味着依靠法治摆脱那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政专横,意味着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给桀骜不驯的行政权力戴上法治的羁束,使其为国家谋太平、为人民谋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显示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选择法治方式的自觉和坚定,法治作为基本方式的突出效果已经显现出来,赢得了民心、树立了权威,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展现了中国风采、发扬了中国特色、走出了中国自信。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经常慨叹伴随着物质的丰富和改革开放进程的加深,道德的滑坡越来越严重,甚至是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面对这种现实,党中央提出了坚持德法并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可以说,法治是整个社会倡导和践行道德的最可靠方式,法治可以充分发挥法的强制性作用,可以与道德的践行形成互补。法治不仅具有强制力,还具备理性的品质,法治要求经过充分的程序,程序是保障实体正义的有效条件,现代社会的精细化发展,对理性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人们的取舍不是随意的和一时的,要求经过广泛的研究论证和严密的组织计划,法治恰好能够满足这一严格的要求,现代智库的充分发展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我们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还在于法治能够克服少数人的专横,最大限度的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这是现代民主社会最为关键的要素。一个敢于和能够维护整个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广泛利益的社会,才能得到最广泛的拥护和爱戴,当下党中央提出的打黑除恶、维护社会稳定,就是为着最广泛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想。只有以法治为基本方式,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才能厚植执政基础,获得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上升为我们的宪法、写入党的章程,而且进入全面推进的阶段,业已成为一种新时代的常态,并逐步成为全国人民的日常行为范式。事实证明,依法治国是最好的战略选择,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事关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4]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行动准则,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导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现着党和国家的人民情怀,是为着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所谓法治兴则国家兴就是这个道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人民生活幸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必然是人民为中心。为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控制权力必然是其关键要素。法与权力是一对关系紧密的矛盾统一体,党执掌国家政权是依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的,但是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又要必须去规范和羁束权力。没有法律羁束的权力必然是任性的权力,会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价值所在,因为权力和人权总是相对而生的。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体现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认识的升华和飞跃,体现着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创新发展。创新是一种极其宝贵的品质,可以说,没有创新就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法治的实施必须进行创新,没有一层不变的法治,社会生活总是不断丰富发展、呈现出复杂多变的一面。协调本身也是法治运行所必须的理念和特质,需要各种层级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需要各种司法执法部门的协调,法治本身就是一套复杂的精细化的体系,没有协调就不可能健康正常运转自如。绿色环保理念既是立法的宗旨更是法治运行的目的,法治本身的持续良性发展依赖于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和绿色发展,绿色环保是所有社会要素的根本所在,即使是成为暂时的不利和不畅,但从世代发展的长远和终极目标上来看,绿色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本质要求。至于开放和共享,更是新时代我们应该坚持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的创新理念,因为法治系统本身是不可能故步自封的,必须充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必须充分参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实现开放式发展、实现法治的共治共享成果。

二、治国理政论

(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3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的理论命题,[5]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探索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这是第一次将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和现代化结合起来。如果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的四个现代化是第一个现代化,那么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则是第二个现代化,这个现代化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对执政规律、国家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发展规律深刻把握的基础上审时度势而提出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真正从一个革命党逐渐转变为一个具有现代意识的执政党,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论和治理实践的新篇章,具有无比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大国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创造性思考和提出的,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6]提出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策略,确立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确立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两个阶段两个十五年的具体发展规划。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以治党治国为基本面向,坚持治国必先治党,坚持从严治党,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宝贵经验,已经为历史所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形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必须的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才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不断创新解决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遇到的各种难题和和矛盾。国家治理现代化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政的理念,坚持依靠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体而不是国家治理的客体,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应该是以人民为中心。执政为民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最好体现,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凝聚起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强大力量,最终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远大目标。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重视全球化治理,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到全球化治理当中来,发挥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用。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不仅能够使中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能够造福整个人类,能够使中国在与世界各国共享共治中传播中国声音、共享发展成果,为世界上其他国家提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模式和中国经验,在全球化治理中发挥作用彰显中国智慧。全球化也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同时也是走向全球化的过程。新时代中国提倡的“一带一路”建设正在成为中国参与全球化治理的重要途径,“一带一路”建设成为中国与世界各国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链接,成为向世界各国传播中国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载体,成为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参与全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场域,不断提升着中国对全球治理体系的参与塑造能力。

(二)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法治化”。没有实现法治化的国家,很难想象能够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过程同时就是实现法治化的过程。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是指国家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是管理国家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治理能力是指运用国家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管理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事务的能力,是治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能力,简言之是治国理政能力。所谓治理现代化就是实现各种制度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序化、制度化和公开公正有序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必须依赖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才能实现,法治的健全和完善正是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十六字方针首先要求科学立法,所谓科学立法就是要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必须的法治体系的科学和完备,科学首先是建立在法治健全基础之上的,要保证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有科学而规范的法治制度体系。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素还在于必须严格执法,仅有科学的立法还不能实现法治化和现代化,再好的制度都必须依赖严格的执行,没有严格的执法和贯彻实施,科学的立法也只是一纸空文。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本身就必然包含着严格执法,不严格执法就会使治理的法治化成为一句空话,也就不可能会有治理法治化的实现。

法治化还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进行评判,这个标准就是法治化。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包括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各种体制机制的现代化,也就是法治制度的现代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进行国家治理的人的能力现代化,人的能力现代化体现在对现代法律制度的运用和驾驭,体现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上。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没有培养出法治思维,或者根本没有遵守规则和制度意识,不能够严格依法办事,那自然也是不可能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法治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没有法治化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法治化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评价标准,只有用法治化的标准才能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

新时代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要求我们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进一步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立法工作。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一样都是我们进行国家治理的方略,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强调践行道德的最可靠方式就是法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国家治理法治化指明了方向和推进路径。2018年5月党中央也出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规划也明确了入法入规的核心任务和时间阶段,下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就是要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新时代的法治体系,尤其是将社会的一些基本道德规范及时纳入进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约束和惩治突出的失德失范不良行为,捍卫道德行为和文明风尚,在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引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引导和规范公民的道德言行,促进文明行为和文明风尚的养成,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三、宪法权威论

(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必须从理念上改变对国家宪法的基本看法。宪法权威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宪法权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和重要基础,是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统领和核心。传统理念中,宪法是政治性的法律,往往是被束之高阁,供奉在神坛上的,是缺乏司法适用效力的,哪怕是被违反了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惩罚性措施,甚至是冠之以“良性违宪”。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从树立宪法权威的理念开始,宪法绝不仅仅是一种摆设,宪法应该是最崇高的,宪法是一种国家精神的体现,由此筑牢宪法信仰的法治基础。要从权力之源的高度深刻体会宪法的巨大威力,培养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公务人员对宪法的敬畏意识,要让执政者对宪法的敬畏意识引领整个社会的风尚,使敬畏宪法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意识和宪法理念。要认识到宪法不仅仅是有政治性的一面,更有法律性的一面,所有的具体部门法都应该从宪法里找到授权和源头,要把宪法作为对法治的根本信仰,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得到及时惩罚和修正。

必须从行为上强化对国家宪法的根本遵循。维护宪法权威不仅仅是树立宪法理念,更要落实在行动上,每一个公民都有付诸实际行动维护宪法权威的宪法义务。宪法是公民行为的根本准则,公民应该用实际行动捍卫自己的基本权利、履行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对于任何破坏宪法、违背宪法的行为,公民都有义务去监督检举和控告,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的权威。公民依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检举、控告、揭发的权利,尤其是加强对公权力主体的监督是对宪法权威的最好维护。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应该严格按照宪法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作为对宪法权威的有力维护和根本落实。

必须从制度上推进对国家宪法的司法适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7]宪法的实施莫过于宪法的司法适用,也即是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宪法司法化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领域,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所谓狭义宪法司法化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作为说理和裁判的依据,是当前推进宪法适用的有效途径。所谓中义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条文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直接适用宪法作为说理和裁判依据,这是当前推进宪法司法化的直接途径。但同时需要解决的是我国宪法规范的可操作性问题,只有增强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性,宪法才能更好的作为人民法院说理和裁判的直接依据。所谓广义宪法司法化是指人民法院要承担其违宪审查的职责,有学者也将其称为最为激进的宪法司法化。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必须从制度上推进狭义和中义宪法司法化,那就是既要让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作为人民法院裁判和说理依据,还要让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条文作为说理和裁判依据,更要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在宪法适用过程中提出相关司法建议的工作,要让司法建议发挥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作用。

(二)树立宪法权威,要让宪法成为权力行使的“紧箍咒”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新时代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深入推进,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宪法权威最根本的还是体现在宪法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上,要真正做到对公权力施以有效羁束,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否则宪法权威还只能是空中楼阁。

首先,树立宪法权威要做到依法确定权力。权力和权利往往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范畴,是“公”与“私”的界分,公权力有多大界限,私权利就受到多大限制。对权力监督的根本就是要对权力列出清单、限定范围,要做到运用宪法科学确定和配置公共权力。宪法是明确的,权力是清晰的,宪法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是不可以行使的,真正做到没有授权,就没有权力。权力一定是有明确依据的,绝不能自我授权,要充分尊重宪法权威,形成宪法信仰,国家公务人员在掌握公共权力时首先应该检视手中的权力是否具备明确的宪法依据,权力的界限是不可以逾越的,权自法定,只有法律才能赋予权力,国家公务人员首先对宪法和法律负责,而不是对上级负责。其次,树立宪法权威要做到制度限制权力。权力的使用必须有外在的约束,而且是一种恒定的约束,这种限制和约束只能是来自于制度,不能依赖圣贤自律。只有制度才是刚性的,权力要有刚性的制约和限制,毕竟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最易于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很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在忏悔中几乎都会提到,当他们掌握了大权时,制度对他们来说几乎就是形同虚设,制度对他们没有了任何外在约束力,权力就变成了为所欲为,这种没有制度限制的权力必然使人走向毁灭。第三,树立宪法权威要做到阳光使用权力,制度必须是公开的、阳光的,滥用权力和殆于行使权力的不当行为在公开监督制约下才能有效减少或者避免,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阳光使用权力才能真正做到遵守法治、维护宪法权威。阳光使用权力就是要让权力公开接受制约和监督,让监督成为一种公开活动,人们可以公开问询,让权力的行使成为一种“可视”的过程,杜绝私下交易和掩人耳目的做法。第四,树立宪法权威要做到合理监督权力。监督权力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同样不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监督权力有一个限度合理性的问题,绝不可以逾越和代替,越权就不是合理监督,超越了限度的监督就是擅权和越权,反而违背了宪法的基本规定,成为一种有损宪法权威的行为。第五,树立宪法权威要做到严惩滥用权力。没有惩治就没有遵守,没有人会把没有惩治的规范严格遵守的;没有惩治,所有的规范就成为一纸空文,宪法权威无从谈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然要求严惩滥用权力的任何行为,使得任何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这个“紧箍咒”。严惩成为一种潜在的震慑和必然的后果,权力行使者的内心就会形成深深的敬畏,严惩其他权力滥用者,对所有行使权力者都是一种强烈震撼的宪法法治教育。如果能够做到让所有的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首先下意识地想到:“这个事情宪法是怎么规定的”,那么树立宪法权威就已经真正实现了。

(三)树立宪法权威,要让宪法走进老百姓的生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权威,要让宪法得到有效实施,要让宪法走进老百姓的生活。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一种总的要求和应该达到的状态,具体而言,首先,能够运用宪法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老百姓来说,当自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不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在宪法上是怎么保护的”、“我的宪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了”等。这就要求民众能够做到基本熟悉宪法,熟悉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在公民日常生活中能够成为一种自觉和必备。要让宪法切实有效实施,让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宪法的庇护和保障,让公民在宪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切身经历中提升对宪法的好感与亲近。只有亲近公民日常生活,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感受到宪法是有用的,宪法才能走进老百姓的生活。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宪法进万家活动”正是着眼于力图使民众熟悉宪法、运用宪法的有效做法。其次,能够运用宪法的武器监督执政者的权力行使行为。执政者亲近民众的关键是要带头尊重宪法权威,执政者树立宪法权威意识更为重要,要身体力行引导整个社会弘扬宪法权威,当然得经得起民众的宪法监督。当老百姓亲身实践到了能够运用宪法武器监督执政者的权力行使行为,并且纠正了他们的违宪行为,老百姓自然会更加亲近宪法、信服执政者,老百姓参与执政、参与宪法实践的热情就会得到极大地提高,法治政府权威会不断提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选是依宪执政”在当下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必须是在树立和尊重宪法权威,自觉接受民众宪法监督的基础上实现的,这既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也是让宪法走进老百姓生活的必然进路。最后,通过宪法实施构建一种让人们能够获得尊严和体面的公共生活。所谓让人们能够获得尊严和体面的生活,是指宪法有效实施,并且能够切实承担起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的职责和功用,进而使得整个社会的工作生活状况呈现出一片井然有序的和谐景象。宪法的有效实施能够实现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标,构建起一种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在宪法秩序的范畴内,权力各安其道,权利成为了权力的边界,人们能够惬意而祥和的生活工作,根本无须仰视公权力,也不去羡慕公权力,人们心中最崇高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宪法成为每一个人的信仰,成为人们心目中最权威和最有法律地位的根本大法,宪法完全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世界观之中,宪法精神为人们所敬仰,人们沐浴在宪法的阳光中,宪法的功用和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这一切都来自于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够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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