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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3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工伤保险工伤

栏目主持:方和 电话:028-62376126

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应该如何处理?

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一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所在地区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是工伤保险实行职工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总之,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不仅体现了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而且可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相应分散单位的工伤事故风险。

关于职工遭受到事故伤害的处置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等条款也作了明确规定。主要立法意涵四个方面:

一、确保受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职工遭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医疗救治,以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怀。

二、做好伤害职工的性质认定。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职工工伤认定的决定(基本要求),以确认职工伤、亡的性质。

三、搞好伤残职工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经医疗机构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一般指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基本要求),以明确工伤职工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

四、落实好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根据用人单位及职工是否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条款规定,正确处置工伤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以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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