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中警察安全风险分析及保障
2019-02-19□李宁
□李 宁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9)
警察作为国家特殊的职业,承担着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警察职业是责任与风险并存的,是和平年代最危险的职业。警察由于担负着惩罚与预防犯罪、保护人民、进行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受来自各个方面的显性的与隐性的、可知的与不可预见的、确定的与不确定的职业风险。[1]但是,当前社会一直强调警察如何保护人民安全,而忽视了对警察人身安全的保护。过度强调警察的付出与牺牲,使警察变成了一个弱势群体。可想如果警察的人身安全都保障不了,又如何保护人民的安全。现实情况是警察在进行警务活动中处处存在危险,暴力袭警、暴力抗法问题突出,警察伤亡问题日益严重。
根据公安部2016年4月统计的数据,公安民警因违法分子抗拒执法活动所遭受袭击的负伤人员达到8481人,占负伤民警总数的42.8%,而且五年内比重逐年上升,2016年比2015年更是上升了23%。[2]据统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平均每天发生1.3起袭警事件,即每18小时就有一起事件发生。其中,2015年全年经过媒体报道的暴力袭警案件共计379起,月均发案30余起;2016年上半年就发生了321起,月均发案近60起,发生率成倍增长。[3]无疑,袭警已经成为公安民警伤亡的最主要原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公安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因其强制性、暴力性、限权性,在实行公安行政措施时更加容易遭受违法分子的反抗,增加民警伤亡风险。
本文将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角度分析风险形式和原因,对如何保障警察在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的安全提出相应对策。
一、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中安全风险形式分析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内涵及研究方向
1.内涵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于继续发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者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4]
2.研究方向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业务内容不同可分为治安强制措施、交通强制措施、边防强制措施、消防强制措施和出入境管理强制措施等。本文主要针对公安民警执法时最普遍实施的治安强制措施和交通强制措施两方面进行分析。
安全风险可分为以伤亡为主的硬性伤害和对警察心理和生理上造成的看不见的软性伤害,本文主要来自袭警造成的警察伤亡的硬性伤害风险。
不同于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十分广泛,具体的种类有几十种之多。种类虽多,但公安民警在平时的警务活动中实施最多的有限制人身自由类的约束、强制传唤、盘问检查,以及限制财产类的查封扣押和收缴、追缴。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公安行政措施中的风险表现形式
1.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手段,强迫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传唤是现场执法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至派出所调查的最主要方式。强制传唤的前提是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这就说明行为人本身就具有反抗心理和反抗行为,成为反抗公安民警执法乃至袭击民警造成伤亡的诱因之一。其次,强制传唤具有强制性,这代表现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民警具有语言和行动上的强制行为,行动上的强制行为伴随着肢体接触,可能会成为事件升级的导火索,导致违法行为人肢体上反抗的过激行为或使用管制刀具等更加危险的行为,最终给民警的人身造成伤害。还有,在强制传唤过程中,民警还有可能遭到违法行为人的家属和不明真相闹事者的围攻、群殴等人身伤害行为。
2016年6月4日晚22时许,孙某等4人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门口与人发生争执并殴打对方。民警到达现场后孙某等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孙某等剧烈反抗,对到场民警实施踢、打、咬等暴力行为,孙某在被警察押解上警车后仍然用牙齿撕咬民警,造成民警蔡某等面部软组织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挫伤、皮肤受咬伤破损等。
公安民警在实行强制传唤这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性,很容易因为相对人的反抗行为导致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2.盘问、检查
在警务活动中,民警经常会对有嫌疑的人进行盘查和检查来确定被盘查、检查人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可以说,盘查、检查的执法过程中是袭警的高发活动,在警校及机关的日常训练中也是以应对盘查、检查的突发情况训练为主。因为被盘查、检查的人身份、行为、随身携带物品都具有不确定性,如果被盘查、检查人刚实施完违法犯罪活动或携带有违禁危险物品,又或自己本身就是逃犯,很有可能在被盘问检查过程中伺机对民警进行袭击,还有所谓的面子上过不去不配合进行反抗的,都有可能对民警人身安全造成危险。
2012年4月3日,某市5名民警和辅警查处一个非法讲经点时,对现场的相关人员进行盘查,遭到被盘查人员的暴力袭击,致两名民警重伤,一名民警轻伤。
2015年3月12日下午,怀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怀远县榴城镇第三中学门口,对涉嫌吸食毒品违法的王某飞及其驾驶小轿车进行盘查时,遭到王某飞反抗,致民警刘某右膝部、左膝关节处、左小腿多处皮肤挫伤。
盘问、检查是警务活动中最普遍的执法活动之一,也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中最普遍的措施之一,其在实施时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执法相对人有可能做出各种伤害公安民警的行为。所以盘问、检查也是安全风险最高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3.约束
约束指公安机关对具有社会危险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对其人身、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保护措施。公安民警在平时的警务活动最多使用的是约束酒醒。酒后人的意志模糊,由于酒精的原因,他们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大脑和行为,尤其是醉酒的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民警在对醉酒的人进行约束时,他们在神志不清时遇到外力的刺激更加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攻击性。他们在被约束时,想要摆脱控制,就会袭击民警甚至进行殴打,造成民警受伤。在朱孝兵、李国和《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现状分析与应对之策》(2017)调研报告中指出:在被调研单位中的受伤民警,超过一半是在处置有醉酒警情时受伤的。在江苏省,酒后袭警案占到全部袭警案的60%以上。
2016年10月12日下午,青岛市城阳公安分局惜福镇派出所民警在城阳区某KTV处置一起伤害案件时,对酒后的陈某超、杨某栋、冯某波、刘某亮、潘某等人进行约束时遭到袭击,导致多名处警人员受伤。
约束是一种对人身自由限制较强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在约束中,约束醉酒人又是实施最多的。中国酒文化博大精深,但酒桌上的劝酒文化和人情文化使得大部分时候会出现喝多甚至喝醉的情形,这不仅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在民警对其进行约束时,还会因为无意识的反抗对民警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4.查封、扣押
查封是对相对人财物就地封存,防止其任意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为及时制止或查明违法行为而依法扣留嫌疑人有关的物品或者证件。扣押是公安机关平时警务活动中经常使用的强制措施,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扣留车辆、机动车驾驶证而被相对人殴打的案例比比皆是。现在很多人只有片面的法律价值观,他们只记权利不记义务,在他们眼中,只有“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当民警对其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时就会不顾一切地抵抗,导致事件一步步升级甚至暴力袭警现场民警。这也是交通警察更容易遭受危险的原因之一。
2015年的“11.4洛阳暴力袭警案”中,民警依法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暂扣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三轮摩托车,邓某某生气后蓄意报复,手持西瓜刀袭击执勤民警,最终导致民警马玉军、沈浏伟殉职,刘辉、李峰重伤。
查封、扣押是对物的强制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触及到物品所有人的“财产权”,所以在查封、扣押时容易受到相对人的阻挠、抵抗而导致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5.收缴、追缴
收缴是公安机关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以及赌具、赌资等非法财物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的违法所得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首先,收缴的是违禁品和非法财物,追缴的是违法所得,本身就是违法的物品,这些就是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证据,所以行为人是不情愿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其次,很多时候由于行为人法律意识的欠缺,自认为自己的财物是合法的或者认为民警无权对其物品进行收缴、追缴,所以对民警进行百般阻挠。警察在追缴、收缴时,相对人极易对抗民警,对收缴、追缴的强制措施本身进行反抗,且很容易和民警产生冲突,最后造成民警的受伤乃至死亡。
2017年2月12日23时许,岳某和吴某处理刘某等赌博警情时,对现场赌资赌具进行收缴,遭到刘某等反抗并对民警进行推搡、拉扯、冲撞、拳打,造成民警岳某左眼挫伤、口唇损伤、左手中指表皮损伤,吴某左手指甲床出血、右侧第4肋骨骨折。
收缴、追缴作为另一类对物的强制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其行为本身具有更高的强制性和暴力性,并因其针对的客体多为违法的财物,所以在实施收缴、追缴时民警更容易遭到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
在实施其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也存在很大风险,日前袭警造成警察伤亡现象仍层出不穷,警察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
二、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中安全风险原因分析
(一)警察自身缺乏防范素质
1.缺乏防范意识
袭警案件之所以屡屡得手,造成警务人员伤亡现象层出不穷,首先就说明警员缺乏较强的防范意识,留给不法分子破绽,对行为人疏忽大意,缺少防范,不能认识职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我国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和谐太平的发展状态,人民安居乐业,[5]大部分地区的治安形势比较良好,这就让大部分警员放松了警惕。一般的基层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主要处理的也就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袭警情况不是经常出现,都认为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虽然袭警概率不高,但只要发生在自己身上那就是百分之百。民警在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往往只注意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而忽视了自己的安全问题。[6]还有些民警轻视违法分子,出警时不带防护装备,过分迷信警察证和警服的威慑力,轻视了所面对的违法风险程度。[7]笔者在公安基层实习过程中跟随民警出警时,出警民警身上的九小件腰带基本只是摆设,袋子里没有相应的装备。长期这样就使得警员在突发情况面前不能马上做出反应,不能很好地应对,从而导致自身安全受到侵害。
防卫意识是警员的最基本素质,只有具有较强的防范意识,才能在突发情况下保持清醒的头脑,快速应对风险,才能将伤亡降到最少,才能保护自己的安全。因此警校应该加强学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在职民警应该时刻注意防范,在进行警务活动时注意周边环境、人员动向,保持高度警惕。
2.缺乏自卫技能
只有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兼备,才能更好规避风险,产生真正的战斗力。[8]如果每个警员都能够十分熟练地掌握运用警察自卫术,就能在面对突如其来的袭击事件中快速反应,下意识进行自卫,就会大大减少警务人员的伤亡,也会给控制和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极大帮助。警员在警校是受过一定格斗训练的,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院校在警察格斗课中教学比较随意,学的也只是一些花拳绣腿,不能与实战相结合。当警员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时,每天忙于应付工作,没有时间进行格斗技能和自卫技能的训练;公安机关也缺少相应的意识,很少对警员进行防卫技能训练。这就导致了警察在面对风险时与常人无异,不具备相应的自卫技能,从而出现如此多的伤亡事件。
在警察队伍中加强警察自卫术的训练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每个警员必须掌握几招简单适应的自卫术,这样才能降低风险、保证安全。
(二)社会价值观扭曲,“媒体袭警”现象严重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化加剧,城乡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转型期社会规范缺失,导致部分人心里扭曲,对社会充满失望和仇恨。他们把社会的矛盾和不公平全都归结于公权力的失职,而把对公权力的怨恨直接发泄在接触最多的警察群体上,警察作为国家暴力机器和阶级专政的工具、国家和政府的“代言人”,[9]自然就差成为了众矢之的。现在出现很多“仇警”现象,在一些人眼中,警察就是“坏人”的象征,加上现在社会风气不正,个人社会责任感低,自私现象严重,凡事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只要警察在执法时触碰到个人的利益,就会不顾一起将不满情绪转化到民警身上,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往往具有强制性,更容易引起相对人的反抗,甚至袭击民警。
媒体袭警是指媒体以吸引公众注意力为目的态度对公安事件进行强化、夸大报道,以引起公众对媒体的关注,其传播的必然效应是引起公众对警方的指责,造成公安工作和公安形象的舆论危机。[10]现在许多媒体缺乏社会责任感,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不负责任,尤其是涉及警察与民众的矛盾时,更是充分发挥主观随意性,歪曲事实,将案例写成“故事”,将民警规范执法写成“群众英雄”英勇抗警,为的就是迎合部分读者仇警的心理。媒体为了“影响”和“轰动性”的新闻,加大对警察负面形象的炒作。他们本着“警察就是坏人的代名词”的思维导向,对警察负面信息进行大肆渲染以博眼球,这就更造成警察信任感和正义感的缺失,最终导致群众更加仇警的恶性循环。当年轰动一时的杨佳袭警案更是一度将杨佳视为新时代的英雄;雷洋案也是引起网民声势浩大的口诛笔伐。像《女民警暴打车场管理员》《阳曲民警出动警车痛殴百姓》等不实报道严重损坏警察形象,使得一些过激群众在出现警民关系紧张时,一言不合就动手殴打人民警察,他们甚至觉得自己就是“民族英雄”。可以说,许多的袭警事件,媒体是始作俑者。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不到位,与媒体沟通不足,和舆论脱轨现象需亟待解决。
(三)警察职能失衡
警察的职能总体归纳为两个,即提供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本应该并重,但现在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社会稳定,更注重警察的服务职能,虽说为人民服务是警察的宗旨,但也不能矫枉过正,更不可偏废,如今公安的提供服务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已然失衡。现在公安机关过分强调服务职能,大力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处都是“有困难找警察”的标语,使得人们在潜意识中形成“警察只有服务职能,警察就是个服务行业,人民是国家的纳税人,而警察是国家的机器,就应该为人民服务,应该时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11]的观念。在他们眼中,警察就只是纯粹的“公仆”。一旦警察发挥社会管理的职能,如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违背了他们的意愿、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就认为警察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错误的,他们就要挑战警察的权威。换句话说,警察的职能失衡导致警察权威的下降,使得人们对警察缺乏敬畏之心,警察的行为没有威慑力,所以在警察进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这一社会管理职能时,他们才敢于对抗警察,才敢于袭警。
(四)法制保障力度与职业危险程度不成正比
警察作为最危险的职业,在法制保障上力度也必须是最大的,但现阶段国家法律制度上对警察的保护明显与危险性不成正比,法律保障制度存在很多不足。
1.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7条“妨碍公务罪”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与其说此次修改是在刑法上对保护警察权益的一次进步,不如说这只是在“是否设立袭警罪”问题上的一次让步。看似明确对警察进行着重保护、对侵害警察的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实则保护力度与警察职业危险程度远远不能成正比。首先,在原法条上,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却没有具体规定哪些行为,这在具体的实际判断中就很难确定,也很难处罚和定罪。其次,新增的条款也只指出“暴力袭击”这一过于笼统的概念。暴力袭警有很多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如何认定?现在仍无法可依。新增条款中的“从重处罚”到底如何从重也没有一个具体细分。总的来说还是把妨碍警察执法作为一个稍微特殊的妨碍公务行为处理,没有体现警察的特殊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只规定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而且对于阻碍的行为没有具体说明,已然不能很好保护警察安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了五种具体的妨碍行为,但仍不够明确。最新公示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增加了袭警的处理,增加了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侵害人民警察安全的行为,《人民警察法》又如何认定什么行为给与治安处罚,什么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呢?中间的界限又该如何认定呢?
2.处罚力度小,操作性差
《刑法》227条规定对于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和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一样,最高才三年有期徒刑,处罚力度明显过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阻碍公务的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相对于个人最高50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处罚着实过轻。《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警察都做了从重处罚的规定,但这里用的是“从重”而不是“加重”,意味着只能在规定的限度内进行处罚,归根结底也就是无法超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00元以下罚款和10日以下拘留。
在调查的20个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中对警察造成人身伤害并以妨碍公务罪进行处罚的案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均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而且必须要求有损害结果,即警察必须受到轻微伤以上伤害。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门槛和法院判决的高门槛就导致许多暴力且影响恶劣的袭警行为无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2016年8月31日发生的郭某某酒后妨碍公务案中,法院竟认定郭某某在被约束酒醒过程中反抗造成民警手指被咬伤的行为不足以以“暴力袭警”从重处罚。这恰恰证明了刑法中对于袭警的处罚力度太小和所谓的针对警察的“特殊”条款操作性太差。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中警察安全保障研究
(一)建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树立警察权威和公信力
1.加强媒体沟通与管理
媒体在引导舆论和群众中起到重要作用,我们要及时与媒体沟通,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首先,在事件发生时,及时调查情况,将真实情况主动告诉媒体,让媒体做真实报道。其次,在事情的解决过程中,与媒体共享信息,随时与媒体分享最新进展,减少群众的臆测。最后,将事情的处置结果及时公布,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加强媒体管理,对有损警察形象并且失实报道的媒体机构部进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加强正面宣传
在媒体上多宣传警察正能量,报道警察规范执法的案例,宣扬警察为人民服务、不怕辛苦、不畏危险的职业精神,提高警察的公信力。重点报道警察遭到不法侵害的案例,将案情和法律依据作具体分析,让群众从法律和事实上明辨是非,让公众理解公安工作的艰辛与危险,形成群体效应,让群众产生共鸣,共同对不法侵害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谴责,让群众明白只有警察的安全得以保障,自己才会有人保护,增强群众对警察的信任感。让人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首先反思自己过错,而不是下意识地责怪警察,让群众自觉配合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3.发挥媒体警示作用,树立警察权威
我们在媒体上不仅要加强正面宣传,还要起到警示作用。我们不仅要发挥警察的服务职能,还要强调其管理职能。将不法侵害警察人身安全案例的处置过程和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群众公示,让群众明白法律将打击、制裁非法侵害警察的行为,做到杀鸡儆猴的效果。让群众知道公安机关不只是为群众服务,同时还有管理社会、维护秩序、惩罚违法犯罪的任务和职责。让群众对警察有敬畏之心,不敢随意亵渎警察的权威。
(二)完善警察安全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1.对《刑法》的完善
一是设立“袭警罪”。将伤害警察安全的行为单独立罪,设立袭警罪,将妨碍公务罪中的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条款和针对警察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融合起来。确定袭警的行为说,而非结果说。以行为和结果双重量刑,而非单以结果量刑。
二是提高法定刑,细化量刑标准。将“袭警罪”以行为和结果结合定罪,结果以妨碍人民警察执法造成人民警察的轻微伤为标准。分层次设立量刑和刑罚种类,按照不同程度的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设定法定刑。
三是扩大保护范围。在“袭警罪”认定中,不仅限于暴力袭击,只要是反抗人民警察正常职务的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的,都认定为袭警行为。
2.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完善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将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最高标准提高到50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并根据阻碍行为设置不同处罚层次。在结果上,将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不包括轻微伤)以下结果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二是细化阻碍行为,以行为设定处罚标准。将阻碍行为以伤害由低到高划分,设置不同处罚范围,如将拉扯推搡、撕咬、殴打等具体侵害人民警察安全的行为给与5日以下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等。
(三)正确运用警察自卫术
在现阶段警察职业风险突出、袭警事件频发的形势下,训练警察自卫术对于保护警察安全是十分重要的。民警练习警察自卫术一方面提高了自身的防卫技能,可以保障民警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警员伤亡,才能更好进行执法活动;另一方面,民警练习警察自卫术可以提高自己的自信和防范意识,“身怀绝技”使得民警在面对危险时沉着冷静、快速果断。警察自卫术的训练会让民警在第一时间不会惊慌失措,而能快速反应,此时民警在心理上就占据优势,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控制情况。平时的警察自卫术训练也会使得民警在进行执法时时刻保持警惕,身体形成肌肉记忆时刻保持放松的自卫状态,同时提高防范意识。
无论是保护警察自身安全,还是为了顺利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更好地进行警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训练警察自卫术起着重要作用。
1.被拉扯、推搡时的自卫术应用
民警在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经常会受到闹事者的抓挠、拉扯,在被不服管理的相对人抓住不放和闹事者纠缠不清的情况下,经警告无效后,可抓住其腕部或者肘部进行摆脱控制,可利用单双手脱扣法、反关节控制法和破双手抓握法完成解脱,控制场面。当相对人对民警进行推搡时,可以用手和小臂挡住其攻击来的手臂,并用向外的力将其手臂推开,使其碰不到自己的身体,如果相对人一直进行推搡,摆脱后仍对民警进行攻击时,可以控制其手臂将其制服,达到控制相对人的目的。
2.被暴力殴打时的自卫术应用
在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行为相对人反抗激烈对执法民警大打出手,如以冲拳对民警进行击打时。首先可以先高低位格挡、外挂挡住其攻击的手腕或者撤步转体、挪闪躲开攻击;然后用锁法锁住其肘关节,或者用钳法将对方进攻手臂置于我方手臂和躯干之间,用肘关节向下钳住对手手臂,还可以抓住其手臂,使其两臂交叉形成十字扣被锁扣;初步控制后既可以对暴力袭击者进行打击,也可以将其摔倒控制带离。
3.被持械袭击时的自卫术应用
违法嫌疑人持械袭击是最危险的一种行为,也是最容易造成民警伤亡的情形。违法行为人出现持械袭击这种高暴力程度的袭警行为,说明行为人反抗意识极高,单纯追求损害结果,毫无顾忌。此时民警应尽量避免正面的徒手对抗,要迅速拉开距离并口头警告。当近身搏斗无法避免时,如对方持刀袭击时,双手成交叉式向上或向下架挡,利用抓法或者锁法抓住其持刀手腕、夹住其手部,用力反拧其手腕将刀折掉,然后将暴徒摔倒跪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