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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国际贸易中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协作

2019-02-19王嘉杰

社会科学家 2019年7期
关键词:国际贸易金融旅游

王嘉杰

(1.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081;2.工福(北京)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 102299)

近年来,我国旅游服务贸易飞速发展,贸易总额占服务贸易比重逐年上升,成为优化外贸进出口结构和平衡国际收支的重要产业。[1]根据文化和旅游部2018年旅游市场基本情况的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我国公民出国旅游人数总计14972 万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较增长率为14.7%,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境客源市场,国人单次人均出境游消费800 美元左右,中国旅游研究院预计2018年达1200 亿美元的境外消费,也超过美国和德国成为世界第一。近十年来,入境旅游疲软,在零增长水平上徘徊;出境旅游强劲,以两位数增长,入、出境旅游增长的剪刀差越来越大,这个势态还会延续下去。我国入境旅游贸易增速相对缓慢,2018年的外国游客在华消费695 亿美元,与国民境外消费形成巨大反差。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我国的服务贸易逆差大约为2916 亿美元,其中旅游服务贸易逆差2374 亿美元,占比达到了81.4%,成为服务贸易中最大的逆差来源,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影响很大。[2]当前,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而生的互联网金融勃发,不仅深刻冲击着传统金融格局,而且正在改变传统的国际贸易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支付工具的兴起为旅游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将互联网金融与旅游业相结合,创新了旅游服务项目,实现以新兴手段为辅助支持旅游服务。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虽存在不足,但优势亦非常明显。提升旅游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除需加速推进国内旅游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外,还需加强与旅游服务贸易相关的货币兑换、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的国际协作。有鉴于此,本文拟立足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游客出国游对金融工具的选择偏好和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前景,探讨以互联网金融提升旅游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国际协作路径,以期为互联网旅游金融业的发展和相关人员出境游提供参考。

一、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前景

(一)有助提升旅游国际贸易的支付便捷性

国家旅游局网站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入境旅游人数14120 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1.2%,全年国际旅游收入达到695 亿美元;根据文化和旅游部2018年旅游市场基本情况的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我国公民出国旅游人数总计14972 万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较增长率为14.7%[1],境外消费达1200 亿美元;从以上数据可见,近年来,我国出入境旅游人数基本维持上涨势头,人数大体相当,且入境外国游客数量略小于出境中国游客数量。然而,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我国的服务贸易逆差大约为2916 亿美元,其中旅游服务贸易逆差2374 亿美元,占比达到了81.4%,成为服务贸易中最大的逆差来源。也就是说,每个出境中国游客的平均消费额度几乎是每个入境外国游客平均消费额度的3 倍,说明我国入境旅游消费吸引力及便捷性依然存在不足。

出境旅游产业链复杂,需求多样化,包含航空、酒店、租车、导游等众多细分行业,且模式多样,主要包括:一是海外直营,包括海外航空公司、旅游公司或者酒店、餐饮等;二是境内分销,包括旅游公司预定海外服务项目,再经过国内途径进行销售;三是旅游平台,通过旅游产品入驻或代销入驻方式,实现旅游交易达成。虽然出国游旅游方式多样,但不管何种方式都离不开支付。在当前背景下,出境旅游客户类型和支付场景丰富,需求多样,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金融支付模式成为游客旅游支付的重要金融支付消费方式,为整个旅游细分领域输出了各式各样的解决方案,无论是线下的智能POS,或者二维码扫码,包括线上的快捷支付、账户支付等,都能充分满足个性化的需求。比如,跨境旅游消费者可通过支付宝、微信、Apple Pay 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在线订购机票、门票乃至在旅游目的国进行网络购物。如当前互联网金融还推出了网络保险业务,借助该平台,出入境游客可非常便捷地购买旅游保险。因而,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家贸易中的应用可极大提升消费支付的便捷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入境游客的消费能力。

(二)有助减少中国游客的出国采购行为

伴随中国经济腾飞,国内民众消费能力显著提升。面对一些高档奢侈品存在国内外严重“价格倒挂”现象,中国游客出境旅游并疯狂采购国外同档次消费品成为常态。如春节长假期间,一些中国游客前往韩国的主要目的在于购买化妆品和名牌包。以一款LV 包为例,韩国退税后的市场价为8100 元,然国内商场至少卖12000元。去韩国买LV 包不仅能省出来回两三千元的机票钱,还能出国旅游一番。[3]不独高档消费品,即便同档次的品牌服装,国外价格也要相对便宜。因而,中国出境游客采购的国外商品,从高档奢侈品到服装、葡萄酒,几乎无所不包。可见,我国居民出境旅游的意愿日益强烈,而出境购物成为主要花销来源和最大驱动力。

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等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入,电子商务在当前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在我国多外贸易中的占比也不断增加。近几年国家对跨境贸易政策支持,也促使跨境电商平台成为未来国内民众购买国外消费品的重要途径。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不仅能够极大提升支付、结算便捷性,而且依托电子商务平台为国内消费者采购国外商品提供了便捷通道,“海代”、“海淘”等跨境电商平台的兴起及与互联网金融的高度结合让国内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采购国外商品。电商平台的不断应用一方面有效地降低了对外贸易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全球消费的便利性,能够极大满足当亲民众对外购物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带动经济良性健康发展。而且跨境电商平台的兴起,还能有效避免我国游客出境旅游的疯狂采购行为,引导游客通过互联网金融支付手段进行理性消费。因此,互联网金融支付方式在跨境电商平台的应用一方面能够满足中国游客购买境外消费品的需求,同时还能将国内的产品实现有效输出,缓解贸易逆差。

(三)有助创新旅游服务国际贸易的融资模式

互联网不仅与金融在货币支付领域加速融合,且在货币融通领域的整合也在迅速发展。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内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明显增大,然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能够释放的融资潜力毕竟有限。在此背景下,以P2P 借贷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融资平台迅速崛起,广受追捧。据统计,截至2018年1月份,纳入中国P2P 网贷指数统计的基本正常经营P2P 网贷平台为2346 家(2018年1月份有P2P网贷交易数据),截至2018年末P2P 网贷行业累计借贷总额约为7.69 万亿元。其中,2018年借贷总额为1.62万亿元。另据统计,2018年,我国众筹融资规模达137.11 亿元,其中以京东众筹和淘宝众筹量大平台优势最为明显。[4]中国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巨额逆差虽然主要由中国游客的商品采购所致,然国内旅游服务产业竞争力不强,难以吸引外国游客长时间驻留并大量购物消费也是重要原因。

提升中国旅游服务国际竞争力和国外游客的入境消费能力需加大旅游服务产业投资,而互联网金融中以P2P 信贷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融资模式为旅游服务产业扩大融资规模提供了便捷渠道。第一,P2P 信贷丰富了游客旅游消费信贷模式,为游客能够更多选择。而旅游消费水平的快速增长也为P2P 信贷模式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互联网+的推广应用也为P2P 旅游信贷提供更好地技术支撑。出境游的主力军为年轻人,伴随着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成长的一代对于P2P 的接受程度更高,这种旅游消费模式满足其个性化需求,因此对于吸引国外入境旅游业具有更强的优势[5];第二,众筹融资低门槛投资金额、突破投资地域限制的特点和灵活的表现形式,成为缓解旅游业融资难进而增强旅游业宣传拓展效果的有效途径。同时,还能为国内创意旅游项目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解决当前国内旅游项目雷同,各地方旅游形式相近,难以吸引游客的难题,进而提升国内旅游服务质量,减少中国游客出境游的频次。也能通过多样化旅游项目的开发和对外宣传,提升中国旅游景点对国外游客的吸引力和国际知名度,提高我国旅游产业整体竞争力。

二、互联网金融与旅游国际贸易的国际整合难题

(一)国际法律监管不到位,消费者权益难以保证

互联网金融与旅游国际贸易的整合有助活跃国际旅游市场,提升出入境游客旅游消费便捷性,但在国际协作中却存在法律监管难题。在传统旅游国际贸易中,因旅游产生的国际金融行为主要受到传统的国际金融法律体系规制。该体系由一系列国际金融条约、规则、惯例及涉外金融立法等法律文件构成,对国际金融秩序和金融交易起着普遍规范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属于国际贸易新模式,形态各异,功能广泛。尤其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虚拟空间、自由交易、动态信息交流及全球性参与主体超越了传统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规制范畴,导致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存在法律漏洞,乃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国际法律监管存在困难意味着旅游国际贸易中互联网金融应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导致出入境游客对互联网金融工具的应用缺乏安全感,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范围。如互联网金融目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仅限于旅行团费支付、网络购票及互联网保险等范围,距离实现出入境旅游完全网络金融化尚存在不小距离。

另外,由于国家法律监管缺失和行业不成熟、不规范,互联网金融旅游模式还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隐患。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在国内外不断发展流行,并成为年轻人出国游的必然选择,包括旅游白条、首付出发、分期出游和旅游保险等多种形式,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也给游客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和利益损害。比如,此前发生在北京的“海涛旅游”、“青扬旅游”等旅行社因“押金旅游”金融模式面临挤兑和资金紧张等问题,还有很多游客不明白实际情况,被捆绑式销售,或被诱惑加入会员并缴纳相当数额的会员费。出国游金融消费的种种乱象进一步表明亟待通过国际立法,对互联网金融旅游进行一定规范,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配套机制及发展水平存在跨国对接与整合难题

互联网无国界,但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实际是要实现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跨国整合。当前,从世界范围来看,欧美、日韩以及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领先水平,无论技术实力、平台质量还是交易规模都处于绝对优势。即便如此,在世界互联网金融第一阵营中,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互联网金融兼容依然存在技术及发展水平整合难题。从技术水平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水平并不比美国落后,乃至在移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国还要领先美国。目前,移基于智能手机平台的移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猛发展,在美国却处于起步阶段。比如,“扫一扫”服务在中国市场非常普及,游客基本可以靠手机就能走遍全国。支付宝、微信支付进军海外是众所周知的,美国有超过14000 家中餐厅和华人超市支持支付宝,而且在美国使用支付宝,支持汇率实时结算,会自动换算成人民币。但海外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商家主要以华人商店或者华人客户多的商店为主,使用人群也是出国旅游的中国人居多。外国人少用支付宝、微信支付,一方面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消费者习惯使用信用卡,发达健全的信用卡体系已经被消费者接受,但由于受传统消费方式限制,目前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群尤其是中老年人群对于手机支付的方式并不信赖,对其安全和隐私保护仍存在各种各样的质疑。而在东南亚地区,现金依旧是最流行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的不对称导致很多外国游客进入中国旅游市场消费能力也随之下降。然而,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基于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拥有法律、监管、征信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完善的配套机制。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水准虽然并不落后,交易规模也非常庞大,但要在旅游国际贸易中实现中美互联网金融的兼容对接尚存在配套机制匹配难题;另一方面,欧美、日韩及中国以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不仅存在彼此间互联网金融兼容对接的配套机制匹配难题,乃至存在巨大的发展水平差距,其兼容对接难度可想而知;另外,不同国家的交易结算系统政策不同,大多海外银行也会对支付平台转账所承担的结算业务疑虑重重,这也给互联网金融整合对接带来很大困境。

(三)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相对动荡,协作风险明显增大

旅游国际贸易是世界服务业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一些国家以入境旅游作为经济发展支柱。旅游服务贸易涉及内容广泛,既包括纯粹的跨国游览观光活动,也包括由此生产的住宿、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6]旅游国际贸易的驱动力在于世界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2008年后,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发生,世界范围内经济金融形成相对动荡,国际资本运行的风险明显增大。2018年的全球金融,遭遇了太多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风险因素的袭扰与冲击。在总统特朗普的领导下,美国正以迥乎以往的方式向其对手,甚至一些朋友挥舞制裁大棒。最近针对俄罗斯和土耳其痛下杀手,震撼新兴市场,其中股市势将创下2016年1月以来的最差月度表现;国际油价大幅下跌,世界范围内主要产油国家货币大幅贬值,俄罗斯卢布8月以来下跌约7%,迈向自2016年11月以来最糟糕的一个月;特朗普还禁止委内瑞拉政府持股50%或更高的任何股本权益的出售、转让或抵押,进一步挤压马杜罗政府的资金来源。自2013年马杜罗当选总统以来,制裁、物价飞涨以及油价下跌,几乎使得委内瑞拉货币玻利瓦尔的价值丧失殆尽。[7]为推进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商发展,世界范围内的双边货币互换正在兴起。如目前我国与俄罗斯1500 亿元的货币互换协议已经生效。推进国际货币互换,可加速跨境贸易清算,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然而,将互联网金融应用到旅游国际贸易中在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相对动荡的情形下本就存在风险,若存在货币互换协议的相关国家本币汇率出现动荡将导致旅游国际贸易中的互联网金融协作风险进一步加大。

总的来说,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等高新技术在日常生活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在跨区以及跨国方面的业务量不断增加,互联网金融合作更加重要。基于此,我国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互联网金融跨国、跨区的合作中,并通过审查机制制定,减少入境旅游金融风险,提高入境旅游安全性,保障游客消费权益,促进整个社会效益的实现。

三、以互联网金融提升旅游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国际协作路径

(一)加强旅游国际贸易与互联网金融整合的国际监管

互联网金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属于新生事物,与之相关的行业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将互联网金融整合到旅游国际贸易中更属新鲜事物,虽然存在巨大的市场前景,但监管难题赫然存在。尤其是在旅游国际贸易应用互联网金融工具还要涉及跨国监管问题。对此,各国应当积极借助国际组织平台,如联合国相关附属机构及全球性的旅游合作组织,建立旅游国际贸易中互联网金融应用的协同机制,加强彼此监管机制的建设与对接。例如,各国的监管体制、监管内容和具体条款不尽相同。如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可能禁止入境游客饮酒,而其他国家则无此类规定。对此,应当依托国际金融或旅游合作组织推进制定彼此都能接受的监管标准。另外,互联网金融除具备金融服务职能外,还可提供便捷的信息检索机制。在旅游国际贸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用中,应逐步健全各国的监管标准数据库,将监管内容明示跨境旅游消费者。同时,还要建立旅游国际贸易中互联网金融应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如依托国际旅游组织开通国际投诉热线,动态评定各国的信誉等级评分,对侵害跨境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景点企业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给予行业信誉警告等。

此外,在加强旅游国际贸易与互联网金融整合的国际监管时,还要充分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的相关经验。比如美国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兴起比较早且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现旅游业和其他产业综合监管,除立法等方式外,还通过充分调动民间组织等渠道的积极性来加强监管,如美国的FBI、消费者保护局等均可以通过电话、邮件、走访等各种信息途径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平台进行监督管理,依靠民众的力量对互联网金融上的行为进行监督;欧盟则在对先进技术和模式进行推广的同时,也出台一系列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游客出国游时能够在金融支付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德国等国家通过建立征信机构信息共享数据库,可用于出国游时对游客进行信用评估,进而实现金融快捷监管;P2P 等各类金融协会也为促进行业发展参与到监督管理中,提高国家在互联网金融中的监管效率和效果。[8]

(二)健全旅游国际贸易应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在传统金融背景下,旅游国际贸易及由此产生的金融活动有相对成熟完善的国际法律体系予以规范。然而,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具有虚拟性、动态性、隐蔽性等特征,既无法使用现成的国际贸易及金融立法体系予以规范,也存在健全法律规制体系的技术难题。然而,长期缺乏法律规制不仅导致跨境旅游消费者权益没有法律保障,也导致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因缺乏信誉保障而陷入发展困境。互联网金融及其在旅游国际贸易中之应用方兴未艾,完善相关国际法规体系,不仅能为跨境旅游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而且关乎国际金融安全。为此,应当将加速推进旅游国际贸易及互联网金融应用的国际法律体系建设上升到战略高度,进一步明确旅游国际贸易与互联网金融整合应用中的相关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加大对应用互联网金融工具在旅游国际贸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查处及惩治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网络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确保跨境旅游活动中的金融消费安全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还应从技术、机制及体制等方面推进互联网金融与旅游国际贸易配套体系建设。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与旅游国际贸易配套技术风控建设。互联网金融与出国游最主要的配套技术是大数据的应用,需要通过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人脸识别、语音识别以及不限于图像、语音、触摸和身体语言识别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机器学习技术、NLP技术、爬虫技术、ID-Mapping 技术等充分运用于出国游的征信评估、反欺诈、预警监控等方面,提高旅游国际贸易应用互联网金融中技术应用水平;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与旅游国际贸易配套法律体系建设。互联网通常具有较广的覆盖范围,导致跨国、涉外的纠纷时常发生,因此需要再保障我国公民包括入境旅游公民的合法权益,探寻更加合理的共享机制,加强对国际范围内的具体事件的责任说明;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与旅游国际贸易配套管理制度建设,维护我国公民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保障入境游游客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留住消费者,提高游客在互联网金融支付中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打造旅游国际贸易应用互联网金融的专业平台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尚属于探索阶段。目前,以网络平台与旅行社相互融合的在线旅行社正在兴起。面对互联网金融勃发的现状,一些在线旅行社改变仅仅提供渠道和信息的运行模式,开始依托互联网金融快速便捷的第三方支付优势推出跨境电商平台,直接售卖跨境旅游服务或产品。其中一些在线旅游平台还将跨境旅游过程中过去分散存在的各种代理、旅行中介、旅行社等服务集合在网站平台上,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为跨境旅游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的网络支付及清算业务。然而,总体来看,在线旅行社更多倾向于推进跨境电商与旅游国际贸易的整合,其对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尚相对有限,更非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与旅游国际贸易整合平台。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不断发展完善,支付方式、消费金融、保险、征信等不同配套领域也日渐完善,这些都为我国互联网旅游金融服务平台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总的来说,旅游国际贸易应用互联网金融的专业平台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互联网旅游金融服务,一是能够为跨境旅游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和快捷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二是能够将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投资理财等功能优势发挥出来,包括为游客提供个人理财服务、个人的担保及分期付款、个人出境金融和供应商投融资等多个方面;三是为游客提供旅游保险服务,免除游客出行的后顾之忧;四是形成征信平台,依托征信平台,推出旅游免担保或存款证明服务;五是引入第三方为游客出游提供特色旅游推荐活动服务等。旅游国际贸易应用互联网金融专业平台的构建,必然能够为游客出行提供更加健全和开放的金融支付环境,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的个人征信系统也不断得以完善,这些为旅游金融工具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技术保障。让跨境旅游消费者在出境旅游的同时,能够随心所欲的享受金融服务,让更多的人能够有更多的闲暇时间出境旅游。

(四)构建旅游国际贸易中互联网金融应用的风险应对机制

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有助打破旅游消费的时空限制,可实现旅游行程的碎片化理财和快捷支付、结算,将跨境旅游消费者的观光消费之旅同时变成金融理财之旅。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缺少交易认证、客户备付金及其利息归属不明、沉淀资金因缺乏监管而存在欺诈风险等,导致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存在一定风险。后危机时代,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相对动荡,国际油价下跌导致石油出口国和消费者货币汇率持续动荡,使得货币互换协议中的金融风险预期不明,造成互联网金融在旅游国际贸易中的应用风险进一步加大。

为此,必须加快构建旅游国际贸易中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应对机制,通过多变或双边的金融贸易对话及合作加强互联网金融跨境应用的监管立法,健全旅游国际贸易与互联网金融应用整合平台企业的国际征信制度,建立国际运营许可证制度和金融救济制度,降低旅游国际贸易中互联网金融应用的机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欺诈风险,提升潜在风险评估水平及现实风险应对能力。[9]一是提升旅游国际贸易中互联网金融应用的风险应对技术应用水平。优化利用先进的技术,包括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人脸识别、语音识别以及不限于图像、语音、触摸和身体语言识别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机器学习技术、NLP 技术、爬虫技术、ID-Mapping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有效预防和解决旅游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支付手段可能存在的一系列漏洞,提高金融支付工具的网络风险应对能力,避免违法犯罪分子对金融网络进行攻击,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效持续运行,保障出国游游客的资金安全;二是优化游客出国游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科学的担保机制。通过各个国家和不同国家间开展金融协作,综合分析出国游金融支付工具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提前做好防御准备,并通过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优化整个支付系统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保护好游客个人信息安全,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三是立足游客群体,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风险不可避免,但可以尽可能降低,因此需要加强对旅游行业间的互通,构建高效互联网金融调节或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确保游客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有效的利用申诉平台解决问题;四是加强对出国游游客金融支付工具支付风险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游客对金融工具有充分的认知,并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有所理解,尽量避免在出游中遭遇金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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