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引导“涉警”网络舆论策略构架
——兼评几起“涉警”网络舆论引导之得失
2019-02-19梁桂英
□梁桂英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030401)
公安机关由于其职责的特殊性,工作对象与内容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工作场所的开放性、工作手段的强制性和暴力性尤其明显。公众出于防御公权力侵权的“自我防卫”心理,对“涉警”新闻特别关注。新媒体时代,网络“涉警”信息愈发增多,受“负面偏见”等心理影响,网民对负面“涉警”信息尤其敏感、关注,接踵而来的就是集中讨伐之声,质疑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形成负面“涉警”网络舆论。这些负面舆论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而且影响到政府形象和国家治理决策。因此,引导网络舆论尤其是引导“涉警”网络舆论,已成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势在必行。
一、网络舆论传播平台概况
网络舆论是公众借助网络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随着网络和媒介技术的发展、智能设备的普及,逐渐涌现出一些新兴的主流网络舆论平台,具体包括:
一是互联网新闻门户网站及其设置的网友评论、网络论坛等社交板块。具有社交功能的门户网站主要有腾讯新闻、新浪、网易、搜狐等,它们在每则新闻之后提供一块公共电子白板(叫评论、跟贴等),用户可以在上面发表意见。有的门户网站还专门开设网络论坛板块,如新浪博客、腾讯博客等。
二是社交类应用。主要包括即时通信工具、综合社交应用和垂直社交应用。即时通信工具又称聊天软件,以微信、QQ、阿里旺旺、陌陌为主要代表。综合社交应用以微信朋友圈、QQ空间、新浪微博为代表,是社交拓展的一种方式。其中,新浪微博是进行信息传播的公开平台,更侧重于陌生人社交。垂直社交应用主要有婚恋社交、社区社交(如百度贴吧、豆瓣、天涯社区、知乎)、职场社交、图片视频社交(如美拍)等类别。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研究报告,在社交类应用中,微信使用率居于首位;[1]垂直社交应用虽然用户相对小众,但知乎发帖不可小觑,频频引发舆论风暴,如引爆2016年“雷洋事件”。[1]
三是互联网群组。互联网群组即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注]见《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第二款。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互联网群组的显著特点是群体之间交流,而非一对一。
四是互联网公众账号平台。互联网公众账号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如微信)等网络平台注册的用户公众账号,用户可借此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注]见《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第二款。互联网公众账号开发有线上留言、跟帖、评论等社交功能。
五是视频网站、直播网站的讨论区、弹幕、评论等社交区域。当前,网络直播(如斗鱼、熊猫)、视频弹幕、网络电台等网上信息传播新路径已然兴起,成为网络文化的主要策源地。社交类应用也纷纷引入直播功能,如社交平台“陌陌”网络直播。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网红流行语及视频弹幕的影响逐渐增大,这些新媒介将逐渐成为网上舆论场的新变量。
六是短视频平台。随着视频与社交应用的融合,短视频开始兴起,可在微博、微信等各种平台播放,符合了当前信息传播日趋碎片化的需求,快手、今日头条、梨视频等平台应用而生。短视频平台也设置有弹幕、评论等社交区域。
网络舆论通过以上平台得以制造、传播。网络舆论制造主要通过互联网公众账号、微博,以及社交门户网站的论坛发文和新闻评论、跟帖等手段实现,通常由知名博客、博主等“舆论领袖”引导,或者由网络推手利用网络水军掀起舆论旋涡。网络舆论的传播则主要通过微信、QQ等转发手段进行。
二、“涉警”网络舆论制造、传播过程中凸显的社会心理
网络舆论态势的扩大和蔓延,是公众社会心理和公众意志互动的结果,表现出整体心理、观念的集群化。“涉警”网络舆论即与警察或者警务活动有关的网络舆论,其传播心理也概莫能外。
(一)表达负面偏见
所谓“负面偏见”,是指与正面信息相比,人们对负面信息更加敏感、关注和深刻记忆。[2]人们出于“防卫自己免受伤害”的原始心理,过多关注坏事给自己带来的威胁,而忽略好事带来的前景。媒体为了吸引关注度,往往会迎合这种心理,报道的坏消息数量远超过好消息,所以网络上充斥着暴力、凶杀、灾害等负面新闻,微信、微博上转发最多的是“逛商场当心人贩子”“吃紫菜吃出塑料咬不烂”等谣传。对人民警察执法方面,依法执法、舍身执法的正面新闻鲜有报道,即使有报道也似乎很难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人们见负面的涉警新闻就兴奋,就开始质疑、围攻、讨伐,形成负面“涉警”网络舆论。
(二)显示话语权
话语权的深层含义即一个人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力,往往与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地位密切相关。在现实社会中,话语权掌握在谁手里,谁就决定了社会舆论的走向;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网络去身份化、话语权平等的特征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开放式的选择,充分调动了“草根阶层”说话的积极性。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话题和产生内容,促成焦点。一些网络舆论事件中,往往是现实社会中缺少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发声高亢,他们用点赞关注、发表意见等方式独立自主参与。网络特殊的集群化效应,使一个个小众看似孤立的转发、跟帖、评论等,快速累积汇聚成为大众,形成相对趋同或一致的舆论走向,卷起“舆论旋风”并迅速传播。
(三)追求共同利益或情感
利益关系决定话语表达。网民很容易关注并传播与其自身利益、价值观等趋同的信息,[3]尤其关注触动切身利益的话题,容易产生强烈的代入感和传播欲,最终形成舆论浪潮。很多公共维权事件中,相关部门对事件处置不当或对由此引发的不满情绪引导迟滞,当事者遂诉之于网络,与具有同质身份、利益、情感的网民形成共鸣,快速形成网络集群,集聚成巨大的舆论力量,倒逼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如“于欢故意伤害案”自《南方都市报》于2017年3月23日首发《刺死辱母者》一文之后,各方媒体纷纷以“辱母”为标题报道,借“辱母之恨、不共戴天”的大众情感撩拨公众,形成情感与舆论的聚集。一时间,“辱母案”充斥了各个网络社交平台,“知乎”、天涯论坛等社交平台还设置话题“如果你是于欢,你会怎么办”,[4] [5]引爆热议。公众对于欢的声援与对“涉黑”“高利贷”的敌视、对“警察处警失职”的质疑情感对立交织,舆论一度失控。
(四)释放偏执、不满情绪
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自由开放性为社会情绪的释放找到了一个出口,同时也容易衍生网民的非理性情绪。近年来,“公平”与“权利”“安全”“腐败”始终是舆论的焦点,公众仇腐、仇官、仇富、仇警、对政府不信任等负面情绪仍然严重,只要触及这些话题或标签,极易点燃网民的偏执情绪,他们借助网络群集性特点,不断放大社会矛盾,将官员腐败、暴力执法等负面现象绝对化,加剧了网络舆论的迅速发酵、扩散。如:“雷洋事件”既涉及警察执法权,又涉及个体权利与人身安全,消息一经发出,就引起公众对警察执法的不满以及对自身安全的防御性担忧的情绪共鸣。
(五)集体无意识盲从或集体狂欢
“网络集体无意识”是一种缺乏理性思考的盲信、盲从。当网络上出现某事件触动大众神经时,群体成员打着道德和正义捍卫者的旗帜,对事件当事人口诛笔伐,根本不考虑事件是否真实,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网络狂欢心理”表现为在网络事件中,网民为了寻求集体的娱乐和展示自己的恶搞本领,用狂欢式的语言暴力和令人发指的诅咒文字恶意攻击、恶搞当事人。如“北京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网民以受害者“不遵守规则”为由群起而攻之,穷尽各种恶毒的语言对之谴责、谩骂、嘲笑,乃至“人肉搜索”,形成强大的舆论暴力。
(六)争夺意识形态前沿阵地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大国博弈斗争的焦点。各种意识形态都开始在网上建立了自己的“阵地”,并通过各种方式扩大影响,最大限度地在网民头脑中植入自己的信息,逐步掌握网络话语权并引导网民的价值取向。一些别有用心的幕后操盘手根据网民心理,通过策划爆炸性的网络造谣、谩骂视频等,煽动网民情绪,诋毁充满正能量的传统观念、主流价值和思想意识,甚至摧毁国人的爱国爱民、民族团结、和谐友善的情怀,如:用诋毁警察、辱骂教师等传统优质团队的视频,别有用心地宣扬传播“中国政府不尊重人权”“中国没有信仰、没有希望”等不良舆论。
三、公安机关引导“涉警”网络舆论的策略构架
相比于传统媒体的主动性和控制力,自媒体时代的新兴网络媒体更多的是为大众提供可供参与和互动的公共空间,因此,引导网络舆论具有必要性和能动性。公安机关引导“涉警”网络舆论,无论是作为直接的涉事方,还是作为一般履职者,其立场首先是依法、公正、规范履行职责的执法者。因此,尊重事实和法律是公安机关引导舆论的基本出发点,要根据自身职责前瞻性地预测、预见需要介入引导的网络舆论,并充分分析公众参与网络舆论的心理和情绪,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舆论监控和引导。
(一)有效建设和占领网络舆论传播阵地,主导和掌控舆论场话语权
在互联网+政务时代,公安机关要重视占领网络传播渠道和平台,充分利用新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引导网络舆论。
首先,要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QQ空间等搭建好舆论事件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传播平台,建立自己公开的舆论传播主阵地。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开设政务微博、微信警务公众号等平台,成为舆论引导的一线阵地。公安机关要善用这些平台,及时、准确发布真实的热点性警务事件,并主动、及时、坦诚回应各种网络舆情,与网民平等对话互动,进行信息沟通,对网民的质疑“有问有答,有答有办,有办有督”,绝不回避、推诿或者打官腔,有效防止谣言猜测。公安机关应鼓励有专长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建立微博,进行涉警舆情和舆论的引导。如:早在2012年10月2日,当网友爆料:“华山游客严重拥堵、游客滞留山顶,警察出动”,引发社会关注时,时任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的陈里用自己实名认证的微博@陈里直播公安民警疏散华山拥堵过程,以政府官员和“网络大V”的双重身份与网民沟通,起到政务微博及时通报沟通、信息透明的舆论引导作用。[6]
其次,要监督各社交网络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落实网络社交用户实名注册制。公安机关应协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各门户网站、社交应用程序、网络直播、微博、公众账号等平台的建设与使用管理,主要通过监督落实网络建立者、网络新闻编辑、论坛管理者、版主等的管理责任,强化网络社交管理,杜绝传播黑警辱警毁警的视频、言论等不良信息;要通过对热搜榜和热门话题榜的巡逻监管掌控网络舆论的观照点,及时发现和遏制以低俗为噱头的炒作平台和泛娱乐化的乱象,引导热搜榜传播能够体现社会价值和正能量的舆论;要进一步监督各社交网络平台设置高素质的舆情分析师和网评员。舆情分析师可以及时预测、预警网络舆情和舆论风险;当网络事件发生时,网评员通过发表符合引导目的、有说服力的评论来主导舆论。公安机关还要重点监督各社交平台审查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情况,落实网络社交用户实名制。
(二)第一时间澄清事实和释疑解惑,增加舆论引导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公安机关公开引导网络舆论,以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澄清事实和依法依理释疑解惑为主。新媒体时代,“碎片化”的舆论缺乏对事件深入细致的报道,导致信息传播中被断章取义。[7]涉警网络事件发生时,当人们无法从权威渠道获得可信赖的真实信息,或者作为强势一方的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并试图隐瞒真相时,人们就会轻信那些“碎片化”的信息和已有的情绪化的舆论,即使有人有不同意见,也倾向于做“沉默的大多数”或者朝着偏执的方向附和,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这就是美国当代法学家卡斯·R·桑斯坦所称的网络“群体极化”现象。[8]因此,公安机关应及时回应,通报警情,引导舆论。
网络舆论引导的另一个障碍是“塔西佗陷阱”,即当政府部门或某一组织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其说什么或者做什么,都会被认为是假的。[9]走出“塔西佗陷阱”,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无可置疑的客观事实和准确无误的法律适用阐述令人信服的观点,以强大的说理性获取受众的信任和支持。公安机关可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发布真实信息,必要时,公布公安民警执法录音录像、公共安全监控录像等,着力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公信力,避免造谣和猜忌。特别强调的是,公安机关对于自认为不好的网络热点事件,不能一味“封堵”和“删帖”,而应该“引导”和“疏导”。越想掩盖真相、遮人耳目,就越是适得其反。如“雷洋事件”中,起初舆论强烈要求涉事警方公布其执法录音录像或者监控录像,但作为涉事警方不仅未能公布,而且先后两次发布的通报内容存在极度不合理的差异、矛盾,甚至存在法律错误,不仅引起公众猜疑,而且引发专家的质疑,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提出五点质疑。[10]在整个舆论乱局中,这也是招致信任危机的主要因素。
(三)充分把握网络舆论传播主体的心理、情绪,引导舆论主体向法治、理性的方向思考
公安机关公开引导网络舆论,首先应当以平和的心态与平等的态度介入,要允许网民进行表达。只要是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界限的言论,都应当允许甚至鼓励网民表达,“疏导”和“化解”网民的负面心理和不满情绪。[11]其次,要充分把握网络舆论主体的心理、情绪,要在陈述事实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水到渠成地提出引导性观点,否则适得其反。如“于欢案”以“辱母”为主题的网络舆论传播一段时间后,舆论主体多数认同“假如自己是于欢亦如此”,一边倒地力挺于欢,并有舆论直指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失职渎职。在这种浓烈的情绪笼罩下,济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却于2017年3月25日晚发布以下文字: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该消息被网民理解为是济南市公安局对“于欢案”的点评,由于此消息属于没有事实支撑与法律说理的纯评论,又恰恰与舆论主体集体情绪相冲撞与大反驳,结果引来众多网友抨击。与之相反, 2017年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发布的《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却能对该案事实与法律适用详实通报,在此基础上,标题一改此前各媒体通用的“辱母”情绪化标签,转变为“故意伤害”的法律定性,这个定性(即舆论观点)易于被受众接受,成功地将该案舆论引导到理性的法律定性上来。第三,要善于从纷杂的网络事件中提炼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主动出击,设置网络话题,把舆论引导到特定方向上来,如“于欢案”中可设置“高利贷之法律风险”“生活中的正当防卫”等舆论话题,引导舆论主体以特定的视角思考、探讨问题,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评价代替感性的情绪宣泄,使运用法治思维进行思考与发言形成社会共识。
(四)积极挖掘网络舆论领袖和网络推手的正面引导作用,实现网民自我引导
“舆论领袖”能够对社会问题提出高于大众认识的系统性、指导性观点,因而能够说服他人、影响他人的思考乃至行为。近年来,由一些知名博客、博主等“舆论领袖”引导网上舆论已成为网络论坛推动舆论发展的普遍现象。公安机关也应重视舆论领袖的影响力,要善于发现符合自身要求的“舆论领袖”,还要善于和一些网络推手进行沟通,为我所用,在尊重他们自主发言权的基础上,引导他们成为维护网络舆论良好生态的新生力量,确保网络舆论向着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方向发展。如“于欢案”以“辱母”为主题的网络舆论传播一段时间后,包括一些高校刑法学家在内的法律人纷纷在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发布观点,围绕“法律公正”“法律审判中的人情伦理”以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进行法理评论,舆论逐渐回归一个涉法案件应有的理性,凸显了“专家级”舆论领袖在舆论传播中的积极引导作用。公安机关还要注重培养自己的网络舆论领袖,主动出击,引导舆论风向。
(五)善于制造正能量舆论化解网民的负面心理,培养网民理性的舆论参与意识
负面偏见容易使网民形成普遍的偏激心理,无法客观、理性地思考。为化解网民的负面心理,引导网民建立积极、理性、负责的舆论参与意识,首先要善于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暗示、引导网民向温暖、关爱、积极的主流心理转变。其次要善于制造、传播公安民警履职的“暖新闻”等正面推介信息,引导网民理性认识公安工作,提升对公安民警的理解与信任度。